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882 F.2d 1556, 11 U.S.P.Q.2d 1750 日期:1989 年
壹、案情摘要
1982 年,Hewlett-Packard Company(以下簡稱 HP)之競爭者 Bausch & Lomb Incorporated(以下簡稱 B&L),因為其發現 HP 的產品中包含了第 3,761,950 號 專利(以下簡稱’950 專利)之技術,因此由專利權人手中取得’950 專利。B&L 發現,’950 專利的第 1 項申請專利範圍所定義之範圍太寬鬆,因此希望針對 HP 產品之規格而將該申請專利範圍的範圍縮小。
B&L 外聘專利律師 Jobe 負責變更申請的工作。Jobe 根據’950 專利及 HP 產 品之規格,起草專利重新申請書。Jobe 宣稱’950 專利因為原發明人或是其律師 有疏忽,所要求的權利比該有的權利較狹窄,以至於該專利部份或全部無效。Jobe 保留了原來的 9 項申請的專利範圍(重新申請中的第 1-9 項),再加上 3 項新的 申請專利範圍(重新申請中的第 10-12 項)。此時,發明人 Yeiser 已經過世,申 請’950 專利的律師 Lawrence Fleming 也退休,但 Jobe 未與 Fleming 聯繫過。
變更申請案被美國專利標局(Patent and Trade Market Office,以下簡稱 PTO)
拒絕,原因是「缺乏較狹窄範圍的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並沒有錯誤,且重新申請 案中並沒有指出發明人或是原專利申請律師是如何引起與發生錯誤,原律師的供 述可能比較合理。
根據 PTO 的拒絕理由,於是 Jobe 及 B&L 內部的法律顧問 Howard Robbins 先後以電話與面談的方式與 Fleming 接觸,其後 Fleming 憑其回憶簽下了兩份具 結書。在第一具結書中,Fleming 宣稱,他與發明者的接觸有限,也沒有人提供 足夠的幫助或指導;Yeiser 僅寄給他一份簡短的備忘錄,告知他該在權利要求中 寫些什麼。Fleming 整理一些原始資料,準備和 Jobe 討論,但 Jobe 未曾加以理 會。
在第二份具結書中,Fleming 宣稱他僅使用約兩小時的時間,看了以發明所 做出的粗略模型;根據這樣的觀察,Fleming 獨自決定了申請專利範圍的內容。
Robbins 回覆 PTO,而主張「Fleming 的行為是未完全瞭解那項發明」。PTO 重新 考慮 B&L 的供述,及 Fleming 的兩份具結書,而准許了重新申請的 12 項申請專 利範圍,專利案號第 Re.31,684 號(以下簡稱’684 專利)。
當’684 專利快要生效之際,B&L 譴責 HP 侵權。HP 即舉出若干先前創作,
向 PTO 申請重新審查’684 專利第 1、2 及 10-12 項申請專利範圍的專利要件。
在上述事件發生的同時,HP 獲得了 Fleming 記錄 1970-1973 年活動的記事 本。這些記事本顯示,在申請’950 專利時,Fleming 與 Yeiser 及他的老闆常以電 話、面對面、及其他方式聯繫,且未曾中斷過。這些事件顯然與 Fleming 之回憶 有所不同,並激起 HP 以不公平的引導為由,進行侵權行為的抗辯。
經過一番爭辯後,聯邦地方法院北加州分院(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認為 B&L 涉及不公平的引導,且重新申請有瑕疵,故判 定’684 專利的 12 項權利要求全部無效。但聯邦巡迴法院對此判決有不同的意見。
貳、法律問題
因為重新申請有瑕疵,所加入的申請專利範圍第 10-12 項是否有效?而由 原’950 專利所帶入之第 1-9 項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有效?
參、法院判決
(一)雖然地方法院認定「B&L 涉及不公平引導」,但巡迴法院撤除地方法 院所裁定之「B&L 涉及不公平引導」。
(二)巡迴法院認為新加入的第 10-12 項申請專利範圍無效,而由原’950 專 利所帶入’684 專利之第 1-9 項申請專利範圍,仍然有效。
依據先前判例,巡迴法院將該案發回地方法院重新審理。
肆、判決理由
(一)雖然地方法院認定 B&L 在事前是有預謀的忽略、也不在乎與真實情 形的差異、及缺乏公平求證,但地方法院沒有找到 B&L 企圖誤導 PTO 的證據,
不能因此判定 B&L 涉及不公平的引導。
(二)根據專利法第 251 條得知,專利權人在有錯誤之情形下,可以重新申 請專利,但該錯誤不能具有欺騙的企圖,且不能加入新的內容。B&L 所送交地 方法院之口供書的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這足以推翻 B&L 的兩份口供書,但不 能認為 B&L 有欺騙的企圖。因此,巡迴法院僅認為第 10-12 項申請專利範圍無 效,而第 1-9 項權利要求仍然有效。
伍、評析
如果 B&L 涉及不公正引導的罪狀成立,則法院有權判定’684 專利的全部申 請專利範圍皆不可執行。如果不是,則’684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的有效性,再做進 一步的討論。
(一)關於不公平引導之討論
不論是新的專利申請或是重新申請,如果申請人有不公平引導之情形成立,
就會使整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無效,而不僅僅限於與「受不公平引導影響之申 請專利範圍」。如果此種情形發生在重新申請時,法院不會區分那些申請專利範 圍是新加入的,那些是原專利就存在的申請專利範圍,都會被判無效97。
判定不公平引導必須發現有誤導或欺騙 PTO 之企圖。通常這種企圖僅能從 該案所處環境之事實(circumstantial evidence)去推論98。雖然法院可以認定「嚴 重疏忽是一種環境之事實」,因而做出具有誤導企圖的推論。但是「嚴重疏忽」
所涉及的範圍太廣泛,不能將所有發生嚴重疏忽的個案,而認定其就是不公平的 引導,這完全視當時的環境而定,例如被引導行為可歸咎於該疏忽的特性與程 度、提供證據的可信度等。
在上訴案中,B&L 主張地方法院對於法律之適用不當。其中所謂的不當是 指「不能因為申請人有嚴重的疏忽,就認定其有不公平引導的情形」。巡迴法院 認為地方法院並未找出 B&L 誤導 PTO 的證據,因此不能判 B&L 涉及不公平的 引導,除非地方法院能在發回重審中,找到確切的證據。
(二)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 10-12 項有效性之討論
專利權人在專利有錯誤的情形下,可以提出專利的重新申請,依 Wilder 案 所解釋的99,證明該錯誤的口供書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第一、 必須陳述專 利是有瑕疵的、部份無法執行與無效、規格或是圖形之錯誤、或因為專利權人所 要求之權利較廣或較狹於其所應該要求的;第二、申請人所宣稱造成專利瑕疵、
不可執行、無效之錯誤,不具有欺騙的企圖。
97 請參考以下判例:1. Kingsdown Medical Consultants, Ltd. v. Hollister Inc., 863 F.2d 867, 876-77, 9 USPQ2d 1384, 1392 (Fed.Cir.1988)、2. Kearney & Trecker Corp. v. Giddings & Lewis, Inc., 452 F.2d 579, 594, 171 USPQ 650, 662 (7th Cir.1971) cert. denied, 405 U.S. 1066, 92 S.Ct. 1500, 31 L.Ed.2d 796 (1972)。
98 請參考以下判例:Klein v. Peterson, 866 F.2d 412, 415, 9 USPQ2d 1558, 1560 (Fed.Cir.) ("circumstantial evidence may permit an inference of intent"), cert. denied, 490 U.S. 1091, 109 S.Ct.
2432, 104 L.Ed.2d 989 (1989)。
99 請參考以下判例:In re Wilder, 736 F.2d 1516, 222 USPQ 369 (Fed.Cir.1984), cert. denied, 469 U.S. 1209, 105 S.Ct. 1173, 84 L.Ed.2d 323 (1985)。
從字面上解釋,如果是「專利權人之申請專利範圍較廣或較狹於其所應該申 請的」,這意味著在重新申請中,申請人將改變申請專利範圍所包括的範圍。且
「較狹」一詞之使用,是指原申請專利範圍的範圍較小,在重新申請中將擴大此 範圍。100
B&L 宣稱「原專利人之申請專利範圍比該有的權利較狹窄」,B&L 應該做範 圍更廣的權利申請。但相反地,B&L 卻依原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加入了 3 項 較狹窄的申請專利範圍。因此,如果觸犯了第 10-12 項申請專利範圍,也一定會 侵犯第 1 項申請專利範圍。且 B&L 並未宣稱第 1 項申請專利範圍是無效的、無 法執行的、或是有瑕疵的,因此在第 1 項申請專利範圍是有效的情形下,根本不 需要第 10-12 項的申請專利範圍。
如果從另一個角度來解釋 B&L 所謂的「原專利人之申請專利範圍比該有的 權利較狹窄」,可能是指申請專利範圍的項目太少了。由 Weiler 案101裁判理由來 看,重新申請並不是解決申請問題的萬靈丹,也不是給申請人第二次申請的機 會。雖然 B&L 認為在申請’950 專利時,可能忽略了這些申請專利範圍(第 10-12 項),而這種忽略絕不僅僅是專利法第 251 條所謂的瑕疵等,並不構成重新申請 的理由。
關於申請重新的第二項要求,申請人顯然地無法達成此要求。重新申請之專 利中所謂的錯誤是指因忽略、意外所產生的錯誤。如果 Fleming 口供書所陳述的 都是真實,就可以指出當時因忽略而使某些申請專利範圍漏列是一項錯誤,而後 引起重新申請的需求。但事實上,由 Fleming 筆記本可以看出,B&L 所宣稱產 生錯誤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所以缺乏重新申請的基礎。
(三)關於申請專利範圍第 1-9 項有效性之討論
雖然已有先前判例指出,當重新申請之供述未合乎規定時,所有的申請專利 範圍皆被判無效102,但此與本案的情形不同。從長期所保持的觀點來看,重新申 請中加入之新申請專利範圍被判無效時,不必然使由原專利帶入之申請專利範圍 無效。許多判例都顯示出,在新加入申請專利範圍被判無效時,原有的申請專利 範圍仍繼續有效103。在 1883 年 Gage 案中104,最高法院認為當原專利之申請專利 範圍重複且獨立的出現在重新申請案時,不因為重新申請之不適當,而損傷原專
100 請參考以下判例:1. In re Wesseler, 367 F.2d at 847, 151 USPQ at 346、2. In re Handel, 50 C.C.P.A. 918, 312 F.2d 943, 945-46 n. 2, 136 USPQ 460, 462 n. 2 (1963)。
101 請參考以下判例:In re Weiler, 790 F.2d 1576, 229 USPQ 673 (Fed.Cir.1986)。
102 請參考以下判例:Riley v. Broadway-Hale Stores, Inc., 114 F.Supp. 884, 98 USPQ 433 (S.D.Cal.1953)。
103 請參考以下判例:Cleveland Trust Co. v. Thomas, 1 F.Supp. 917, 920 (D.Mass.1932)
利的有效性。1947 年 Foxboro 案中105,巡迴法院認為,不論申請人是否有正當 之理由重新申請專利,也不因為要接受重新申請而需聲明放棄原有之專利,而使 得由原專利帶入之申請專利範圍無效。
專利法第 253 條陳述:在沒有欺騙的企圖下,專利中的某項申請專利範圍被 判無效時,不必然使其他的申請專利範圍也歸於無效。這條規定並不排除,如果 在重新申請中具有欺騙之意圖,會影響整個申請專利範圍。
聯邦地方法院北加州分院在沒有掌握到 B&L 有欺騙 PTO 之意圖的直接證據 時,不能判定由’950 專利帶入’684 專利的第 1-9 項申請專利範圍無效,僅能因重 新申請之理由不能成立,而判定新加入之第 10-12 項申請專利範圍無效。
依據美國專利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凡專利具有瑕疵從而使全部或一部份 無效或無法執行時,專利人得提出變更申請(reissue)。但在主觀要件方面,其專 利瑕疵的發生必須是由「不具詐欺意圖的錯誤」 (through error without any
依據美國專利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凡專利具有瑕疵從而使全部或一部份 無效或無法執行時,專利人得提出變更申請(reissue)。但在主觀要件方面,其專 利瑕疵的發生必須是由「不具詐欺意圖的錯誤」 (through error without 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