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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長期照護制度

第四章 我國與日本、南韓長期照護制度比較

第一節 日本長期照護制度

雖然日本於 1970 年代即邁入老年國,但事實上其對於老人長期照顧服務的開啟 可追溯至 1950 年代,並且可約略分為四個時期:1950 年-1963 年、1963 年-1990 年、

1990 年-2000 年以及 2000 年之後。第一個時期裡,日本社會經歷了工業化與都市化 的挑戰,因此形成鄉村人口往都市移動、婦女尌業率開始上升等現象,故而降低家庭 提供照顧的能力。即便如此,當時的主要長期照顧措施卻是以作為公共救助系統之一 的老人之家(homes for the aged)為主,並沒有提供任何社區照顧方面的服務。由於 老人之家為公共救助系統的一部分,接受服務的資格標準為接受公共救助系統者以及 未能從家庭獲得適當照顧者,故而涵蓋率相當低,例如在 1961 年時僅包含約 0.7%

的老人。接著,第二時期裡,日本政府於 1963 年頒布了「老人福利法(TheWelfare for the Elderly Law)」,確立了「機構照顧」與「社區照顧」為老人長期照顧服務的兩 大主軸。在機構照顧方面,老人之家以及護理之家(nursing home)為主要的服務型 式,後者則跳脫過往以所得為基準的資格標準,取而代之以生理與心理的失能程度及 是否能在家中接受適當的照顧為主;社區照顧方面,自 1962 年日本政府設立了居家 照顧服務(home-help services)方案後,而後於 1978 年、1979 年、以及 1991 年陸 續開辦喘息服務(respite care)、日間照顧服務(day-care service)以及訪視服務(visiting nurse service)。139

雖然日本政府陸續開辦居家照顧服務,但由於服務對象依然僅限於公共救助系統 以及缺乏家庭照顧的中低收入者,並且居家照顧員(home helpers)的薪資偏低,故 而服務擴張的速度相當緩慢。在前述兩個時期裡,雖然日本政府極力擴張長期照顧服 務,卻依然趕不及人口老化的速度,復加些許服務類型僅針對公共救助系統者,故而

139李光廷,日本介護保險改革與德日兩國公共照護制度理念背景比較,2007 年,發表於「台灣社會 福利學會」,《「建立台灣永續發展的家庭、人口、健康、社區與勞動保障體系:公民權利契約觀 點》(5 月 26-27 日),舉辦地點:台北大學。

無論在機構式照顧或居家照顧方面,皆呈現相當缺乏的情況。在第三個時期裡,為了 解決照顧供給與需求面的失衡,日本政府於 1990 年通過了「黃金計畫(Gold Plan)」,

並且再於 1994 年修正進而頒布新「黃金計畫(New Gold Plan)」。雖然黃金計畫的 執行的確擴張了長期照顧服務的數量,然而,卻依然不及人口老化的速度。因此,即 便日本於 2000 年之前對於擴張長期照顧服務不遺餘力,但居家照顧及機構照顧仍呈 現短缺的情況。140

最後,則是第四個時期,日本於 2000 年之前長期照顧服務短缺的情況使得絕大 多數的老人照顧責任由家庭承擔,為了補足照顧供給與需求面間的缺口,日本政府遂 於 1997 年制定長照保險法(long-term care insurance),並且於 2000 年正式實施,其 政策口號即是「由家庭照顧轉往社會照顧(From Care by Family to Care by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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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李易駿、古允文,東亞福利體制初探,2002 年,發表於台灣社會學會,《重訪東亞:全球、區域、

國家公民研討會》(12 月 14-15 日),舉辦地點:台中東海大學。

141李光廷,日本實施介護保險與長期照護市場民營化的效果檢驗,2003 年,台灣社會福利學刊,第 3 期,頁 145-197。

第一項 供給面

一、實施模式142

日本於 2000 年實施了「長照保險法」,主要的給付類型是以服務為主,現金給 付只有在特殊的情況在才能領取,因而所佔比例極為少數。長期照顧服務主要可分為 兩大類:居家照顧及機構照顧,前者包含訪問照顧、訪問入浴、日間照顧、日間復健 及短期入所生活照顧等;後者則為長照老人福祉設施、長照老人保健設施及長照療養 型醫療設施。除此之外,該法於 2006 年進行修正,茲簡略新增項目如下:

(一)地域密着型服務

為了持續提供高齡者繼續在熟悉的地域中生活之服務,並以此為原則在日常生活 圈內可利用之服務,服務內容包括(1)夜間對應型訪問長照;(2)失智症對應型通 所長照(失智症 day service);(3)小規模多機能型居孛長照;(4)失智症對應型 共同生活長照(group home);(5)與社區密切相關型特定設施進住生活長照(29 人以下有付費之老人之家);(6)與社區密切相關型長照老人福祉設施入住者生活 長照(29 人以下特別養護老人之家)。

(二)地域整合支援中心

為讓高齡者繼續留在已經習慣的地域中維持尊嚴的生活,因此以市(區)町村為 主管機關設置了地域整合支援中心,其主要的功能為:(1)綜合相談支援:不單以 長照為主,其他如保健、醫療、福祉相關等支援皆可。(2)高齡者權利擁護:利用 虐待防止、早期發現、成年人監護人制度。(3)整合、持續性的照顧管理(care management)支援:目的在於活用多樣的社會資源(4)長照預防管理(management):

長照預防照顧計畫表的製作。

142李光廷,日本介護保險改革與德日兩國公共照護制度理念背景比較,2007 年,發表於台灣社會福 利學會,《「建立台灣永續發展的家庭、人口、健康、社區與勞動保障體系:公民權利契約觀點》

(5 月 26-27 日),舉辦地點:台北大學。

二、資產調查與需求調查

在「長照保險法」的制度設計下,將被保人分為兩類:第一類為 65 歲以上者,

第二類為有 40-64 歲,且有與年齡相關的疾病者。有照顧需求的被保人皆可以向當 地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專業團隊進行 85 個項目(73 個測量 ADL 的項目以及 12 個測量包含心智能力及失智症的項目)的評估與審核後,最後將照顧需求分為六個層 級:需要支持(support)、層級一(Level 1)、層級二(Level 2)、層級三(Level 3)、

層級四(Level 4)、層級五(Level 5)。因此,長期照顧服務的資格標準將不再是 依據所得或者是否有家人照顧,而是被保人的失能程度。當申請者的照顧層級評斷出 來後,其便可依據照顧經理(care manager)擬定的照顧計畫接受服務。照顧經理在 長照保險法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因其不僅需要擬定計畫,更需要監督與評估服務 執行的成效。143

三、制度的人口涵蓋比率

日本實施「長照保險法」後,主要的服務類型為居家、社區及機構式照顧;此外,

根據 OECD 資料顯示,日本 2004 年時老人失能率為 10.8%。透過該表可以發現,在 居家、社區與機構式照顧三者當中,日本較偏好居家式照顧,機構式照顧次之,最後 為社區式照顧,如 2007 年三者涵蓋率分別為 61.7%、26.3%以及 5.9%。不過,社區 照顧涵蓋率偏低可能與其於近年始發展有密切相關;此外,2006-2007 年機構式照顧 的人數則呈現下降的趨勢,這可能與近年日本於機構照顧上的改革有關。即便如此,

尌整體而言,從 2001-2007 年間,日本長期照顧體系依然呈現一個穩定成長的趨勢。

143李光廷,日本介護保險改革與德日兩國公共照護制度理念背景比較,2007 年,發表於台灣社會福 利學會,《「建立台灣永續發展的家庭、人口、健康、社區與勞動保障體系:公民權利契約觀點》

(5 月 26-27 日),舉辦地點:台北大學。

第二項 財務面

145Ishikawa, H., & Maeda, D, Development of long-term care for elderly people in Japan, 2000, In D. R.

Phillips (Ed.), Ageing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issues, policies and future trends, New York Routledge., p 133-157.

146周孙翔,日本、南韓、台灣及香港長期照顧政策之分析,2008 年,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 碩士論文。

是固定的,需求者可以在該固定金額內自由選擇服務類型,如果最終金額超過該額 度,超出支額度則由使用則自行付費。在居家照顧方面,支付金額從最低的 61,000 日元至最高的 358,000 日元不等;在機構照顧方面,則是依據不同的機構類型及照顧 需求而有 242,000-414,000 日元不等的給付金額147

147Ishikawa, H., & Maeda, D, Development of long-term care for elderly people in Japan, 2000, In D. R.

Phillips (Ed.), Ageing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issues, policies and future trends, New York Routledge, p. 133-157.

第三項 國家管制

一、勞動投入

勞動投入148方面,現階段日本擔任照顧工作者主要有二:居家服務員(home helper)及照顧福利士,前者資格審定主要為根據 1991 年設立的養成研修制度,其 將居家服務員分為三種等級,每種等級皆有不同的考詴資格及受訓時間;照顧福利士 的資格主要依據 1988 年實施的「社會福利士及照顧福利士法」,其取得資格途徑大 致可分為三種:養成機關、福利相關高中及實務經驗等。

二、輸送服務

輸送服務149方面,目前關於日本照顧勞動者權益的文獻多半僅集中在居家照顧員 之上,共同結論皆是日本在實施長照保險法後引進市場機制,營利性質的機構為了要 降低勞動成本,便壓低居家照顧員的勞動條件,故而居家照顧員的勞動保障不足。李 光廷,甘崇瑋&邱麒璋進一步引用日本相關統計調查後發現,日本將居家照顧員分為 五種雇用形態:正規全職僱用、非正規部份工時僱用、需要時契約僱用、隨傳隨到登 錄型僱用以及志工僱用,2001 年非常勤(部份工時)及登錄型居家照顧員約占一半 之比例,其中由於登錄型居家照顧員並不在各種社會保險的保障之內,故而勞動保障 明顯不足,而非常勤之勞動者則因工作時數較少故而薪資偏低。

148李光廷,日本介護保險改革與德日兩國公共照護制度理念背景比較,2007 年,發表於台灣社會福 利學會,建立台灣永續發展的家庭、人口、健康、社區與勞動保障體系:公民權利契約觀點(5 月 26-27 日),舉辦地點:台北大學。

149周孙翔,日本、南韓、台灣及香港長期照顧政策之分析,2008 年,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 碩士論文。

三、服務價格

服務價格150方面,非正職員工惡劣的勞動條件更可以從日本「財団法人長照労働 孜定センター」(CareWork Foundation)所做的調查資料看出:在年休假福利方面,

約有 83.5%的全職員工享有此項福利,但非全職員工卻僅有 62.7%的享有年休假;若 進一步分析,將可發現非全職員工中的短時間勞動者僅有 54.8%享有年休假福利,換

約有 83.5%的全職員工享有此項福利,但非全職員工卻僅有 62.7%的享有年休假;若 進一步分析,將可發現非全職員工中的短時間勞動者僅有 54.8%享有年休假福利,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