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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批評行為研究

2.2.1 批評的定義

批評的研究目前正處於發展階段,因此對於批評的界定仍有模糊、不明 確的地方,學界也尚未達成共識(Pang,2010)。大體而言,學者們定義批 評的方式可以分為範疇放寬、辭典釋義和條件預設三種類型,以下將分別進 行論述。

(A)範疇放寬

朱湘燕(2004)為了研究的需要,擴大了批評言語行為的範圍,將責問、

抗議、譏諷、辱罵納入批評的範疇中;House & Kasper(1981:159)則認 為批評因為和抱怨一樣,論及已發生的事件(post-event),且該事件會使說 話者的利益受損,因此將其視為廣義抱怨的一種。這樣的定義方式,雖有其 便利性,但卻没有考量到批評的本質以及它和其他言語行為的差異,模糊了 它們之間的界線(Pang,2010),容易使分析產生偏頗,一定程度影響了研 究的成果。

(B)辭典釋義

Tracy 等人(1987)與 Hoang(2007)以英文辭典11中批評一詞的詞義定

11 Hoang 參照的是 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1992)、Oxford Learner’s Dictionary(2002)、Cambridge Advanced Learner’s Dictionary(2003);Tracy 等 人的則為 Webster’s New Twentieth Century Dictionary Unabridged(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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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批評,將批評視為「找出某人的錯誤、表達你對某人/某事的不認同、抑 或你不喜歡或認為該事物的某部份出了錯」的行為。在漢語批評言語行為的 研究中,也有學者採用相似的定義方法:辛雪艷(2008:31)根據中文辭典

12對批評的解釋,將批評定義為「是對他人錯誤、過失、或缺點提出自己的 意見和看法,是對他人的否定評價」。採用類似說法的還包括施雪芹(2009)、 孫媛與徐科(2010)等,可說是目前探討漢語批評言語行為研究中最廣為流 通的界定。

上述沿自辭典的定義雖然大體呈現出人們對批評一詞的普遍認知,但卻 不適宜用作批評言語行為的定義,這是因為單以語義定義批評,没有考慮說 話者的目的與話語本身的語用功能,會使定義顯得籠統,難以看出批評作為 言語行為的根本與特性。另外,一般辭典的解釋很容易陷入循環論證的模式 中(Wierzbicka,1987),如:「批評」是對他人的否定「評價」;「評價」是

「『評估』人、事、物的優劣、善惡美醜、或合不合理」(現代漢語詞典,2005:

1055);「評估」則指…,以致特定的概念難以釐清。而詞語本身若具有多重 意義,更會使定義變得不明確,如「對缺點和錯誤提出意見」這樣的定義便 是帶有歧義的,因為「意見」同時蘊含「不滿」的成分,讓批評與抱怨的界 限變得不清楚(Pang,2010:6)。

(C)條件預設

如前所述,Wierzbicka(1987)認為傳統辭典中過於簡略的說明並不能 真正解釋批評這類同時充當言語行為的動詞(speech act verbs),為此 Wierzbicka 主張從語用學的角度切入,將批評這一行為的構成要素轉化成語 義成分,再經由幾個單句表述它的概念:

(i) S 在想著 H 所做的 A13

12 辛雪艷參照的是《新華字典》(1996);Chen 的則為《現代漢語詞典》(2002:962)

13 原文以I指說話者、X 指聽話者、Y 指行為表現;本文為求統一,改以 S 代表說話者、

H 代表聽話者、A 代表行為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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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S 認為 Y 有某些不好的地方可以提出來。

(iii) S 認為 S 有充分的理由這麼說。

(iv) 因為 H 做了某事,所以讓 S 看到了一些可以指出來的問題。

(v) S 這麼說是因為 S 想讓人們知道自己是怎麼看 Y 的。

(vi) S 臆測有人會因為自己這麼說而做得更好。

Wierzbicka(1987:155-156)透過上述六個句子,指出批評的預設條件、對 象、目的與功能。綜其所述,可知 Wierzbicka 認為說話者之所以實施批評,

是因為聽話者的言行存在問題,且自覺有說出的理由與必要,為此想要表達 自己的看法,同時也相信自己的話語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Nguyen(2005:110-111)隨後以 Wierzbicka(1987)的觀點為基礎進 一步擴充,明確列出說話者實施批評前預設的四個條件:即(i)說話者以 自己的價值觀或一套他認為和聽話者都須依循的社會規範為標準,認為聽話 者的行為或選擇是不恰當的;而(ii)這行為或選擇可能會對聽話者或一般 大眾(非說話者本身)帶來不利的後果,所以(iii)說話者對此感到不認同 並迫切想要透過話語讓對方知道自己的看法;(iv)說話者認為自己的批評 可能會改變對方未來的行動或抉擇,同時相信自己若不進行批評,聽話者將 不會作出改變或就目前情況找出補救的方法。相較於 Wierzbicka,Nguyen 更明確地指出批評的特質。他認為在施行批評時,說話者是以自己或社會的 價值規範作為衡量標準的,同時是基於聽話者或社會大眾的利益,認為自己 有表達的必要性,因此才對聽話者的言行提出負面的看法,希望能藉此影響 對方之後的行動。

上述兩位學者是以說話者的角度探究構成批評的先決條件並以此界定 批評的。相較於「範疇放寬」、「辭典釋義」兩種定義方式,這種做法較能 彰顯批評作為言語行為的特質,為此更適用於語用的研究。是故本研究將以 2.1.1 節介紹的 Searle(1969)言語行為構成條件為框架,結合 Wierzbicka

(1987)和 Nguyen(2005)兩位對批評的分析,擬定本文對批評的定義,

20 請參見【表二-5】。

【表二-5】:批評的構成條件

條件名稱 說明

(A)命題內容條件 S 言及 H 過去所做且有問題的 A。

(B)預備條件 S 認為 H 的 A 不符合 H 或一般大眾的利益。

(C)誠意條件 S 以自身價值觀或社會規範為標準,不認同 H 所做的 A。

(D)根本條件

i(i)S 要告知 H 他不認同 H 所做的 A。

(ii)S 希望自己的話語會影響 H 未來的行動。

注:S=說話者,H=聽話者,A=行為表現

從【表二-5】批評構成條件裡一再出現「有問題、不符合、不認同」等 的負向語彙可知,批評在本質上是一種缺乏感激或欣賞的行為,因此 Brown 與 Levinson(1987)將批評視為傷害聽話者積極面子的行為(見【表二-4】)。

但是,在實施批評時說話者亦有影響聽話者未來行動的意圖,是故本文認為 批評不僅會對聽話者的積極面子造成傷害,它同時亦會威脅對方的消極面 子。然而,批評雖具有面子威脅性,但說話者為了維護自身或社會的準則,

認為自己仍有表達個人信念的必要性,故而冒著可能冒犯對方的風險說出負 面的評價,藉此揭示了自己對命題所抱持的信念,所以 Searle 與 Vanderveken

(1985)又將批評歸為斷言類的言語行為(詳見 2.2.1 節)。

綜合前述學者的看法,本文將批評界定為:說話者以自身或社會價值觀 為標準,認為聽話者的言行不符聽話者或大眾的利益而不能認同,因而給予 對方負面的評價。其實施的目的在於表達自己的看法並希望能影響聽話者未 來的行動,是斷言類的言語行為,亦是一種嚴重威脅聽話者面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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