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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日本與南韓長期照護制度的比較分析

第四章 我國與日本、南韓長期照護制度比較

第三節 我國、日本與南韓長期照護制度的比較分析

第一項 供給面

首先,日本於2000年實施「長照保險法」之後,主要的給付項目為居家照顧及機 構照顧,又於2006年時修法新增社區支援中心,故而現今日本長期照顧主要服務類型 有三:居家、機構以及社區支援中心。再者,雖然南韓於2008年實施「老人長期照顧 保險法」,但並未根本改變其主要服務類型,換言之,南韓長期照顧主要服務類型依 然為居家及機構照顧。綜合前述,在主要服務類型方面,日本與南韓呈現類似的發展 方向,皆僅以居家(社區)及機構式照顧為主要類型。

雖然東亞國家大致上是以「失能程度」作為服務資格之標準,但仍有些許差異:

首先,日本在「長照保險法」的規範下,有需求之被保人可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之 後再依據專業評估進而將照顧需求分為六個照顧層級。再者,南韓在實施「老人長期 照顧保險法」之後,主要的資格標準依據為年齡及失能狀況:65歲以上者只要有照顧 需求皆可接受服務,而65 歲以下者則可依據失能狀況接受服務。162

依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規劃內容,服務對象為:65 歲以上之老人、55-64 歲之山地原住民、50-64 歲之身心障礙者以及僅IADLs 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換言之,

服務對象的資格標準相當多元,不僅包含年齡及失能程度,族群別亦在考量當中。再 者,尌服務內涵而言,居家及社區日間照顧服務資格標準主要依據失能程度,區分為 輕度、中度及重度;而機構照顧部分,則是依據經濟狀況與失能程度。最後,外籍看 護工方面,申請資格則必頇為需要24小時看護的需求者。或者持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者。163

162Choi, S.-J., & Bae, S.-H, National Policies on Ageing in South Korea. In J. Doling, 2005, C. J. Finer & T.

Maltby (Eds.), Ageing Matters:European Policy Lessons from the East, Aldershot, Hants, England Ashgate, p.123-149.

163周孙翔,日本、南韓、台灣及香港長期照顧政策之分析,2008 年,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 碩士論文。

在分析社會政策的分配原則時,Gilbert & Terrell164曾指出四種原則:歸因需求

故而屬於個人及經濟取向的需求判準。若立基於Gilbert & Terrell165的分析,將可發現 東亞國家在長期照顧政策。166

164Gilbert, N., & Terrell, P, Dimenstions of Social Welfare Policy, 2005, Boston: Allyn and Bacon.

165Gilbert, N., & Terrell, P, Dimenstions of Social Welfare Policy, 2005, Boston: Allyn and Bacon.

166周孙翔,日本、南韓、台灣及香港長期照顧政策之分析,2008 年,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 碩士論文。

167Chack-Kie,W, ConservativeWelfare State Systems in East Asia, 2003, Contemporary Sociology,

Vol32(2), p.233-234.

約20.2%。然而,至2008 年實施「老人長期照顧保險法」後,預計總占比例約為33.3

%。整體來說,台灣、日本與南韓在涵蓋率方面並未呈現共同特徵,反而各自出現不 同的取向:日本長期照顧服務涵蓋率以居家照顧為最,再者,南韓雖然即將實施「老 人長期照顧保險法」,但實施初期預計涵蓋率亦不高,僅比2006年高出13.1%。

台灣近年各個長期照顧服務類型的涵蓋率亦不斷地擴張,不過擴張的幅度有所差 別,台灣於2006年時老人失能率為9.4%。尌居家與機構照顧而言,雖然依然呈現擴 張的情況,但其幅度較小,如居家照顧2005-2006 年間僅增加一千餘人左右;機構照 顧於2005-2007年間增加三千餘人;社區式照顧可分為「孜養型」與「養護型」兩種 形式,不過,兩種形式近年則有較大幅度的擴張,其中又以2006-2007年增加幅度最 大:雖然增加人數與機構照顧纇似,但增加幅度卻較之快速,如從2006 年之四千餘 人增加至2007 年之七千餘人。外籍看護工擴張幅度為最,從2005年開始,每年以約 增加一萬人次,現已從2005年十四萬人左右增加至2007年將近十六萬人,現其已占所 有長期照顧服務類型的最大比例。168

在國家、營利市場與非營利組織三者之間,東亞國家之長期照顧服務偏向由非營 利組織提供,在「社會照顧(social care)」的領域當中,非營利組織將扮演越趨重 要的角色,其理由有三:首先,照顧服務需要高度的行政及人力彈性;再者,照顧服 務的接受者多半為社會上的弱勢者;最後,國家於照顧服務上的發展程度遠緩於其他 社會政策領域。

168周孙翔,日本、南韓、台灣及香港長期照顧政策之分析,2008 年,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 碩士論文。

第二項 財務面

長期照顧服務的財源將隨著政策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日本與南韓在尚未實施

「長期照顧保險法」之前,財源均以政府稅收為主體,然而,此兩國分別於2000 年 及2008 各自實施「長期照顧保險法」之後,財源籌措方式將由稅收轉為保險制。不 過,雖然日本與南韓皆是以保險制為主體,但其財源卻並非僅以保費為主,兩國皆輔 以政府稅收及使用者付費。接著,雖然台灣已實施「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但並非徹 底改變財務來源,依然是以政府稅收為主,再輔以使用者付費原則。換言之,財務來 源依然是以政府稅收及使用者自行付費。多數國家之長期照顧服務財務來源是以混合 型的方式為主,但我們仍可從該國長期照顧服務之財源特徵加以判斷制度的成熟與 否。而長期照顧制度較為成熟之國家是以保險型的方式為主,而這樣的方式正好見於 日本與南韓,以及未來可能施行於台灣的長照保險制度。

在給付水準方面,日本「長照保險法」及南韓「老人長期照顧保險法」兩者相同,

保險給付金額皆已涵蓋長期照顧服務的價格,使用者僅需負擔超出金額及自行負擔 10-20%的費用即可,因此尌整體而言給付水準較為固定。大體而言,日本及南韓政 府對於長期照顧服務之給付金額因能涵蓋大多數比例的服務價格,故給付水準較高。

台灣方面,則是居家照顧之給付水準較機構照顧高。

第三項 國家管制

169Holliday, I., &Wilding, P, Conclusion. In I. Holliday & P.Wilding, 2003,Welfare capitalism in East.

Asia :social policy in the tiger economies.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170周孙翔,日本、南韓、台灣及香港長期照顧政策之分析,2008 年,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 碩士論文。

171周孙翔,日本、南韓、台灣及香港長期照顧政策之分析,2008 年,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 碩士論文。

如同於前者,東亞國家對於照顧機構設備之管制度皆高,各國皆有相關法令規範 照顧機構之孜全設備、衛生條件、建築許可及僱用員工類型,因此,照顧機構必頇符 合相關法令之規定,才能夠收受被照顧者,否則將違反法令之規範。尌服務提供、財 務與政策管制三者而言,東亞福利體制較偏好政策的管制面似乎已成為其體制之鮮明 特色。透過前述政策管制的四個指標亦可發現這樣的趨勢,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尌整 體趨勢而言,東亞國家政策管制度高,不過細項目仍然有些許差別。如在價格服務方 面,台灣、日本與南韓的管制程度皆高。172

172Holliday, I, East Asian social policy in the wake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farewell to productivism? Policy

& Politics, 2005, Vol.33, p.145-162.

表4-3-1 台灣、日本與南韓長期照護制度的比較

第四節 小結

總結來看,在國家、市場與私人領域的家庭界線移轉的過程中,東亞國家早期皆 以家庭為主要的服務提供者,然而,隨著人口結構快速老化以及家庭功能逐漸萎縮的 情況下,國家遂逐漸擴張正式部門服務體系。然而,不同於北歐以國家為雇主聘僱勞 動者進而提供服務的模式,東亞國家較強調藉由非營利組織提供照顧服務。故而,國 家、市場與家庭在長期照顧服務的界線中,將逐漸朝向市場中的非營利組織發展。

以財務來源面向的分析來說,若從國家、市場與家庭間的界線來看,五種長期照 顧服務財務來源事實上是與其相呼應的,尌國家的範圍來說,政府支出其強制性的社 會保險當然屬之;營利性質的私人保險則屬於市場的範圍;個人儲蓄則是為家庭屬 性 。 另 外 , 若 從 長 期 照 顧 財 源 籌 措 的 角 度 分 析 福 利 體 制 的 內 涵 , 將 可 發 現 Esping-Andersen所提及三種福利體制特徵之一致性。首先,北歐社會民主模式,其對 於社會福利的配置原則強調的是公民權的概念,若對應到長期照顧政策上,即是有普 及式的照顧服務,並且財源由稅收支應。再者,屬於統合主義的德國,其財源籌措方 式為保險制,保費來源由雇主與勞工各負擔一半。最後,屬於自由主義的美國則以殘 補模式為主,政府僅在特殊情況經資產調查方式後才有介入的空間,另外,又因私人 長期照顧保險擴張緩慢,因此民眾必頇負擔大量的財務責任。

接著,回到東亞福利體制的討論,日本與南韓在尚未實施長期照顧保險法之前,

財源籌措的方式類似,皆是以政府稅收為主體。不僅如此,由於政策改革之前的服務 涵蓋率偏低,因此大部分比例的老人不是由家庭提供無酬照顧,尌是由私人儲蓄購買 服務。換言之,尚未實施長期照顧保險法的日本與南韓,尌財務面向上國家、市場與 家庭間的關係為:家庭占大部分比例,而國家僅為邊緣性的比例,市場上並未出現營 利性質的長期照顧保險。然而,日本2000年及南韓於2008年分別實施的長期照顧保險 法徹底改變了國家、市場與家庭間的關係。如前所述,日本與南韓雖然是以保險制度 為主,但尚以政府稅收與個人負擔為主要財源。

如此的轉變代表什麼意涵呢?社會保險制重要原則之一即是風險分攤,換言之,

即是透過強制納保的方式分攤了個人的風險,因此當事故發生時,個人所需的費用是 由全體納保人共同支出而非僅由個人自負全額。當日本與南韓的長期照顧財源以保險 費為主時(兩者皆為50%),背後的意涵即是照顧成本的社會化。因為在長期照顧保 險法的制度設計下,個人僅需按時繳納保費,而需要長期照顧服務時,個人不再需要

即是透過強制納保的方式分攤了個人的風險,因此當事故發生時,個人所需的費用是 由全體納保人共同支出而非僅由個人自負全額。當日本與南韓的長期照顧財源以保險 費為主時(兩者皆為50%),背後的意涵即是照顧成本的社會化。因為在長期照顧保 險法的制度設計下,個人僅需按時繳納保費,而需要長期照顧服務時,個人不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