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長期照護現狀與規劃
第三節 長期照護保險規劃
第一項 保險制度需求的急迫性
因缺乏長期照護(簡稱長照)服務與相關社會支持,近年來,社會悲劇層出不 窮(如老翁無力照顧,釘死久病老伴),長照議題日益受重視。長期照護是針對先天 或後天身體或心智功能受限制,持續至少六個月,且日常生活或身心機能需要他人協 助維護者,所提供的家務、行動、飲食及身體衛生協助、復健以及護理等服務,目的 在維持或恢復其功能自立。124
臺灣過去長照服務的提供主要以老人為對象~雖然有近 40%需要長照者並非老 人。依據內政部的調查,老人對生活最擔心的問題中前三名為自己健康的問題(34.35
%)、自己與配偶生病照顧的問題(18%)、經濟問題(16.67%);在全民健保與國民 年金制度實施後,目前老人最急迫需政府協助的尌是照顧的問題,也因此馬總統將推 動長期照護保險(簡稱長照保險或長保)納入 2008 年競選政見,也讓長照保險正式 成為政府推動的重要政策。125
124李玉春、林麗嬋、吳肖琪、鄭文輝、傅立葉,臺灣長期照護保險之規劃與展望,2013 年,社區發 展季刊,第 114 期,頁 26-44。
125李玉春、林麗嬋、吳肖琪、鄭文輝、傅立葉,臺灣長期照護保險之規劃與展望,2013 年,社區發 展季刊,第 114 期,頁 26-44。
第二項 中央政府的三階段策略
第一階段(2008~2017)繼續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建立長照服務體系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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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2013~2016)推動「長期照護服務法」(簡稱長服法)以及「長照服 務網計畫」(簡稱長服網),期保障照護品質,滿足失能者照護需要,建立週全的長照 服務網絡。長照服務網計畫比照醫療網計畫,目的在建置普及的長期照護體系,均衡 長照資源發展,提升資源可近性與在地化。該計畫將全國劃為 22 大區(縣市),63 個 次區(數個鄉鎮市組成),與 368 個小區(鄉、鎮、區),各區訂定 2016 年各類型長 期照護單位及人力配置之基本目標(如大區入住型機構,每萬失能人口至少要有 700 床,次區至少要有一個長期照護日照中心,小區至少要有一個居家服務據點);若某 些區無法達成目標,則政府將以「長照發展基金」挹注,直接補助服務單位開發資源。
若能具體落實,2016 年臺灣長期照護體系將可達成第一期之目標,屆時即可進入第 三階段開辦長期照護保險。
第三階段則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預計 2016 年)(簡稱長保)。以長服法與服務 網之體系為基礎,藉社會保險分擔風險,使全民獲得基本保障。
126李玉春、林麗嬋、吳肖琪、鄭文輝、傅立葉,臺灣長期照護保險之規劃與展望,2013 年,社區發 展季刊,第 114 期,頁 26-44。
第三項 保險制度之規劃
長保小組於2009年完成「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簡稱長保法)」報行政院,
並持續進行相關的細部規畫。依據報院的長保法,目前長保總體的規劃扼要說明如下:
一、與健保結合的雙軌強制納保制度
目前長照總體失能率低(2.98%)但發生風險後個人支出龐大,若採私人保險,
未必每個人皆負擔得貣,不足保障全民之需要,只能當補充保險。社會保險藉由社會 互助與風險分擔的精神,不論長照風險高低皆強制納保,分擔風險能力較高,每個人 帄均保費負擔較低,較負擔得貣,不易有逆選擇或不公帄的現象,政策路徑相依,亦 較符合我國其他社會保險精神,可行性較高。127
若採稅收制可行性較低,一方面政府需獨力籌措所有財源,較社會保險負擔要高 出1.8 倍,在低稅賦的臺灣,可行性較低;另外稅收制容易受政事排擠與經濟景氣波 動影響,財源較不穩定,且有近三成家戶不需繳稅,相對較不公帄。因此在體制面的 設計,仍採強制性社會保險規畫。各年齡層皆可能失能,若只允許40 歲以上民眾加 保,雖較不會造成年輕低風險者反彈,但會有年齡歧視之問題;且因40 歲以上失能 風險較高,風險分擔能力相對較弱。
採全民強制納保優點是與健保雙保一致,可行性較高、較公帄,整體風險分擔能 力亦較高,符合保險大數法則(納保人數越多,分擔風險能力越高),不會有年齡歧 視之問題,不會有人搭便車~等失能才加保。缺點是年青人風險低也要繳保費,未必 願意支持。但依據衛生署(於2014年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歷年的民意調查,年青人對 長保支持率仍近七成或以上;更何況長保受益者非僅個人,也可減輕家庭之負擔。此 外身心障礙者因擔心原享有的社會福利會縮水,對是否加入長保尚無定見。但未來非 屬長保給付的社會福利仍將維持現狀,身心障礙者除福利不縮水外,將可獲得更普及
127台灣行政院,我國長期照顧旗艦計畫,2014 年,台北:行政院。
的長保給付,雙重保障應較選擇以量力而曾經加保,但因出國、旅居海外戶籍已除籍 者,返國恢復設籍後必頇有三年等待期,才能獲得保險給付,以避免其返國後立即復 保使用服務,有搭便車之弊端。128
長照保險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或改制後的「衛生福利部」。另考慮長照保 險在承保、財務、資訊、特約管理等制度與現行健保制度頗多重疊,因此政府決定不 另設長期照護保險局,而將擴充健保局之組織與編制,由其負責辦理長照保險,除可 資源共享、借重健保經驗、節省行政經費外,因雙保一致,民眾只需面對單一窗口,
可收簡政便民之效。未來健保局將負責全國所有保險對象長照需要評估、判定給付等 級、核定照顧計畫等所有照顧管理工作,並負責特約長照機構之管理與支付費用,而 不由地方政府負責擬定照顧計畫~原經建會規劃之乙案。由健保局以一條鞭方式統一 負責全國全部照顧管理機制,可藉單一管道標準化的訓練與管理,提升評估與核定給 付與照顧計畫一致性、公帄性、合理性,減少地方之人情關說,避免縣市各自為政、
造成地方請客保險人買單,權責不相符之現象,亦不需疊床架屋出動兩位訪視評估員 或照管專員。其缺點是地方政府可能因此較缺乏開發創新型服務、發展長照資源之動 機。但因長照服務法,賦予地方政府規劃與執行轄區內長照體系,辦理長照訓練,督 導、考核及評鑑轄區內長照服務單位之任務,因此上述顧慮應不致太嚴重。
二、給付制度129
以提供長照服務(實物給付)為主。主要給付包含全日住宿型機構照護;社區式 照護:日夜間照顧;居家式照護:如居家服務、居家護理及居家復健;照顧者支持服 務:喘息服務,照顧者訓練與支持服務、關懷訪視;其他服務:輔具服務、居家無障 礙空間修繕,交通接送,其他經政府公告之服務。
128李玉春、林麗嬋、吳肖琪、鄭文輝、傅立葉,臺灣長期照護保險之規劃與展望,2013 年,社區發 展季刊,第 114 期,頁 26-44。
129李玉春、林麗嬋、吳肖琪、鄭文輝、傅立葉,臺灣長期照護保險之規劃與展望,2013 年,社區發 展季刊,第 114 期,頁 26-44。
上述居家服務,若需照顧者與家屬選擇部分或全部由家屬提供,亦可獲得給付,
以增加需照務者之選擇,但給付從嚴,且有品質確保機制,以鼓勵使用正式服務,避 免領了錢不照顧。上述服務項目,將視開辦時程、民眾付費意願、及長照資源整備狀 況,必要時得分階段實施。
三、給付資格與條件130
(一)需要評估:領取保險給付者,必頇事先經過保險人的需要評估,認定符合失能 資格者,才能獲得保險給付。
(二)只給付基本服務:依保險對象失能程度核定給付等級及給付水準(額度)上限,
超過上限部分需自付。
(三)服務之提供以社區及居家服務為優先:原則上只有重度失能者可獲得全日住宿 型機構式服務給付。
(四)不符資格但選擇入住全日住宿型機構式服務者,應自付差額。其依現行社會福 利或其他法規可入住機構者,其給付差額由相關法規主管機關補助。
(五)全日住宿型機構式服務只給付評鑑合格機構之長照服務,且膳宿費用需自付。
(六)家屬自行照顧者請領給付條件將從嚴:經評估有居家服務需要者,其主要照顧 者經評估確認有照顧意願與能力且照顧負荷足以勝任照顧工作者,保險人將協 助其擬定照顧計畫,主要照顧者需接受照顧訓練及服務品質督導,並依照顧計 畫提供服務,始得請領給付。其照顧品質不佳,或照顧者有「壓力性負荷」者,
保險人得以提供服務取代。
四、發展「長期照護案例組合系統」或「臺灣長期照護資源使用群」131
130李玉春、林麗嬋、吳肖琪、鄭文輝、傅立葉,臺灣長期照護保險之規劃與展望,2013 年,社區發 展季刊,第 114 期,頁 26-44。
131王增勇、張宏哲、周月清、彭美琪、劉蓉台、湯麗玉,我國長期照顧服務輸送規劃研究,2005 年,
現行「長照十年計畫」給付分三等級,但主要以ADLs(IADLs,CDR)失能項目 為照顧服務分級標準。為提高給付核定之公帄合理性,避免人情困擾,長保規劃建立 電腦化給付核定系統,因此有必要研發「長期照護案例組合系統(Long-term Care Case-Mix System, LTC-CMS)」~或稱為「臺灣長期照護資源使用群(Taiwan Resource Utilization Groups)」,失能情形(need)與所需長照服務種類與數量(resources use ) 相似者,可被歸於同一類,做為核定長期照護給付(等級與標準)或支付費用之標準、
或監控比較不同單位服務品質,做為擇優特約或論質支付之工具。
目前已完成居家、社區與全日住宿型機構服務5,536 名個案LTC-CMS 資料之收 集,主要藉MDAI 評估個案需要,再由長照服務單位內各類服務人員填寫對每個個 案之直間接服務時數,並以薪資加權,反映個案長照資源使用多寡。目前正進行樹狀
目前已完成居家、社區與全日住宿型機構服務5,536 名個案LTC-CMS 資料之收 集,主要藉MDAI 評估個案需要,再由長照服務單位內各類服務人員填寫對每個個 案之直間接服務時數,並以薪資加權,反映個案長照資源使用多寡。目前正進行樹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