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東漢流民概述
第一節 流民釋義
所謂流民,表面上之意涵十分容易瞭解,然而要為流民下一明確之定義,
卻十分困難。原因在於流民既非一特定社會階層,其組成也不是來自特定族群,
流民之行為沒有某一固定模式可循,而兩漢政府之政策法律對於流民而言,也往 往無著力之處。事實上,正是因為流民屬於一種非穩定的社會組成份子,流民才 更難與以定義界說。
東漢中期以前,政府面對流民問題時,往往將流民與「無名數」並置,《後 漢書》本紀:
明帝永平十二年(69):賜天下男子爵,……流民無名數欲占者人一級。
章帝建初三年(78):賜爵,……民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級。
和帝永元八年(96):賜天下男子爵,……民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者一級。
安帝元初元年(114):賜民爵,……民脫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級。
順帝陽嘉元年(126):賜爵,……民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著者人一級。77
名數即戶籍78,而無名數即無戶籍,或丟棄原戶籍流亡之人。流民與無名數 之意義本不相同,然而流民多為脫離戶籍流亡他鄉之人,兩者指稱十分接近。故
《後漢書》無名數常與流民合稱,如「流民無名數」,或「流人無名數」,可見對 東漢政府而言,兩者所代表之問題是一樣的。
相對於其他時代,漢代對於戶籍之掌控是較有力的,出土文獻證實了漢代 戶籍制度深入鄉里之中,可見政府對於社會的控制頗為有效。79然而漢代政府的
77 以上分別見《後漢書》〈顯宗孝明帝紀 〉、〈肅宗孝章帝紀〉、〈孝和孝殤帝紀〉、〈孝安帝紀〉、〈孝 順孝沖孝質帝紀〉。
78 《漢書》顏師古注 :「名數,謂戶籍也」見〈高帝紀〉、〈萬石衛直周張傳〉、〈匡張孔馬傳〉; 又云「脫亡名數,謂不占戶籍也。」見〈王子侯表〉。
79 〔日〕池田溫於《中國古代籍帳制度研究 》(台北:弘文館出版社,1985.11)中,考核了文獻 以及敦煌居延漢簡、鄭里廩簿等資料,認為:「以整體而論,漢代戶口的掌握率,可以認為較之 六朝隋唐時期為高,連同貲產登錄評價的普遍性實施加在一起,成為舊中國統治之基礎的戶籍掌
控制力似乎隨著時間而消退,從王莽至光武時,已經可以看出政府受制於豪強,
對於百姓之戶口、土地已經無法如西漢時期那樣強力控制。光武帝曾經企圖整理 王莽亂後之戶口土地,竟激起豪族叛亂,百姓嗟怨:
(建武十三年)(37)是時,天下墾田多不以實,又戶口年紀互有增減。十 五年(39),詔下州郡檢覈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優饒豪右,侵 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號呼。《後漢書•朱景王杜馬劉傅堅馬列傳》
(建武十六年)(40)秋九月,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
皆下獄死。郡國大姓及兵長、群盜處處並起,攻劫在所,害殺長吏。郡縣 追討,到則解散,去復屯結。青、徐、幽、冀四州尤甚。冬十月,遣使者 下郡國,聽群盜自相糾擿,五人共斬一人者,除其罪。吏雖逗留回避故縱 者,皆勿問,聽以禽討為效。其牧守令長坐界內盜賊而不收捕者,又以畏 懦捐城委守者,皆不以為負,但取獲賊多少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於 是更相追捕,賊並解散。徙其魁帥於它郡,賦田受稟,使安生業。自是牛 馬放牧,邑門不閉。《後漢書•光武帝紀》
光武帝欲檢覈土地戶口,引起郡國大姓「攻劫在所,害殺長吏」,可見所謂
「墾田多不以實」之原因乃在於這些豪強私自佔有了大片土地。而光武帝面對郡 國大姓之群盜,竟不能出兵鎮壓,僅能「遣使者下郡國,聽群盜自相糾擿」,亦 可見東漢初年政府對豪強之妥協。更有甚者,豪強兼併土地、隱匿戶口,政府亦 非強力加以打擊,刺史太守「優饒豪右,侵刻羸弱」,可見政府不論是意圖打擊 郡國大姓,或是優饒豪右,其度田不實、戶籍檢覈不彰,受害者都是百姓。
光武時雖然必須對豪族多番妥協,然而仍維持著一定社會控制力,對於豪 強之打擊也有一定之成效80。到了東漢中期,政府對於墾田、戶籍之控制力就更 低了:
(殤帝延平元年)(106)七月庚寅,敕司隸校尉、部刺史曰:「夫天降災戾,
應政而至。閒者郡國或有水災,妨害秋稼。朝廷惟咎,憂惶悼懼。而郡國 欲獲豐穰虛飾之譽,遂覆蔽災害,多張墾田,不揣流亡,競增戶口,掩匿 盜賊,令姦惡無懲,署用非次,選舉乖宜,貪苛慘毒,延及平民……」《後
握,已在前漢時代強有力的實現了。從前漢末期和王莽時代已降,制度的鬆弛毋寧成了問題,迨 至後漢中期以後,衰落變質的現象,就更顯著起來了。」
80 參見薩孟武《中國社會政治史(一)》(台北:三民書局,1998.10 增訂七版),頁 350;又高敏
〈度田鬥爭與光武中興〉,收錄於《秦漢魏晉南北朝史論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4.07)。
漢書•孝和孝殤帝紀》
漢代對於官吏之考課中,以戶口、墾田是否增加最為重要,因此地方官吏 往往隱匿百姓流亡問題不報,同時又虛報戶口、田地,是以東漢政府之戶口名數,
到了中後期有脫漏者,有虛報者,誤差之大,幾不可信。再加上漢代豪強常有隱 匿流亡人口之事,政府雖對隱匿處以重罰,卻未必有實效81,由新莽至東漢,隱 匿逃亡似乎只有更加嚴重,乃至於殤帝時,「掩匿盜賊」已為明目張膽之事了。
脫離戶籍者,雖本身即為犯法,但是在豪強的隱匿之下,這些隱匿人口越發不受 政府控制。82
推察隱匿人口之原因,由於漢代賦役制度以人身為主,比之田賦,漢民所 付出之人頭稅與徭役多得多,不但名目眾多,稅額亦高。一般百姓若無力付出繁 重之賦役,隱匿家中賦稅之人口是極為自然之事。東漢之人口數量極難估算,其 原因除了政府效能不彰之外,戶口隱匿成為普遍現象更是關鍵83。這些無名數的 隱匿人口,往往必須在政府每年案比算民84時逃亡,由此亦可見無名數與流民關 係之密切。
然而「無名數」與「流民」雖然本質上頗為類似,其所指稱還是有相當的 差別的。《漢書》記載武帝時之流民:
元封四年(﹣107),關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者四十萬,公卿議欲請徙 流民於邊以適之。上以為(石)慶老謹,不能與其議,乃賜丞相告歸,而 案御史大夫以下議為請者。慶慚不任職,上書曰:「臣幸得待罪丞相,疲 駑無以輔治。城郭倉廩空虛,民多流亡,罪當伏斧質,上不忍致法。願歸 丞相侯印,乞骸骨歸,避賢者路。」
上報曰:「間者,河水滔陸,泛濫十餘郡,隄防勤勞,弗能? 塞,朕甚憂 之。是故巡方州,禮嵩嶽,通八神,以合宣房。濟淮江,歷山濱海,問百 年民所疾苦。惟吏多私,徵求無已,去者便,居者擾,故為流民法,以禁 重賦……。」《漢書•萬石衛直周張傳》
81 《後漢書•梁統列傳》:「… … 武帝值中國隆 盛,財力有餘,征伐遠方,軍役數興,豪桀犯禁,
姦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從之律,以破朋黨,以懲隱匿。」可見漢代有懲罰隱匿之罪,此 隱匿除犯法逃亡者之外,應亦包括了隱匿流民。
82 漢律亡失已久,史籍多無記載,然而考古文獻卻適時的補足了這個部分 ,參考曹旅寧 《張家 山漢律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5.08)。
83 隱匿人口對於研究東漢人口之困難,可參見葛劍雄主編《中國人口史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 社,2002.12),第一卷:導論、先秦至南北朝時期,頁 399。
84 案比算民即政府統計名數之制度 ,本文將於第四章第二節 略述之。
此段之流民與無名數不但分而論之,其記載之口數亦不相同,85可見至少西 漢時此二者是有分別的,推論可能是漢政府案比名數之後發現有一百六十萬口脫 籍流亡,相較於流民總數有兩百萬口,則尚有四十萬口是本無名數者。86西漢時 代雖亦有流民問題,卻沒有如東漢一樣將無名數列入賜爵對象,由此可知西漢時 代對於名數掌握能力較強,對流民問題、無名數問題也因此較能有效控制。到了 東漢,由於流民與無名數眾多,加上豪強居中作梗,政府無法確知戶籍之情況,
其社會控制之方法便只能依賴賜爵這種消極的手段了。87
對於政府而言,無名數與流民皆為無法控制之無賦役人民,然而就經濟層 面而言,部分為了逃稅而成為無名數之隱匿人口,雖於政府無戶口登記,仍然停 留在家鄉擁有一定之生產力。也就是說,某些無名數之人口實際上不同於因戰 亂、飢荒而遠離家鄉之流民,除了逃避賦役之外,其實與一般安土重遷之百姓差 不多。由於「名數」乃古代國家徵斂賦稅、調發力役、組織軍隊之措施,因此「無 名數」乃一具有政治意義之名詞,流民之本質為一社會問題,與政治問題固然關 係密切,然而單純以「無名數」來定義流民,除略嫌不足之外,亦不能由此瞭解 流民之意涵。
從流民之生成原因來看,其中有因天災而成流民者,如:
是時(明帝)州郡災旱,百姓窮荒,望行部,道見飢者,裸行草食,五百 餘人,(王望)愍然哀之,因以便宜出所在布粟,給其稟糧,為作褐衣。《後 漢書•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 》
或因戰禍者,如:
明年(安帝永初五年)(111),安定、北地、上郡皆被羌寇,穀貴人流,不能
85 元封四年之關東流民記載,《史記•萬石張叔列傳》作「關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百四十萬」, 與《漢書》「無名數者四十萬」異文。從西漢時代的狀況來看,若當時有無名數一百四十萬之多,
則非但人口總數將膨脹至難以估計,與西漢時代戶口統計較為確實的推論亦有抵觸,故此處之異 文以《漢書》較為合理,班固著《漢書》當依西漢之名籍簿校正《史記》之誤也。參見拙作〈漢 代「無名數」、「 流民」釋義〉,載於《第十五屆南區七校中文所研究生論文發表會論文集》(台南:
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2006.04.29)。
國立成功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200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