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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操縱行為之內涵與基本概念

第二節 禁止操縱行為規範之立論基礎

各項法律制度之制定,均有其立法政策作為基礎,以實體法而 言,例如,刑法所保護之法益有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民 法債編規範目的係在保護多數人之利益及社會公益16;在保險法上之 人身保險利益,除填補損失外,更在於防止道德危險之發生;而在證 券交易法,由於有價證券及證券市場的特殊性17,在不同的市場中,

有不同的保護重點,在發行市場首重公開原則,在交易市場則有賴於 自由、公平、公開等原則之維護。而對於概括性之名詞或學術上、實 務上予以使用之通用用詞,若能歸納、演繹出其立法上之真正目的,

透過對立法作用與立論基礎之觀察,應有助於了解該用詞在現行法制 下之內涵18。因此,在探討「操縱行為」之意義之前,有先對操縱行 為規範之理論基礎予以瞭解之必要。

第一項 市場自然供需形成交易價格

證券交易法為近代重要之新興經濟法規之一,係奠基於自由經濟 主義基本思想之上。自由經濟思想認為,「競爭」是最有效利用人類 有限資源、滿足社會無限經濟需求的方法。其反映在現實經濟制度 上,則為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所謂「市場經濟」,係指於交易體系 中,從事經濟活動的個體,在具備經濟自由權下,透過自然供需法則,

受價格制度之調節,而滿足個體經濟需求。因此,大致而言,「市場 經濟」至少須具備三個要素:(1)經濟個體須具備基本經濟自由權,(2) 自然供需原則是從事自由競爭交易行為的基本架構,(3)透過供需原 則反映價格之形成,由價格功能的發揮引導交易之方向19。以此種概 念援用至證券交易價格之形成上,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主要的功能,即 在透過市場經濟體制,形成證券交易之公平價格,證券投資人對證券 價值之體認,匯集於集中交易市場,透過競價買賣方式,將價格及數 量相當之交易委託撮合。因此,證券交易價格並非由證券主管機關、

證券交易所或其成員單方或共同決定,而是透過證券市場之供需關

16 我國民法債編立法理由:「謹按各國民法之編制,其第二編統稱債權,大都根據於羅馬法與拿 破崙法典而成,多偏重於保護債權人之權利,而忽略多數人之利益,殊有畸輕畸重之弊。本編則 以債務人之經濟地位,恆非優越,亟應於可能之範圍內,俾受法律同等之保護,斟酌情形,妥為 規定。故不名曰債權,而名曰債,蓋專注重於社會之公益,而期貫徹全編之精神也。」

17 證券之為物,與一般有體物品不同,一般有體物品如汽車、房屋等,本身有其價值,證券則 本身並無實質經濟價值,證券之價值亦不能以其面額決定,而須以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及 其他有關因素為依歸,面額百元之證券,可能價值千元,也可能一文不值;參閱賴英照,證券交 易法逐條釋義(第一冊),頁10。

18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21 號解釋;廖雅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反操縱條款刑事責任之比 較研究,頁15。

19 何之邁,限制競爭的發展與立法,收錄於氏著「公平交易法專論」,1995 年,頁 1 至 12;廖 雅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反操縱條款刑事責任之比較研究,頁15-16。

係,經由競價方式自然形成。

第二項 人為操縱影響價格異常變動

證券價值之衡量及判斷,與一般有體物不同,證券之價值不能以 其面額決定,而須考量發行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因素,

透過市場供需法則加以決定。通常,對證券的需求,基本上源自於期 望直接收入或資本利得20,供給則源於對市場之預期。從經濟學的模 式來看,在景色低迷時,交易市場上的理性投資人,衡量各種因素後,

賣出手中持股換取現金,並減少對股市的投資,此時,經濟模型透過 市場供需決定,因賣出增加、買進減少,導致供給遠超過需求,造成 股價下跌;反之,在景氣大好時,投資人通常會保有證券,並增加對 股市的投資,使得供給落後於需求,導致股價上漲。

影響市場中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的因素很多,例如企業營運狀況、

資產負債比例、盈餘分派多寡、公司財務危機、政府整體金融政策(利 率、匯率等)、政治因素,乃至於區域性或全球性金融風暴等21。但 人為之干預操縱力量會扭曲這些因素的形成,再加上市場設備的普及 與資訊傳播的快速,使得自然供需因素容易遭到破壞,從而導致證券 價格異常變動。

第三項 自由市場促進交易正常運作

證券市場依其功能,可分為證券發行市場與證券交易市場。大體 而言,在證券發行市場上,首重公開原則(初次公開)22;而證券交 易市場之基本原則是維持自由、公平、公開(繼續公開)之市場環境。

易言之,在證券交易市場中,應由投資人基於充分公開的資訊,立於 平等地位,透過自然供需關係,而決定證券交易價格,此即為自由交 易市場概念。

自由市場原則之確立,係起源於1814年英國王座法院(king’s Bench)審理之Rex v. Berenger案23,以刑法角度確立自由、公開市場的 原則及觀念。該案之被告 de Berenger等人,於1814年2月間散布拿破

20 Sidney Robbins, The Securities Markets, Operations and Issues, at 35.( New York, Free Press.

1966 );林光祥,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價格之法律防制,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8 年 6 月,頁9。

21 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編印,1997 年 7 月,頁 7 至12。

22 證券發行市場上之公開,係透過公開說明書,將發行人之公司概況、營運概況、營業與資金 運用計畫、財務狀況、特別記載事項、重要決議、公司章程及相關法規等加以公開;參閱李開遠,

證券管理法規新論,頁3。

23 本案亦為建立「操縱行為禁止規範」觀念之開始,參閱陳俊仁,論證券交易法操縱行為禁止 之理論基礎與規範缺失---以沖洗買賣觀察,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19 期,2008 年 3 月,頁 59、62。

崙被殺,且盟軍已占領巴黎的謠言,致使英國國債價格因而上漲,de

25 判決部分原文為:A public mischief is stated as the object of this conspiracy; the conspiracy is by false rumours to raise the price of the public funds and securities; and the crime lies in the act of conspiracy and combination to effect that purpose, and would have been complete although it had not been pursued to its consequences, or the parties had not been able to carry it into effect. The purpose itself is mischievous, it strikes at the price of a vendible commodity in the market, and if it gives it a fictitious price, by means of false rumours, it is a fraud levelled against all the public, for it is against all such as may possibly have any thing to do with the funds on that particular day. The excuse is, that it was impossible they should have known, and if it were possible, the multitude would be an excuse in point of law. But the statement is wholly unnecessary, the conspiracy being complete independantly [sic] of any persons being purchasers. I have no doubt it must be so considered in law according to the cases.; 參閱 Louis Loss & Joel Seligman, 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at 1122(2004, 5th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 A Wolters Kluwer Company)

26 梁宏哲,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操縱行為刑事責任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第125條(現行法為第159條「相場操縦行為等の禁止」,即市場操縱

念為禁止操縱行為條款建構之理論基礎,應為首要課題。

第三節 操縱行為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