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潛夫論》反映造成東漢流民問題之經濟因素
第五節 政府反應與王符對策
流民的出現無疑是經濟衰敗的現象,中國人安土重遷,非遇重大事故,輕
250 羅彤華:「雖然,豪彊大家之作務『大抵盡收放流人民』,稍可舒解部分貧民之生活壓力,但 這些豪家所能聚合的流民,或許還比不上其所逼出的流民多。」見羅彤華《漢代的流民問題》(台 北:學生書局,1989.12),頁 116-117。
251 《後漢書•宦者列傳》
易不肯離開家鄉,西漢元帝永光四年(-40)詔曰:「安土重遷,黎民之性;骨肉 相附,人情所願也。」《漢書•元帝紀》又崔寔云:「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 餒,無適樂土之慮。」252王符尤以邊郡人之切身之感,竟說出「安土重遷,戀慕 墳墓,賢不肖之所同也。民之於徙,甚於伏法。」〈實邊〉這般深痛的話來。253安 土重遷雖是黎民之性,東漢中後期流民遍布全國卻是事實,之所以出現這種事與 願違的狀況,與東漢政治、經濟敗壞有相當程度的關係,而其中經濟因素之影響,
尤為流民流亡之直接原因。
流民問題與經濟問題關係密切,解決流民問題亦必須從解決經濟問題下 手,此非但有識之士如王符者知道,政府亦何嘗不知?因此在東漢政府尚存社會 控制能力的時候,多能以稟貸或免稅等措施來賑濟平民。然而經濟問題的背後尚 有政治問題以及豪強等社會問題作祟,政府若不能改善吏治,杜絕兼併,一切賑 濟措施亦不過是治標而不治本而已。
王符身處東漢的由盛而衰的關鍵時期,又能以一切平民的角度觀察整個大 時代的問題所在,雖未曾對於流民問題有直接、具體的批判與檢討,但對於產生 流民之各種弊病,卻有其獨到的見解。以下,便就政府之反應與時效,以及王符 之相關經濟對策,分別論之。
一、政府的反應與實效
對於因經濟困窘而走上流亡之途的百姓,漢政府可採取的有效措施大致上 可分為四個方向,一是減免賦稅,二是稟貸貧民,三是輕薄徭役,四是獎勵農桑 本業。這四個措施若能有效實行,對於抒解流民問題無疑會有正面的幫助,然而 實際上政策的效果不彰,致使東漢後期流民問題更趨於嚴重。
先從減免賦稅徭役論起。四海昇平,輕繇薄賦,一向是社會百姓對於統治 者的最高期望,漢代田賦極低,然而其他人口稅繁雜,對於田少口多的小農戶而 言負擔不輕,若逢天災兵禍,往往生計陷入困境。政府若能真實的掌握百姓經濟 狀況,便能針對貧民給予免稅的優待,如和帝時期災害不少,政府便時常下令減 免租稅:
(永元四年)(92)詔:「今年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
252 崔寔《政論》,見〔清〕嚴可均輯《全後漢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二冊,台北:
世界書局,1968.08 三版),卷四十六,頁十。
253 參見邢義田〈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 〉,收錄於氏著之《秦漢史論稿》(台北:
東大圖書出版社,1987.06),頁 412。
芻稿;有不滿者,以實除之。」
(永元九年)(97)六月,蝗、旱。戊辰,詔:「今年秋稼為蝗蟲所傷,皆勿 收租、更、芻稿;若有所損失,以實除之,餘當收租者亦半入。其山林饒 利,陂池漁採,以贍元元,勿收假稅。」秋七月,蝗蟲飛過京師。
(永元十三年)(101)荊州雨水。九月壬子,詔曰:「荊州比歲不節,今茲淫 水為害,餘雖頗登,而多不均浹,深惟四民農食之本,慘然懷矜。其令天 下半入今年田租、芻稿;有宜以實除者,如故事。貧民假種食,皆勿收責。」
《後漢書•孝和孝殤帝紀》
東漢因災荒而免收賦稅有全免以及減半兩種,減免的項目則不一定,大抵 農民必須繳的稅目如田租、芻? 、更賦、口賦等,都有減免的紀錄。和帝永元以 後,災害頻傳,和帝、安帝、順帝三朝為東漢中期,此時政府多能針對災荒頒佈 減免負稅的詔令;然而桓帝、靈帝之後,災荒減免的次數驟減,這並不表示桓、
靈二帝之後自然災害減少了,順帝時期每 1.26 年便有一年是災荒年,而桓帝時 期每 1.05 年便有一年是災荒年,靈帝時期則是每 1.22 年便有一年是災荒年。以 頻率來說,桓、靈二帝共 43 年,災荒更勝前朝,減免賦稅僅有兩次,增稅卻多 於此數,而順帝一朝 19 年,因天災而減免賦稅便至少有六次之多。東漢末期流 民問題嚴重,其原因除了天災人禍之外,國家財政枯竭以及政府漠視民生經濟問 題,恐怕都是百姓流亡的幫凶。254
東漢中期雖然在賦稅一事上盡量安撫災民,然而實際之效果恐怕不大。就 本文第一節所計算之農戶收支來看,豐年之收亦僅止於打平支出而以,若荒年糧 食歲收大幅減少,假設畝產量不足 0.9 石,則擁百畝田之五口農戶,光是一年所 需的 90 石食糧便不夠了,更何況逢災必有其他損傷,死喪、醫藥、衣物、廬宅 等雜開銷在所難免,對於災民來說,光是求一家溫飽就可能需要向富人借貸了。
可想而知,就算政府不予減免,災民也無力繳納賦稅,逃租逋稅是正常的反應:
(建武二十二年)(46)地震裂。制詔曰:「日者地震,南陽尤甚。……其口 賦逋稅而廬宅尤破壞者,勿收責。《後漢書•光武帝紀》
(永初四年)(110)詔以三輔比遭寇亂,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過更、口
254 災荒頻率見本章第二節附表八。兩漢因災害而減免賦稅可參見羅彤華《漢代的流民問題 》(台 北:學生書局,1989.12),第四章,第二節,頁 185;洪淑湄《漢代復除制度研究》(國立中興大 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指導教授:吳昌廉先生,1997.07),附表 10〈兩漢復除就荒表〉。洪氏之 表頗有缺漏,如本文所引之永元十三年八月因荊州雨水而除田租、芻? 例,便未收入。
筭、芻稿;稟上郡貧民各有差。《後漢書•孝安帝紀》
政府於災荒年下詔免除賦稅,就百姓經濟來看,實際上只是令這些逋稅者 合法化而已,並不是真正的解決披災者的生計問題。流民與災民二者雖然指稱不 同,但是經濟能力困窘卻是相同的,且流民與災民本同為一般百姓,流亡逋稅都 是生計難以為繼的結果,真正要從根本解決他們的經濟問題,應當要普遍性的減 稅,令農戶的餘糧率增加以應付各種不同的外力侵擾,而非逢天災人禍百姓流離 失所時,方才亡羊補牢。
稟貸比起消極的減免賦稅,算是比較積極的救濟貧民措施。漢政府對於貧 民、流民的稟與貸,二者意義略有不同,稟是賜予,受稟者可不用償還,而貸則 是假借,受貸者必須在來年歸還。255稟與貸的意義不同,所救濟的物項也不一樣,
稟給為救一時之需,因此以錢帛、穀糧為主;而賑貸則是以貸種糧為多,一方面 可維持因匱乏而不能在來年繼續耕種的農戶,另一方面也可使政府的倉穀出陳易 新。256稟與貸雖然意義與內容都不一樣,但是都是一種實際救濟貧民、流民的政 策,以稟貸相當頻繁的和帝時期為例,可以看出稟與貸的社會救濟性質,是相當 類似的:
(和帝永元五年)(93)庚寅,遣使者分行貧民,舉實流冗,開倉賑稟三十餘 郡。《後漢書•孝和孝殤帝紀》
(永元十三年)(101)秋八月,詔象林民失農桑業者,賑貸種糧,稟賜下貧 穀食。《後漢書•孝和孝殤帝紀》
(永元十六年 )(104)春正月己卯,詔貧民有田業而以匱乏不能自農者,貸 種糧。《後漢書•孝和孝殤帝紀》
稟給與借貸雖然不同,但是漢人往往將此二者合稱,兩漢書中常見「稟貸」、
「稟假」、「賦貸」合稱,可見這兩項社會救濟措施往往是同時並行的。稟貸與減
255 《說文》:「 稟,賜穀也。」漢政府對於貧民、流民的「稟」給措施,與「賦與」同義。「貸」
為「借貸」,《漢書•元帝紀》:「賦與貲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顏師古注曰:「賦,給與之也。
貸,假也。」參見羅彤華《漢代的流民問題》(台北:學生書局,1989.12),第四章,第三節,
頁 199-200。
256 參見劉翠溶〈清代倉儲制度穩定功能之檢討〉,《經濟論文》(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八卷一 期,1980),頁 1-29;劉翠溶 、費景漢〈清代倉儲制度功能初探〉,《 經濟論文》(中央研究院經濟 研究所,七卷一期,1980),頁 1-29;羅彤華《漢代的流民問題》(台北:學生書局,1989.12), 第四章,第三節,頁 199-200。
免賦稅的差別在於,減免賦稅之功能僅止於減輕貧戶支出,然而對於已經無力賦 稅的貧戶而言,此項減免並沒有多少作用;稟貸卻是相當實際的支助,是直接的 增加民戶的收入,對於因災荒而破其生計的貧戶流民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的福 利。漢政府之社會控制能力尚稱有效時,對於貧戶、流民的救濟,往往並行減稅、
稟貸以及醫藥等措施,同樣以和帝時期為例:
(永元六年)(94)三月庚寅,詔流民所過郡國皆實稟之,其有販賣者勿出租 稅,又欲就賤還歸者,復一歲田租、更賦。《後漢書•孝和孝殤帝紀》
(永元十一年 )(99)春二月,遣使循行郡國,稟貸被災害不能自存者,令得 漁采山林池澤,不收假稅。《後漢書•孝和孝殤帝紀 》
(永元十五年 )(103)春閏月乙未,詔流民欲還歸本而無糧食者,過所實稟 之,疾病加致醫藥;其不欲還歸者,勿強。《後漢書•孝和孝殤帝紀》
稟貸作為一種社會救濟的措施,其實施未必待災荒發生之時,社會上不論 何時總是存在著老幼孤貧之民,而漢人將養老、撫幼、就貧之稟給入律,實際上 是一種普遍性的制度化社會救濟措施。257然而政府養老撫幼之立意雖善,實行起 來卻容易出現弊端,尤其是原本作為社會救濟之錢糧,極容易受到鄉里貪吏、豪 強的侵佔,使得政府美意付諸流水。258制度化的社會救濟已然如此,政府逢災稟 貸的錢帛糧穀,比起原本養老之糜粥之數量更為多且集中,因此更容易引來貪吏 豪強的染指,使得救濟政策散而不實:
(章帝建初元年)(76)春正月,詔三州郡國:「方春東作,恐人稍受稟,往
(章帝建初元年)(76)春正月,詔三州郡國:「方春東作,恐人稍受稟,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