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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分攤原則與保險競合條款之種類

第四章 保險競合

第二節 損失分攤原則與保險競合條款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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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回到上述例子,火災保險與責任保險同時存在時,若由火災保險人先為給付,

責任保險乃就侵權行為人之責任予以承擔,其係不同位階之賠償義務人,故應透 過代位制度,而無需另以保險競合規範保險人之損失分擔,而使保險競合與保險 代位難以區別。

綜上所述,在此種一般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同時存在之情形,應以保險代位制 度而非保險競合制度處理之。且以保險競合之要件觀之,因兩保險契約之保險利 益並不相同,本即不構成多數保險及保險競合,並非多數保險契約承保同一風險 之情形,而與前述保險競合意義之探討不謀而合。

第二節 損失分攤原則與保險競合條款之種類

多數保險制度係源於損失填補原則,其主要目的在於避免被保險人獲取超過其 實際損失之填補,亦即不當利得,因此其重要的功能為事前的預防被保險人的道 德危險。然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就保險人之角度來說,在多數保險之情形下,

若被保險人僅向複數保險人之其一或數個但非全部保險人請求給付,此時因各保 險契約皆為有效,各個保險人間應公平分攤總保險給付之金額,為給付之保險人 應有向其他保險人請求合理分攤的可能,此即損失分攤之機能,保險競合重要功 能之一即在於確定各保險人應給付之比例。本節將於介紹保險競合種類之前,先 就損失分攤原則之意義及要件,作初步的介紹,以對多數保險的事後處理機能有 進一步理解。

探究保險競合之起源以及現行實務之運作現況,多為於保險契約上訂有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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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競合條款,且我國保險法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亦有「除契約另有約定」之規 定而僅屬於任意規定,契約當事人可作不同於法條上規定之約定,是故基於契約 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間本可對多數保險存在時,各保險人間如何進行損失之分 攤為不同的約定。然而這些保險競合條款仍需合於損失填補原則以及損失分攤原 則,在這些原則的限制下,保險競合條款發展出許多不同的態樣,本節將詳盡介 紹現行實務上保險競合條款之種類及態樣。

第一項 損失分攤原則

第一款 損失分攤原則之意義

損失分攤原則(The contribution principle)係在處理兩個或以上的保險契約承保 同一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利益的同一風險時,此原則就會在各保險人間發生作用。

因為各個保險契約皆為有效的,任何一個保險人都有責任給付被保險人全額的保 險給付,但為給付的保險人有權利向其他保險人請求分攤保險給付。此項原則於 海上保險為一古老原則,而今,關於其適用,已拓展於火災保險、責任保險、信 用保險與其他損失填補保險186。事實上,大多數的火災及其他財產保險都訂有分 攤損失用的契約條款,如果超過一個以上的保險契約承保損失,每一個保險人只 會對被保險人有比例的保險給付責任。187

損失分攤與保險代位必須小心區辨。因損失分攤只適用於超過一個保險契約存 在的情形,故損失分攤只用在有兩個以上保險契約存在,而且契約之間有理賠上 的困擾發生。保險代位用於確保被保險人無法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填補,而損

186 Robert Merkin, Colinvaux’s Law of Insurance, 6th edition, P.155.

187 John Birds, MacGillivray on Insurance Law, 9th edition, P.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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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分攤則在確保保險人不會負擔不公平的保險給付。與保險代位是以被保險人名 義向第三人請求不同,損失分攤必須是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請求188。有時在某些 案例中,保險代位與損失分攤同時可以適用,因此如果財產所有人投保了兩張保 單,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他可以向任何一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此時一方面保險 人間就會產生請求損失分攤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會產生向第三人代位請求的問題。

其中任何一個保險人無法單獨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人請求也無法單獨保留 請求的成果189。因此,損失分攤不只用於分攤責任,也用於給予保險人基於保險 契約主張某些權利的合法權限190

第二款 損失分攤原則之要件

191192

一、各保險契約必須有相同之承保內容(The insurance must have a common subject matter):各保險契約所承保內容必須相同,而其適用範圍不僅為一般財產保 險,於其他保險亦有適用。於 American Surety Co. Of New York v. Wrightson 一案中,被保險銀行投保兩個保險,一為關於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所致損害,

另一則為承保範圍較廣包括火災、竊盜以及導因於受僱人不誠實行為造成損 害之保單。雖然其承保範圍與種類不盡相同,但關於受僱人之侵權行為仍為 同一保險標的,而得適用損失分攤原則。

二、損失必須導因於同一保險事故(The loss must be due to a peril which is common to both policies):如同上例關於 American Surety Co. Of New York v. Wrightson

188 Austin v. Zurich Insurance [1945] 1 K.B. 250.

189 Lord wright in Boag v. Standard Marine Insurance [1937] 2 K.B. 113 at 123.

190 Robert Merkin, Colinvaux’s Law of Insurance, 8th edition, P.414.

191 Robert Merkin, Colinvaux’s Law of Insurance, 6th edition, P.156-157.

192 汪信君,損失分攤原則之理論基礎與運用-兼論消費者保護與保險競合條款之衝突,保險專 刊,第 49 輯,1997 年 9 月,頁 18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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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中,其中一保險契約為承保受僱人之保單,其保險事故為該受僱人所為 之侵權行為;而另一承保範圍較廣之保單,其承保之保險事故則包括火災事 故、竊盜以及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若僅就受雇人所為之不誠實行為而言,

兩保險契約皆承保同一保險事故所導致之損失而為兩保險人共同承保之範 圍。

三、相同保險利益必須為各保單所承保(The same interests must be covered by both policies):各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險利益必須同一,若為不同保險利益,雖 其保險標的物為同一,仍非屬損失分攤原則之範圍。例如對房屋之抵押權人 就本身的抵押權利益投保抵押物之火災保險,而房屋所有人亦投保火災保險 而將抵押權人與所有權人之利益一併承保於內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有權 人之保險人即得向他保險人請求損失分攤。

四、各保險契約必須有效(Both policies must be enforceable):各保險契約必須為 有效之前提下,方有損失分攤原則之適用,如有契約為無效或已為保險人解 除契約,各保險人間將不發生損失分攤之問題。

五、為給付的保險人必須基於合法的責任,並且不是自願為給付(the paying insurer has paid under legal liability and not as a volunteer)

第二項 保險競合條款之種類

193

承上述,損失分攤原則所應具備之功能在於為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法律關係

193 本項參照童兆祥,保險競合條款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7 年,頁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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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合理的規範,例如被保險人對於各保險人所得求償的範圍,或為依保險金額比 例分擔或為各保險人負連帶責任;並且規範各保險人間對於同一被保險人之賠款 分擔如何計算即處理,或依保險金額對於總保險金額之比例、或為不問保險金額 一率平均分擔、或為依保險費、或依每一契約無其他保險契約存在時所應負之責 任而就此責任依比例分擔等方式。本節以下將以美國法及我國法為中心,介紹並 探討這些損失分攤原則所衍生之保險競合條款實際上如何訂立及運作:

第一款 不負責任條款(escape clause)

亦即約定若保險事故發生時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本保險的保險人不負保險給 付責任的條款。

不負責任條款常常被設計得更為廣泛,例如「總括不負責任條款」(All-inclusive escape clause),也常被稱為「超級不負責任條款」(super-escape clause)。實際上可 能如此約定:「當損失由主要、共同、溢額或基於任何其他基礎之其他保險人所 承保時,本保險不予適用。」194法院對於此種條款所持態度通常是較不友善的,

因為此種條款常被認為與保險應具備的公共政策及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第二款 比例分攤條款(pro rata clause)

亦即約定當損失發生時,若該損失同時有其他保險契約所承保,本保險契約之 保險人僅按自己承保的保險金額與其他各個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加總之比例 負擔保險給付責任的條款。

194 See Douglas R. Richmond, supra note 14, p.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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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攤條款通常係依據保險人的個別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之比例分攤損 失。然隨著各種保險競合條款的相關效力在美國案例法上的發展,保險人為追求 利益而多傾向修正保單條款。於是單純的比例分攤條款成為保險產業發展下的犧 牲者,其使用已漸漸限縮在汽車以及房屋所有人保險契約。現今大部分的綜合總 括責任保險契約(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Policy)多採用保險競合的混合 模式。例如,現今標準綜和總括責任保險比例分攤條款規定為:「當本保險與他 保險適用同樣的基礎填補損失,無論是本保險是主要、溢額或附條件的保險,本 公司所負損失填補責任不超過依下列責任分攤規定所定比例:

一、等額分攤(contribution by equal shares)

若所有保險契約皆規定等額分攤,則本公司應負責任不超過每個保險人的等額 分攤比例,直到損失完全被填補或已達到最低的保險契約責任上限。若仍無法全 額填補時,由剩餘的保險人繼續等額分攤直到損失完全被填補或每一保險人皆已 全額給付為止。

二、保險金額比例分攤(contribution by limits)

若其他保險並非規定為等額分攤,則本公司就損失應負之責任不超過本保險契 約之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之比例。」195

由此可知,目前保單所使用的比例分攤條款,可能包含等額分攤與保險金額比 例分攤兩種責任分攤的計算方式,這兩種條款計算出的結果可能嚴重影響保險人

由此可知,目前保單所使用的比例分攤條款,可能包含等額分攤與保險金額比 例分攤兩種責任分攤的計算方式,這兩種條款計算出的結果可能嚴重影響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