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重要名詞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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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重要名詞界定
茲將與本研究內容有關之重要名詞界定如下:
壹、政風單位(Department of Civil Service Ethics)
我國政風單位(即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 4 條所稱政風機構)前身可回溯至 民國 42 年 7 月,當時政府審度情勢需要,在行政機關設置安全單位,主要職掌係 依據「動員勘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辦理有關忠誠調查、保防教育宣導等人 事查核業務,至民國 57 年 9 月時,為有效端正政風,遂增列政風調查職掌。惟於 民國 61 年年 8 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將安全處(室)併入人事單位,負責人事 查核業務,為有別於人事管理業務,爰將人事查核部門簡稱人事處(室)二。
迨至民國 80 年 5 月 1 日政府宣布終止動員勘亂時期後,為因應環境變遷並順 應輿情需要,特由法務部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函請立法院於民國 81 年 6 月 16 日完成三讀程序,並經總統於同年 7 月 1 日頒布施行。自此,我國政風單 位正式完成法制化程序,法務部並於同年 8 月 18 日正式設立政風司,統籌策劃辦 理全國政風業務,並將原來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中人事查核單位統一改制為 目前之政風單位(政風處、室、組、課)。
觀察政風單位的歷史沿革及其制度發展,可知該制度之設計原則係依據職務 類別所設計之一種專屬制度,除了具有歷史傳統與傳承意義外,並具有特殊之定 位與使命,因此,也反映出此種「一條鞭式」管理體制在我國政府行政體制上之 特殊性(陳金貴、呂育誠,2005)。而政風單位在建制確立後,依法執行其「端正 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安全」之任務,其性質洵屬機關之幕僚單位,組 織職掌則是協助機關首長從事防腐化工作,並促使機關業務(尤其是易滋弊端業 務之查察)均能依法運作,因此,我國政風單位之業務可謂兼具有「肅貪」及「防 貪」雙重屬性。
有關我國政風單位之法定職掌及現行組織架構,根據其設置法源「政風機構 人員設置條例」暨「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茲分述如下:
一、法定職掌
(一)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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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二、現行組織架構
目前全國各機關,根據法務部截至 98 年 11 月份之統計資料顯示,計設有 1024 個政風單位,2413 名政風人員,其組織架構如下圖 1-2 所示:
圖 1-2 我國政風單位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法務部政風司網站 http://www.ethics.moj.gov.tw,2009 年 11 月)
貳、目標管理 (Managemnent By Objectives,簡稱 MBO)
目標管理已非一項新名詞,自從彼得.杜拉克 (Peter F. Drucker,1909-2005) 於西元 1954 年,在其《管理實踐》 (The Practice Of Managemnent)一書中首先使用 此名詞後,隨社會環境的變遷,管理學者競相以此為基礎深入研究,而逐漸發展 成為提昇現代管理的一種主要的管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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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目標管理,是以團隊精神為根本,以提高績效為導向,當向上目標達成 時,在創造新猷意識下,人們會設定更高的目標,自我期許、自我挑戰,從而促 成潛能的激發,主動地工作。而目標管理較諸傳統管理最大不同之處,在於其本 質是以參與管理的方式,取代傳統的由上而下單向制定目標或任務的方式,此即 在目標項目與目標值設定階段,採取由主管與部屬共同商討的方式,甚至於執行 績效的評估方式與衡量基準,也是透過商討決定的。
推行目標管理應以符合目標管理本質為基礎,其本質則可歸納如以下五項:
一、目標管埋是以「人性」為中心的管理方法。
二、目標管理是結合組織內部人員之願望與組織之願望的管理技術。
三、目標管理是以激勵替代懲罰,以民主替代極權的人性管理方法。
四、目標管理係藉目標之設定,由共同商討而使員工參與規劃、決策及執行,增 進員工責任與榮譽感,激發其工作潛能。
五、目標管理採取自我控制與自我檢討的自主管理方式,俾塑造員工之自信心與 自尊心。
綜言之,目標管理是一種滿足員工需求及激勵員工潛能,以達成組織追求生 存與發展的管理技術,是邁向現代化管理新主要活動之一。
參、績效管理(Performance Management)
績效管理係指對於公共服務或計畫活動的結果進行系統性的評鑑過程。包含 了三種功能性活動:績效評估、績效衡量、績效追蹤。績效管理乃源自於近年各 國掀起之一股「政府改造」(reiventing government)全球性革命浪潮(a global revolution),特別以新右派主義者積極提倡以市場為導向之管理模式或新公共管理 方式(孫本初,2001),藉由去官僚化,進一步採取績效管理之精神,對於公共政 策進行績效評估,將政府改造成「企業型政府」,以達成服務最多、效率最高之「小 而美政府」(陳金貴,1998)。
績效管理在人為的系統或架構下,使這些專業活動能以最有效的方式來進 行,其模式可以圖 1-3 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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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3 績效管理系統
(資料來源:轉引自李長貴,1997)
肆、績效評估(Performance Appraisal)
根據學者 Monaghan and Ball(1993)指出,績效評估基本上是任何利用追蹤與 評估組織績效之過程。特別是在組織為達成一項目標、如何達成與是否達成目標 之過程。因此,績效評估之對象並非個人,而是以組織績效為主。其次,「績效評 估」在本質上,即係管理活動中之「控制」( control)功能。這種功能有其消極意義 和積極意義,就前者而言,係了解規劃之執行進度與狀況,如有歧異,並達到一 定程度時,即應採取修正之因應對策;而就後者而言,則希望藉由績效評估制度 之建立,能在事前或活動進行中對於行動者之決策與行為產生影響或導引作用,
使 其個 人 努力目標 能與 組 織目標 趨 於一 致, 此即所謂 「目標一致化」 (goal congruence)作用。
績效評估之所以能產生上述積極作用,主要在於兩個因素,一為績效衡量標 準(Performance Measurement Criteria),另一為激勵(Motivation )手段之利用。前者之 選擇,顯示行為者所應努力之方向或標的,而後者之提供,賦予行為者以努力之
經營的理念、願景、價值
建立長期、中期或年度目標
思考達成理念目標的策略
事業 部門 事業
部門 事業
部門
事業 部門 事業
部門
重點管理(方針)的擬訂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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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機或力量。俗云:「評估什麼,就得到什麼結果(You Get What You Measure )」 即生動地表現了績效評估的作用。
伍、績效指標(Performance Indicator)
所謂「績效指標」主要係用以衡量組織目標之實現程度,其概念基礎可自投 入(Inputs)、產出(Outputs)與結果(Outcomes)三種層次來加以分析。所謂「投 入」係指構成公共服務之項目,包括實質投入與準投入,如設備與營運成本、服 務之特性等;而「產出」則是公共組織所製造出之財貨與勞務,如警察逮補人犯 之數量等;「結果」則是每一種產出對接受者所產生之衝擊或影響等,其概念基礎 可顯示如下圖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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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4 績效指標之概念基礎
(本研究自行整理)
然而在實際製作績效衡量指標之過程中,通常亦會根據以下三種類型,即所謂 三E(Fenwick,1995)來作為建構指標的思考主軸:
一、經濟(Economy):通常係以成本、預算及公務人員總數加以評估。
二、效率(Efficiency):係計算輸入/輸出之比值。
三、效果(Effectiveness):指產出符合組織之需求程度。
自 1980 年代績效衡量指標即置於上述三 Es,1990 年代績效評量重點則加入公 平(Equity),成為四 Es;又民眾之滿意程度,更使得公共部門績效指標在偏向質 之評量方面更為突顯,績效評量之難度也因之提高。
社會環境影響
投入→服務生產過程→產出 中介結果(衝擊)→最後結果(影響)
人類服務 服務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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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激勵(Motivation)
激勵就是激發工作潛能,鼓舞工作情緒,誘導工作熱誠,是一種人性化的管 理策略。簡單的說,激勵就是某人或某機關組織針對他人生理上及心理上的各種 需要,適當採取物質的與精神的刺激鼓勵方法,設法滿足其需要,激發其內在的 工作意願,從而產生符合某人某機關組織預期行為的一連串活動(吳定等,1997),
可知激勵具有其多樣性及複雜性。
激勵是指影響人員以特定方式呈現行為的一組影響力,它包含三種組成要 素,分別是:(一)方向:人員正嘗試做什麼。(二)努力:人員如何辛苦去嘗 試。(三)持續:人員持續努力多久。由此可知激勵在各變項及歷程中將具有變 化性。而激勵的歷程包括需要、驅力、目標、酬賞等四個基本變項,歷程中透過 六個步驟,構成一個激勵循環的狀態。其步驟為:(一)個體需要狀況。(二)
尋求滿足途徑。(三)目標導向行為。(四)績效的評估。(五)酬賞與懲罰。
(六)對需求的再評估。
柒、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The Government Employee Ethics Units Organization Achievements Comparison and Appraisal Main Point)
為使政風單位有效發揮組織功能、提昇整體政風工作績效,同時讓外界充分 瞭解政風人員之工作內涵及績效所在,法務部自民國 88 年起依據「政風機構人員 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務部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策劃、督導、
考核)著手研訂「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並於 89 年 1 月 12 日以法 89 政字第 000843 號函訂定發布並通函全國各級政風機(關)構一體執行。
該要點之執行除要求落實「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 預」之政風工作原則及配合機關之「政風狀況整體評估報告」,針對機關內組織文 化、業務特性、工作品質及風紀狀況等各項情勢,加強深入瞭解分析,以興利服 務之觀點,協助機關逐步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及防制作為,適時提供首長決策參考,
機先消弭弊端於未然外,係以「季」為辦理單位,由法務部定期公佈評核結果,
而各政風機構績效則作為政風人員遷調、獎懲,以及建立責任制度與主管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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