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潛夫論》反映東漢流民問題與其他社會問題之關係
第二節 盜賊問題及豪強塢壁
(豫章)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常破貲產以祈禱。(欒)巴素有道術,能役 鬼神,乃悉毀壞房祀,翦理姦巫,於是妖異自消。百姓始頗為懼,終皆安 之。《後漢書•杜欒劉李劉謝列傳》
欒巴以「素有道術,能役鬼神」來「翦理姦巫」,仍不免影起百姓恐慌,可 見方術活動利用人心之一般。由於民間的卜筮活動往往隱而不顯,類似此二例因 巫者的賦斂而使百姓經濟匱乏的例子,恐怕真實案例比史書所載要多得多,如會 稽郡好卜筮「前後郡將莫敢禁」,可見不禁卜筮方術方是常態。333社區百姓經濟 因方術活動而陷入困境,一但有天災人禍等外力干擾之,則不免群起流亡,此為 巫覡卜筮與流民問題的關係之一。
除此之外,在天災人禍之中,若有人以方術作為號召的手段,則往往能吸 引大批流民前往依附,尤其是在社會動盪,政府喪失其控制力的時候。兩漢之際 的赤眉集團,光武時期的維汜集團等等,這些因亂事飢荒而匯集起來的流亡之 眾,巫術在其中便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聚合劑的作用。而東漢末年的張角的太平 道、張脩的五斗米道,更是「妖巫」334聚合流民起事的顯例,范曄嘗論曰:
安順以後,風威稍薄,寇攘寖橫,緣隙而生,剽人盜邑者不闋時月,假署 皇王者蓋以十數。或託驗神道,或矯妄冕服。然其雄渠魁長,未有聞焉,
猶至壘盈四郊,奔命首尾。《後漢書•張法滕馮度楊列傳》
方術作為流民聚眾起事的聚合劑,是東漢巫覡卜筮之術與流民的另一個關 係,亦即范曄所云之「託驗神道」者。然而流民轉變為盜賊乃政府喪失社會控制 能力的必然結果,此未必與方術活動有關。實際上,若非流民四起,社會動盪,
再怎麼厲害的巫者亦無法聚合如同黃巾、赤眉這般龐大的盜賊集團,因此「託驗 神道」不能作為盜賊的出現的成因。關於流民與盜賊的關係,本章下一節再詳論 之。
第二節 盜賊問題及豪強塢壁
333 見林富士《漢代的巫者 》(台北:稻鄉出版社,2004.07 再版二刷),頁 140。
334 《後漢書•孝靈帝紀 》:「巴郡妖巫張脩反,寇郡縣 。」其下注引劉艾紀曰:「時巴郡巫人張脩 療病,愈者雇以米五斗,號為『五斗米師』。」
百姓離散成為流民之後,有幾種比較好的結果,其一是遷徙往其他可供定 居的寬鄉,從新開始生產活動,其二是得到政府的各種輔助,重返故里恢復原本 的生活。關於前者,貧民百姓要獨立遷徙到邊陲寬鄉十分艱困,往往死於流亡的 過程之中,即王符所謂「飢餓死亡,復失太半」的狀況;而後者,則流民雖得政 府各種賑濟而抒困於一時,卻未必能根本改變吏治敗壞、經濟困匱的現象。在東 漢早期,尚存在著零星政府主動協助流民遷徙的案例,335其後除非地方有勤政愛 民的循吏,否則依靠東漢政府,流民罕有能重新安居樂業的。
流民無法由政府之施政得到妥善的安排與照顧,只好自行尋找出路,短時 間的自然災害如水旱蟲災等,流民可能會在災情平息後回歸故土,或重新成為編 戶齊民,或變賣土地成為佃農或僱傭等等;其他如耕地不足、治安敗壞等因素,
非短時間內可以改善的,流民為求生存,只好離開本業生產,或依附豪強從事各 種末業,或行乞度日,或者落草為寇,以強奪的方式獲取糧食衣物等必需品。336 盜賊與流民的同質性是十分顯而易見的;退無可退的流民為了獲取糧食,能乞者 則乞之,不能乞者則強奪之,故流民較多的時間往往盜賊亦多,如《後漢書》記 載安帝時代同時出現了大量的流民與盜賊:
自(安)帝即位以後,頻遭元二之厄,百姓流亡,盜賊並起,郡縣更相飾 匿,莫肯糾發。《後漢書•郭陳列傳》
時遭元二之災,人士荒飢,死者相望,盜賊群起,四夷侵畔。《後漢書•鄧 寇列傳》
同樣的,若某一地區因天災人禍而產生了嚴重的流民問題,大量的盜賊也 會伴隨著出現,如桓帝時期黃河水患造成了數十萬戶的流民問題,同時亦出現了 數量不少的盜賊:
(桓帝)永興元年,河溢,漂害人庶數十萬戶,百姓荒饉,流移道路。冀 州盜賊尤多,故擢(朱)穆為冀州刺史。《後漢書•朱樂何列傳》
明、章之後大規模的盜賊叛亂,其發生的原因不外乎吏治敗壞官逼民反,
335 如《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元和元年二月,詔曰:「……自牛疫已來,穀食連少,良由吏 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為負。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 公田,為雇耕傭,賃種餉,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筭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336 關於古代流民的困境與歸宿,可參見江立華、孫洪濤《中國流民史(古代卷 )》(合肥:安徽 人民出版社,2001.06)第四章,業 173-210。
或天災人禍飢民作亂等等。與流民的成因相當類似,本文前兩章所討論的諸般流 民發生因素,實際上也是東漢大部分的盜賊之所以為禍的原因。337王符所云「盜 竊起於貧窮」〈愛日〉,亦即認同了盜賊與流民的同質性,其又曰:
除上天感動,降災傷穀,但以人功見事言之。……是為日三十萬人離其業 也。以中農率之,則是歲三百萬口受其饑也。然則盜賊何從消,太平何從 作?〈愛日〉
然而,若去除內徙之游牧民族情況特殊暫時不論,流民問題與盜賊問題二 者還是有少數不相重疊的部分。蓋流民之產生多為被迫為之,鮮少有受其他因素 吸引而主動放棄田宅土地成為流民者,而盜賊之中,應有百姓因貪圖財利而主動 結夥為盜者,此雖仍在本文第三章所論之流民意涵之內,338但是與其他流民實有 區別。無論如何,不論盜賊的成員是貪圖財利者或殺人亡命者,都有一個明顯的 共同點,即其對社會治安、國家法制的破壞是一致的。王符雖為儒者,卻極為重 視刑法,此類因貪財好色等居心不良之心態而劫財殺人者,王符稱其為「民無恥 而多盜竊」〈班祿〉,其言曰:
輕薄惡子,不道凶民,思彼姦邪,起作盜賊,以財色殺人父母,戮人之子,
滅人之門,取人之賄,及貪殘不軌,凶惡弊吏,掠殺不辜,侵冤小民,皆 望聖帝當為誅惡治冤,以解蓄怨。反一門赦之,令惡人高會而夸詫,老盜 服臧而過門,孝子見讎而不得討,亡主見物而不得取,痛莫甚焉。〈述赦〉
苟崇聚酒徒無行之人,傳空引滿,啁啾罵詈,晝夜鄂鄂,慢遊是好。或毆 擊責主,入於死亡,群盜攻剽,劫人無異。〈斷訟〉
危害治安乃盜賊的共通之處,此與盜賊劫人財物的心態無關,因此不僅僅 是貪圖財利者,其他不論是流民為求生存而劫掠糧食衣物而成為盜賊的,或是地 方官吏為禍鄉里致使官逼民反的,盜賊總不免寇掠地方。如順帝末年因地方首長 貪暴而懷憤相聚的廣陵盜賊張嬰集團,便寇亂楊、徐十餘年:
337 翁麗雪〈東漢盜賊考略〉一文分析東漢盜賊盛行的原因為 「田制私有與減輕賦稅」、「 民去農 桑與飢荒災害」、「刑法苛虐與重刑之風」、「戚宦侈虐與君主荒淫」等五項,其所分析與本文前述 所論之流民現象大致相同,然而翁氏未能考慮百姓貪圖財利而結夥為盜之事,以及內徙之游牧民 族往往以劫掠農業社會作為輔助生計之手段二者,是為一憾。翁氏文見《嘉義農專學報》30 期,
1992,頁 125-154。
338 見本文第三章第一節。
廣陵賊張嬰等眾數萬人,殺刺史、二千石,寇亂揚徐閒,積十餘年,朝廷 不能討。(梁)冀乃諷尚書,以(張)綱為廣陵太守,因欲以事中之。前遣 郡守,率多求兵馬,綱獨請單車之職。既到,乃將吏卒十餘人,徑造嬰壘,
以慰安之,求得與長老相見,申示國恩。嬰初大驚,既見綱誠信,乃出拜 謁。綱延置上坐,問所疾苦。乃譬之曰:「前後二千石多肆貪暴,故致公 等懷憤相聚。二千石信有罪矣,然為之者又非義也。……利害所從,公其 深計之。」嬰聞,泣下,曰:「荒裔愚人,不能自通朝廷,不堪侵枉,遂 復相聚偷生,若魚遊釜中,喘息須臾閒耳。……」《後漢書•張王种陳列傳》
由張剛與張嬰的對話可知,以張嬰為首的盜賊集團之所以反覆反叛,乃因
「二千石多肆貪暴」、「不堪侵枉」,這才「懷憤相聚」。張嬰等起事之初,其目的 或許在於殺刺史、兩千石等為禍地方的貪官暴吏,然而禍首既誅,這些盜賊卻不 會因此散夥歸田,而是在政府的剿撫之下繼續抄掠地方,對地方治安形成極為嚴 重的破壞。東漢中期以後,南方盜賊作亂連綿不止,這些盜賊往往皆如張嬰一般,
因不堪貪官暴吏之侵枉而懷憤相聚,起事輒必先殺地方令長。如此則地方吏治腐 敗在前,盜賊抄略寇亂在後,南方地區雖然未有因飢荒而輾轉求食他邑的流民,
339但在治安如此惡劣的情況之下,即使是一般良民恐怕亦不得安居。盜賊的反叛 往往加重原本便已經十分嚴重的流民問題,東漢政府雖偶爾有如張剛等循吏,能 恩威並濟的收服盜匪,並維持一段時間的地方安寧,但是中央政府不能解決其本 身政治腐敗的根本問題,因此盜賊作亂的情況始終不能平息。
東漢時南方民財豐饒,故盜賊抄掠地方可以獲得維持長期叛亂的資本。若 除去黃巾之亂後各地大規模的盜賊起事,江、淮以北大規模的盜賊叛亂則相對較 少。以光武帝建武十三年滅公孫述最為起點,到靈帝光和七年黃巾亂起之前,共 147 年,這其間共有 74 起盜賊記錄,以淮水、秦嶺分為南北的話,其中北方有 25 起盜賊亂事,而南方則有 49 起之多;中平元年爆發黃巾之亂後,一直到獻帝
東漢時南方民財豐饒,故盜賊抄掠地方可以獲得維持長期叛亂的資本。若 除去黃巾之亂後各地大規模的盜賊起事,江、淮以北大規模的盜賊叛亂則相對較 少。以光武帝建武十三年滅公孫述最為起點,到靈帝光和七年黃巾亂起之前,共 147 年,這其間共有 74 起盜賊記錄,以淮水、秦嶺分為南北的話,其中北方有 25 起盜賊亂事,而南方則有 49 起之多;中平元年爆發黃巾之亂後,一直到獻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