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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學得主 Amartya Sen(1999)指出「經濟發展」不只是要所得增加,

更重要的是個人福利的增進;經濟發展的目的是要擴大個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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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狀況上之效應,因此,本研究認為政府在制定原住民於都市就業之 相關發展策略時,應該將原住民族之文化、社會網絡、價值觀等納為 相關策略發展之軸心,把注意力放到該「社群」之發展上,無論政府 對於原住民就業政策之預期目標為何,都應該先檢驗這些政策對於原 住民社會資本產生之影響,更要能鼓勵原住民社會資本之形成。準此,

將就政策建議分為具體發展策略及就業措施而提出相關意見如下︰

一、具體發展策略

1.應透過學校教育促進原住民與金融及商業活動之連結

在網絡觀念下,貧窮意味著被侷限在封閉的範圍,無法擺脫,甚 至無法進入經濟型資本形成的最低層級,換言之,貧窮意謂著個人欠 缺多元網絡及其積極參與經濟或社會活動之有效連結,而這些連結即 所謂之弱連結或是本研究所指出之架接性社會資本。本研究雖然指出 我國原住民是一個善於開發社會資本的族群,但研究資料也顯示出參 與受訪者在就業上或經濟生活上仍然缺乏多元之連結,尤其是相當缺 乏與金融及商業活動之連結,而這種連結也正是所謂之弱連結,其能 發揮架接性社會資本之功能。

在參與受訪者有關創業之實例中,清楚看到原住民進入臺北都會 地區之後,以其既有技術(如美容、美髮、車輛修理、文創技能、烹 飪、歌唱、吊車駕駛、沖床技術等)為基礎,如能與金融、商業產生 連結,即獲得創業資金或創業人脈之支援者,則其漸漸能在市場經濟 中站穩腳步,因此,在相關政策上應著重於促進原住民進入臺北都會 地區工作時與弱連結(即與金融、與商業之連結)的形成與加強。

我國於 1998 年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56」,其中除了保障原住民族 教育權利之外,也將某些於法令之前即已存在之差異權利設計(如原 住民族升學優惠待遇及就學獎助學金)等取得了明確的法源依據,而        

56〈原住民族教育法〉於1998 年 6 月 17 日經總統(87)華總(1)義字第 8700121270 號令制定

部門的做法,包括非營利事業組織(NPO)、非政府組織(NGO)以及社 區部門所構成的一個第三部門組織雇用就業弱勢族群。透過民間第三

58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資料顯示(http://www.gio.gov.tw/info/festival_c/labor/f_labor.htm),

1991 年底,政府公布「十四項重要工程人力需求因應實施方案」,隔年 2 月,同意 6 年國建工 年全國原住民人數為34,523 人、1992 年為 350,806 人、1993 年為 357,585 人、1996 年為 381,204 人,由此簡易人數之比較即可略見在工作取代上的嚴重性。另,2013 年 2 月底止產業外勞共計 241,265 人,全國原住民人數為 528,23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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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有緊密社會網絡的第三部門組織,在方案執行的過程中同時也增 加了組織運作及提供服務的能力,方案參與者在參加方案的過程中一 方面能夠獲得工作技能,一方面也能夠增進和其他行動者之的互動關 係,可建立更為豐厚的社會資本,有助其融入社會環境,增進彼等未 來就業的可能性。

本研究在研究限制中雖指出由於參與受訪者中並未出現曾參加此 方案者,故該方案之功效尚難從本研究中獲得佐證,然而前述關於第 三部門研究結論指出,一般就業政策所構築的就業安全網(如就業保 險、職業訓練和就業服務)對於就業弱勢族群(特別是陷入社會排除 困境的失業者)難以產生作用,因此提出所謂社會型就業模式,包括:

1.運用既有的社會網絡提供服務-在第三部門雇用弱勢失業者;2.打 造適合社會資本的環境-強化第三部門;3.支持方案參與者的社會資 本形成-方案參與者融入主流社會生活。此觀點與本研究強調社會資 本之政策觀點則是不謀而合。

3.應透過社團、組織,增強架接性社會資本對於原住民之功能

如果擁有大世界之強連結時,只要添加一些隨機連結,透過弱連 結與相距遙遠的團體建立關係,則仍可保持結構化的全部優點(Watts, 1999),因此,重要的不是擁有更多的連結,而是擁有「對」的連結。

也有經濟學家指出,社會生活的重點應該是賣力競爭及與最優質對象 的合作,出人頭地的方法就是加入有力的團體(Seabright,2009)。據 此,原住民如果能與「對」的連結產生架接效應,個人能加入一些有 力團體則對其就業應有所幫助。

延續本研究之發現,於臺北都會地區就業之原住民基本上能積極 開發架接性社會資本,但這些仍屬於個人層次,如果能將該連結層次 提升至組織或團體層次,則具組織性之架接性社會資本所能發揮之功 能應更具威力;此外,在組織方面,雖然前述曾提及各同鄉會或某族 旅臺北同鄉會之存在,可惜其卻屬於黏著性社會資本之性質,所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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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而透過團體力量開展出與其他團體之間的合作或競爭關係。

4.復甦原鄉部落,並協助不適應都市就業之原住民回歸部落

本研究在深度訪談內容分析中發現,諸多參與受訪者指出在都市 生活必須要做到一定之社會適應、有健全之態度及意識到「穩定」下 來之重要,但也認為都市生活並不見得適合所有原住民,因此,對於 不適應都市就業之原住民而言,回歸「部落」則不失為一個可行之選 擇。

部落中之居民同質性高,擁有相同文化背景、生活習慣及宗教信 仰,「部落」對於原住民族而言,是其生存的基點。在網絡封閉性有助 於群體合作之概念下,Coleman(1988)曾呼籲應讓奠基在家庭和社區 的「原生制度(primordial institution)」復甦,以取代有目的性的 結構性組織,而部落無異就是這一種原生制度。

由於社會資本乃鑲嵌在共享經驗、規則與語言之屬性上,故可促 進團體的溝通(Tsai and Ghoshal,1998),而 Putnam(1993)也曾指 出:「若社區擁有堅實的社會資本,共同的合作將會更加容易實現。」,

其他學者也認為可將社會資本視為是社會穩定及建立社區自我能力的 基礎(Middleton,Murie and Groves,2005),顯見社會資本對「社區

(community)」的永續發展有其意涵。如將部落之於原住民比擬成社 區之於一般居民,並不失當,而本研究已然指出部落、原鄉內存在著 強烈的黏著性社會資本的現況下,對於部落社區而言,目前雖然居住 人口向外遷移、年輕人口逐漸流失,但是「部落」這種原生制度仍應 鼓勵其復甦與「存在」61,也應成為不適應都市就業之原住民回歸之所 在。

至於,在如何維繫部落生機的議題上,新近針對國內社區特性與 社區社會資本之本土實證研究(黃源協等,2012)發現,社區中的主        

61在建構原住民的民族主體上,學者指出「法政存在」、「部落存在」、「文化存在」及「學術

(王素彎,2007)。國內官方調查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6)

顯示,小額融資導向是目前原住民金融體系之特色,而該調查建議之

本研究以為「鄉村銀行(Grameen Bank)︰微型信貸機構的先驅」

65模式,可以做為政府更進一步針對原住民不同需求,推動更多元化無 28F0AA6D0DE2B76A6)所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 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瀏覽日期︰2013 年1 月 31 日。

65孟加拉鄉村銀行(Grameen Bank),由孟加拉經濟學者 Muhammad Yunus 長年推動無須任何財 務擔保而貸款給窮人,該微型信貸理念主張跨越文化與文明藩籬,讓所有單一個體都有潛力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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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銀行協助民眾創業脫貧,不是社福補貼式的運作,也不要求 借款人提供抵押品66,此模式成功因素在於堅持貸款者一定會還錢的信 念,而實務上呆帳率不高也證明借款者相當珍惜個人信用與勤奮工 作;而本研究顯示於台北都會地區就業原住民之「勤奮工作」與前段 指出多位參與受訪者強調「族群講究信用特色」67︰「賺了錢,貸了款,

就不會不還……,那是理所當然的,……那不是我們○○族人的看法」等,無 疑已提供出我國針對原住民於台北都會地區推動鄉村銀行可行性之若 干證明。

推動國內原住民相關創業資金措施,在目前階段本研究建議應設 計異於一般民眾貸款的模式,脫離主流金融思維並佐以必要的貸款後 續輔導、諮詢等服務,亦即不僅提供貸款也提供具有組織化之經營服 務。對於原住民於都會地區創業而言,傳統提供資金貸款方式,並不 符合實際需求,除了在資金提供上有關保證人、擔保品之設計應再求 多元化及開放以外,相關貸款作業應以一個整套模式進行設計,建議 先由政府單位指定相關公營銀行或補助相關銀行進行研發或直接辦理 更具變通性質之貸款方式,並佐以特定的個別輔導,對於創業者分門 別類給予不同的支援,依據進入市場成熟度狀況給予不同的相關技術 指導,如協助進行經營教育訓練、行銷通路、商品研發等。換言之,

對於原住民於都會地區創業而言,在提供必要資金的同時,也應該佐 以一個個別的、完整的創業輔導計畫。

二、就業措施

1.相關技藝訓練,應著重「實作」上整體環境的適應及產業文化的培 養

要有實作場地,作為練習之用且有機會學習產業的整體文化。要 能讓學員學習產業的整體意涵及文化,而不是只學習該產業所需之技        

66鄉村銀行協助民眾創業脫貧,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靠放款人連結作保維持,提供貸款、

存款、保險與其他基本金融服務。雖然銀行的利率不高收益有限,但是貸款者的呆帳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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