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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太平洋戰爭前後時期影劇政策想像的「大眾」

第二節、 戲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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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養,以利於後方戰略資源上的持續貢獻。整體而言,三○年代前的取締,以警 察的臨場判斷為主,此後隨著電影市場的逐年興盛,針對影片本身的檢閱與細目 實行逐年加重;四○年代後則除臨場檢閱外,於上映前還需經過嚴格的影片檢閱 程序,不符合檢閱法規內容者,在上映前即被切除,甚至禁止放映。

殖民官方一邊消極禁止不合政策需求的影片,一邊積極獎勵具備政策宣傳效 果之影片。「活動寫真フイルム檢閱規則」第九條規定,官公署或公共團體其所 有相關影片之檢閱申請,免除檢閱手續費;而官公署或公共團體以外者,所有關 於製作優秀的教化、學術研究、時事、宣傳、紀錄片等認定為專為公益放映者,

其申請同樣免除手續費,文部省、其他官署選獲優良映画獎之電影亦相同。意即 在總督府情報課下「臺灣映畫協會」拍攝的影片,可免除檢閱申請費用外,其餘 電影製作業者若能拍攝符合國策宣傳的影片或紀錄片,或是發行業者發行內地官 方選定的優良教化片,亦可免除相關檢閱手續費,積極引導非官方的電影業者拍 攝或發行有助於政策宣傳的影片。

第二節、戲劇政策

皇民化時期臺灣的戲劇處於嚴格的管控制度中,包含劇團、劇院、劇本、演 員,都成為殖民官方監控的對象,將戲劇納入於戰爭政策脈絡中,針對違反政策 利益之處做出嚴厲的批評與檢視。在積極鼓勵面上,藉戲劇統制組織將各商業劇 團及劇院整合進入官方一元統制體系,另一方面以挾教育、行政整體資源的奉公 組織為基礎,提出素人演出的青年劇型態,並深入各鄉村進行移動演劇,積極宣 揚戰爭策略;在戲劇軟硬體層面上則提出演劇學校、國立劇場的概念,並希冀達 成強調國民整體、國家利益,以民眾為主體的「國民演劇」。

如同電影政策,皇民化時期的戲劇政策亦可分為消極的禁止與積極的鼓勵兩 方面,其發展脈絡如同電影政策一般,也是承襲自日本內地的演劇政策而來,並 加以調整殖民地的特殊性,以適應殖民當地情勢。在消極禁止的政策面上,除卻 原先三○年代中期持續進行的舊劇漸禁政策,已逐漸限縮原舊劇生存空間,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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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三○年代末遭到殖民官方全面禁止;其後於 1942 年全面實施劇本檢閱制度,

所有上演劇本必須經過官方嚴格的審查,確定無損皇民思想,甚或有益戰爭施策 後,始得正式於舞臺上搬演。

一、舊劇漸禁

1933-1936 年間臺灣劇院一直持續增加,顯示著臺灣進劇場觀劇人口,隨著 經濟穩定而逐年上升,此時期同時也是歌仔戲逐漸取代中國來臺戲班,在劇院日 漸興盛的時期。早在三○年代中期,各州廳管內就有批評舊劇的聲浪,並認為應 提出改善,向日本精神邁進,對舊劇採取漸禁主義。32同時期各州廳也提出加強 取締改良劇並鼓勵青年劇的政策,甚至有禁止舊劇的激進主張。

1937 年「臺灣劇」成為國民精神總動員改善的目標事項,各地戲劇改善如 台北州海山郡部落振興會禁止本島歌劇及類似的演劇、新竹州民風作興委員會要 求改善戲劇內容、台南州限制支那舊劇上演等施政,因有政策依據而逐年增加,

1938 年文教局社會課編列的模範部落事蹟中,舊劇廢止佔極大比例,以此作為 各地施政的標準,官方的意圖明顯。除了直接禁止舊劇演出的政策外,伴隨著 1938 年間的「寺廟整理運動」33,一連串撤廢寺廟、燒毀神像、改廢年中行事的 運動,造成台灣社會嚴重的宗教迫害,並連帶衝擊以神廟活動為主要演出場所的 舊劇,也因此逐漸失去生存空間,許多劇團紛紛轉型或轉行,改演改良戲或經營 賣藥團。34

石婉舜研究中更指出,三○年代中後期,舊劇在各地被禁的程度與方式皆有 不同,有改善臺灣劇、加強檢閱臺灣劇、單禁外臺戲、單禁歌仔戲、除申請通過

32 《臺中州管內概要及事務提要》,1935-1936 年

33 關於寺廟整理運動各地情況不一,其中以新竹州中壢郡表現最積極,要求各寺廟、齋堂、神 明會、祖公會等宗教團體捐出財產設立教化團體,並銷毀神像,其後並擴及新竹州各郡。然 總督府認為此政策過於激烈恐刺激民心,後下令禁止。詳見何義麟,《皇民化政策之研究─日 據時代末期日本對台灣的教育政策與教化運動》,頁 102-103,中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1986 年

34 以上資料蒐集參閱石婉舜〈「黑暗時期」顯影:「皇民化運動」下的臺灣戲劇(1936.9~1940.11)〉,

《民俗曲藝》NO.159,頁 17-20,2008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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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禁止臺灣劇,以及全面禁止臺灣劇等不同方式,各地方在戲劇政策執行上具差 異性,而國民精神總動員改善臺灣劇之政策,實際執行上卻具「漸禁主義」的實 質,到 1939 年間文教局長島田昌勢強調日常風俗習慣上「禁止或停止那些有違 日本精神之發揚者」,正式透露出舊劇全面禁止之意。35自此之後,在政策強硬 取向之下,舊劇在市場上失去生存空間,被新劇(包含由歌仔戲轉型的改良戲)

取代,甚至是逐漸轉移至電影,造成四○年代電影人口逐年增加至超越商業劇場 上的戲劇人口。

二、劇本檢閱政策

臺灣的戲劇檢閱制度,由 1920 年臺中地方律令中規定的「演藝觀物其ノ他 興行取締ニ關スル件」可知,當時取締的重點還在有關革命思想及猥褻性,而取 締的標準則因各臨場取締人員而參差不齊。36而實際上針對「劇本」進行檢閱,

直至 1942 年 4 月 14 日公布的「腳本及臺本檢閱規則」中才出現,「腳本及臺本 檢閱規則」第二條規定戲劇腳本或演藝的臺本,在接受檢閱時須將具有下列事項 之腳本或臺本二部,送與台灣總督申請:37

一、申請者的住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法人所在地及其名稱、主要事務 所所在地、代表者的住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類別及標題 三、幕數及場數

四、作者名(翻譯或改編,附記相關原著及原作者名)

五、冊數及各冊的頁數

六、前項各號揭示之外,認為有必要時,需添附與腳色中的事件有利害關

35 參閱石婉舜〈「黑暗時期」顯影:「皇民化運動」下的臺灣戲劇(1936.9~1940.11)〉,《民俗曲藝》

NO.159,頁 17-23,2008 年 3 月

36 三澤真美惠《殖民地下的「銀幕」 臺灣總督府電影政策之研究(1895~1942 年)》,頁 61,台 北:前衛,2002 年 10 月

37 此處所稱的「腳本」即劇本,「臺本」即演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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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者的承諾書。

非國語之腳本或臺本需附翻譯。

1942 年 4 月 14 日同時公布相關行政上訓令「腳本及臺本檢閱規則取扱規程」, 其中第一條規定,有關腳本或臺本,有下列各項情事者禁止上演:

一、冒瀆皇室尊嚴之虞 二、損害國家威嚴之虞 三、阻礙外交親善之虞

四、對教育產生不良影響之虞 五、誘導助成犯罪之手段方法之虞 六、涉及嫌惡、卑猥或慘酷之虞 七、涉及顯著低劣卑俗

八、前列各項外,認定有危害公安或風俗之虞

由上可知,劇本檢閱需將包括申請人、作者的個人資料一併呈報,檢閱申請者為 劇團,在檢閱劇本之際添附演出意圖及作者的上演承諾書。38劇本檢閱是全國性 統一的制度,官方在腳本檢閱的同時,也進行劇團及演出者的審查與登錄,而其 主要檢閱重點,則是官方認定的違反皇民化思想與涉低劣卑俗之劇情等情況,與 前述電影檢閱規則相較,禁止內容相似,然劇本檢閱的法規在文字敘述上較電影 涵括性廣,可解釋程度較大,賦與檢閱官自行判斷的程度也較高。此點與戲劇本 身現場演出的「活」的戲劇特性相關,與電影不同的是,劇本只是戲劇演出的一 環,劇場、演員、觀眾、後場等各種因素皆會影響戲劇的演出效果,劇本檢閱僅 是在前置階段進行審核,演出情況也需靠檢閱官自行想像,因此賦與其較高的解 釋權,當實際演出時尚有臨場檢閱存在,現場判斷演出是否違反檢閱規定。在劇

38 大笹吉雄,《日本現代演劇史(昭和戦中篇 I)》,頁 253,東京:白水社,199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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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檢閱制度下,戲劇在前置階段即已受到官方控管,違背官方政策思想者即遭刪 除甚或禁演,而實際演出時尚有現場取締,以確認演出內容與劇本是否相符。

三、劇團與劇場統括

日本內地相對於《映畫法》的實施,《演劇法》則一直到終戰皆無法正式實 施,相比電影所需的龐大資本限制與製作公司數量較少較易控制的特性,演劇以 其長期持有前近代的各種要素,難以在「依法整備」這種近代體制下受到抑制。

實際情況則為演劇涵括範圍太廣,除大劇場外,尚有許多各地巡迴的小劇場,以 一網去覆蓋是相當困難的。39在內地雖然演劇的一元統制政策進行緩慢,但以「日 本演劇協會」為主的半官方機構卻一直持續推行著《演劇法》的提案,直到 1944 年可以說《演劇法》以各種細目法方式達到部分實施,最早是在映畫法公布之前,

1939 年 3 月 31 日內務省警保局就曾提出「演劇的淨化與統制」,傳達如下的議 案要項:

一、為給予農村娛樂之目的,與計畫健全地普及低廉入場費的農村演劇,

以村莊戲劇的淨化為努力

二、組織巡迴演劇團,宣傳國民精神總動員運動等 三、施行歌舞伎的保存與新劇淨化

四、計畫統一腳本檢閱 五、新設國立或公立劇場

六、創設演劇研究所,計畫舞台裝置、演技、演出、腳本及其他相關提 升一般演劇之事

當時作為戰時下的演劇統制之一環,國立劇場的構想浮現,並且考慮創設統合的

當時作為戰時下的演劇統制之一環,國立劇場的構想浮現,並且考慮創設統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