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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國民參審制度之肯定

本文認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內容最適合我國目前刑事訴訟程序,也最有助 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採行目的之達成,蓋其係唯一由法官與人民共同立於審判者 之地位作出判決,本文期能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為基礎,再搭配我國國情作一些 細部的修正,形成專屬於我國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第四節 未來建議 第一項 充足之準備時間

日本之裁判員制度經過多年的研修始立法完成,法案通過後,又經過 5 年之 準備期間,始正式施行,如今得以有良好之實施成效,應可歸功於其充足之準備。

將來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法案通過後,無論係採取哪一種形式之參與審判制度,

皆應給予充足之準備時間,使實務工作者得以於心態、審判方式為調整、訓練,

亦讓法院可以針對硬體、軟體設備上為補充、改良、且不斷實施模擬演練,以待 制度真正實施之日得有完善之應對。

第二項 轉艱澀專業為淺顯易懂

一般人民絕大部分於擔任參審員之前對法律知識並無涉獵,若要使其得立於 法官之地位為審判,便需使其得以用簡單之方式瞭解法律上專業名詞之含義,進 而為應用。為了達成此目標,第一步可先行製作專門之說明書,區分各種不同刑 事案件類型,針對該類型中可能出現之用語為淺顯易懂之解釋,甚而將人民一般 生活可能會出現的情形轉化為個案進一步舉例闡釋,使參審員一旦遇到任何不甚 明白之專業術語便可翻閱尋找解答。再來,法官、律師之口語表達方式、能力也 十分重要,其所面對之人再也不僅是同為法律專業之人士,為了讓參與審判人民 瞭解其所述為何意,必須以相當口語、白話之表達方式為說明,甚至搭配肢體語 言,故對於法官、律師之口語、肢體表達訓練亦成為相當重要之環節。

第三項 准許、鼓勵製作個人筆記

參與審判人民不如法官已有許多的審判經驗,可以立即將在法庭上聽到或看 到的種種狀況搭配法律規定為記憶,故應仿效美國對於陪審制度的改革,准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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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於審理過程中製作個人筆記,將自己看到或聽到的,並認為有重要性的部分紀 錄下來,以便於開庭結束後可藉由筆記恢復記憶,為下一次的開庭或評議做好準 備。就法院的立場,其應不僅係准許,而係應為鼓勵,審判長應宣導製作個人筆 記的好處及重要性,但不得干涉筆記的內容,以免有干擾心證的疑慮,為鼓勵製 作筆記,法院應發給必要之工具(紙、筆等)。

第四項 准許參審員發問

為了使參與審判人民得以就自己針對案情有所疑問的部分進行釐清,應允許 其對於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為發問,其得選擇由自己發問或 是請審判長代為發問,審判長若認為問題的內容失當時,其得保有修正權,但應 告知參與審判人民其認為失當的原因為何,並給予其表達意見的機會,若有必要 時,甚至可以暫時休庭,利用休庭的時間進行溝通,使雙方獲得共識後再為發問,

以便讓該參審員就自己有所疑惑的部分得到完全的釐清,進而產生適當無誤的心 證。

第五項 積極為宣導以提高人民擔任參審員的意願

政府利用各種宣傳管道,包括新聞媒體、報章雜誌等媒介,除了向社會大眾 宣傳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內容、意義,使人民瞭解制度的目的、精神之外,並應 降低人民對於參與審判的恐懼,其可能之方法有:(1)以輕鬆的方式介紹人民 參與審判制度,讓人民不致一開始即對於該制度產生畏懼的心態、(2)強調參 與審判人民與法官是夥伴關係,彼此之間是相輔相成的,而不是上下隸屬的關係,

人民可藉由法官的幫助完成審判,法官也需要人民的協助始能作出完善判決、(3)

強調參與審判係一極為神聖的任務,使人民可於審理過程中獲得成就感。

第六項 隨時檢討並修正

配合法律規定、社會現況及輿論內容,不定時分析、檢討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的實施狀況與成效,實施成效良好的部分予以保留,相對地,對於實施狀況不甚 滿意的部分即予以修正、改進,使整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得以不斷為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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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捌章 結論與展望

近幾年,由於一般人民不熟悉法律之規定內容,或審判程序之操作過程,再 加上報章雜誌、新聞媒體為提高收視率、購買率而挑起人民之情緒,時常使用極 為情緒化之用語作為標題,且報導之相關內容亦極為片面,十之八九站在犯罪被 害人的立場,批判法官的判決過輕,甚至違誤,而未給予民眾正確之法律知識,

在如此反覆煽風點火之情況下,人民對司法判決不信任的程度日益加深、加重。

對於某案件之裁決,人民大都不會深究過程,而只以結果是否合於大眾所期待而 為判斷,若結果不合於大部分人民之預期,則承審法官即易被冠上「恐龍法官」

之污名。面對如此現象,本文一想到法官們是付出了多少時間精力始能作出無愧 於心之判決,換來的卻是廣大民眾在不甚瞭解法律操作過程及規定內容下之輿論 批判,心中莫不沮喪萬分。

面對司法院目前正積極推動之「人民觀審制度」,本文衷心盼望藉由讓人民 實際參與審判過程,人民得以立於審判者之角度瞭解審判程序如何運作,而不再 僅係藉由新聞媒體獲得片面資訊,進而依憑此不完整之訊息,對判決結果產生誤 解。縱然本文對於觀審制度之採行有深厚之期待,但針對其所實行的表意不表決 方式仍有所擔憂,憂心處在於僅賦予觀審員表意權(而未給予等值於法官之表決 權),縱使此表意權對法官有一定程度上之拘束力,但如果法官之意見時常與多 數(甚至全部)觀審員之意見不同時,是否更可能挑起人民之猜疑心,降低人民 對司法之信賴感,尤有甚者,法官是否亦可能基於逃避被大眾譴責之心態,而屈 附於觀審員之多數意見,雖然本文堅信法官們皆會秉持自己作為審判者之理念,

作出公正之判決,但若真有一天發生上述情狀,則可謂司法巨塔已逐步邁向崩塌 之險途,為阻止該情況之發生,司法院必要隨時注意觀審制度之適用情形,檢討 其實施成效,與法官討論適用心得,若有改革的必要,即應拿出決心、魄力付諸 實行,則司法巨塔固然可能曾經搖晃,但根基勢必終究更為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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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世界上絕大多數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皆僅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而我 國之民事訴訟程序得否一併為適用,本文認為係頗值得思考的議題,其考慮之面 向可能在於相較於刑事案件,民事事件更貼近於一般人民之生活,人民得依憑其 知識協助法官之功能性更高,再者,若肯定民事訴訟程序得以適用人民參與審判 制度,宜採取何型態之參與類型,是否統一採取特定類型,抑或因民事事件內容 極為廣泛,故先類型化民事事件,進而決定何一類型搭配何種參與型態,例如,

買賣、租賃極貼近人民之日常生活,故採取國民參審制度;而金融、建築、醫療、

則因極具專業性,故是否改採專家參審制度,或採國民、專家參審之混合型態。

本文對於我國民事訴訟程序採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大體上秉持樂觀的態度,至於 制度內容,待刑事訴訟程序適用人民參審制度漸趨成熟、穩定後,實務、學界得 為相關之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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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壹、中文(臺灣)資料(按姓氏筆劃順序)

(一)專書

William Burnham 著,林利芝譯,英美法導論,第 2 版,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

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9 月。

王澤鑑,民法總則,增訂新版,三民書局,2014 年 1 月。

司法院,司法院參審試行條例研究資料彙編(一),1992 年 6 月。

司法院,司法院參審試行條例研究資料彙編(二),1994 年 6 月。

由嶸主編、林聰賢校訂,外國法制史,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公司,1993 年 10 月。

吳景欽,法官應該我來當-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法制時報社,2012 年 3 月。

易延友,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11 月。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第三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 年。

涂懷瑩,各國司法制度論,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67 年 10 月。

望月禮二郎著,郭建 譯,牛豫燕校訂,英美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 年。

蔣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較,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76 年 3 月

(二)專書論文

邱琦,丹麥、德國專家參審制度考察報告。載於:司法院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 資料彙編(一),司法院,200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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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卿,參審制度之研究。載於:刑事法系列研討會(一)-如何建立一套適合 我國國情的刑事訴訟制度,學林文化事業,2000 年 4 月。

莊正,於參審員之研究-以參審員之選任為中心,兼論我國之參審試行條例。載 於:司法官訓練所第 30 期學員論文選輯,1993 年 4 月。

(三)期刊論文

中村陸男著,李仁淼譯,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之最新動向,月旦法學雜誌,194 期,

2011 年 7 月,頁 251-260。

今井輝幸著、張永宏譯,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施行三年期間的實況與課題,月旦 法學雜誌,217 期,2013 年 6 月,頁 189-206。

尤伯祥,臨淵履冰,戰戰兢兢,反而頂滅?-評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表 意不表決」設計,全國律師,16 卷第 4 期,2012 年 4 月,頁 49-71。

尤伯祥,臨淵履冰,戰戰兢兢,反而頂滅?-評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之「表 意不表決」設計,全國律師,16 卷第 4 期,2012 年 4 月,頁 4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