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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階序化社會制度

在文檔中 再寫排灣族口傳詩歌 (頁 59-63)

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排灣族社會

二 排灣族階序化社會制度

排灣族集中在台灣南部、以其獨有的階層社會、長嗣與家屋家名繼承制 度,著稱於台灣原住民社會組織及居處法則的研究領域中。另外,排灣族的視 覺藝術表現令人印象深刻,族人將藝術融入於生活之中,更因為階層制度而發 展出華麗精緻的貴族服飾、石板屋建築與木雕、陶壺、青銅刀,以及琉璃珠工 藝技術…等等。而深沉幽遠的歌調與嗚咽的鼻笛、各部落迎送祖靈的五年祭、

百步蛇圖騰與傳說…更構成了鮮明的族群文化意象與藝術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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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在社會政治組織(sociopolitical organization)與繼嗣群體(descent group)的研究領域中,以其階層社會、長嗣繼承與家屋家名延續之制度最具 特色,也相當受到人類學家的關注。而這三個社會制度,又涵攝於排灣族人特 有的價值觀之下:老大是家裡的 vusam(種子),家屋、家名與家業要靠最大 的孩子(老大)傳承下去;頭目是部落的 vusam(種子),部落族人要透過頭 目家系來整合資源、維繫秩序、延續歷史與榮耀。這整體的思維組成了排灣族 的政治組織型態與繼嗣法則。黃叔璥所撰《臺海使槎錄》卷七、番俗六考—南 路鳳山傀儡番二:「土官故, 無論男女總以長者承嗣;長男則娶婦,長女則贅 婿,家業盡付之。」就是在描述排灣族頭目家系的傳承情形(黃叔璥,1736:

154)。

人類學家 Elman Service(1962)曾列舉了政治組織的四種類型(或層 級):遊群(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國家(state)19。排灣族 與魯凱族的階層社會(頭目、貴族、平民),比起其他台灣原住民,實已從部 落(tribe)踏入了酋邦(chiefdom)的發展階段。

排灣族傳統的領域概念是以 qinaljan(部落)為單位,部落以

mamazangiljan (頭目家系)為核心,掌控全部落土地、獵場、河流的分配使 用及各種建築與服飾上的裝飾圖騰、特殊服飾(鷹羽、豹裘、琉璃珠…)、器 物專用紋飾(太陽、 百步蛇、人頭…)、享有家名及人名的特定尊號、文面等 特殊權利;並接受部落族人借用其所有地而徵收地租(例如借用土地耕種收成 後的作物與糧食納貢、山林狩獵者以獵物回報…),享有部落歲時祭儀、五年 祭典與族人生命禮俗祭拜時的尊崇地位。相對地,頭目家系對外負有統領部 落、與其他部落聯盟、強化部落勢力與維護利益、協調部落之間公共事務…等 職責;對內則維護部落秩序、懲戒破壞慣習者與罪罰嚴犯道律者(例如逾越頭

19 引自科塔克(C.P.Kottak)著、徐雨村譯 2005《文化人類學—文化多樣性的探索 Cultural Anthrop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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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家系特權及侵害族人財產、身體、性命等不當行為)、仲裁部落族人之間糾 紛、協助部落中需要幫忙的族人…等等。

這種先朝著一個中央移動,然後再由中央分發出來的資源流動,稱為「酋 長式再分配(chiefly redistribution)」。因此,酋邦(chiefdom)與國家(state)

所具有的地位體系是類似的,兩者的基礎都建立在資源取得能力上的階級分化

(Kottak, C.P.,2005:217、219)。而排灣族的酋邦(chiefdom)政治組織將人 民分階級,各有分工與職責,共同團結促進部落的發展與繁盛,也可說具有封 建社會的雛型了。

排灣族社會發展出來的階級制度,讓人民透過貴族世襲與長嗣繼承,先確 立部落與家戶的領導者。出生在頭目家系者,即為貴族,享有全部落的資源,

並盡分配資源的義務;每一家戶的第一個孩子,就是繼承家名與家屋的老大,

備受長輩呵護關愛,也被教導如何成為一個掌家者。因此老大亦被稱為 vusam

(種子), 象徵一個家必須透過這個老大,來延續家名與家業;而且只要是家 裡第一個出生、排行老大的孩子,無論男女性別,他(她)就是這個家的繼承 人。而頭目就是老大中的老大,是部落的 vusam(種子),必須由全部落的族 人全力支持與隸屬臣服。

世襲制度使得族人一出生就被決定其階級地位。但他們亦可藉由個人在部 族征戰、狩獵耕種、雕刻與歌唱表現等等的努力,受頭目看中肯定,提高自己 的聲望地位。或藉著結婚的方式來提升自己與子女的位階,通常是嫁入或贅入 比自己階級高的人之家族內;婚入者成為該家族的人,其子女也跟著提高身份 地位。在此所謂越級婚的運作形式中,平民階級希望與貴族階級聯姻,以提高 社會地位;平民與貴族婚配即為昇級婚,貴族願與平民結合即為降級婚。另 外,貴族階級為了維持並擴大家族勢力,更講究門當戶對,而以同級聯姻、階 層內婚(stratum endogamy)為最理想的婚配模式。因此頭目階級常與鄰近村 落的頭目家族結為親家,共同擴大彼此家族之影響力,並確立在本部落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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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而因為不同部落頭目家系的彼此通婚結盟,部族之間也減低相互殺伐的 狀況,並且可以聯合成更強勢的社群,讓附近其他部落臣服。這些在部落間所 開築通行、運送聘禮物資的「聯姻之路」,不僅是部落頭目家族之間的親屬互 訪路線,也成為連結彼此的交通管道與文化交流路徑。

排灣族的繼承法則不拘泥於父系或母系,只以家宅家氏系統為繼嗣中心的 並系宗支組織,採取長系嗣承繼,別嗣分歧或婚出,沒有任何單系的傾側。而 此宗支組織都是由家宅系統發展而成的,並且有直系中心;愈是接近直系,其 家系地位愈高,因此形成了階級化的宗支組織20

而且一個家屋名稱(家名)即代表一個姓氏,各家有各家的名稱,不會重 複;這個家名除了用以稱呼家屋,也會成為他們下一代的姓氏。排灣族人認為 一個家屋就代表一個家,除了給予名稱,成為家中成員共同居住生活與堅守的

「家」; 而且下一代的老大成家時必須找一個配偶婚入此家,繼續維持這個家 屋與延續家名。這個父母所生的第一個孩子(老大)必須繼承家名、家屋與家 業財產,形成長嗣繼承、餘嗣分出的社會制度。其餘的孩子如果是嫁入或贅入 其他家族(對方在家中亦排行老大),其所生的下一代就成為婚入的對方家族 成員,跟著他們的姓(即家名)。如果兩位結婚的人都不是家中最大的孩子

(非排行老大),那他們 就自己成立一個家(蓋新的家屋),為這個家屋創一 個新的家名,並接受原家老大在物資上與人力上的協助。而這原家長嗣(老 大)對餘嗣(弟妹)的資助,就如同部落頭目對平民的關係;家中老大與部落 頭目都是一個核心、一個 vusam(種子)。

排灣族開放的繼承制度,也使得排灣族人對男性與女性是同等看待的,只 要是在家中排行老大,他(她)就是這個家屋與家名的繼承人。因此許多部落 出現了女性的頭目掌理部落所有決策事宜,即是因為在排灣族非單系的繼嗣法 則(不分男女的長嗣繼承),而產生獨特的社會現象。以現代眼光來看,這也

20 參考衛惠林 1965 《台灣土著社會的部落組織與權利制度》,台北:台大文學院考古人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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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男女平等的社會制度,雖然獨尊老大,但社會對於男性與女性是同等看 待的。 所以說排灣族透過階層制度、長嗣繼承將部落與家族組織起來,在這 個社會架構下,族人依然可以憑自己的狩獵或戰功、工藝與歌唱能力得到頭目 家族的禮遇或重用肯定,以良好的德性與名聲受到族人的敬重。雖然一般說 來,男性比起女性在部落公眾事務有較多的表現領域,但排灣族人對於女性的 尊重態度、對追求者以歌謠唱誦的仰慕之情,顯示排灣族開放多元的一面。

在文檔中 再寫排灣族口傳詩歌 (頁 5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