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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訴訟策略之檢討

第三章 網路著作權刑法妥適性分析:以美國為例

第四節 著作權人訴訟策略之檢討

第一項 事實背景

在2003 年九月,美國之著作權人及相關利益團體,有鑑於日益嚴重之網路著作權 侵害問題,對於疑似非法散布音樂檔案之261 位個別行為人,發動了第一波之大規模訴 訟行為。到2004 年 1 月底,RIAA 已達成 233 件之和解,總金額達$699,000 美金(約合 台幣2300 萬,平均每件和解金約為 10 萬台幣)。

但此僅為RIAA 訴訟行動之序幕。在 2004 年 1 月 24 日,RIAA 復對 532 位個別行 為人發動第二波之訴訟,並於同年2 月 17 日對另外 531 位個人提出第三波之訴訟。RIAA 之執行長Cary Sherman 於其新聞公告中宣示,著作權人將致力於提供高品質、貼近使用 者之著作物,但在著作市場中,著作權人不應受到非法業者之競爭。其希望藉由數波之 起訴,對外宣示其打擊非法音樂下載,捍衛著作權之決心19

但是RIAA 的訴訟策略,亦非一帆風順。RIAA 雖然打贏了對 Napster 一役,但是此 案卻引發社會對於P2P 軟體之關注與討論,並促使 P2P 使用者紛紛轉移至分散式 P2P

(如Grokster 或 KaZaa),增加著作權利益團體訴追之難度。而哥倫比亞上訴法院對於

19 相關訴訟背景,可見 Grace J. Bergen, Litigation As A Tool Against Digital Piracy, 35 McGeorge L. Rev. 181, 200 (2004).

Verizon 案之判決,禁止 RIAA 援用 DMCA 作為迫使 ISP 交出網路使用者個人資料之依 據,增加RIAA 進行訴追之困難度。另外,被起訴之網路使用者亦非待宰羔羊,諸如援 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個人隱私權、法院管轄權、訴訟合併不當等抗辯,亦增加訴訟 進行上之拖延。最後,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確認Grokster 及 Streamcast 並不需為 P2P 使用 人負擔「參與侵權責任」(contributory liability)及「侵權代位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20,迫使RIAA 之訴訟策略,僅能針對個別 P2P 使用者分別提起。

第二項 著作權人大舉興訟之利弊

RIAA 大規模起訴之動作,除造成 P2P 使用者之恐慌與反彈外,亦引起學術界及科 技界之批評聲浪。但RIAA 之行動並不因此而受影響,其認為,在網路科技持續侵害著 作權人利益之趨勢下,與其坐以待斃,不如用盡一切可能之手段,以維護其利益。

第一款 對使用人訴訟之利益 一、降低非法軟體之普及率

對使用人興訟最明顯之利益,在於被RIAA 鎖定之軟體(例如 KaZaa),其使用人 數均大減。雖不必然代表整體侵害著作權之情況有改善(例如,KaZaa 之使用者可能改 用其他P2P 軟體),但仍是有效的增加網路使用者侵害著作權成本之手段。而打擊非法 音樂下載軟體,亦可為合法音樂授權軟體,剔除其於音樂市場中之競爭對手,迫使一些 使用者改用合法音樂下載軟體,鞏固其經濟利益不被非法軟體所侵吞。

二、增加社會對此議題之認識

RIAA 大規模之起訴,雖然反應兩極,但無疑引發社會關注,對於保護著作權之訴 求,取得相當多之媒體曝光率。蓋依當時之統計結果顯示,絕大多數之網路使用者並不 認為網路上下載或分享著作物之行為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亦不認為其所為係違法,或根 本不在乎著作權法之規定。但在RIAA 起訴後,統計顯示一般網路使用者對此議題之認 識均有所增加,也開始注意自身行為是否可能觸法。且對於尚未嘗試自網路下載音樂之 民眾,高達六成表示其不會嘗試網路下載,以免觸法21

且以可能提訴之威嚇,對於網路下載猖獗之校園網路,亦發揮極大成效。蓋尚無獨 立經濟來源之年輕學生,向來為使用非法音樂及軟體之主要族群。而校園學術網路頻寬 既顯較其他私人網路為大,常成為各種散布非法音樂及軟體之大本營。錄音業者,於2002

20 對於參與侵權責任之翻譯,亦有譯為「輔助侵權」、「幫助侵權」者。而代位侵權責任則有譯為「代位 責任」者。對於各翻譯名詞之比較,可見蔡蕙芳,用戶著作權侵權之網路服務業者責任,科技法學評論,

第一卷第2 期,301 頁,2004 年 10 月。

21 See Kristina Groennings, Costs And Benefits Of The Recording Industry’s Litigation Against Individuals, 20 Berkeley Tech. L.J. 571, at 579-580 (2005)

年十月,寄出2,300 封信給各大專院校校長,要求其學生遵守著作權規範,以免觸法。

各校紛紛建立其網路使用規則,限制非法分享軟體之使用。以賓州大學為例,其於2003 年四月,以非法利用校園網路下載音樂及電影,禁止了該校220 位學生使用網路22。RIAA 之訴訟及通知威嚇,有效降低校園網路成為盜版品分享之溫床23

三、保護合法音樂下載業者

RIAA 對於非法下載之訴訟策略,在媒體廣泛報導後,無形為合法音樂下載業者提 供免費之最佳廣告。過去合法之音樂下載業者,面臨Napster 之免費下載,市占率不高。

但在非法下載可能面臨訴訟及高達$3000 美元之罰金後,合法音樂下載業者每首歌 99 ¢,提供音樂下載者一合法、便利之替代選擇。

在第一波訴訟後,美國最大之線上商店BuyMusic.com,稱其網路流量增加了 30%。

直到2004 年四月,17%的音樂下載者稱其使用合法之付費軟體。且願意付費下載之比 率從16%提高至 19%。直至 2004 年七月,付費下載者以自 iTune 下載超過一百萬首音 樂24

四、為全面起訴揭開序幕

RIAA 之起訴策略,對於其他著作權人利益團體,具有指標性作用。蓋對潛在之消 費者起訴,可能面臨極大社會輿論壓力,並產生嚴重反效果。若RIAA 之訴訟策略未能 收其預期成效,其他著作權人團體亦將避免投入此訴訟之戰場。

但MPAA 在 2004 年,雇用了 RIAA 起訴時之律師,對 200 名使用者起訴,展開了 MPAA 之第一波對使用者之訴訟。IFPI 亦在德國、義大利及丹麥,對於網路使用者展開 跨國之訴訟。

各種著作權人利益團體紛紛對國內外之網路使用者起訴,其來有自。蓋網路跨國之 特性,使得使用分享軟體者,其分享檔案之範圍及於全球。而同樣之分享軟體,可用以 分享音樂、電影、或軟體,使得各種著作權人利益團體需團結一致,合力打贏此場全球 性之網路著作權戰爭。唯有將全球之網路盜版率完全杜絕或降低,著作權人之利益始能 完全確保。

RIAA 之起訴,帶來立即之成效,使得其他著作權利益團體支持以訴訟防止侵權,

22 See Bergen, supra note 19,at 201.

23 RIAA 對學生之訴訟,包括在 2003 年,對 150 位學生提出告訴、2004 年對 89 位學生提出告訴。被訴 學生之共同特徵,在於其均分享大量之音樂檔案,平均每人高達837 首。雖然法定罰金額係每首$750 美 元、最高可罰$150,000 美元,但其平均和解金為$3000 美元。在此波訴訟後,統計顯示受訪者承認自己有 網路下載音樂之比率由52%大幅下降至 28%。See Groennings, supra note 21, at 581-582.

24 Id. at 585.

整合其人力、物力,為全面性、跨國性之著作權訴訟,揭開了序幕。

第二款 對使用人訴訟之弊害 一、檔案分享趨於隱匿

雖然檔案分享之比率在訴訟之威嚇下已有降低,但卻仍穩定回升,訴訟策略並未能 完全杜絕檔案分享之行為。

根據加州大學及聖地亞哥超級電腦中心之研究指出,雖然訴訟有效降低被訴者之檔 案分享流量,但整體檔案分享之流量並未降低,網路下載者僅是單純的改用其他分享軟 體,並未停止檔案分享之行為25

檔案分享者之遷移過程,可從Napster 被訴後,轉移到較隱匿之 Gnutella。在使用 Fast Track 之 KaZaa 被訴後,檔案分享者即轉移到 BitTorrent。由網路之流量顯示,有越 來越多檔案係以較難以偵測之方式傳送,而BitTorrent, eMule,及 iMesh 之使用者數量均 有顯著之成長。

二、分享軟體趨於複雜

RIAA 之訴訟雖遏止了部分分享軟體之使用,但除迫使檔案分享者更換軟體外,卻 亦促使分享軟體發展更趨於複雜,增加反制措施,防止RIAA 之追查,增加著作權人起 訴之困難。

例如Morpheus、KaZaa Lite 及 Shareaza 軟體即提供使用者分辨著作權人「釣魚網站」

之方法。Morpheus 也提供使用者連接到公眾伺服器之功能,使得 RIAA 無法查出使用者 所用之IP 位址。

三、著作權團體形象受損

或許著作權人採取興訟之最大缺點,在於其社會形象大損。姑且不論其對潛在顧客 起訴之利是否大於弊,不分合法或非法之下載者,均不支持著作權人訴訟之策略。而極 端之訴訟個案,亦常引發社會觀注,而屢屢成為著作權團體免費之負面宣傳26

且相當多網路團體及法律團體,對於此訴訟策略均公開表示批評與反對。許多網路

25 Id. at 587.

26 RIAA 之訴訟常發生亂槍打鳥或張冠李戴之情形。例如,RIAA 認一名教授涉嫌分享 2000 首音樂,卻 對一名從未安裝分享軟體之雕刻家起訴。又如,RIAA 亦起訴一名老奶奶,指稱她涉嫌分享嘻哈及搖滾樂,

最後認錯撤回告訴。此外,RIAA 對一名住在組合屋之 12 歲女童之父母起訴,亦引發輿論之不滿。See Id.

at 590.

團體認為網路不應受到政府或法律之過度管制,而以著作權法對網路分享者起訴,無疑 過度限縮網路科技之使用。其中如E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及 Public Citizen,直指 RIAA 之訴訟,縱有利益,亦不會實質反應給著 作人、改善創作環境,或鼓勵未來之創作。其亦教導社會大眾,若收到RIAA 之搜索票 及訴訟上之應注意事項,以抗拒RIAA 之訴訟策略。

第三項 訴訟成效與著作權社會規範之關係

有學者指出,現今普遍分享著作物之社會規範,其原因雖然複雜,但是唱片業者營 業模式之僵化、與創作者之關係不佳、想法與消費者之需求落差太大,均是促成檔案分 享蔚為風潮之原因。對於著作權人訴訟策略之成效,其認為,訴訟對於教育社會大眾正 確之著作權概念,實益不大,亦無法改變社會普遍分享、下載之著作權社會規範27

另有學者認為,訴訟之成效,需區分該相對人是否已有分享檔案或使用P2P 之經 驗。對於已有分享檔案或使用P2P 軟體之網路使用者,因其已對著作權人存有負面印

另有學者認為,訴訟之成效,需區分該相對人是否已有分享檔案或使用P2P 之經 驗。對於已有分享檔案或使用P2P 軟體之網路使用者,因其已對著作權人存有負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