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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刑事案件統計概述與研究方法

2、第 91 條第四項之刑法體系地位

第二節 我國著作權刑事案件統計概述與研究方法

39 林山田,同前註,第 308 頁。

40 參見台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 2146 號判決。

41 刑法第 16 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期情節,得減 輕其刑。」

42 其更進一步指出,除欠缺不法意識外,因著作權法規範之模糊,亦可能增加行為人之懷疑性不法意識。

對此則應再審查其違法性疑慮是否可消除,倘不可排除時,是否可避免之審查。見蔡蕙芳,前揭註30,

79-80 頁。

43 計有行為人標準說、平均人標準說、國家標準說。不過,嚴格而言,其間之差異實際上並不大。

第一項 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03 年 5 月起,連續兩年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進行我國音樂 CD 及影音VCD/DVD 盜版率之調查。而其研究報告指出44,我國2003 音樂 CD 盜版率為 32.8%,而影音 VCD/DVD 盜版率為 47.2%,2004 年的音樂 CD 盜版率則為 39.1%,而 影音VCD/DVD 的盜版率為 51.3%。雖然 2004 年的調查之盜版率較 2003 年為高,但是 研究顯示,盜版率之上升並非傳統盜版品取得管道的問題,在夜市、路邊攤,或電腦商 場或超市購得盜版之情況有顯著下降,但是透過郵購、網路、傳真、夾報、與人員直銷 等方式購買之比率,有顯著上升45。此外,該研究亦顯示,2004 年由網路下載音樂或電 影的比率,相較於2003 年,亦也有所提高46。因此,網路下載是我國2004 年盜版率上 升之主因,而盜版品出版之通路轉移至無遠弗屆的網路上,亦使執法單位面臨新的挑戰。

近期之實證研究亦再度證實此結果,根據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統計顯示,在 2004 年 1 月到 9 月間,台灣在網路上的軟體侵權行為,比 2003 年成長了 230%,而透 過點對點(P2P)交換的盜版行為,更是大幅增加了 770%。BSA 並指出,目前較常見 之網路盜版行為,包括P2P 交換軟體、網站銷售、電子郵件銷售、FTP 檔案傳輸、序號 破解檔案提供等47。並根據學者研究結果指出,產業界一致認為網路侵權的情況嚴重,

不僅侵權之比例升高(甚至有認為高過實體侵權下降之比例),且損害額難以估算48。 而根據法務部之司法統計49,民國91 到 95 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違反著作權法、

商標法之智慧財產權案件,平均每年約5600 件,除 93 年低於 5000 件外,其餘各年皆 在5000 件以上,尤以 95 年超過 6000 件最多,約 6500 件,較上年同期增加 17 個百分 點,該類案件近三年呈現增加態勢。

44 鄭天澤、彭日欣,網路侵權行為與台灣地區盜版率,政大智慧財產權論,第 3 卷第 1 期,第 49 頁,2005 4 月。

45 在音樂 CD 方面,由夜市、路邊攤購買的比率由 2003 年的 25.8%下降到 2004 年的 16.9%;而由電腦商 場或超市購買之比率,亦由2003 年的 6.2%下降到 2004 年的 2.7%;在影音 VCD/DVD 方面,在夜市、路 邊攤購買之比率由2003 年之 20.4%下降到 2004 年的 15.9%;由電腦商場或超市購買之比率,由 2003 年 11.1%下降到 2004 年的 5.0%。而以音樂 CD 為例,透過郵購、網路、傳真、夾報、與人員直銷等方式 購買之比率,由2003 年的 9.4%上升到 2004 年的 18.8%;而朋友贈送的比率,由 2003 年的 53.3%上升到 2004 年的 58.3%。而影音 VCD/DVD,透過郵購、網路、傳真、夾報、與人員直銷等方式購買之比率,

2003 年的 9.3%上升到 2004 年的 12.9%:而朋友贈送的比率,由 2003 年的 62.4%上升到 2004 年的 67.2%。

46 網路下載音樂之比率,由 40%上升到 55.4%;網路下載電影之比率,由 7.8%上升到 11%。

47 蔡明誠,數位時代著作權侵害對產業衝擊之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99 期,第 22 頁,2007 年 3 月。

48 蔡明誠,同前註,第 35 頁。依其研究所示,數位時代著作權侵權之衝擊程度,與產業別有密切關聯性。

音樂產業認為網路傳輸侵害情形嚴重,甚已超越光碟盜版。視聽產業中,對於網路侵權與光碟盜版孰侵 害較巨,則仍有不同意見。而相較下,軟體產業與出版產業所受之衝擊顯然較小。

49 法務部民國 96 年侵害智慧財產權專題分析。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712518333030.pdf (最後到訪日 2008 年 1 月 3 日)

而在民國95 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權偵字案件終結計 6,400 件、約 8,200 人,

有犯罪嫌疑者約42,000 人,占 51.1%,其中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 約計2,800 人,占有犯罪嫌疑者之 67.1%,緩起訴處分者約為 1,000 人占 25.0%,依職權 不起訴處分者330 人;罪嫌不足等不起訴處分者近 3000 人,占終結人數之 36.1%,其 他原因簽結者約1,100 人占 12.8%。而著作權法案件平均結案日數約為 77 日,遠低於規 定之八個月辦案期限。

而95年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移送地檢署執行之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計2,197 人(著 作權法896人、商標法1,301人),同時獲判宣告緩刑者計859人,占有罪者之39.1%;定 罪率為92.1%;按所犯法條罰則分,著作權法案件部分以第91條及91-1條第3項最多。

再就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者進行特性分析,在民國95年執行之定罪人數中,男性占 五成七,女性占四成二,男女比例約為14:10,女性犯罪者所占比例逐年增加;年齡層

以20至未滿40歲者最多,合計約占六成七;至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再(累)犯所占比 率為8.3%,遠較全部刑事案件29.3%之平均再(累)犯比率為低。

由以上統計可知,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侵害之案件,數量有逐年增高之趨勢。

惟該等統計雖直指網路為此趨勢之推手,卻未能就與網路相關之著作權案件進行統計,

而分析該等案件之特性、與傳統著作權案件間之差異,遂源生本章研究之重心。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研究利用司法院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為查詢判決書之工具50。限定以「著作權」

為案由,以至民國97 年之各地院及高等法院判決,並以「網路」為檢索詞,羅列出所 有相關判決後,在一一檢驗,剔除案例事實與網路無關者51

因本文係以與「網路」相關之「著作權」案件做為研究之樣本,進行量化研究。而 網路係近年始蓬勃發展之新興科技,故與其相關之著作權案件,縱於民國90 年亦屬極 少數。因此,早自民國88 年之判決即已納入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資料庫範圍,對於研 究之母體,並不會有闕漏。此外,因著作權案件事實較其他刑事案件單純,法院亦多以 簡易程序辦理,影響法院判決之因素較少,較其他類型之案件,更適合進行量化分析。

此外,為有效研究各法院實質審理之情況,判決主文為「免訴」、「管轄錯誤」、「不 受理」等程序判決,均排除於本研究樣本之外。而若干判決因司法院電腦系統轉檔出錯,

導致若干資料不齊全而影響樣本有效性者,亦忍痛予以割愛。而本論文雖就地方法院、

上訴審法院等事實審進行判決主文及理由之統計,但對於遭上訴法院廢棄或變更之原審

50 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之裁判書查詢系統為我國最完整之公開裁判資料庫,其中收錄我國各級法院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迄今公開之判決。其網址為 http://jirs.judicial.gov.tw/

51 其中剔除最多者,早期為網路咖啡廳業者與軟體商所衍生之授權爭議、某某網路公司之著作權糾紛等。

而若行為人係透網路購買盜版,在以實體方式(如地攤、經營實體店面)出售,因以網路購入盜版行為 並不違法,故亦排除於本件之樣本之外。

判決,並未將該地方法院判決排除於母體之外。蓋法院之論罪科刑過程亦為為本文主要 之研究目的,第一審縱與上訴審有歧異,仍屬法院一獨立之論罪過程,仍具有參考價值。

且因相當多案件符合「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為求公允,本文於統計時,以適 用減刑條例前之判刑為計算標準。

因此,本研究共統計地方法院判決共661 個、二審法院判決 149 個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