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33 F.3d 1526, 31 U.S.P.Q.2d 1545 (Fed.Cir. 1994) 日期:1994 年
壹、案情摘要
Kurian Alappat 設計了使在示波器(oscilloscope)的螢幕上所出現的圖像為 平滑曲線的一個方法,也就是發明了新的數學公式與演繹法(algorithm)使得 示波器的顯示方式得以把點的顯示變成了線的顯示,而且線條相當穩定而沒有 波動與雜音。
Alappat 的發明為在指狀示波器中創造平滑波形顯示,與設計方法有關。示 波器的螢幕是陰極射線管(CRT)的前端,它像一根電視顯像管一樣,其螢幕 在操作時,提供在垂直縱列和水平相交像素的排列成陣式或光柵(raster),一 個像素是可以把一個電子束指向螢幕上的一個點,例如電視。排列成陣式方面 的每一個縱列都表示一個不同時期,並且每一列都表示不同量級。使示波器的 輸入信號樣品和數字以提供波形資料序列,在序列的每一個連續元素都一個連 續更晚的時間表示波形的量級。然後這個波形資料序列存儲成資料。因為一個 陰極射線管螢幕含有限定數目的像素的,迅速提升和落下可能看來中止,造成 失真的波形。此外,"干擾" 的存在當數值之間輸入信號的量級用兩個橫列的升 級表示時能夠使波形的部分在鄰接像素橫列之間振盪在輸入信號中。
為了克服這些效應,調節中心點有的像素的照明強度表示這個波形編寫的 每一個向量,Alappat 的發明使用一個反產生假頻的系統調和向量的軌跡。每一 個像素的強度從向量的軌跡取決於每一個像素中心點的距離。使用這個反產生 假頻的技術可除去任何表面的不連續性,從而給出一個平滑不斷的波浪形式出 現。
發明本身是一套演繹軟體程式,應用範圍很廣,除了示波器外,亦可以用 到電腦顯示器、電視、雷射印表機及印刷機器上,一般的電腦或微處理器均可 以用來使用執行此種演繹法。Alappat 將其發明遞送專利局申請專利,而審查員 將其申請案予以駁回,並沒有給予專利權。爾後專利複審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 BPAI)召集了八位專利與商標局的官員以及其他四位 的資深管理專員對此發明是否應給予專利重新做了投票表決,結果是五票對三
票同意了審查員將 Alappat 申請案駁回的決定。
因此 Alappat 便向聯邦上訴法院聯邦巡迴庭申請上訴,聯邦上訴法院對此 問題亦感到相當重視,因此針對此聲請案進行了全院審判(en banc),推翻專利 複審委員會的決議,並同意給予 Alappat 此項發明的專利保護。
貳、法律問題
Kurian Alappat 發明了新的數學公式與演繹法使得示波器的顯示方式得以 把點的顯示變成了線的顯示,而且線條相當穩定而沒有波動與雜音,因此欲就 此項發明向專利局申請專利。而發明本身是一套演繹軟體程式,應用範圍相當 廣泛,除示波器外,亦可以用到電腦顯示器、電視、雷射印表機及印刷機器上,
一般的電腦或微處理器均可以用來使用執行此種演繹法。專利上訴委員會認為 此項聲明所涵蓋的範圍太廣,而且排除了他人使用此種演繹方法,因此專利複 審委員會對此項發明是否應獲得專利持否定的態度,不給予 Alappat 此項發明 的專利。
參、法院判決
此案關係專利法上的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影響相當深遠,由聯 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體法官會審(en banc)的結果是給予專利。當然判決的結果如 后:
同意給予專利者:Rich, Circuit Judge、Pauline Newman、Lourie、 Michel、
Placer And Rader。
反對給予專利者:Archer, Chief Judge、Nies。
無意見者:Mayer, Clevenger、Schall。
肆、判決理由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項發明是利用特定的機器(電腦)使用演繹法或 公式,並未排除他人使用演繹法,各應給予其專利。至於其他一般的電腦也可 以用來執行演繹法,不應排除此種發明的專利性。再者,聯邦上訴法院認為在 此一特殊的情況下,電腦裝上了演繹軟體,此一般性的電腦已儼然變成了一個 新型功能的新機器(machine),具有相當的特殊目的存在,因此自然符合專利 給予的條件。
伍、評析
專利法第一0一條對可專利性的規定是清楚和不模稜兩可的意思是任何新 穎且有用的過程與方法、機器設備、製造方式或者任何新穎且有用的改進。
在此案發生之前,就有類似案例出現。在 Diamond v. Diehr 案中60,Diehr 因傳統人造橡膠鑄作會隨溫度、壓力不確定而不能精確決定鑄造時間已固定輪 胎形狀,即利用一種模內溫度計不間斷地探測與輸入電腦,利用 Arrhenius 公式
(ln V = CZ+X)能自動停止已完成之鑄造,並申請專利。專利局以過程不符合
「rasterizer」的不同,Alappat 的聲明是針對 rasterizer 要求獲得專利。「rasterizer」
是根據特定數學操作使資料轉變成其他資料的電路系統元素。Alappat 承認
申請人在其說明書中列舉其發明為特定的操作軟體(specific hardware enablement),因此對於前面原因的分析結論,認為專利複審委員會肯定專利審
60 Diamond v. Diehr, 450 U.S. 175 (1981)。
查員不給予 Alappat 此項發明專利的決定是錯誤的,而判決應給予專利保護。
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理由引起相當的爭議,因為將之前在電腦專利方面所 建立原則打破了。若是依照聯邦上訴法院所判決的理由,從前斤斤計算演繹法 需要與特定裝置結合的原則,變成似乎無關緊要。所謂均等理論,依照專利法 的原理,若兩種發明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使用實質相同的方法以達到實質相 同的結果,則應視為相同的發明,可構成侵害。
在討論電腦程式是否應給予專利保護時,困難之起因在於對電腦程式性質 的理解程度不足。如認為電腦程式必然是有關數學計算、物理現象或自然法則,
則其發明或機器之可專利性會遭到絕對之否定。反之,如果電腦程式可與數學 邏輯演繹法(mathematical algorithm)無必然關係,則其應有方法專利或器械 專利之適格。就算涉及數學邏輯演繹法,但在一定條件下,該電腦程式是否能 涵蓋專利權授與範圍而具有可專利性還有商榷的餘地,然而若涉及數學邏輯演 繹法,但該程式用於某種技術方法或步驟,其不應與數學公式等而視之。我國 各單位強調軟體與硬體結合,且軟硬體均具有新穎性為專利之必要條件,若軟 體具有新穎性、實用性或有技術貢獻,應給予專利保護。
總結此案,提出兩點。首先,這個判決討論的結果使人們能夠從數學中的 公式發現獲得專利。對專利獲得的要件如不同於其他的「新穎性」以及「非顯 而易見性」,會造成往後應用判斷上的困難。如此一來,數學上的專利將比其他 專利容易獲得。此外,專利法現在利用電腦計算數字的方法是不給予專利的,
但是,一台擁有特定計算數字公式方法的電腦是可給予專利的。
第二,大多數接受當這電路系統完成數學操作時,所有數位電子電路系統 並且當特定數學操作是這個相同時都是法令主題內容的爭論都是等價物。在這 樣狀況下,數學專利將造成技術巨大範圍的排外性。若專利局缺乏對這類專利 審查的專業,並在判斷上的標準無法清楚定義,將會造成對未來接續發明應用 申請專利的困擾,也會對技術的進步造成影響。也因此與聯邦上訴法院持相對 立場的法官們認為,若舉例來說,一架鋼琴不會因為演奏蕭邦(Chopin)的曲目 後再演奏布拉姆(Brahms)的搖籃曲,原本的舊鋼琴就會變成了新的鋼琴。也就 是說,一台一般用途的電腦不應該因為裝上了新的演繹軟體而就成為一台新的 機器。
如此的判決會使得往後的技術遭到壟斷,同時增加專利局在審查專利時的 困擾,造成無法做有效而正確的審查判斷。未來有關電腦軟體發明的專利性,
即可能因法院合議庭組成法官不同而定,顯然會造成適法性的問題。從本案及 後續的 In re Trovato 案之發展,聯邦上訴法院對電腦軟體是否符合專利保護的 態度漸為寬鬆彈性,同時此判決也幾乎推翻了 Freeman-Walter-Abele 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