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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取向

一、研究途徑

為了深入瞭解離開原鄉至都會地區工作之原住民在尋找工作過程 的獨特經驗,本研究採取質化之研究法,研究者透過深度訪談來蒐集 資料,並採用敘說分析中的「類別-內容」的方法,來探討這群離開 原鄉之原住民在其工作過程中如何受到社會資本之影響。

基於社會資本之定義可用於微視(micro)、中觀(meso)及巨視 面(macro)三方面,而其分別代表的就是個人、社區及國家,因此本 研究所探討之社會資本概念則主要將聚焦於微視面及中觀兩個層面,

同 時 在 本 研 究 中 , 社 會 資 本 , 則 定 義 為 社 會 上 所 組 成 之 機 構

(institutions)、關係(relations)、態度(attitudes)及價值

(value),而這些元素掌控著人與人之間之互動及促進了經濟及社會 發展,亦即由所謂信任關係、權威關係、信息網絡與規範、地位等,

以幫助瞭解原住民於都市就業狀況之影響。從資本所有者而言,社會 資本可以分為個人擁有之社會資本、組織擁有之社會資本及整個共同 體所擁有之社會資本。

本研究採用 Krishna and Shrader(2002)有關測量社會資本之 概念,他們認為社會資本在測量上要兼顧彈性,亦即細節上具彈性但 概念嚴謹,認知到文化上的變異性但又能提供一個普遍化的、概念性 架構,以便能將各種向度之社會資本都囊括進來,同時也能將質性及 量化之方法予以統整。此外,「教會」對於原住民族部落而言,不僅是 信仰中心也常是推動活化部落的主要動力,而教會中的神職人員更常 扮演決策與宣導的重要角色。是以,本研究對於「社會資本」在操作 概念上,轉換成為在半結構性訪問大綱中所提到之原住民受訪對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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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鄉里的親朋好友、相識的人、校友、教友、神職人員、族人、同村 友人、軍中同儕或長官、以前工作中認識的人、各種社團中認識的人、

在都會中與就業有關之機構、團體、朋友、相識的人等,並且依據其 性質將所有之社會資本區分成為黏著性社會資本及架接性社會資本兩 類︰在原鄉中的親朋好友、校友、教友、神職人員、族人、同村友人 歸類為「黏著性社會資本」;將跨越該族群界線而具規則性的面對面合 作關係(如工作過程中接觸、認識之其他社會資本)歸類為「架接性 社會資本」。並佐以有關原住民在臺北都會地區就業之相關數據資料,

俾利對於現行原住民於臺北都會地區就業與社會資本之相互關係有深 入及整體了解。

質性研究主要在針對少量的樣本做集中深入的分析與探討,立意 抽樣法(purposive or judgmental sampling)的特質在於由研究者 主觀判定選取特定個案做深度研究,而該個案因為含有大量與研究目 的契合的重要訊息與內容而能符合研究所需,此外,由於原住民族目 前共計有 14 族,對於樣本之族群代表性上,也力求樣本數與其族群在 臺北都會地區之人口總數成合宜比例,因此,為了兼顧原住民現有族 群在臺北都會地區生活的人數比例,本研究的抽樣方法主要採用立意 抽樣法,且基於本研究母體的隱密性,本研究兼採滾雪球抽樣方式

(snowball sampling)。

研究者先從生活環境中與一個合適個案取得連繫並進行訪談,繼 之,為避免參與受訪者在工作類型上或者族群上之集中或偏誤,在樣 本組成上則盡量做到涵蓋充分之年齡、婚姻狀況、族別、教育程度、

工作類型等之差異,在進行滾雪球抽樣時,會請前述完成訪談者盡量 依據研究者之需求介紹下一個樣本並協助進行必要之聯繫及介紹。

Atkinson and Flint(2001)指出,這種方式基本上係根據社會網絡 連結,為一種非正式取得所需母體之方法,可以儘量避免掉樣本因為 自我選擇性、太過依賴其本身社會網絡所產生之偏誤(Griffiths et al.,1993)。

saturation)。

此外,本研究將藉由資料的不斷比較和理論的呈現,研究者若能 從所蒐集資料內容中對於下一個訪談可以做出初步預測,且這些預測 不 斷 被 確 認 時 , 並 達 到 「 厚 實 描 述 」、「 累 贅 」、「 重 複 」、「 充 盈

(saturated)」等標準 (劉世閔,2006),或是訪談開始變得有些無 趣卻又累人的負擔(Bertaux,1981)時,研究者將做出所蒐集資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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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能夠充分反應其所經驗的生命經驗與意義詮釋(Seidman,2009)。

關於樣本規模,一般而言,由於質性研究在界定最小限度樣本

(minimum samples)時,應該考慮研究目的、相關情況及現有的研究 資源等(Patton,1990),亦即,最小限度樣本之大小依據能合理涵蓋 所研究的現象而定(簡春安及鄒平儀,1998)。或言,有關訪談人數多 寡,有 2 則判準度可以採用,即充足度(sufficiency)及資料飽和

(saturation of information)。「充足度」係指訪談人數之涵蓋的場 域與人員屬性範圍,是否足以充分反應母體的全貌,本研究對此則注 意有關族群人口比例及相關職業別上之分布;而「資料飽和」則已說 明如上。由於研究樣本數足夠與否,也與每一項訪談過程互動中所需 時間、經費和其他相關資源等有關(Seidman,2009),很難用抽樣數字 來判定,但本研究仍以顧及原住民之「族群別」及「職業別」,作為本 研究抽樣規模之判定原則。本研究做出這種判斷,約於研究者進行與 第 28 位參與受訪者之後才做出資料飽和之判斷,並結束後續相關訪談 工作。

二、分析架構

基於研究目的,本研究在將社會資本分為黏著性社會資本及架接 性社會資本兩類概念下,採用質性研究的研究途徑,藉由與研究對象 之深度訪談,探討目前已經在台北都會地區就業或正在尋找工作中之 原住民,其在離開原鄉前往台北都會地區就業過程中,社會資本對於 其個人就業之影響情形。而所謂在台北都會地區就業包括就業狀況、

就業適應、與社會資本運作方式、結合模式及其構成,最後,在研究 發現及相關結論下將針對原住民就業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提供政府施政 參考。本研究之分析架構如圖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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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分析架構

三、研究範圍與對象

我國現行政府認可之法定原住民共 14 族,包括泰雅族、阿美族、

賽夏族、布農族、鄒族、排灣族、魯凱族、卑南族、雅美族(達悟族)、 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及賽德克族,其中「噶瑪蘭 族」屬平埔族。本研究基於研究定義,參與受訪者必須具備在原鄉長 大的生活經驗,在臺北都會地區出生長大者則排除在外,而生活在臺 北都會地區的平埔族也不納入研究對象,此外,對於參與受訪者也不 做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之區分。

是以,研究對象界定在於「基礎教育在原鄉完成,之後離開原鄉,

132,129 人(分別占原住民總人口之 30.9%及 25.3%),另有 228,728 人(43.8%)則係居住於都會區。以都會區而言,居住於桃園縣之 原住民人口數最多,約 54,014 人(占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之 23.61

%),其次為新北市 48,198 人(占都會區原住民人口數之 21.07%), 由於新北市一向是原住民勞動人口移入之聚居地,除比桃園縣13低以 外,高過臺北市(14,506 人,占 6.34%)及基隆市(8,719 人,占 3.81%)甚多,是以,本研究以雙北市(臺北市及新北市)為主。

12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資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動公開資訊>統計資料>原住 民人口數統計資料︰「101 年 4 月臺閩地區各縣市鄉鎮市區現住原住民人口數按性別、原住民身 分及族別分」。

13限於本研究時間及人力,原住民聚集之桃園縣未能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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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泰雅族(8,969 人)、排灣族(5,146 人)、布農族(4,147 人)、太 魯閣族(2,353 人)及卑南族(1,503 人)等,惟其中由於新北市烏來 地區,屬於原鄉且多為泰雅族人,而本研究之研究對象係需離開原鄉 至臺北都會地區工作,故有關臺北都會地區泰雅族人口數,本研究以 為宜將烏來地區人口數(2,360 人)扣除,較能符合實際。是以,本 區域內前述泰雅族人口數應調降為 6,609 人。

此外,為顧及族群之代表性,本研究進一步計算臺北都會地區單 一族別人口占該族別全國人口數之比例,作為本研究在族群別樣本數 之分布參考。復以 2012 年 4 月資料顯示,臺北都會地區中原住民族群 比例仍以阿美族居冠,亦即居住於臺北都會地區中阿美族人口數與其 全國人口數之比例為 18.91%,其次依序為卑南族(11.87%)、賽夏 族(9.54%)、太魯閣族(8.43%)、邵族(8.34%)、撒奇萊雅族(7.87

%)、布農族(7.71%)、排灣族(5.56%)、魯凱族(5.46%)、鄒族

(4.56%)、賽德克族(3.60%)及雅美族「即達悟族」(2.49%)。 依據上述比例,本研究基於經費、時間及相關資源之限制下,抽 樣上的相關情形說明如下︰1.「撒奇萊雅族」在臺北都會地區之比例 雖高居 7.87%,但因為實際人口數非常稀少,僅 51 人,本研究在立 意抽樣及滾雪球方式下,尋找該樣本群體遇到實際上的困難,是以,

未能順利取得研究樣本,以致於受訪對象未能涵蓋該族群;2.「邵族」

雖也有類似情形,但本研究透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員工之協助,

獲得樣本數 1 人;3.「魯凱族」在抽樣上亦發生困難,僅訪談 1 人;

4.基於「尚未申報」者在族群屬性上無法分辨,自無法將其納入抽樣 人口中。

本研究實際進行深度訪談者共計 28 人,其族群分布詳如附表 3-2。研究樣本分佈顯示,有 4 族取樣比例近似該族占全國人口比例(如 阿美族、泰雅族、布農族及卑南族),有 5 族取樣比例稍高(如排灣族、

鄒族、雅美族、太魯閣族及賽德克族),有 3 族取樣比例略低(如魯凱

522,245  50,850 14,506   65,356(12.51%)  28(100%)

1.阿美族   192,295    29,866   6,509 36,375(18.91%)    5(17.9%)

2.泰雅族 82,880  4,349 2,260 6,609(7.97%) 2(7%)

3.排灣族 92,528  3,842 1,304 5,146(5.56%) 3(10.7%)

4.布農族 53,782  3,287 860 4,147(7.71%) 2(7%)

5.魯凱族 12,363  471 205 676(5.46%) 1(3.6%)

6.卑南族 12,653  1,113 390 1,503(11.87%) 3(10.7%)

7.鄒族 6,922  176 140 316(4.56%) 2(7%)

8.賽夏族 6,132  456 129 585(9.54%) 2(7%)

9.雅美族 4,279  72 34 106(2.47%) 2(7%)

10.邵族 719  46 14 60(8.34%) 1(3.6%)

11.太魯閣族 27,906  1,692 661 2,353(8.43%) 3(10.7%)

12.撒奇萊雅

648  29 22 51(7.87%) 0(0)

13.賽德克族 7,887  155 129 284(3.60%) 2(7%)

尚未申報 19,961  2,686 1,813 4499(22.53%) 資料來源︰取材整理自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1 年 4 月臺閩地區各縣市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