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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住民政策的發展脈絡與臺灣跨國婚姻的社會發展脈絡 42

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三節 我國新住民政策的發展脈絡與臺灣跨國婚姻的社會發展脈絡 42

姻的社會發展脈絡

壹、新住民的處境

臺灣政府的經濟政策是貿易開放與經濟南向的政策,因為各種因素的促成,

所以大量引進東南亞籍勞工,而當時的社會環境因素,正是環保意識高漲,促臺 灣的工廠大量的外移至東南亞,這也促使跨國婚姻日漸增加。而國際間的貿易及 經濟往來也使得移民海外、投資人口移動等全球化現象加速。相對的也使得婚姻 移民的中數更是快速的增加。夏曉鵑(2002)事實上「商品化的跨國婚姻」也是 一種女性的特殊移民方式,女性願意接受國際通婚的原因,大多經濟因素為最主 要考量。

陳清福(1999)提到我國兩岸移民政策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1949-1978 年的 嚴格管制期、1978 年-1988 年的鬆綁時期、1988-2003 年的「入國從嚴,出國 從寬」時期及2003 年到迄今的多元開放、尊重人權及吸引優秀人才時期,其第 一時期的移民政策, 對出入境之人員實施嚴格管制,所以兩岸的婚姻並不常見;

另三個時期,則與賴筠婷(2015) 臺灣的跨國婚姻的發展時期的脈絡相近,下列 分別敘述。

一、1980—1990 年代

約1980 年代中期開始,就有假藉工作之名,而却是販賣人口的業者,引進 為數頗多的泰國、印尼新娘,地點以臺灣的農村為主,然而此時的婚姻並無法律 保障,也沒有任何互信的基礎,所以此時的逃婚比例頗高。

陳清福(1999) 提到 1978 年-1988 年的鬆綁時期,正式開放國民得出國觀光,

1987 年核定的「臺灣地區人民出境轉往 大陸探親規定」。自1987 年兩岸開放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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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來台的陸配是 40 年前部分居民被迫留置在老家的妻子,也有不少「老單身」

榮民與尋求二婚的中國中年女性締結婚姻。這些陸配的出現,相當程度地改變了 上述「老單身」榮民的生命狀態、情感期待以及與退輔/榮服機構的關係。首先,

兩岸婚姻是絕大多數這類老榮民在逾半世紀流離臺灣的生命過程中,所締結的唯 一合法親密關係。故而,此生命階段對他們的情感、自我認同和生存照顧的特殊 需求,具有重大的意義;同時,兩岸條例對於陸配公民權利的特定規範,也深刻 塑模了榮民丈夫與陸配之間的權力關係,以及在親密關係實踐過程裡對彼此的理 解和想像(趙彥寧,2008)。

二、1990—1999 年代

因為政府南向政策,使得台商紛紛轉向東南亞設廠發展,以強化與東南亞國 家的聯繫,而台商及外派當地的勞工,發現廣大的婚姻市場,於是婚姻仲介的行 業盛行。然而婚姻仲介的素質並不一致,所以有許多的廣告不實,或是將婚姻移 當成商品的方式買賣,導致後續在臺灣的跨國婚姻產生了許多的問題。

陳清福(1999)提到我國的兩岸移民政策第三時期是 1988-2003 年的「入國從 嚴,出國從寬」時期,此階段明定提供移民資訊、協助移民及移民輔導等相關事 項,並將移民 政策納入我國人口政策,採取「入國從嚴,出國從寬」原則。1990 年代中期起,返鄉探親時經親友介紹而初次結婚的榮民則日增。最早締結兩岸婚 姻的居民多原籍四川和湖南,因此他們的大陸太太也多來自這二個省分。

三、2000 年之後

在 2000 年開始,國際政經結構之下,與移民相關的法令有諸多改變:移民 署組織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國籍法,再加上1999 年訂定的兩岸人民關係法。

這些法令的訂定都有其時代的意義,當然也是經過許多民間團體的爭取努力才有 這些法令的修正,像2003 年「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的成立,關注移民與 外籍勞工在臺灣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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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0 年開始,東南亞國家協會(東協)與臺灣的互動情形,隨著亞太經 濟的興起,更趨向密切。根據政府統計資料(內政部,2017)顯示,至 2017 年 6 月底止,外籍配偶包含男女總人數共 533,159 人(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

2017)。由此可知,臺灣地區的跨國婚姻與政府的經濟政策及與東南亞各國間的 貿易關係頗有關連(賴筠婷,2015)。

兩岸之間的政策也在調整,自 2003 年到迄今的多元開放、尊重人權及吸引 優秀人才時期,此階段的移民政策係以吸引、引進國家所需人力,提昇人口素質,

增進國家利益為目標,並在尊重人權的原則下塑造多元文化社會環境,將原 先

「保障合法、取締非法」、「入國從嚴,出國從寬」原則修改為「生活從寬,身分 從嚴」(陳清福,1999)。

趙彥寧(2008)對於她這個世代的中年陸配,文革經驗形塑了她們跨境遷移 過程中的國族想像、社會正義觀、親密關係的實踐方式,以及對於未來的想像。

但是上述想像、認知和實踐的模式不僅無法為她們的榮民丈夫和臺灣的國境管理 者理解,反而坐實了她們身為「國族他者」的必然性。值得注意的是,國族論述 固然是國境管理和警政機構、家暴社工和律師、榮民丈夫否決她們公民權利的主 要說詞,正統社會對於「正當」經濟活動的判定,也是裁決她們是否足資取得臺 灣公民身分的隱性要件。在這個判定下,中國婚姻女性不應從事、但偏偏「樂於」

從事的經濟活動,多為「有意運用」身體和情感表現以「不當獲利」的行為,包 括「假家暴」、「假結婚真賣淫」、「感情欺騙獨居老人以牟取退休半俸」等等。

這都是大時代的故事,而跨國婚姻的存在是事實,重要的是如何讓這事實是 友善的結局,才是跨國婚姻的社會發展脈絡的方向。

貳、我國新住民的居留政策

我國近年來受全球經濟及國內政策之影響,移民人數逐年增加,尤以婚姻移 民最多,這些外籍配偶在台面臨許多語言、風俗、宗教、文化、生活習慣及家庭 生活等適應問題,然而相關的居留、健康檢查、工作權、國籍歸化、識字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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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者,不受配額限制。

依據身份證取得的部分,在2009 年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對大陸籍配偶來說,其受惠良多,取得身份証的時間,可能可縮短了一半 的時間,這也是實踐公民權的一種呈現。

二、市民權

「市民權」的內涵主要為個體的基本自由權,婚姻移民在我國規範下被限制 的市民權則主要遷徙自由、財力證明與保證人制度限制婚姻自由、人身安全保障 制度因配套未周而減損(家暴)、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與人身自由保障受剝奪(強制出 境規範)。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訂定:依還未取得國民 身分證的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 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 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

歸屬國庫。

另「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中,有關財力證明的部分,經過社 團的努力,也提出了修正法案,但是目前的規定除了是專門的技術人員之外,申 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 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四)其 他經移民署認定情形。這些規定對於新住民來說都是很不友善的規定。

三、經濟社會權

經濟社會權包括個人的工作權、教育權與健康權等,在臺灣婚姻移民的經濟 社會權處境,制度層面是逐漸鬆綁。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009 年修正公告,第 17-1 條文訂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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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居留申請者,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內,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

我國的政策「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的醫療優生保健的重點工作 中,於2003 年列出:輔導外籍與大陸配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所以在健康權的 部分也有確實執行。

四、參政權

我國現行法規對兩種婚姻移民,分別授與不同程度的集會結社自由。外配在 合法居留的情況下,擁有完整的集會結社的自由;相反地,陸配則必須在行政機 關同意之下,方能集會結社,因此僅取得間接的集會結社權。

另一方面,婚姻移民被授與不平等的政治權,兩種婚姻移民仍然有差別性的 規定。首先,外配在取得國人身分後,就可以應考試服公職,且擔任十三職等以 下的公務員。外配並且在歸化後最快4 年內,就能參與基層選舉;至第 10 年,

就能取得完整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另一方面,陸配則最快必須等到取得身分後的 8 年,才取得選舉權,第 10 年才能參與地方與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就應考試 服公職而言,最快須等設籍滿 10 年後,才能應考,至 20 年後,才能擔任情報 或國防機關相關人員。

這些的規定,一則對於大陸籍配偶與外籍配偶有著不同的規定。對於同樣在 臺灣的新住民,是有著不同的因素考量。

整體來看,婚姻移民的各項權益,從身分取得、市民權、 社福權及參政權,

雖然與本國公民間仍有差距,這或許是根源於自我中心的想法,覺得婚姻移民在 水準上或經濟上是較落後的,所以政策上並沒有做到接納多元文化的差異,但是 在比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的歷史沿革,其實 可以看到在接納程度的進步,及對新住民的友善程度的提昇,尤其是在2008 年 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有更多的修正法案的通案,就如上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的17 條、17-1 條的修正,都是在新住民政策上重大的突破與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