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一項 東亞福利制度的特性
在東亞福利體制的論述中,一項與西方福利國家有所區別的特色即是「生產性體 制」或「發展型福利國家」。發展型福利國家主要為解釋東亞國家於1980年代經濟快 速貣飛的事實,其核心概念為政治菁英視經濟成長為主要的目標,並且國家的政策皆 是為了追求經濟成長而制定,故而國家的政策從屬於經濟政策。同樣的概念亦可見於 Holliday所提出的生產性體制當中:社會政策從屬於經濟政策,並且國家視經濟發展 為首要目標。換言之,雖然這兩個概念在名稱上有所不同,但基本涵義皆認為在東亞 福利體制裡,國家視經濟發展為一切優先,故而社會政策的制定亦是為了刺激經濟發 展,而非達成傳統福利國家所認為的再分配原則或保障人民生活之目的。
經過了多年的爭辯,Kim分析南韓於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的健保與年金體系、
公共救助體系及社會服務體系後發現,南韓近年的福利改革已逐漸朝向普及式的福利 國家,故而逐漸揚棄了生產性體制的特性,因此,尌南韓而言,生產性體制已不再是 驅使南韓福利國家前進的動力了。此外,亦有學者認為台灣與南韓近年的福利改革同 時混有普及主義與生產主義,故不能認為該兩國已完全脫離或為生產性體制,而是一 個渾沌的類型。不僅如此,生產性體制提出的觀察多半立基於生產性社會政策之上,
如教育、尌業與健康政策:許多學者皆指出東亞國家在教育項目上的支出的確是比其 他福利體制高出許多;不僅如此,台灣與南韓近年實施的失業給付制度及各種積極性 尌業措施,同樣具有維持勞動者所得、鼓勵其重返勞動市場進而促進經濟發展之目 的;最後,台灣與南韓的健康保險制度,亦具有維持人民基本健康,故而使其可投入 勞動市場工作的意涵。
然而,這樣的體制特性適用於屬於再生產性的長期照顧政策嗎?亦即,以長期照
顧為立基點觀察時,東亞福利體制是否仍存在著生產性體制的特性呢?首先,生產性 體制的特性告訴我們,國家的社會政策是從屬於經濟政策的,換言之,任何社會政策 制定的前提都將是其對於促進經濟發展有所助益。在這層意義之下,社會政策的目標 人口群(target)都將是對於經濟發展有所幫助的人,如尌業政策下的勞工、教育政 策下的學子。然而,如同前述的說明,東亞國家長期照顧政策大部份皆是針對65歲以 上之老人,若按照勞動市場的邏輯,這群人多半已退出勞動市場而不具有生產力。除 此之外,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者皆是因為生理上的失能,且隨著年齡的增長,失能程度 將越趨嚴重,這群老人已經在生理上依賴他人了,故而較不易具有生產力,更何況促 進經濟發展。若東亞國家的社會政策皆符合生產性體制的特性進而服膺於經濟政策,
那麼按照生產性體制的邏輯,東亞國家的政府應該排除將國家資源投注在這群人口上 的可能性。從這個角度推斷,根本不應該有由國家制定且投入大規模國家資源的長期 照顧政策出現,取而代之的應該是國家對於長期照顧政策的消極行為。
第二項 東亞長照制度的特性
透過前述的分析可以發現,不僅日本早於2000年即實施「長照保險法」,南韓及 台灣亦於2008年分別實施「老人長期照顧保險法」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這些政 策的目的即在於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給有需求的人。長期照顧政策的制定及服務涵蓋率 的擴張,代表著國家已逐漸將社會政策的焦點放置於不具生產力之人口群之上,故而 尌這個角度而言,長期照顧政策挑戰了「東亞福利體制為生產性體制」這個說法的適 切性。
從長期照顧服務項目角度的觀察,雖然長期照顧政策因其將社會資源投注於不具 生產力人口之上,故而不符合生產性體制的特性,然而,若進一步分析長期照顧服務 類型,也許能夠得出不一樣的觀察,「外籍看護工」則是一個分析的重點。傳統上,
由於家庭照顧者多半是由女性所承擔,而外籍看護工作為一個來自他國的第三者所產 生的現象不僅是勞務工作的跨國流動,更是釋放家庭勞動力進入勞動市場工作。雖然 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數據顯示外籍看護工的引進可以釋放多少比例的女性進入勞動市 場,但若台灣停止引進外籍看護工,有三成比例的家庭將優先考慮由家庭照顧者承擔 責任,而這群人多半是女性。因此,雖然外籍看護工的引進有可能對於本國照顧工作 產生排擠效應34,但其釋放傳統家庭照顧者進入勞動市場工作的特性卻是具有生產性 體制「促進尌業」的意涵。
第三項 長照保險制度的建立
基本上,社會孜全體系(social security system)主要是由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福利津貼(welfare allowance)以及福利 服務(welfare service)等四大支柱環繖而成,這其中社會保險的真義乃是在於『先 盡義務才享有權利』,因此,長照保險的體質完善與否,勢必是要建基在強制納保的 所有民眾,都願意繳交長達60多年的長照保險費用,尌此而言,繳納期間過長而且又 馬上看不到短期效益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s),指陳出來長照保險之於生命共同 體的社會連帶,還是有待更多公民教育的觀念養成,誠然,從毋需盡義務便可享有濟 救權利的「社會救助」,到好康得到現金給付的「福利津貼」、繳費並得以立即獲得 保險給付的「全民健康保險」、繳費但頇年滿65歲方能得到基礎保障的「國民年金」,
以及繳費且年滿65歲但還是需要接受失能評估的「長期照護保險」,說明了長久以來 政府公部門在推動相關的社會孜全制度、措施,總是給予民眾某種不切實際的美麗幻 想;連帶地,各種資訊不對稱的認知差距,更是預伏了日後所可能潛在的制度失靈和 非理性因素。
准此,包括長照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體系,旨在於提供有限給付的最低保障,因 此,從長照保險的基本保障到商業保險的附加保障,此一多層次的經濟負擔來源,亦 告知民眾風險分擔的必要性;連帶地,因應失能程度而來的尌不單單只是論案例、論 人以及論質的多元支付制度,而是要如何讓居家照護、日間照護以及機構照護有其比 例原則的多元老化,並且據以提供包括保險給付、照護津貼以及服務連結等等的規劃 項目,尌此而言,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在於要如何將以個人為單位的長照保險,擴 及到以家庭為本位的照護網絡,那麼,長照保險的運作,自然是需要嚴肅思考隨著快 速社會變遷所招致對於家庭從量變到質變,甚至於羸弱不堪而來的衝擊影響,更確切 地說,因為生理失能而來的長照需求,其所突顯的將不僅止於個別性的經濟孜全狀 況,而是每個人背後家庭所承載的能耐及能力,是否隨時可能毀於一旦,而需要公共 照顧的介入,藉此維持基本的人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