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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迴避制度(拒卻制度)57 第一項 意義
無論係陪審制度或者是參審制度,都可能有迴避制度的採用,如同法官迴避 制度,僅係對象之不同,迴避制度係指當事人、辯護人針對特定之候選陪審員或 候選參審員,向法官請求其迴避,使該特定候選陪(參)審員不得參與案件之審 判程序,完全退出審判程序。
第二項 類型
迴避制度可依據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迴避時是否須附具理由,分為「無因迴 避(無須附理由之拒卻權)」與「有因迴避(須附理由之拒卻權)」,前者係指 當事人、辯護人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即可聲請特定候選陪(參)審員迴避,為了避 免當事人濫用該制度,挑選有利於自己之人進入審判程序,無因迴避大多設有次 數之限制,英國甚至於 1988 年廢除了無因迴避制度58;後者則係指當事人聲請迴 避時須表明聲請迴避之理由,由法官判斷該理由是否合理,進而作出特定候選陪
(參)審員是否迴避之裁定。
第四節 陪審、參審制度的優劣評析
目前,對於陪(參)審制度之評價,褒貶不一,有採支持論者,亦有採反對 論者,其各自的理由以下簡要說明之:
57 迴避制度於某些國家之人民參與審判法規中被稱為「拒卻制度」,用語雖不一致,但內涵並無 不同,而第二項內容中之無因迴避被稱為「無須附理由之拒卻」;有因迴避則係「須附理由之拒 卻」。
58 John Sprack 著,徐美君、楊立濤譯,英國刑事訴訟程序(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中 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年 12 月,頁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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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陪審、參審制度共有之優缺點 第一款 功能價值
1. 促進司法民主化59
陪(參)審制度使人民可直接參與審理過程,經由審理運用法律,成為司法 的主體,符合「主權在民」之理念,為民主原則之象徵,此也是最直接的司法民 主化。
2. 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以往由法官單獨審判時,由於司法體系的封閉性,使得人民不得不懷疑受過 法律專業教育的職業法官之公平性。若採行陪(參)審制,一來,人民因為可親 自接觸訴訟過程,減少對司法之陌生感,二來,人民也可監督法官之審判,促進 司法之透明化。如此的雙重作用下,人民勢必會對司法有較深厚之信賴感。
3. 補充法官於非法律領域專業知識的不足60
在今日分工細緻的社會,每一個領域皆有其獨特之專業知識,法官縱使一般 被認為高知識份子,但通常也僅限於法律領域,若某案件牽涉至其他之專業領域,
例如:醫療糾紛、不動產糾紛等,其所牽涉之專業知識即不一定能為法官所瞭解 掌握,由於陪(參)審員來自各行各業,各自所接觸之專業知識不盡相同,即能 補充職業法官於某領域專業知識之缺乏,使判決不致與社會生活脫節。此點以「專 家參審制度」尤為顯著。
4. 減輕法官之心理負擔61
59 王天宇,同註 9 論文,頁 11。
60 張曉薇,同註 5 論文,頁 20-21。
61 蘇永欽,從憲法及司法政策角度看參審及其試行,憲政時代,20 卷第 3 期,1995 年 1 月,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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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官單獨判案,一位有良知的法官,勢必會產生相當之壓力,此尤其在刑 事案件更為明顯,如果有陪(參)審員共同審理案件,應會減輕法官之心理負擔,
在心理壓力減少之情形下,更能審慎明辨案情,所作出之判決即可愈趨符合實質 真實。
5. 促進裁判之迅速62
因為陪(參)審員並非職業法官,其有屬於自己之私人生活、工作,故若採 取陪(參)審制,勢必在法律規範、審判方式上會作調整,使訴訟程序加速進行,
以便陪(參)審員可盡早回歸自己原本之私人生活。
6. 提昇民眾之法治觀念
於一般人民之日常生活中,有許許多多的事件都會牽涉到法律層面,但由於 絕大多數人民並未碰觸過法律,常常在第一時間未能作出適當處理而陷自己於不 利地位,若有機會擔當陪(參)審員,於訴訟過程中,勢必可吸收到一定程度、
內容之法律知識。
第二款 流弊缺失 1. 當事人有受專業法官審判的權利
由於審判結果對當事人而言會產生相當深遠巨大的影響,故裁判本身應由受 過良好法律專業訓練之裁判者為之,但絕大部分的陪(參)審員所具有之法律知 識,無論從訴訟進行過程中,或者從日常生活中所獲得的都是相當有限的,如此 即易造成被告產生由非法律專業的裁判者定自己生死的感覺,進而可能不信任司 法。
62 張曉薇,同註 5 論文,頁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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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陪(參)審員的人民代表性不足
陪(參)審制度有一個重要的理念:由社會各階層中所選出之陪(參)審員 可代表社會各階層人民,故最符合民主原則63。基於這樣的理念,陪(參)審員 的挑選機制應具有公開、公平性,有機會讓每位人民都有機會擔任陪(參)審員,
但大多數國家對於參與審判人民之資格可能有所限制,導致並不是所有人民皆有 機會擔任陪(參)審員,於如此的機制下所選出之陪(參)審員,是否具有真正 的、足夠的人民代表性即有所疑問64。
3. 增加政府財政上之負擔
人民既然耗費自己的時間、精力參與訴訟,自然須給予其一定之對價,且對 於陪(參)審員之訓練亦須付出一定之時間、金錢成本,如此一來,便會加重政 府的財政、人力負擔,不禁令人懷疑將人民的賦稅及社會成本投入少數之犯罪者,
對於廣大之從不犯罪人民是否公平65?
4. 陪(參)審員易受支配
於參審制度中,關於法律適用的部分,參審員有賴於職業法官之指導,如果 職業法官具有自己優於參審員之心態,厭惡與一般民眾對話,吝於對參審員實施 指導,或參審員懷有自卑於法官之心態,則參審員能發揮多大之作用實有疑問,
最後可能淪為職業法官分擔責任的工具,對職業法官的決定唯命是從,使參審制 度流於形式。66
63 張曉薇,同註 5 論文,頁 23。
64 陳健民、呂啟元,軍官參審制度之研究,2002 年 8 月 12 日。參: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 會-國政研究報告: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R-091-038.htm(造訪日期:
2013/12/02)。
65 沈宜生,平民法官參審之評估,司法週刊,571 期第三版,1992 年 5 月 12 日。
66 張曉薇,同註 5 論文,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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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陪審制度中,陪審員受法官支配的情形雖不常見,但由於陪審團獨立面對 事實問題,且其實際司法審判經驗可能有限,容易被媒體、輿論、辯護律師,甚 至自己本身情緒、個人背景所左右67,進而影響裁決之正確性。
5. 訴訟程序之不安定
若原本採取由職業法官單獨審判型態的國家,欲改採陪審制度或參審制度,
勢必對原本的審判制度作相當程度之修改調整68,可能造成訴訟程序的不安定。
6. 造成人民負擔,人民擔任陪(參)審員意願低落
擔任陪(參)審員者,雖可領取到一定對價,但由於須暫停自己本身之工作,
加上往來法院之交通費之等等費用,所領取之對價通常無法平衡;另外,在心理 因素上,須承擔媒體、乃至一般社會大眾之監看,其所受到之壓力可想而知69, 故通常人民並無多大意願擔任陪(參)審員,如果無意願擔任陪(參)審員,可 以想見其將無法盡心投入審判工作70,所作出之判決亦無法保證品質。
7. 陪(參)審員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及司法經驗
法條的適用操作是一個嚴謹的過程,法律體系縱然龐大,但法條終究有限,
案例事實卻無窮無盡,欲以有限之條文涵攝無窮無盡的案例事實,如果不是具有 法律專業知識及豐富司法經驗之人,實難以勝任71,當然,或許在案件牽涉特定 專業領域時,陪(參)審員可憑藉自己本身的專業知識協助法官辦案,但此種案 件的數量畢竟有限,絕大部分的案件內容,陪(參)審員是從未面對過的。
67 蔡志芳,論我國採行參審制度之必要性與可行性,律師通訊,161 期,1993 年 2 月,頁 12。
68 蘇永欽,同註 61 文,頁 35。
69 張曉薇,同註 5 論文,頁 24。
70 蘇永欽,同註 61 文,頁 36。
71 莊正,參審員之研究-以參審員之選任為中心,兼論我國之參審試行條例,司法官訓練所第 30 期學員論文選輯,1993 年 4 月,頁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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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訴訟程序之延滯
如果採行陪審制,法官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對陪審團闡明指示本案之法律適 用及證據規則72,如果審理期間遇有陪審員不到庭或被聲請迴避之候選陪審員過 多致剩餘之人數不足法定要求時,須變更審判日期,若陪審團評決時無法達成一 致,法官則須解散原來陪審團另組新陪審團。以上種種的情況皆可能導致審判程 序之拖延,無法達成訴訟經濟之目標。
而若採行參審制,也會遇到極為類似之狀況,職業法官為幫助參審員得以實 質參與審理過程,必須在訴訟程序當中對參審員進行解說指導,不僅增加法官之 負擔,勢必也會影響審判效率,造成訴訟之拖延。73
第二項 陪審制度所獨有的缺點74 1. 陪審制度已失其原來之設立目的
陪審制度最初會被設立,係作為防止國家不當專橫操縱司法之機制,但如今,
司法獨立不受國家其他權力干涉之原理已成常態,法官亦由公正之考試中而產生
,陪審制度最初作為防止國家操縱司法之功能已不存在。
2. 無罪釋放率偏高
西元 1966 年,英國的一份調查報告指出,陪審制度下的無罪釋放率高達百 分之三十九,1974 年又增至百分之四十。造成高度無罪釋放率主要是因為對於 有罪判決,須全體陪審員一致同意始得通過,雖然近年各國均對於陪審制度之評 決標準逐漸放寬,認為僅多數一致即可為有罪判決,但此種作法可能侵害「應超
72 周定宇,美國的陪審制度,法學叢刊,8 卷第 2 期,1963 年 4 月,頁 13。
72 周定宇,美國的陪審制度,法學叢刊,8 卷第 2 期,1963 年 4 月,頁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