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教師退休制度之沿革及現行制度
本節係就我國教師退休制度之法令沿革、現行制度規定及面臨的 問題進行探討,茲相關說明敘述如下:
壹、我國教師退休制度沿革
一、退休撫卹舊制(1944 年至 1996 年 1 月 31 日)
我國教師舊制退休制度係採用恩給制,恩給制即退休金由政府全面 編列預算支應,全額擔負支付責任,退休人員無須自行提撥退休基金的 一種特別制度,早期學者普遍認為公教人員與國家之間處於一種「特別 權力關係」的法律關係,因其擔任公教人員身分而喪失某些國民的應有 的權利和自由,因此國家有其義務提供相對之福利保障,於退休時發給 相當數額的退休金,用以酬庸及感謝退休人員長期工作的功績與貢獻。
然而此種由政府單方面全額提供的退休給付制度,卻往往造成政府面臨 龐大的財務負擔。
教育部人事處前任處長吳三靈(2000)指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最早於 1944 年 6 月 22 日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係為因應當時國家正遭 逢內憂外患之困境、財政經濟處於困頓拮据、物價飛漲、民生物資缺乏 等大環境因素,當時教師的微薄薪資待遇僅足以温飽三餐,許多生活之 必需品(包括柴米油鹽等實物)仍需仰賴政府平均配給,以照料、改善 公教人員薪資微薄及生活條件不佳等問題,進而穩定其基本生活。在退 休準備金方面,政府亦無多餘財力得以事先提存,只能按年度編列相關 預算來因應急需,直至 1958 年,政府為加強照護公教人員生活,即開 始辦理公教人員保險,除了提供免費的醫療看診,並逐步增加退休人員 得領取公保養老之現金給付項目,同時由政府全面編列相關預算,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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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一次退休金之優惠存款福利,使退休人員得以安享退休晚年生活。
爾後因退休人員所支領之一次退休金金額龐大,造成政府財政負擔日益 增加,政府在 1979 年再度修法,增訂月退休金之撫慰規定,並增列月 退休金之擇取方式,如擇領二分之一、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一次退休 金等相關辦法,藉以鼓勵退休人員多以選擇月退休方式,以利暫緩政府 一次性退休金支付的龐大財政壓力及負擔。
我國教職員退休條例自 1948 年至 1995 年共歷經 5 次修法,其中最 重要變革莫過於 1995 年修法,於 1996 年 2 月 1 日開始施行之退休撫卹 新制,這項改革同時也讓實施多年由政府全面編列預算支應退休金之恩 給制度正式畫下休止符,邁向共同提撥的儲金制之新階段。
二、退休撫卹新制(1996 年 2 月 1 日至今)
自 1995 年教師法正式公布後,公教退休制度便走向分途,新制教師 退休制度係採取學校與教師共同按月依薪資比例撥繳儲備相關退撫費用
,並建立退休撫卹基金制度,由政府承擔最後支付的保證責任,以利支 付未來退休後的退休給與。而在儲金制建立前之年資,其相關的退休金
、撫卹金、資遣金之核發仍應依其原有規定辦理。
1996 年 2 月 1 日起適用退休撫卹新制,即為我國教師退休制度之 分水嶺,退休金經費來源由完全政府負擔的「恩給制」,變革改為政府 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的「儲金制」。雖然「儲金制」
之實施已改變經費籌措方式與來源,減少政府的部分負擔,但在現行新 制按月提存退撫儲金與舊制按年編列預算之雙重退休支出之下,對政府 的財政仍是一大負擔,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頓更是無力編足退撫預算,再 加上舊制退休金龐大的優惠存款利息補貼,更如滾雪球般的突破百億,
沈重的財政負擔促使政府必須施以根本的解決之道。基於發揚自助互助 精神、加強社會安全保障、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舒解政府財政負擔之理 念,逐步推動公教人員退撫制度之改革計畫,本著計畫籌措退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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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修訂退休給付標準,逐漸提高退撫給與即為改革退撫制度之重要目 標(吳三靈,2000)。
行政院 2012 年 10 月下旬成立「年金制度改革小組」,並著手規劃 推動改革期程,自 2012 年 12 月起至 2013 年 3 月於各縣市政府分梯辦 理年金改革及退休改革之說明講習會,藉以宣導改革制度及傾聽教師心 聲。其中最大的改革內容為修正現有的確定給付制,規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採行確定給付制兼確定提撥制之雙層給與制 度;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聘任為教職員者,仍適用現行確定給付 制之單層給與制度,以保障其原有退撫權益。所謂的確定給付制兼確定 提撥制之雙層給與制度,係由二種給付制度之結合與互補,一方面要確 保教職員之基本退休生活,另一方面亦要強化個人之退休準備責任,以 利提高個人退休後的生活水準,不再由政府承擔最後給付責任,對未來 新進人員影響甚鉅;至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聘任為教職員者則 維持適用現行之確定給付制給與,惟改革內容仍就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 提撥費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計算基準及基數內涵等規定作適當調 整,並設計溫和漸進之過渡期間等相關配套措施,期望促使改革方案得 以合理推行(教育部,2013)。
綜上而論,不論是退休撫卹舊制採取的由政府全面支應退休金之恩 給制度,或改為退休撫卹新制採取的由政府與員工共同提撥退休金之儲 金制度,都是能以明確的公式計算其退休給付的金額,並皆屬於確定給 付制,由政府承擔最後的給付責任,對於退休人員來說,都屬於退休晚 年生活最有利、最穩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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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我國教師現行退休制度
我國現行退休制度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 定,退休制度自 1996 年 2 月 1 日改以退撫新制施行至今,其最大的改 革特點是退休金的給付方式從政府完全給付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及 員工共同提撥之「儲金制」(韓敬富,2003)。也就是說從早期由國家預 算百分之百支付退休金之方式,改為按月由政府 65%與公務員 35%共 同撥繳儲存至退休撫卹基金,以因應未來的退休金給與,爰現行退休制 度將退休年資區分為舊制年資及新制年資,1996 年 1 月 31 日以前之服 務年資為舊制年資,其退休金由最後服務機關學校支付,1996 年 2 月 1 日以後之服務年資為新制年資,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委員會支付。
茲就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適用對象、退休類別
、退休條件、延長退休、退休生效日、退休金種類、一次退休金及月退 休金領受資格、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計算公式、增核規定、退撫基金 提撥比例、補償金、支給機關,以及再任等規定彙整如表 2-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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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表 2-3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
類別 規定內容
一次退休金 計算公式
1. 舊制年資:(本俸 + 930)x 基數。
退休年資 15 年以上者基數為(年資 x 2)+1;
退休年資 15 年以下者基數為(年資 x 2)–1。
2. 新制年資:本俸 x 2 x 基數,最高 35 年給與 53 個基數。
退休年資尾數大於 6 個月者基數為(年資 + 1)x 1.5;
退休年資尾數不滿 6 個月者基數為(年資 x 1.5)+ 1。
3. 自願提前退休者,一次加發 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計算 公式:本俸 x 2 x5。
月退休金 計算公式
1. 舊制年資計算公式:(本俸 x 基數)+ 930。退休年資 15 年以上者基數為前 [(15 x 5)+(年資–15)x 1] %;退 休年資 15 年以下者基數為(年資 x 5)%。
2. 新制年資計算公式:本俸 x 2 x 基數。最高 35 年,給與 70%為限;退休年資尾數大於 6 個月者基數為(年資 + 1)x 2%;退休年資尾數不滿 6 個月者基數為[(年資 x 2)+ 1] %。
退撫基金 提撥比例
按教職員本薪加 1 倍之 12%之費率計算,每月應繳退撫基金 費用中,由政府撥繳 65%,教職員繳付 35%;教師或校長服 務超過 35 年應繼續撥繳,撥繳滿 40 年後免再撥繳。
補償金 舊制年資未滿 15 年者,可擇選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
支給機關 舊制年資退休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新制年資退休金 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再任規定 再任所得達公務人員委任第 1 職等本俸 7 級薪俸者(現為 32,160 元),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資料來源: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2010 年 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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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現行教師退休制度面臨的問題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自 1996 年 2 月 1 日施行迄今,其所面臨 的問題包含支領月退休金年齡偏低、退休所得替代率偏高、退撫基金費 用提撥不足額、退休人員再任支領雙薪現象及退撫基金運用績效低於法 定平均收益率(教育部,2012),分述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年齡偏低,導致人力經驗斷層
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現行規定,其任職滿 25 年且年滿 50 歲,
得申請自願退休,並得擇(兼)領月退休金,即所謂的 75 制,與其他 國家相較,退休年齡確實偏低。查內政部(2013)台閩地區簡易生命 表,全國兩性 0 歲平均餘命為 80.02 歲(男性 76.91 歲、女性 83.36 歲
),平均退休年齡 53.94 歲,在平均餘命逐年增加,退休人員年輕化的 趨勢下,退休人員又多以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以致退休給付逐年增加,
對於國家政府在財政上無疑是一大負擔;另對學校來說,一位優秀教師 是需要長期培養,並透過多年的教學經驗逐漸累積培育而成,正值中年 且教學經驗豐富又優秀的教師選擇退休,對學校而言是一種損失,亦對 教學環境造成影響,連同學生受教權也難免受損(顏士程,2010)。
二、退休所得替代率偏高
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係分別按 退休新、舊 制之標準計算其退休金,在交替過渡期間,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退休人 員之所得(含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相較於現職待遇有偏 高現象,以任職 30 年之中小學教師退休薪額 625 元(相當薦任第 9 職 等年功俸 7 級 710 俸點)者為例,其退休所得替代率為 95.62%(教育 部,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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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撫基金費用提撥不足額
現行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法定提撥率為 8%至 12%,目前實際提撥
現行學校教職員退撫基金法定提撥率為 8%至 12%,目前實際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