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理論與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數位服務類型與過去影響數位服務發展之因素
二、 過去影響有線電視系統數位服務發展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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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若以數位服務能夠提供的功能來說,則可分為娛樂(entertainment)、交易
(transaction)、通訊 (communication)與資訊 (information)(Provenzano, 1994;
引自劉幼琍,1994:257)。「娛樂」功能包括視訊節目、電動遊戲等;電子銀行、
轉帳付款、訂票等則屬於「交易」功能;「通訊」功能指的是電子信箱、個人通 訊服務、網路電話等;各類資訊查詢、電子教學等則歸類為「資訊」功能(劉幼 琍,1994)。
綜上所述,本研究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的數位服務分為(1) 單向廣播 之數位頻道、(2) 寬頻網路、(3)網路電話、(4)雙向互動服務等四類。由於創新是 一種企業執行活動的過程,而該過程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詮釋:從供給面來說,是 企業因應外在環境變化,利用資源來改變生產的過程,不管該過程最後是以新產 品或產品的新特性、新生產方法、新市場、新供應來源以及新產業組織等方式來 呈現,皆是創新;從需求面 來看,創新必須改變資源所給予消費者的價值與滿足。 換言之,本論文所稱的產品創新是從企業與消費者觀點來定義,將此關於產品創 新的相對觀點放置於國內有線電視系統產業的脈絡,由於目前國內有線電視系統 尚處於數位化的階段,數位服務還未全面普及,因此無論對於系統經營者或者消 費者來說,數位服務都是有別於類比頻道服務的新產品。鑑此,只要有線電視系 統業者提供類比頻道服務之外的數位服務,無論是數位頻道、寬頻網路、網路電 話、雙向互動或者其他更多元的數位服務,以及消費者可以透過該些服務滿足其 需求,皆屬於本論文所稱的產品創新。
二、過去影響有線電視系統數位服務發展之因素
從過去針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數位服務之相關研究,顯示出有線電視 產業的競爭已趨於平穩,形成市場競爭力道不夠的情形(Howard & Carroll, 1993;
駱彥融,2004;陳清河、許志義、江耀國與曹玲玲,2006;王國樑,2008)。由 於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集中度高以及其競爭型態非屬獨占,即為雙占,即便屬於 雙占,讓消費者表面上有所選擇,但是雙占的業者們往往會透過各種協議的合謀 方式共同控制市場,即便不提供更多數位服務,但在消費者沒有實質具有競爭性 的業者以供選擇的情形下,也造成訂戶不得不選擇其所屬經營區的業者(劉嘉皓,
2005;呂育全,2007)。據此,有線電視系統在經濟規模與法令限制等進入障礙 的情形下,產業內的潛在競爭者進入的可能性極低,威脅不大;有跨區經營的限 制,競爭強度低;硬體供應商議價力不高、內容供應商議價能力呈現兩極化等各 種市場現況的交相影響下,有線電視系統產業內競爭不足,產業結構成為影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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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電視系統提供數位服務的因素之一(張菀倫,2007)。
由於高度普及的有線電視為既存結構,DBS 因天候關係不適台灣發展,普 及率偏低,2008 年底止,訂戶數僅兩萬,缺乏來自直播衛星的威脅(彭芸、王 國樑,1997;周韻采,2009.08.06),且我國民眾習於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收視衛星 頻道的情形下,由電信業者經營的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或者 IPTV 成為增加有線 電視系統競爭威脅的主要來源。例如,中華電信 MOD 的推出,具體實踐電信與 有線電視業者實質互相競爭的契機,尤其是有線電視產業在有限時間的升級與改 變賽局結構的策略,將是左右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 IPTV 業者競爭勝負的主要關 鍵(呂育全,2007)。MOD 加入競爭,固然是對數位化趨勢的認知,但是台灣各 主要的 MSO 鑑於台灣有線電視市場及相關產業已呈完全開發狀態,如果不力思 突破之道,其他產業如電信業者進入後將有可能取得更多優勢,在 2001 年中即 開始了數位化的硬體建置,尋求可能的發展以保護既有的市占率(蔡俊榮,2005)。 而從業者本身的角度出發,更必須提供有別於傳統頻道收視更多元的服務和應用,
以增加有線電視市場的發展空間,因此,成為各主要 MSO 紛紛投入數位化服務 的動機(蔡俊榮,2005;莊春發,2005.01.11)。
然而,有線電視採取內容與系統合併銷售的方式,對於頻道位置、上架與否 有一定的編排權,可以掌握言論、內容,相對之下,定位為傳輸平台的 MOD 則 如同百貨公司只能提供頻道上架的機會,不能掌握其頻道位置或進行編排。因此 對於市場普及率已經高達八成的有線電視而言,MOD 進入市場的時機已經晚了 許多,加上受到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頻道供應業者對其商業抵制,造成多媒體傳 輸平台無法在內容部分施力,也讓 MOD 發展更顯困難(朱冠華,2009;林宗勳,
2010.05.04)。由此可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其既有市場的市場地位,相較於供 應商、潛在競爭者的市場地位高,系統業者即便進行產品創新所能對其產生的效 用不高,因此影響著產品創新策略的選擇。
除了產業結構與市場地位此兩項因素外, 數位科技雖然是政府與產業所體認 的技術發展趨勢,但任何科技的推動皆須有賴市場的回饋才得以持續,亦即消費 者願意以何種速度來接受數位電視,其願意接受數位電視的程度為何皆會影響一 項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普及程度,因為只有消費市場具有需求才能讓數位服務產生 市場價值,讓業者能夠回收數位化投入的成本,進而提高系統經營者提供數位服 務的誘因(劉嘉皓,2005)。但從目前國內申裝數位機上盒的用戶比率仍低,占 有線訂戶數比例的 8.39%來看,數位服務的市場需求仍低,而成為影響業者提供 數位服務的主要因素之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1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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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線電視的數位化是基於既有類比收視戶轉換而來,消費者固有的收視 習慣及對科技的熟悉度,對消費者是否選擇使用數位服務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
周韻采(2009.08.06)指出,對有線電視普及率不高的國家而言,類比服務的網 路效應不強,社會移轉至數位收視的集體成本較低,故較易發展數位服務。反觀 類比服務已相當普及的國家,高普及率則成為推動數位有線電視的既存結構障礙。
因此,我國有線電視普及率超過八成的情形,以及長期以來的系統經營實務下所 養成的消費者認知與習慣,導致消費者對轉換至數位服務的意願以及需求低落,
無法讓業者勇於投入創新的數位服務。
此外,由於各國的通訊傳播產業長期被視為具有國家利益、消費者權益的民 生公用事業,不論是結構管制或者行為與內容管制,通傳產業管制的目的在於認 定該產業的特殊性,不能放任其如一般產業由市場決定運作,而是適用高度管制,
國家必須適時介入,包括經營權審查、限制市場進入、經營區塊、服務及費率管 制等(Wirth & Bloch, 1995;蔡念中,2009.11.26;張益勤,2010)。因此,在影 響產品創新策略之外部環境因素上,傳媒產業管理制度此項外部環境因素在過往 針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供數位服務的相關研究中,經常被認為是影響系統業者 策略行為之主要因素,而各國因為其規範管制架構的不同,形成不同的產業歷史 脈絡,導致有線電視產業呈現不同的發展路徑,並以不同的速度迎接數位匯流(周 韻采,2009.08.06)。
若就我國針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管理制度來說,首先,由於採取有線電視 資費管制上限,「吃到飽」模式使得數位化推動更加困難,無法刺激業者提供更 多元服務;其次,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業者進行高度管制,要求業者營運項目與計 畫必須報准後才可實施,與電信事業之管理有頗大差異;第三,目前的經營區域 劃分缺乏對於科技匯流、跨業競爭及有線電視產業發展之整體考量,使得有線電 視業者跨業服務難以達到經濟規模,造成競爭力不足,難與其他產業競爭(蔡俊 榮,2005;莊春發,2005.01.11;鍾瑞昌,2005.01.11;周韻采,2009.08.06;蔡 念中,2009.11.26)。這些規範管理措施與政策進而造成其他影響系統業者進行產 品創新之影響因素,產生環環相扣的效應。例如,周韻采(2009.08.06)認為,
通傳產業的市場結構是由政府管制外生決定的(exogenously determined),因此 我國的規管架構讓國內的系統產業呈現不同的發展路徑,形成目前系統業者提供 數位服務進展緩慢的僵局(周韻采,2009.08.06)。
除了前述的外部環境影響因素外,就內部環境的影響因素而言,則可發現由 於外部環境影響因素而對內部因素所有影響。例如,有線電視收視數位化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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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品質。於此,消費者選擇繼續收看類比電視,反造成負向回饋(negative feedback)現象8,最後選擇停留在類比收視,造成系統性停滯(inertia)9
(周韻采,2009.08.06)。由此可推知,外部環境影響因素對於組織資源所造成的 影響,會進一步影響系統業者對於其在組織、顧客和社會三者之間利益的態度與 回饋,可以分為兩大類,包括正向回饋(positive feedback)與負向回饋(negative fedback)(蔡 琰,1995.07)。正向回饋指某一事物的變化會進一步加劇這一變化本身;負向回饋則指某一事物 的變化會反過來抑制這一變化的進一步發展。
9 停滯(Inertia),意指一種持續的消費模式,會導致顧客購買相同的品牌或者服務,而非經過仔 細思考過程而成的決策(Assael,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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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我國通訊傳播產業的主管機關 NCC 擬於 2013 年達到數位有線電視全面普及 化的目標,致使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必須開始提供數位服務,發展多合一服務,且 該機關已於 2010 年 8 月 2 日將《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議,
法;我國通訊傳播產業的主管機關 NCC 擬於 2013 年達到數位有線電視全面普及 化的目標,致使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必須開始提供數位服務,發展多合一服務,且 該機關已於 2010 年 8 月 2 日將《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