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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攬相關規定對受僱律師離職通知之影響

第三章 我國律師離職相關規定檢討

第三節 受告知權、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權

二、 招攬相關規定對受僱律師離職通知之影響

一、 應適用招攬規定

因為受僱律師離職通知,指受僱律師主動告知當事人其離職或即將離職之資 訊、新任職地點,表示自己仍願意對其提供法律服務等,目的在於獲取經濟利益,

在獲得當事人委任之業務;而告知之對象多屬現有委任關係之當事人,以前處理過 案件之當事人、皆為特定人,符合本文前述學者見解對於招攬之定義。

二、 招攬相關規定對受僱律師離職通知之影響

由於受僱律師離職通知,我國實務上目前並無懲戒案例,本文奠基於現行招攬 規範以及實務案例,進一步分析、推論後,發現現行招攬規範下,對受僱律師離職 通知,依其通知對象之不同,影響如下:

(一) 現委任人

通知「內容」部分,不得為獲得現有委任關係之當事人之繼續委任而為自己提 供法律服務之品質作誇大、不實之陳述,否則有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12 條之規 定。「方式」部分,承上所述,在現行第 12 條第 3 款仍然存在、業務推展規範 2 條 前段理監事會已通過,以及觀察學者之態度,受僱律師作離職通知時,應不得聘僱 業務員為之,另外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較為保險。

(二) 非現委任人

「內容」部分,不得為了獲得以前處理過案件之當事人將來之委任,而對其保 證委任自己必穩操勝券,否則可能構成包攬訴訟;亦不得為獲得上開當事人之將來

委任而為自己提供法律服務之品質作誇大、不實之陳述,否則有可能違反律師倫理 規範第 12 條之規定;另外,若受僱律師對於上開當事人作離職通知時,正巧得知該 當事人,目前面臨法律問題需處理,而巧言引動使其提起訴訟並委任自己為代理人,

則有可能違反刑法挑唆訴訟之規定;又若受僱律師寄發離職通知時,正巧得知上開 當事人面臨法律問題可能涉訟,而用告知該該當事人「若不委任自己則恐會有不利 之後果」之方式,達其委任自己目的,則可能會被認為違反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 之規定。

「方式」部分,同前對現有委任關係之當事人所述,對於當事人作離職通知時,

應不得聘僱業務員為之,另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較為保險。

三、 質性研究

而事實上受僱律師離職通知之內容、方式應如何才不違反上開規定?本文實地 訪談後,歸納受訪者意見如下:

(一) 現委任人 1.通知內容:

本文以美國律師協會 1980 年之 1457 號非正式倫理意見之信函範本430給受訪者 參考後,其意見如下:

(1)單純告知離職事實無違任何規定,且為義務:

「…跟客戶講說『我要離開了,原來的事務所會有人做交接』,我想這是一定要 做的431。」

「…那你離職了,你單純通知他說,我離職了,可能沒辦法繼續處理你的案件,

我認為單純通知這是 OK 喔,沒有犯規吧!我總是要打聲招呼說,我要離開的吧 say bye bye 吧!」

(2)告知新任職地點亦屬容許

「…也可以講我要到哪裡去,也可以呀...他沒有solicit我,他只是告訴我而已呀

430 參見附件一。

431 參見訪談資料(一)。

432!」

(3)不得為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陳述、誹謗原事務所 不應在離職通知之內容表現者,受訪者舉例如下:

「『喂!你如果不跟著我來,可能會對你訴訟的結果有不利的影響喔...』,或 者說..:『哇!你的案子很複雜啊...只有我的 team(指離職團隊)裡面的誰比較懂...

如果留在那裏(原事務所)就完蛋了433!』」

「…那更不用講不可以誹謗原事務所啦!就是我剛剛講的『哎呀老闆太差了』,要 他去消極的去終止委任…,另外不得作不實或引人錯誤的陳述也是啦434。」

2.通知方式:書面為妥,但對於聘僱業務員部分未表達意見

承前所述,受訪者認為,只要通知內容合妥當,不違反倫理,事實上通知之方 式是毋庸設限的。惟其進一步指出,書面通知,較能保障通知內容之妥當性、通知 時點之及時性,進而保障當事人之權利,應採之435

(二) 非現委任人

若屬以前處理過案件之當事人,則非現委任人,而受訪者認為應進一步區分為 受僱律師之當事人或事務所之當事人,而異其處理436

1.當當事人案件所有人屬於受僱律師

受訪者僅言通知內容得積極促使轉委任,未對招攬規範之遵守表達意見;通知 方式似亦不受招攬規定限制437

2.當當事人案件所有人屬事務所

離職後,形同開發新客戶,得作離職通知,惟未對通知內容與方式,是否遵守招 攬規定作進一步之說明438

432 參見訪談資料(二)。

433 同前註。

434 參見訪談資料(三)。

435 參見前揭註 352,353。

436 參見前揭註 344。

437 參見前揭註 357,358。

四、 小結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我國律師認為:

(一) 現委任人

離職通知之內容僅告知離職事實、新任職地點、未為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陳 述、誹謗原事務所時,無違招攬規定。而何謂誇大不實、引人錯誤之陳述、誹謗原 事務所?受訪者表示告知案情複雜、不委任自己有不利影響、批評原事務所屬之。另 外通知方式部分,其認為應用書面,與現行招攬規範相符。不過,就聘僱業務員部 分,未進一步說明。

(二) 非現委任人

1.屬受僱律師之當事人:

受訪者未特別提及通知內容、方式須遵守招攬規定,是否不受限?不無疑問。

2.屬事務所之當事人:

離職後得通知,惟未特別提及通知內容、方式需遵守招攬規定。此部分似值探 究。

關於招攬規範對受僱律師離職通知之影響,我國學說、實務見解對招攬規範之 意見、以及質性研究之比較,整理如下二表:

表格 5: 招攬規範對受僱律師離職通知之影響─當事人為現委任人時

現委任人

學說、實務意見 本研究受訪者意見

通知內容 不得為獲得繼續委任而對提供法律服 務之品質作誇大不實陳述

何謂誇大、不實陳述?

例如:告知案情複雜、不委任 自己有不利影響、 批評原事 務所

通知方式 不得聘僱業務員;宜用書面 得否聘僱業務員?未表態;宜 用書面

438 參見前揭註 359。

表格 6:招攬規範對受僱律師離職通知之影響─當事人非現委任人時

第二項 競業禁止之由來

一方之所以會對他方負擔競業禁止之義務,或來自於法律規定,又或者源自於 契約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