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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企業之比較

第四章 導入顧客關係管理系統研析

第一節 政府與企業之比較

有關公私管理的異同,長年以來即存在廣泛之爭議,有部份學者 專家認為(例如:徐仁輝,1999;Knott ,1993;Yates ,1985),管 理就是管理,無所謂公私部門之差異。無論是在政府或企業,都需要 類似的管理知識、技能、概念與工具,來幫助他們發揮相同的管理功 能,俾將組織的資源予以妥適地配置運用,以期有效達成組織的目標。

近年來風行一時的「民營化政策」、「建構企業型政府」等有關政府 再造與行政革新的作為,即可說是立基於此種理念而產生。

然而,由一些對公私組織異同之研究顯示,公部門在決策時,既 存在多元權威又沒有利潤底線,缺乏市場競爭與價格機制,沒有明確 的績效標準,受限於獨特的倫理規範等因素,使其與企業組織有相當 的差異(Perry and Rainey ,1988; Rainey ,1983, Ring and Perry ,

1985)。因此,Allison (1980)即指出,「公私兩域之管理,只在細 微末節上相似雷同」;而 Rosenbloom(1998:6-15)則從憲法、公共 利益、市場與主權的觀點,析論公共行政與企業管理的差異,並強調 私部門只提供消費者財貨與服務(goods and service),而公部門除 了提供財貨與服務外,更負有管制民眾的責任(regulation of the public)。

由於政府與企業間的結構性差異,以及這些因素的存在與影響,

使得企業界行之有效的制度與方法,在引介到公部門運用後,往往產 生隔隔不入甚至失靈無效的情形(Downs and Larkey,1986)。因此,

公共行政學術社群的諸多學者均認為公私管理有所差異(轉引自余致 力,2000:111-154)。

「顧客關係管理」起源於企業界,主要導因於企業界對顧客服務 與維持的日益重視(紀明輝,2003:12),經過多年的發展,CRM 已經 趨近成熟;不論是理論架構的建立,亦或是實務工作的推行上,皆有 相關的專書與論述說明。然而,在一個新工具為企業所成功的運用,

獲取超額利潤時,我們必需要思考:是否可以將同樣的理論方法,從 第二部門(民營企業)移植至第一部門(政府機關)呢?本節將依 Boyne

(2002:279-298)提出之分析架構,探討政府與企業的差異性,論述 如后。

壹、政府面對環境的複雜程度較企業為高

政府所需要面對的環境變項,除了政治系統中的公民大眾、

民意代表、利益團體、或是媒體輿論之外,還包括行政系統中的 各級機關與各級政府。政府面對的,是無法以市場區隔的觀念選 擇界定的選民,所謂民眾的需求,往往相互矛盾衝突,使得組織 的策略制定較為困難。再者,政府組織也不像企業是上下一體的,

其間存在許多相互競合的關係,例如行政與立法部門間,行政機 關各部間,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地方政府之間,均存在錯綜複雜 的互動關係,這也加深了政策決定的非理性程度。

貳、政府所處環境的穩定程度較企業為低

現代的企業可以透過垂直整合、策略聯盟、或是市場定位的 方式,加強其對環境變化的控制。但隨著資訊流通的發達和民眾 對公共事務的涉入,公共組織面對的是對需求的認知不穩定、政 策偏好時常改變的動態環境。再加上民主定期選舉的壓力,使政 府高層的決策過程,充斥短期的視野和象徵性的口號。

從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觀 察 , 政 府 由 於 其 獨 特 性 , 成 為 一 個 獨 占 (monopoly)單位,缺乏競爭的對手,如果在觀念上不能保持革 新,則將遭到最終權力者(全國人民)的背棄與不信任。反觀企 業,大多身處於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ve)的市場,由「市 場機制」來決定企業的存亡,這種競爭是現實而殘酷的,一旦無 法提供顧客更好的服務,隨即有可能遭到淘汰。

參、政府受不特定社會事件影響的程度較企業為高

若以系統論的概念架構來說明,公私組織都受到政治、經濟、

社會、文化等一般環境的影響,亦各有其應行關注的特定環境因 素。但對公共組織來說,一般環境與特定環境是不容易區分的,

兩者皆可能產生直接性的影響,因此無法明白劃定組織與環境的 交切面。政府公部門的作為不但動見觀瞻,受到社會多方矚目,

亦需留心注意各種不同的社會事件的發展,任何的風吹草動,皆 可能發展成為公共議題。

肆、政府對組織目標設定的凝聚程度較企業為低

政府組織不像企業可以明確的以利潤收益為目標,並成為課 責的具體標準。所謂公共利益的目標,不但是意義模糊的象徵性 符號,也可能只是一種道德訴求。公共組織政策目標的設定,不 是理性分析下因果關係的確定,而是為調合利害衝突的政治妥協 結果,故欠缺目標間的邏輯一致性。公共組織目標的指導作用,

必須依賴從抽象的立法原意到具體行政規則的層級過程,故其手 段與目標間的因果關係不易確定。

伍、政府對組織績效考評的合理性較企業為低

對企業組織來說,資源使用的效率性是達成獲利成長目標的 方法,具有工具理性的價值;政府組織則因為目標抽象的特性,

不易設定績效考評的標準,而效率可以數字、客觀化的方式來表 達,所以往往被視為機關運作的目標,亦因此使得政府組織合理 的績效考評較為困難。

此外,政府的行政作為可供民眾評斷的事功成就,其性質永 遠是「事後的」,公共問題的發生是事後的,政策的干預也是事 後的,而要求所有的政策利害關係人,對政策執行產生比較正面 的評價,亦不切實際。當公共組織績效的最終裁判者-人民,面 對發散的組織目標、模糊的績效標準時,大多只能按照「例外管 理」的原則來進行,即挑出做錯的、做不好的,而非針對做對的、

做好的。

陸、政府對組織結構設計的彈性程度較企業為低

一般而言,政府組織結構設計的「官僚體系化」程度,較企 業組織為深,但此係有根本的必要性。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政 府組織的權威範圍與行使方式、組織的設計與人員配置,皆須有 法定的基礎,並受法規的限制。這種設計的目的,一在形成對公

共組織外部民主控制的條件,一在建立政府組織內部行政課責的 機制。也因為這種結構的特性,政府組織決策的可擇方案範圍較 為狹窄,管理制度的改變較無彈性,也使得各個階層管理者的自 主空間有限。

由以上的論述分析,可以清楚得知政府與企業的差異,我們可以 作如下結論:「公務管理與私人企業管理有相同處、也有相異處;不 過,二者相異處比相同處更重要。」(Allison ,1980),在對兩者顧客 的定義上或許不盡相同,但唯有掌握住顧客的需求,提供更高品質的 服務,才是留住顧客,也是讓組織持續發展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