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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現況與回顧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測量指 標間相對重要程度。再針對採購標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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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測國內半導體廠商未來最需要在顧客構 面投入更多的心血。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貳、綜合分析

根據以上公私部門關於績效評估之研究分析發現,績效評估概念固然植基於 企業普遍用以衡量與評鑑組織及其成員工作表現,並具有激勵員工、提供工作回 饋等功能,然我國無論公私部門推動績效評估均較歐美等國為晚,但在相關理論 與實證研究上卻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如表 1-1)。倘進一步探究其主要聚焦之處,

大致可歸結以下兩方面:第一,為何實施績效評估?其次是如何評估?舉凡評估 目的、方法、指標、方式、結果回饋之應用、未來發展與展望,乃至與其他制度 相結合呈現之具體成效等,均在探討之列。此外吾人亦觀察到,目前將績效評估 理論透過系統性、計畫性地引進政府機關推動實施,並進行個案實證研究以探討 其制度可行性與成果者,並不多見,另針對理論在執行上產生偏差並進行探討 者,更屬少見。

如從評估方法與所使用工具進一步分析,被廣泛採用引為研究工具者為平衡 計分卡之應用,如陳明哲、曾慶峰、何思瑩等人;著重在策略性指標者有林禮模;

採應用分析層級程序法、應用德菲法及資料包絡分析法者依次有鍾權宏、林耀呈 等人,多數研究者對於績效評估在方法、工具、指標等表示正面肯定的看法,也 認為用以衡量績效之構面宜朝向多元化以便能充分反映及滿足評估需求。由於政 府部門提供之公共服務經緯萬端,極其繁複與龐大,且面臨環境之急遽變化,現 今政府部門欲追求一普遍適用且面面俱到之績效評估指標與方法實屬艱鉅任 務,從前述研究成果觀之,唯有視組織目標及業務特性,在評估方法及工具上採 取因時因地制宜之權變方式,方有可能達成組織實施績效評估之目的。

我國政風單位地位特殊,誠如陳金貴、呂育誠兩位學者(2005)所言,該制度 係一種專屬制度,除了具有歷史傳統與傳承意義外,並具有特殊之定位與使命。

正因如此,政風單位在廉政肅貪工作上,不僅居於所謂專責或第一線之角色,更 背負此一制度設計功能上期待,可說是其使命或宿命。以往有關政風之研究,無 非從組織設計或變革角度出發,抑或者著眼於肅貪政策或執行成效之推陳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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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並無研究者針對規範所有政風單位工作績效之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深入檢 討分析或提出改進檢討方案,縱有之,亦僅是主管機關法務部為遂其施政進行之 制度革新工作,至於該績效評比要點之實施現況,其可能發生問題與負面影響,

以及該評比制度是否符合預期之功能,達成預定之目標,則在提昇績效之大纛 下,始終未有客觀之研究論述,是為該評比制度研究亟待補足缺罅之處。

從以上回顧顯示,絕大部分文獻與個案研究結果,對於推行績效評估均是持 正面、肯定的態度與看法,尤其在世界各國相繼投入政府改造與行政革新之浪潮 中,政府部門藉由績效管理或績效評估,結合各項國際競爭力評比指標,進一步 與國際接軌,並以之為指標將之納入評估內涵,的確有助於國家競爭力與施政效 能之提昇。但公部門在引進民間企業績效評估制度之精神與作法之際,面對公私 部門本身在組織彈性與組織任務、功能上之差異,是否亦遭遇某些限制或困境,

以及在實際評估作業階段可能產生之偏差或誤謬之處,是有待進一步關注與深入 探究之處。

參、對本研究之啟示

晚近,隨政府任務與職能不斷擴充,所提供之各類公共服務也必需不斷增加 與演進,甚至必需擴充各類政府組織與機能,才能應付源源不絕的公共服務需 求。然而政府組織固然持續增長並漸趨龐大,但預算、人力等資源畢竟有限,如 何進行分配以及公平合理有效率地分配,使之符合社會公義與民眾期待,逐漸成 為政府不得不面對的難題之一。因此,透過引進績效管理與評估制度,促使組織 能提供更多服務,達成預定目標,便成為政府解決問題工具或手段之一。政府必 需不斷地嘗試、運行、修正、變革才能進步不輟,維持良好運作,從各國公私部 門競相引進績效管理與績效評估之作法觀之,其重要性已不言可喻。

從文獻探討亦發現,許多公部門引進績效評估觀念與作法後,雖致力推動革 新,如進行系統性指標、評估方法等之研究,但實際果能貫徹並落實執行者,往 往卻極為有限。從個案研究得知,實施較澈底之防制犯罪司法機關,如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由於司法犯罪偵查其組織績效 較易以量化數據衡量,在結果導向之餘,形成僅知追逐形式績效數字(數字會說 話)之迷思,只注重表面數字亮麗與否,卻忽視原設計推動績效評估之初衷,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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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為何每隔一段時日,吾人可在報章媒體經常見到有司法人員因涉嫌包庇、縱 放或者貪污瀆職為自家人收押偵辦情事傳出之主因,甚至連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政風人員亦不乏相同案例,可見從正面角度,績效評估制度雖可激勵人員士氣,

提昇組織績效,但另方面,也可能因績效評估帶來負面影響(負功能或反作用),

正如前述,能推動並落實者已屬少數,遑論對之進行檢討者,更屬鳳毛麟角,故 實應就個案,針對制度之利害關係人作一檢討與驗證。

我國政風單位在貪瀆預防與肅貪工作上,根據主管機關採行之策略,係以「預 防重於查處」為主要工作原則之一。由於貪瀆犯罪本身具有隱性特質,屬高犯罪 黑數案件,在該工作原則下,倘預防工作能做得好,是否意謂貪污瀆職案件即無 由發生,反之一旦發生,是否即代表預防工作未臻完善,有所疏漏或死角,如從 現行績效評比呈現之數字以觀,各項績效洋洋洒洒,極為亮眼,然數字背後之真 實情況,亦即績效好壞,則甚難論斷,頗為吊詭。政風單位自從法務部於 88 年 頒訂「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以來,評比要點設計有無遵守績效評估原理,並 注意其因果關係,推動概況為何?是否達成預期之目的,在在引發筆者關心與好 奇,實值得深入檢討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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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