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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第三節 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不法構成要件

本款乃係禁止藉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行為達到操縱有價證券 價格之目的,與前4 款操縱犯罪,即不履行交割、沖洗買賣、相對委 託與不法炒作之行為主體限於在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之行為人(即 市場參加人)不同,前 4 款之行為人若非市場參加人,尚須透過共犯 之理論,以為規範。惟本款之行為主體,並無任何限制,不以市場參 加人為限,未進行交易之行為人亦為適格之主體,亦不以謀取自身證 券利益為必要 493,任何人只要對於證券交易,散布流言或其他不實 資料者均可構成本罪,而且不限於行為人直接散布或間接散布,例如 交由媒體轉述或轉載,只要該行為人有散布於眾之故意及意圖即構成 本罪 494

第二項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第一款 散布

所謂散布係指散發傳布之意,刑法上所謂「散布」,係指擴散傳 布於眾,包括一次擴散傳布於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及一 次傳布於一人,但反覆多次為之,使其擴散於眾 495。本款所謂之散 布應可採相同之解釋,依前述之定義,散布之對象為不特定人及特定 之人,其方式應無限制,以口頭、書面均非所問,親自為之亦可,藉 助他人或媒介工具而為傳布,例如故意將不實信息透露予媒體記者,

使其發布或刊登於媒體,或利用理財周刊、網際網路等流通,均可認 係散布行為 496

有問題者為,對某特定之人或少數人傳述流言或不實資料,是否 構成本款所稱「散布」?對此,學者認為 497,除非能證明行為人有 藉由其傳述對象之某特定人之或少數人,將該流言或不實資料散布予 不特定多數人之故意(含不確定故意)否則,不應將「散布」解為包 括對某特定之人或特定之少數人傳述之情形。蓋僅對某特定之人成特 定之少數人傅述流言或不實資料,應尚不足以達到影響有價證券價格 之效果。而僅能就該流言或不實資料之傳述對持定之人或少數人之影

493 吳克昌,證券交易法反操縱條款之研析(下),頁 61。

494 吳光明,證券交易法論,頁 195。

495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頁 485。

496 蔡墩銘、吳光明、陳春山,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之檢討與建議,頁 84;溫祖德,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操縱股價」犯罪之研究,頁53。

497 林國全,以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方法操縱價格,月旦民商法學雜誌,第 7 期,2005 年 3 月,

頁153;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頁 452-453。

響,論究是否構成刑法上詐欺行為。

第二款 流言或不實資料

本款規範之行為態樣,條文規定為「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關 於禁止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美、日立法例均區分為,(一)散布流 言(美國證券交法第 9 條第 a 項第 3、款、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159 條第2 項第 2 款),(二)散布不實資料(美國證券交易法第 9 條第 a 項第4 款;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3 款)二種不法類 型,已如前述。

我國法於本款,對「散布流言」及「散布不實資料」之規定甚為 簡略,並未加以定義。依美國法及日本法之規定,散布流言之內容是 操縱正在或將要進行之真實情況,而散布不實資料之內容則為不實之 表示,其流言可能為不確實或有可能有幾分之確實,較偏重於以未來 之不確定事實,而不實資料至少已可確定其已經為不真實 498,例如 散布某大企業家病危,某某領導人病危,某某地區發生禽流感等等,

很難確定其是否真實,似以流言認定之,又如某公司結算無年度盈 餘,而散布公司將發配盈餘分派之消息,則為不實資料,其間尚有些 微之不同 499

第一目 不實資料

所謂不實「資料」,應解釋為不實「資訊」之意義,而無需拘泥 於其為書面、口頭、乃至於電子訊息、網路等之型態。

所謂「不實」,基本上應係指與事實不符,亦即「虛偽」之意思。

例如發行公司並未簽訂將大幅提昇其營業額之重大契約,卻散布已簽 訂該重大契約之資訊等 500。有學者認為 501,此所謂「不實」,應不以

「虛偽」為限,尚應擴張其範圍,及於未呈現全部事實而足致誤導他 人對有價證券價值判斷之資訊。亦則該資訊內容雖非虛偽,但卻僅呈 現部分事實,而隱匿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價值判斷之部分重要事實者,

例如,散布某發行公司已簽訂重要契約,將大幅提昇該公司營業額之 資訊,卻隱匿該契約係以不敷成本之低價收得,將因此造成公司鉅額 虧損之事實。

第二目 流言

498 賴源河,證券法規,頁 265-266。

499 郭土木,證券交易法上刑事責任問題之探討,頁 155-156。

500 高等法院 92 年金上重訴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501 林國全,以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方法操縱價格,頁 153。

所謂「流言」,通常應係指不能確定其是否真實或未經證實之資 訊。例如,某發行公司董事長因病入院,謝絕訪客,亦未對外說明病 情,此時若散布該董事長已病危之資訊,即屬「流言」502。蓋此資訊 可能為事實,亦可能與事實不符。

相較於「不實資料」係指散布與當時已確定之事實不相符之資 訊,「流言」則尚包括對於未來不確定(包括尚未確定)事實之陳述

503。例如,散布美國「將」禁止台灣某些電子產品進口或某集團「將」

公開收購某發行公司股票等資訊等。

另在有關未來資訊部分,本款所稱「流言」,應以對未來之「事 實陳述」為限,而不及於發行公司營運計畫目標、財務項測等之「意 見表達」,因對於此等預測性之資訊,投資人應認知其僅係未必達成 之目標或推論,其對投資人投資判斷之影響,與未來事實陳述,在本 質上究竟仍有不同 504

第三款 流言或不實資料具有重要性

本款規定之「流言」或「不實資料」是否應具備重要性?查本款 於民國77 年修正前之舊法規定為「足以影響市場行情」之流言或不 實資料,故解釋上流言或不實資料自須有相當之重要性。民國77 年 修正本款時雖將原條文「足以影響市場行情」之要件刪除,惟在實務 運用時,似仍應以行為人所散布之流言或不實資料具有相當之重要 性,而有影響投資人投資判斷之危險性,始認定其構成本款之行為,

較為合理 505。因具體案例之情況有所不同,仍須就個案加以判斷。

是否具有重要性之判斷,一般而言,應視其所散布者是否足以影響有 價證券之價格者方屬之,換言之,重要性之判斷應以一個普通小心謹 慎之投資人在購買證券前所應獲悉之事實,而對其投資之判斷有影響 者為準 506,此即,是否為重要事項,應依具體事例及市場通念判斷 之。

第四款 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範圍

惟所謂「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究係指集 中交易市場之「特定有價證券」或「不特定有價證券」或「全體有價

502 賴源河,證券法規,頁 265。

503 林國全,以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方法操縱價格,頁 153。

504 林國全,以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方法操縱價格,頁 153-154。

505 余雪明,證券管理,頁 442。

506 賴源河,證券法規,頁 265-266。

證券」之交易價格,依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內容觀察,本款並 未如第3 款、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7 款之規定,明定為「某種」有價 證券交易價格之要件,在適用上易有爭議。有認本款之意圖應解為意 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方足當之 507,亦有 認為其對象不應只針對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而應包括針對全體 種類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508

本文認為,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範之行為客體 中,僅本款未明訂「某種」有價證券,應係立法者有意將其範圍擴大,

另參酌證券市場之功能在於提供公平公開之場所,保障投資人享受一 不受人為因素操縱之市場,以自由形成證券之公平價格,為散布流言 或不實資料之行為,均足以破壞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並對投資大眾 造成損害,故本款所規範之行為客體,應兼括「特定有價證券」或「不 特定有價證券」或「全體有價證券」,始符經濟刑法特性及立法本旨。

第三項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本款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包括故意及意圖之要件,故意之內 容應就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客觀行為有所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至 於意圖之內容,依現行法之規定為「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 價格」之意圖。

第一款 一般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本款之條文內容規定:「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 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故意之內容應就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之客觀行為有所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如前所述,原則上,犯罪行為 只處罰故意,例外始處罰過失,故刑法第 12 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 意或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為限。」,第 20 條 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 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款及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 並未規定處罰過失行為,因此僅能成立故意犯,此為當然之解釋,故 行為人在主觀上須具備故意。

第二款 特別主觀構成要件---意圖

本款規定之主觀要素於民國77 年修正證券交易法前原規定「惡 意」散布,惟因本款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本屬惡意之行為,則本款修

507 溫祖德,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五條「操縱股價」犯罪之研究,頁 54。

508 賴英照,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頁 455。

正前之「惡意」文字顯屬贅詞,又市場交易價格變動既速且鉅,因素 眾多是否足以影響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蒐證上不無困難,如有主觀

正前之「惡意」文字顯屬贅詞,又市場交易價格變動既速且鉅,因素 眾多是否足以影響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蒐證上不無困難,如有主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