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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發展歷程與特性

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發展歷程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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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二章分為三小節,首先檢視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發展歷程與特性,其 次探討有關產品創新的相關理論,最後則瞭解有線電視系統的數位服務類型與過 去影響系統經營者發展數位服務之因素。

第一節 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發展歷程與特性

本小節回顧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發展過程,瞭解有線電視系統的產業特 性,以對於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歷史與現況有概略性的認識。

一、

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發展歷程

國內有線電視的發展起源於「社區共同天線」,原本是為了解決偏遠地區無 線電視收訊的問題,以連接線纜到家戶的方式提供民眾收視無線電視台的節目。

由此可知,早期有線電視得以建立的主因在於無線電波傳輸的科技限制,使得收 視戶需藉由有線電纜以改善收訊不良的問題(鍾明非,1998)。後來逐漸發現運 用線纜科技能提供除了傳輸無線電視訊號之外的服務,例如播送錄影帶節目、轉 播衛星電視,甚至接收股票資訊等等,系統業者藉由有線電視的線纜科技特性,

結合多種服務,因此,有線電視從鄉村走向都市,擺脫單純身為無線電視附屬媒 體的角色,而成為三家無線電視台之外「第四台」,卻也因此衍生諸多問題(劉 幼琍,1997;鍾明非,1998)。

出現在都市地區的第四台,問題層出不窮,諸如侵犯著作權、播放限制級影 片等,有鑑於此,我國政府乃展開將系統業者納入管理的法制化過程。1993 年 8 月 11 日,政府公佈《有線電視法》,同 年11 月制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 行管理辦法》,開放第四台經營者辦理授予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之登記。1994 年 時,政府將有線電視經營區劃分為 51 區,並公佈《有線電視系統申請須知》,經 過六梯次的審議後,1995 年時發出第一批有線電視系統籌設許可證,解決非法 第四台的問題,使有線電視系統合法經營(鍾明非,1998;吳祥寬,2000;Chen, P. H., 2002)。

爾後,隨著 數位化與寬頻化之技術革新,加上政府解除有線電視與電信事業 跨業經營的限制,使得原本互不相關的產業得以整合成一個水平相關的層級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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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有線電視亦可提供網際網 路、電話、互動服務……等多樣化的服務,有線電 視遂成為多元服務的提供者與重要的寬頻網路,成為通訊傳播產業中,不可忽視 的要角(劉幼琍、陳清河、王郁琦、王鴻智,2004)。

二、

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產業之特性

綜覽國內有線電視從原本改善社區收視而設置,經歷政府將其納入管理的立 法過程,乃至目前呈現高度普及率且扮演國內通傳產業要角的情形,其發展歷程 呈現出集團化與分區獨占或雙占的特徵,形成高度集中化的情形,有線廣播電視 市場幾乎處於無競爭之狀態(柯舜智、莊春發,2008;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10.08.02)。

造成集團化之成因,在於有線電視系統是資本密集的產業,無論在建構或維 持設備上,它需要投入龐大的固定與變動成本,包括頭端設備、纜線鋪設的施工、

人力成本、每個月支付給頻道商的節目授權費及公益社會服務基金等(鍾明非,

1998;陳炳宏,1999)。基於此種對於系統業者經濟特性的體認,政府將有線電 視系統納入管理體制時,便規定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的資本額至少需為兩億元3

在此種龐大的資金壓力下,部分業者由於無法或 不願負擔,決定獲利了結並 退出市場;部分業者為求生存,則必須四處尋求資金援助。當小系統業者決定退 出市場或尋求資金援助時,大型企業集團考量有線電視系統仍有「線纜通路」的 特性,可做為未來寬頻產業的建設基礎,乃趁勢憑藉其優厚的政經資源與資本,

積極投入有線電視產業的上中下游,並且以併購與整合其他業者的方式進入系統 市場,台灣的有線電視在合法經營不久後,即由和信與東森(力霸)兩大集團所 掌握,形成有線電視系統集團化的情形(鍾明非,1998;陳炳宏,2001)。

, 使得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原本享有的低成本營運條件在合法化後已不復見,形成非 大型資本難以承受的「進入障礙」。

後來《有線廣播電視法》歷經 1993、1999 與 2001 三次的立法與修正,有關 外資所有權的條文逐步走向開放,放寬本地集團間及其與外資結盟的限制。隨著 法規放寬,太平洋集團與外商所擁有的太平洋聯網(台灣霸菱集團)以及台灣寬 頻(凱雷集團)陸續介入,加上台灣中部部分獨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為與大型

3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系統經營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億元。

視集團化程度加深(陳炳宏,2002;管中祥,2003)。

而就分區獨占或雙占的發展而言,政府將國內劃分為 51 個經營區,當時的 主管機關新聞局發放執照給系統經營者時,曾嘗試在每個經營區發放超過一張以 上的執照,以避免壟斷。然而,每個特許經營區域太小以致於無法讓系統業者達 至最小的規模經濟,因此,系統業者便不斷併購,導致最後在該經營區只剩下少 數,甚至僅剩一家業者,以達到規模經濟的效益(Li, S. C., 2004;曾國峰 ,200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0.08.02)。

在前述的有線電視發展脈絡之下,國內 59 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4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kbro co., LTD.),原隸屬於東森媒體集團,成立 於 1995 年,1999 年時更名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7 月時,私募基金凱雷(Carlyle)集團(前譯為卡萊爾集團)購買

中嘉網路(Chinese Network Service,CNS)於 2001 年 5 月由中信

(40%)、和信(40%)及香港星空傳媒(20%)共同投資成立。2007 年 7 月時,亞洲私募基金安博凱(MBK Partners)以「國外四層、國 內四層」的多層次轉投資架構控股中嘉,以新台幣 467 億元收購中 Broadband Communications,TBC)。2006 年時,澳洲的麥格理集團

(Macquarie Group)以總計新台幣近 293 億元,從凱雷集團手中取 得台灣寬頻 100%股權,其中 60%由麥格理出資,其餘 40%則依 法尋找台灣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接收(目前台資股東是日月光集 團旗下公司)。

台固媒體

台灣大寬頻(TWM Broadband)為整合台灣固網、台固媒體與旗下 有線電視網,以及台灣大哥大資源的全新品牌,其中,掌管有線電 視及寬頻多媒體相關業務的為台固媒體。台固媒體(Taiwan Fixed Network Media,TFN Media)最早的擁有者是太平洋建設集團,2005 年時,富邦集團旗下的台灣固網宣布收購太平洋聯網,而當時獲得 12.12%股權的富洋投資成為了太平洋聯網的主要股東,同時更名為 富洋媒體科技。2007 年 12 月底,台灣大哥大併購富洋,並更名為台 固媒體,成為台灣大哥大旗下的子公司。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 台灣數位光訊科技(Taiwan Optical Platform,TOP)的前身為台灣基 礎國際網路(tinp,簡稱台基網),在 2001 年 3 月時成立,為結合中

2010.07.26;黃晶琳,2010.08.16)。

2010 年 9 月底時,針對此項併購案,NCC 原預定於 2010 年 10 月 6 日有條件通過,但引起業界 與學界的質疑,為此,NCC 發言人陳正倉指出,為了更審慎,此案除要徵詢專家學者意見,也 會再上網公告徵詢各界看法(葉小慧、黃晶琳、林安妮,2010.09.30;陳俍任,2010.10.04;唐孝 民,2010.10.06)。2010 年 11 月 17 日,NCC 於第 386 次委員會審議,荷蘭商 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投資事業盛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80%股權予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乙案,經該委員 會充分討論,並於大富媒體提出 15 項承諾後,NCC 許可該案之股權轉讓(NCC, 2010.11.17)。

換言之,NCC 通過富邦蔡家以大富媒體名義申請併購凱擘一案。

6 安博凱併購中嘉案,安博凱基金以境外控股公司「馬來西亞商 Evergreen Jade Sdn. Bhd」,摩根 士丹利基金境外控股公司「馬來西亞商 Goodwill Tower Sdn. Bhd」,經由國內投資事業透過多層 次轉投資,收購中嘉集團所屬吉隆等 11 家系統經營者股份取得經營權(余麗姿,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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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地區有線系統業者而合資成立。2007 年 7 月,台基網分割成立台 灣數位光訊科技,由該新分割成立的公司掌控有線電視與電信服 務,台基網則負責休閒、電視購物原事業版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根據前述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發展歷程,及該發展歷程伴隨而來之集團 化與分區雙占或獨占的現況,可以從有線電視系統的成本結構與收入結構歸納國 內有線電視系統產業之若干經濟特性(陳清河、許志義、江耀國、曹玲玲,2006)。

就系統業者之成本結構而言,有線電視線纜鋪設完成時,系統經營者即已確 定其固定成本,且每年給付頻道業者之頻道版權費用幾乎固定,可視為固定成本,

而整體變動成本佔總成本之比例極小。因此,除了財務成本外,系統業者的成本 結構相對呈現穩定下降的現象(陳清河等,2006)。

在收入結構方面,由於經營區域的劃分以及幾近飽和之普及率,各個有線電 視系統經營區的訂戶數量穩定,加上每月收視費用上限受到地方主管機關之審核,

難以突破,變動比例極小。因此,就系統經營者之收入結構來說,相對呈現穩定 上升的現象,(陳清河等,2006)。

綜上所論,由於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發展基礎與經營乃建立於線纜設備,鋪 設該些基礎設施的巨額固定資本形成進入障礙,就其傳輸系統特性、纜線附掛、

網路鋪設及道路挖掘等成本之支出,實具有「自然獨占」產業之特性,因此被政 府列為特許經營之事業(張美娟,2003;張莞倫,2006)。由於系統業者的成本 結構特性,各經營區之系統經營者為了達到規模經濟,紛紛相互聯盟,形成多系 統經營模式,以增加自己的談判與生存實力;或者以併購的方式減少市場競爭者,

以擴增市場規模從而達到規模經濟,因而使得國內有線電視市場逐步走向集團化 經營,以及分區雙占或獨占的情形(張美娟,2003)。據此,從有線電視系統之

以擴增市場規模從而達到規模經濟,因而使得國內有線電視市場逐步走向集團化 經營,以及分區雙占或獨占的情形(張美娟,2003)。據此,從有線電視系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