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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風單位績效評估制度之運作分析

第三章 我國政風單位績效評估制度之探討

第三節 我國政風單位績效評估制度之運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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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我國政風單位績效評估制度之運作分析

壹、制定源起

回溯民國 86 年,接連發生了四汴頭工程弊案、臺北大學土地徵收弊案等重大貪 污案件,依據當時各民意調查機關或民間財團法人所進行之調查顯示,民眾對於 政府建立廉能政府均存有一分強烈的要求。而時任法務部部長之廖正豪在四汴頭 等重大弊案發生後,即對政風人員展開強力要求,除要求與檢調人員結合,形成 肅貪的鐵三角外,並期盼主計、會計人員的加入協助發掘肅貪線索,也明確指示 建立政風人員責任制度,俾做到賞罰分明,因此要求政風司徹查政風人員是否積 極發掘機關內的重大貪瀆,如果怠忽職守將予處分。

為回應上述要求,動員政風單位全員投入防貪與肅貪工作,同時依機關狀況,

劃分責任區,建立政風人員責任制度,法務部爰於民國 86 年 5 月 31 日訂頒「政風 機構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管制考核要點」,期藉由管制作為,提升各級政風機構 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有效防制貪瀆不法弊端,並作為法務部督導考核獎懲之

依據。

迄至民國 88 年間,為因應當時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與功能業務調整(即省政府 虛級化),省政府政風處裁撤,原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政風單位自 7 月 1 日起改 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督導考核,為使政風單位有效發揮組織功能,提昇整體政風 工作績效,同時讓外界充分瞭解政風人員之工作內涵及績效所在,法務部乃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務部掌理全國政風業 務之策劃、督導、考核)及「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10

10 該要點係法務部民國 82 年 10 月 19 日訂定發布;88 年 7 月 6 日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修正之第 11 點有關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任期制之規定,自 8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全面施行;惟因公務人員陞

」有關政風人員任期制 度的推動,基於落實「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之 3 大工作原則,特別於民國 89 年 1 月 12 日以法 89 政字第 000843 號函訂定發布「政 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如附錄二)乙種(以下簡稱本要點)並通函全國各級政 風機(關)構一體執行,藉以檢視政風機構績效狀況,透過定期之檢討,厲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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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重懲與責任制度,務期減少各機關貪瀆因素,以達政風單位能夠有效協助各機 關推行政務之目標。

上開要點之執行,除有助於法務部對全國政風業務執行上之監督考核,做為 未來政風政策規劃上之參考外,同時希能具體有效落實前述「興利優於防弊」、「預 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之政風工作原則,配合各機關之「政風狀況整體 分析評估報告」,持續督促各級政風機構針對機關內組織文化、業務特性、工作品 質及風紀狀況等各項情勢,加強深入瞭解分析,以興利服務之觀點,協助機關逐 步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及防制作為,適時提供首長決策參考,機先消弭弊端於未然。

該要點之評核,係以「季」為辦理單位,定期公佈評核結果;而各政風單位 之績效乃評定未來政風人員遷調序列、厲行重獎重懲、建立責任制度及主管任期 制度之準據;並輔以員工意見諮詢、民意調查等評估作為,力求政風工作績效之 具體提昇。

貳、推動目的

根據該評比要點第一點,其目的係「為落實政風人員責任制度,發揮政風機構 功能,提昇整體政風工作績效。」由此可知法務部係針對政風「單位分散設置、

業務集中管理」之特性,為求提昇政風工作績效、落實政風人員責任制度,乃訂 定是項要點。

如從上述法規所欲達成之目標,吾人可歸納法務部制定「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 點」,其目的在於:

一、導入企業管理之「績效評估」觀念與作法,以評估政風機構之業務推動成效。

二、以組織績效評估為主,有別於執行(政策)或個人績效評估。

三、結合獎懲及績效基礎組織(例如類似之企業責任中心制度)。 四、協助推行政務。

此外,根據法務部政風司前專門委員黃鏗於該部 90 年 5 月 25 日「九十年度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說明會」中所言:「如同各位所知,政風機構乃是分散設置、集 中管理,同時各政風機構各有其業務特性,在此不對等的基礎上做比較,實在很難 做到絕對性的公平」,因此當時在訂定該要點有三個主要考量點:

第一點:乃是希望能將績效評比制度跟陞遷考評及業務研發結合,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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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透過績效評比制度導正工作方向的偏差,以發揮政風工作之成效。

第三點:希望透過「數字會說話」,以作為業務推動及政策訂定上之參考,並由此 落實責任制度。

而該要點自施行以來,各政風單位在執行上確實產生不少問題,因此,主管 機關法務部政風司同樣希望透過不斷地調整以達到以下兩個目的:

第一、就是能夠顯示各單位的工作狀況:

從發文的狀況與上級單位的核分狀況做一比對,其中當然含有主觀成分,

因而在分數核給上亦設計有參數的機制。

第二、則希望能夠達成相對的公平性:

在該要點第三點第一項中明白規定:「各級政風機構之績效以〈績效分數 總和/人力數〉比顯示。」以該比值做顯示而非在於比較;因為並非同人 數的群組中分數較高的單位其工作品質就一定較高,只是藉此顯示其得分 之差異,再從中研究其歧異點而已。

如進一步對照 Beer 氏(1985,轉引自李秋燕,1999)以組織(管理者)與成 員(被管理者)之角度對績效評估目的所作之觀察,我國政風單位實施績效評比 制度至少欲達成以下幾項目的,包括:

一、評鑑性目的:

(一)給予組織成員回饋,以使組織成員瞭解本身工作績效。

(二)提供與報償、晉陞決策有關之資料,並做為決策上溝通之憑藉。

二、發展性目的:

(一)指導或引導組織成員以利其改進工作績效。

(二)強化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上下間之關係。

參、制度設計與具體作法

一、我國政風單位推動暨實施績效評估制度之沿革

我國政風單位績效評比制度如前述,雖係民國 89 年 1 月 12 日法務部以法 89 政字第 000843 號函頒「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積極推動,惟法務部早於民國 86 年間即為因應重大弊案之發生,亟欲透過建立政風人員責任制度,積極發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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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重大貪瀆,俾有效防制貪瀆不法弊端,因此於同年 5 月 31 日訂頒「政風機構 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管制考核要點」11。如以訂頒該績效管制考核要點迄法務部 97 年 11 月 24 日法政字第 0971117508 號函頒修正「政風機構績效評比制度」(98 年 4 月 17 日復修正「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修正全文 6 點;並自 98 年 1 月 1 日生效)至今,按其訂頒或修正時間先後次序,大致可將我國政風單位實施績效 評比劃分為以下二個時期,其第二個時期更可依其評比特性區分為三個階段,如 下圖 3-3 所示:

圖 3-3 我國政風單位實施績效評估歷程

(本圖由研究者自繪)

11 該要點係法務部於民國 86 年 5 月 31 日以(86) 法政字第 15303 號函訂定發布,迄 89 年 1 月 12 日 函發布廢止。

『 政 風 機 構 執 行 端 正 政 風 工 作 績 效 管 制考核要點時期』

時間:86.5.31 迄 88.11.22

第一階段(初期) 時間:89.1.1 迄 93.6.30 特色:【人力(係)數】

第二階段(中期)

時間:93.7.1 迄 97.12.31 特色:【目標達成率】

第三階段(近期)

時間:98.1.1 迄今 特色:【目標案件值】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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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內涵(含各時期、階段之特色)

茲進一步整理前述各時期及階段,制(修)訂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政風機構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管制考核要點』時期(民國 86 年 5 月迄 88 年 11 月)

1、評估目的

本階段係法務部於民國 86 年 5 月 31 日以(86) 法政字第 15303 號函訂定發布,

迄 89 年 1 月 12 日為順應政府體制之重大變革與政風工作實際需求,於另行訂定績 效管考辦法後發布廢止。主要目的在:

(1)提升各級政風機構執行端正政風工作績效。

(2)有效防制貪瀆不法弊端。

(3)作為法務部督導考核獎懲之依據。

2、評估原則

大抵涵蓋以下之政風工作方針及原則:

(1)從實考核、排除虛假。

(2)先期防制、檢肅貪瀆。

(3)廣求民瘼、開拓案源。

(4)專卷專管、計畫列偵。

(5)有效宣導、爭取支持。

(6)主動積極、獎懲並重。

3、評估作法

(1)人力配置及運用方面:

要求政風單位全員投入防貪與肅貪工作,並依機關狀況,劃分責任區,建

立政風人員責任制度。

(2)政風資料蒐集方面:

採目標管理,專任政風人員每人每月至少蒐集責任區內防貪與肅貪具有價值 之政風資料二件以上,由單位主管列管;另指定規模較大(所屬政風單位及 人員眾多)或業務性質特殊,如與 16 類易滋弊端業務有關政風單位,每半 年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辦之貪瀆線索資料不得少於五件,其中重大貪瀆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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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不得少於一件,其他政風單位每半年函送檢察或調查機關偵辦之貪瀆線索 資料則得依據機關之業務特性酌定。

(3)逐級考核方面:

明定各一級政風單位(中央部會及臺灣省政府、北高二直轄市政府等)、二 級政風單位 (各縣(市)政府、國營事業機構)及政風單位本身,應依照單 位特性,妥適訂定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單位及對本單位專任政風人員之 績效考核要點,並得以評比方式,核列績效優劣等第。

(4)先期線索發掘方面:

Ⅰ、先期蒐報機關易滋弊端業務:

針對機關業務評估易滋弊端狀況,詳列形成弊端原因 、肅貪防貪之因應 對策與具體解決之作法。

Ⅱ、先期蒐集機關貪瀆傾向、跡象人員資料:

就機關全體員工,先期掌握評估涉有貪瀆傾向、跡象人員,全力蒐集不法 事證資料,適時清查經辦之業務,查察不法弊端。

就機關全體員工,先期掌握評估涉有貪瀆傾向、跡象人員,全力蒐集不法 事證資料,適時清查經辦之業務,查察不法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