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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第五節 相關案例探討

第一項 經濟新聞記者多次發布不實消息 第一款 案例事實522

「庚○○係前經濟日報記者,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 證券,不得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 不實資料,竟於民國94 年 1 月 26 日起至同年 3 月 15 日間,購買上 市公司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勁永公司」,主要出產Flash Card 與 DRAM 等電子產品),並以撰寫新聞稿方式散布有關勁O公 司之利多流言及不實之利多消息,俟股價上揚後出售獲利再於出售後

519 張天一,論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操縱價格罪,頁 137。

520 張天一,論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操縱價格罪,頁 138。

521 台北地方法院 87 年訴字第 1372 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91 年上訴字第 295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96 年台上字第 2260 號刑事判決。

522 台北地方法院(97.07.23.)95 年訴字第 1296 號刑事判決。

據實發布勁永公司之利空消息,俟股價跌至一定程度,再進場買入,

然後再度散布純屬流言或不實之利多消息拉抬勁O公司股票後,再出 售獲利,反覆為之。至94 年 3 月 3 日止,共獲利新臺幣(下同) 2143 萬3750 元。

經查,公訴意旨係指摘被告94 年 1 月 28 日、1 月 31 日、2 月 17 日、2 月 22 日、3 月 2 日、3 月 4 日、3 月 9 日、3 月 10 日、3 月 14 日.3 月 16 日等 10 篇在經濟日報所為之新聞報導,除其中『94 年 2 月 22 日』、『3 月 4 日』之 2 篇報導係屬「據實報導勁O公司之利空 消息」外,其餘8 篇之新閒報導均為『不實之利多消息』。經本院將 被告上開報導期間,包含經濟日報在內之其他國內平面媒體如電子時 報、中時晚報、聯合晚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等,對勁O公司及其 他相同類型產業如威剛、創見、至上、群聯等模組廠商之相關報導,

與被告之報導內容綜合比對(詳如附表)之結果如下:

(一)各家媒體於各段期間內之報導內容,實與被告之報導內容大致雷 同,且與被告之報導無何重大出入。

(二)依上開報導內容綜合分析,被告有關勁永公司之報導,大多係就 各該公司之 DRAM. FLASH 等商品前景趨勢為評論,且多偏重於 公司經營之基本面,並無針對各公司股價漲跌之相關文字,且多 併合其他相同產業類型之公司如至上、威剛、友尚、創見、商丞、

宏億、宏連等模組商而合併報導,並無特別凸顯勁永公司股價之 文字,相較於其他媒體,均係就勁永公司之股價為直接之評論,

且多看好勁永股價,認為『不論是以本益比或是股價淨值比觀之,

目前的股價水準都屬於低估,未來股價下探的空間不大』『建議投 資人目前無須殺低,未來補足量能,有機會挑戰 12 元關卡』等情 以觀,被告之報導內容相對而言,尚屬較為保守,實難謂被告之 報導有何故意『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

(三)勁永公司負責人呂美月與該公司發言人己○○,雖於偵查中否認曾 發佈相關訊息予被告,且該公司於 94 年 3 月 14 日曾對被告同日 之報導,發佈更正聲明,表示被告之『報導純屬臆測』等語。

是否為『散布流言』或『散布不實資料』,應以行為人於散布當時 是否明知為流言或不實消息而仍予以散布,始有歸責之必要,若行為 人已就消息來源為必要之查證,且有相當之理由足信其所發布之消息 為真實,縱該消息於事後證實有所誇張或虛偽,即仍無庸以證券交易 法之罪相繩。尤以新聞記者之發布新聞,本即難以要求必須統一口 徑,否則一切均以官方所發佈之消息為依歸,則何有新聞自由之可

能?而記者之採訪與發布新聞,本即受限於記者個人之專業素養,此 包含記者本人之專業知識、訓練、經驗、人格態度、判斷力甚至包含 其消息來源之客觀性、可靠性等一切主、客觀因素之總合。尤以被告 所從事者為經濟新聞之採訪與報導,此其間,除就有關上市公司所發 佈之訊息為事實上之陳述整理外,自亦無從免除其對未來發展之趨勢 分析與判斷。而此種預測性之新聞報導,本即係由記者依據現有之數 據之事實,針對未來可能發生之情形,作合理之分析與推估之結果,

揆之現行法令並無禁止之規定,亦未課以必須與事後之客觀發展務必 吻合之義務。」

第二款 評述

台北地方法院在本件判決中,以「新聞記者之發布新聞,本即難 以要求必須統一口徑,否則一切均以官方所發布之消息為依歸,則何 有新聞自由之可能?而記者之採訪與發布新聞,本即受限於記者個人 之專業素養,此包含記者本人之專業知識、訓練、經驗、人格態度、

判斷力甚至包含其消息來源之客觀性、可靠性等一切主、客觀因素之 總合」為理由,尊重經濟新聞記者之專業及新聞自由之寬度,惟未審 酌新聞記者間可能有互相交換新聞,以致無法確認何者為自己之主張 等情形,另對於行為人在客觀行為上,有配合新聞之發布而多次買賣 股票賺取鉅額價差之事實,未予審酌,似嫌速斷,而有違本款規範之 目的。

第二項 證券公司營業員散布流言 第一款 案例事實523

「王O怡係臺北市日O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木柵分公司(以下簡稱 日O木柵分公司)之營業員。民國88 年 1 月間,王O怡由某同事得 悉「和O集團可能發生問題」之訊息,竟未經查證該訊息是否真實,

即意圖影響股票交易價格,於88 年 2 月 4 日在其服務之日O木柵分 公司營業櫃台,以電話向客戶及友人高O寧、蔡O明等十餘人散播『和 O集團旗下中O信託業已發生財務危機,資金調度發生問題目前只是 尚未搬上檯面,將來恐有連銷反應。』等不實流言,並籲請其客戶及 友人應即時拋售持有或暫勿買進和O集團之相關股票:台O、福O、

國O、中O、中O、中O銀、中O證券等股票,致該集團股票自88 年2 月 4 日起連續二天重跌影響股市交易秩序及價格,並損及投資人 之權益,因認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按:即第 6 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流言之

523 台灣高等法院 89 年上訴字第 4529 號刑事判決。

規定,涉有同法第171 條之罪嫌。

徵之卷附中國時報88 年 2 月 4 日、工商時報 88 年 2 月 5 日針對 和O集團旗下之中O人壽確持有已發生財務問題之國O汽車股票 1800 萬股而提列 8 億 5000 萬元股票跌價損失,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交易委員會公佈該公司董監事持股質權設定高達98.05%等事實,股 票市場因此對之失去信心使該公司股票連續下挫,以致該公司總經理 辜O允、發言人羅O浩出面說明之報導,足認被告得悉關於和O集團 財務困擾之訊息,依諸當時證券市場之客觀情形,尚難遽行認定被告 明知該訊息確屬流言或不實之資料。再查,被告於告知客戶右揭訊息 時,係擔任日O木柵分公司之營業員,其依據其他營業員之判斷認 知,並參酌右揭見諸媒體已為公眾知悉之報導,經其分析後之確信,

認和O集團財務出現問題非空穴來風無的放矢之事,而以善意向客戶 及友人陳述市場狀況,況依被告所通知陳述之內容,查均係基於和O 集團財務出現狀況,而告知客戶應加以注意或觀望後續發展,核無公 訴人所指之籲請應即時拋售持有或暫勿買進和O集團相關股票行 為,被告此種對市場情勢提供客戶消極等待觀察之建議,並非對和O 集團股票為買賣或拋售之積極勸進,核其目的並非在於意圖影響市場 行情,而為某種無據之錯誤分析誤導,藉以扭曲市場價格機能行為,

被告所為伊主觀上並無影響交易價格意圖之辯解,自屬可採。」

第二款 評述

本件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所持理由為「被告此種對市場情勢提供客 戶消極等待觀察之建議,並非對和O集團股票為買賣或拋售之積極勸 進,核其目的並非在於意圖影響市場行情,而為某種無據之錯誤分析 誤導,藉以扭曲市場價格機能行為」,而認為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影響 交易價格意圖。於此,本件之行為人之客觀行為已該當「散布」「流 言」之要件,至於其「消極」之「勸退」是否與「積極」「勸進」有 影響交易市場價格相同之效果,實待釐清。

第三項 利用網際網路散布不實資料及流言 第一款 案例事實524

「沈O宏意圖影響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而為集中交易市場有價 證券之互O電、震O行二支股票之交易價格,於民國89 年 11 月 28 日中午12 時 18 分至 27 分,在其位於○○市○○○路○段六十五巷九號三 樓住處,以不知情之其妹沈O瑩向Seednet 申請之OOOOO號撥接

524 台北地方法院(92.05.23.)91 年訴字第 1220 號刑事判決。

帳號,使用數據機及家中申設OOOOOO號電話撥接上網,在網址 為bbs. Kimo...之奇摩大摩域『商業金融』討論區下設之『投資理財』

類所屬『股市全民開講』、『菜鳥學飛區』、『電子股的愛恨情仇』熱門 半導體等四個留言板上,署名『wert2001』、撰寫張貼標題為『趕快 賣互盛電,快倒了』、內容如附表所示、內容均相同之流言及不實資 料而散布之(誹謗部分未據告訴權人互O股份有限公司、震O行股份 有限公司提出告訴)。

...被告於前開留言中提及:『趕快賣互O電,快倒了』『大家明天 一定要放空互O電及震O行』『互O電買回庫藏股之價格為十元至十 五元』『趁現在還有二十元趕快出脫,不然跌到十元以下就沒救了:

大家要跑就快喔!』,一再具體指稱互O電之股價將跌至十元以下,

要求投資人明天一定要出脫手中互O電及震O行持股或看空互O電 及震O行股票,且被告於前開網路留言中,無任何客觀依據,僅憑傳 述交易市場之不實流言、復自行捏造,具體指稱互O電、震O行之經

要求投資人明天一定要出脫手中互O電及震O行持股或看空互O電 及震O行股票,且被告於前開網路留言中,無任何客觀依據,僅憑傳 述交易市場之不實流言、復自行捏造,具體指稱互O電、震O行之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