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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操縱行為之內涵與基本概念

第三節 操縱行為之意義

操縱行為於證券交易市場出現之歷史悠久,且各國之證券相關法 規,亦皆有對該行為禁止規範之規定,惟對於「操縱」(英:

manipulation;日:操縦;德:Manipulation)一詞之定義,於各證券交 易法規中,並無相關之定義性說明或解釋。即使是較早立法禁止操縱 行為的美國,亦一直沒有一個統一或普通性的定義,美國聯邦1933 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分別使用有「操縱」(Manipulation)與「操縱 性的」(Manipulative)等用語,但都沒有對「操縱」概念以法條提出定 義31

「操縱」(manipulation)一詞,依國語辭典之解釋,其含義為「控 制、指揮」32。而manipulate,經由相關辭典等工具書之資料顯示,用 於證券交易行為,較為貼切之解釋為「為個人利益而干預、偽造、歪 曲某些事」(To tamper with or falsify for personal gain)33,另manipulation 一詞,由Financial & Investment Dictionary之解釋,其意義為:「買賣 證券時,製造活絡的的錯誤現象,因而影響其他投資者買或賣股票。

這行為也許完成由一個人或由一群人共同的行動。這些行為被認定有 罪時,將受到刑事處罰及負有民事責任。」34。以上之解釋,僅係工 具書之一般字義解釋,似難用於明確解釋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禁止操 縱有價證券價格行為相關態樣。

31 楊勢如,中國大陸證券市場違法行為---以「操縱行為」為中心,集保結算所月刊,2008 年 6 月,頁32。

32 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解釋為「控制、指揮」,而古文之相關記載有,宋.曾鞏.

洪州新建廳壁記:「凡縣之政無小大,令主簿皆獨任,而民事委曲,當有所操縱緩急,不能一斷 以法。」,明.歸有光.送嘉定縣令序:「侯能操縱有法,賦辦而民不驚,其賢三也。」;引自 http://dict.revised.moe.edu.tw/網站,檢索日期,2009 年 3 月 10 日。

33 Manipulate一詞之解釋,歸類之,有下列四種:(1)To move, arrange, operate, or control by the hands or by mechanical means, especially in a skillful manner: She manipulated the lights to get just the effect she wanted.(2)To influence or manage shrewdly or deviously: He manipulated public opinion in his favor.(3)To tamper with or falsify for personal gain: tried to manipulate stock prices.(4)Medicine.

To handle and move in an examination or for therapeutic purposes: manipulate a joint; manipulate the position of a fetus during delivery.引自http://www.answers.com/topic/manipulate網站,檢索日期2009 年3月10日。

34 原文為:Buying or selling a security to create a false appearance of active trading and thus influence other investors to buy or sell shares. This may be done by one person or by a group acting in concert.

Those found guilty of manipulation are subject to criminal and civil penalties. 引自 http://www.answers.com/topic/manipulation網站,檢索日期,2009年3月10日。

由於美、日及我國之相關證券交易法規範並未對操縱行為作出定 義性之立法,致其在適用上,其概念為何?其所涵蓋之範圍?在解釋 及適用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規定時,因學說及實務之見解尚難一 致,為此,本文將就學說及實務之見解作比較,以求對操縱行為作出 較為明確之定義。

第二項 操縱行為之定義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第9條之 條名雖定為「證券價格操縱之禁止」(Prohibition Against Manipulation of Securities Prices),另該法第10條第b項及第15條第c項第1款、第2 款之條文內容亦均列有「操縱的」(manipulative)之用詞,惟該法並未 對「操縱」一詞以條文加以定義;日本之證券交易法(証券取引法)

亦未將「操縱」(相場操縦)一詞於條文中加以定義,該法雖歷經平 成4年(1992年)之修正及平成18年(2006年)整合之金融商品交易 法(金融商品取引法),亦均未於條文中對操縱行為作出定義。由美、

日二國之立法例顯見,欲將「操縱行為」一詞作出規範性之定義,實 為不易。

第一款 實務見解

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操縱行為一詞之解釋,大多於案件事實在適用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概括條款,而對法條中「操縱行為」

名詞之解釋時,予以作概要式之說明,常見之解釋如次:

一、操縱行為,乃指:意圖以人為方式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誘使或誤 導他人為交易,使某種證券之市場價格以異於正常供需方式而變 動者而言35

二、所謂操縱,應指就某項股票之股市交易具有不正當的影響力而 言,與該段期間之成交量及成交價格均有關連 36

第二款 學說見解

國內學說亦曾嘗試以各種解釋或論理方法,對於證券交易法中操 縱行為一詞作出定義,茲臚列如次:

一、有學者認為,「操縱行為本身即為各種類型規定之集合名詞,實 難以一概括涵義加以涵蓋,但至少可以認定,凡是以人為方式影

35 最高法院 95 年台上字第 5487 號、93 年台上字第 5152 號刑事判決、97 年台上字第 2012 號民 事判決。

3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732 號刑事判決。

響證券市場價格之形成者均屬之。」37

二、亦有學者認為,「股價操縱行為,係指任何人以哄抬或摜壓技倆,

藉以拉高或壓低某一種特定證券價格於一定水準,以使證券市場 供需關係無法發揮其自動調節作用,誘引(Inducement)一般投資 人盲目附從,造成有利於自己之股價趨勢,以便利其出售或買進 該種證券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而言,

股價操縱行為,指任何人在證券市場上利用空報價格、相對委 託、抬壓股價、散布流言等不正當方式,以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 買賣價格,從而圖利自己之違法行為」38

三、另有學者認為,「所謂操縱行為,依文義解釋,係指以人為方法 使證券市場供需力量無法發揮其自然調節作用,而將某一證券之 價格控制於某一水準,操縱者即可按此價格出售或買進該種證 券,且其出售價格必然高於正常供需狀態下所決定之價格,而其 買進價格必然低於正常供需狀態下所決定之價格。」39

四、復有學者認為,「證券市場中之操縱行為即是以不當的因素介入 證券交易過程,使得證券交易價格因而受到扭曲,導致與在自由 市場上所形成之交易價格有所差異。」40

五、另有論者以刑法學之觀點,將操縱行為定義為「出於影響證券價 格之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支配影響證券價格之行為」41

第三款 本文見解

由相關之學說、文獻以及實務判決資料顯示,學說及文獻資料均 試圖對操縱行為作一較為明確之定義,以便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 項反操縱條款之內涵有一較為精確之認識,然而,檢視美國、日本及 我國之相關證券交易法規,均無條文予以作定義性之規定,雖歐盟指 令42於第1章對「操縱市場」(market manipulation)之意義(market manipulation shall mean)作出定義,但由其內容顯示,亦僅係指出操縱 市場可能之類型,並非精簡之定義性條文。

37 吳光明,證券交易法論,頁 184。

38 黃川口,證券交易法要論,自刊,2003 年 2 月修訂第九版,頁 235 至 236。

39 李開遠,證券管理法規新論,頁 287。

40 張天一,論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操縱價格罪,頁 117。

41 梁宏哲,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操縱行為刑事責任之研究,頁 22。

42 DIRECTIVE 2003/6/EC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8 January 2003 on insider and market manipulation (market abuse),引自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oj/2003/l_096/l_09620030412en00160025.pdf網站,檢索 日期2009 年 3 月 10 日;原文詳附錄 5。

學說及實務雖一直試圖對於「操縱行為」一詞作出定義性之解 釋,惟亦只能在現有條文內容中去尋找答案,此可由第155條第1項第 7款43概括規定內容中之「操縱行為」一詞用語加以思考、理解。

由上述學說及實務見解,有關「操縱行為」一詞,係指故意以 人為因素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價格之行為,因法條未予精簡 定義,在實務運作上,僅能以逐案分析的方式加以理解、涵攝、運 用44

第四節 操縱行為之形成因素、態樣及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