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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政策建議

由於本研究在訪談過程中發現,行政院院本部之組織改造歷程較接近一種過 去政策不斷延續的過程,因此行政院院本部未來終究仍需依組織外部環境、內部 環境及本身需求的變化等因素,而持續不斷進行漸進式的組織改造。因此,為期 供未來行政院院本部組織改造之參考,本研究依相關研究發現,提出具體政策建 議如下:

壹、建議政府應持續關注國外組織改造趨勢及組織本身需求,並結合

政黨政治之力量,適時推動下一波組織改造

有鑑於組織改造之啟動,通常是由「組織外在環境」(如國外組織改造趨勢)、

「組織內在環境」(如政黨政治)、「組織本身需求」(如跨單位功能整合)等多項因 素共同促成之結果。為期持續因應外部環境變化並有效提升組織效能,本研究建 議政府應持續關注國外組織改造趨勢及組織本身需求,並結合政黨政治之力量,

適時推動下一波組織改造。

首先,在國外組織改造趨勢(組織外在環境)方面,本研究前已於文獻探討 時,廣泛蒐集美國、英國、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5國之組織改造方式與經驗;

然而,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近年來世界各國人民擁有智慧型手機者日益普及,

並興起使用Line及Facebook(臉書)等網路新媒體之趨勢,同時也衍生假新聞、假 消息等問題;在類此新型態業務不斷增加之趨勢,也使得組織改造或局部功能調 整之需求日益升高。因此,政府應持續觀察世界先進國家之組織改造趨勢,從而 借鏡學習其經驗,以使我國政府組織架構跟得上時代的腳步,並不斷提升其組織 效益。

其次,在組織本身需求方面,由於近年來許多新興重大政策,往往都涉及跨 部會功能與資源整合;例如,行政院為積極解決國內少子女化問題,於2018年核

定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1年)」,即涉及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 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科技部、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等多個政府機關之業務整合與推動。然而,以國內最近這一次組織改 造而言,原本承辦0至未滿2歲幼兒托育業務(含托育補助及育兒津貼)與12歲以下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機關為「內政部兒童局」,其於組織改造後改制為「衛生 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但現行承辦2至5歲幼兒就學補助及育兒津貼業務者,則 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兩者在服務對象年齡及辦理社會福利業務方面 略有功能重疊之情形。因此,未來隨著國內少子女化問題不斷惡化之趨勢及跨機 關業務功能重疊之情況下,是否在跨機關(或跨單位)功能整合之組織需求下,可 能再衍生新一波的組織改造需求,其實也不無可能。

第三,有關結合政黨政治之力量方面,經參考世界各國組織改造的經驗,我 們發現在內閣制的國家推動組織改造較為容易,也相對頻繁。以推動內閣制的英、

日兩國為例,國會最大黨領袖同時為內閣首相,只要內閣通過的組織改造方案,

就很容易在國會得支持順利通過。相對的,以推動總統制的美、韓兩國為例,決 策通常是由上而下發動,若未能獲得國會的支持,推動上相對因難。我國憲政體 制特殊,但實質上傾向總統制,組織改造歷經二次政黨輪替,在民進黨陳水扁總 統任內因朝小野大,以致遲遲難有重大突破與進展,一直到國民黨馬英九總統完 全執政後,整個組織改造法案才陸續順利通過,惟迄今仍有少數部會尚未完成組 織改造。然而,政府組織改造既為朝野政黨具高度共識之政策,為何屢屢挫敗?

蓋因組織改造的真正目的,往往並不單純只在追求「精簡」、「效能」,而是另 有其「政治性」目的。組織改造的過程中,經常會遭遇立法部門、利益團體及官 僚體系內部的抵制或壓力。組織改造之目的及結果,固然脫離不了政治色彩,其 所遭受的阻撓、困難,亦莫不與組織改造的政治特質有關。因此,若要使組織改 造順利推動,適度結合政黨政治的力量,仍有其必要性。

貳、建議政府推動組織改造時,應擴大參與、提高對話深度、建立互

信及爭取首長支持

由於本研究發現,多位受訪者均認為「參與程度」、「對話深度」、「基本信任」

及「首長支持」為影響組織改造成敗之主要因素,因此,本研究建議政府推動組 織改造時,應擴大參與、提高對話深度、建立互信及爭取首長支持,以期使組織 改造順利推動。

首先,在擴大參與方面,政府在推動組織改造過程,應儘可能廣邀各機關的 組織成員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參與;例如,於形成組織改造基本架構藍圖時,可先 透過開放式的網路問卷或訪談各機關代表等方式,廣泛蒐集各機關組織成員對於 未來組織改造之具體建議或構想,以期先蒐集「由下而上」的意見,再透過雙向 溝通過程凝聚共識,以逐步發展出較具公信力且兼顧多元觀點之組織改造基本架 構藍圖。

其次,在提高對話深度方面,當組織改造架構(初稿)形成後,於各機關舉辦 座談會時,主政者仍應秉持開放的心胸,虛心傾聽各界意見,適時檢討改進,切 忌淪為政令宣導的說明會,否則徒具形式的後果,將無法提前預防組織改造問題 之發生,從而導致組織改造失敗(或效果打折)。例如,最近一次政府組織改造過 程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等機關皆有 分兩地(臺北市、臺中市)辦公之情形,由於兩地往返距離遙遠,屢有延宕公文流 程時效、召開跨單位會議所涉交通時間成本過高等降低組織效能之問題。然而,

前述分兩地辦公所可能衍生之問題,依據受訪者J之訪談意見(見J-3-6及J-3-20),

於組織改造過程其實已有部分組織成員反映,但可惜未獲採納。因此,建議未來 組織改革舉辦相關座談會時,應提高對話深度,並虛心傾聽各界(包括基層員工) 意見,以避免類似根本性的問題再次發生。

第三,在建立互信方面,組織改造的推動過程,應該開誠佈公,所有改革方

向、措施及其理由(或願景),都應該讓當事人享有充分知悉的權利,並於規劃組 織改造方案時,儘可能發揮同理心,兼顧最大多數人的權益保障,據以建立互信,

爭取支持。若有損及組織成員利益的部分,也應研議提供配套補償措施或儘可能 取得當事人諒解,不宜逕透過威權方式逼迫組織成員接受,否則反而容易引發組 織成員抵制或導致其聯合立法委員進行抗爭,或者導致日後即使完成形式組織改 造,仍無法達到提升組織效能之目標。

第四,在爭取首長支持方面,組織改造業務的總窗口(如國家發展委員會及 現接辦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事先透過適當方式(如召開共識營等),向參與組 織改造機關之首長說明組織改造的理念與方向,使各機關首長都能清楚掌握組織 改造的目標,並願意支持組織改造之推動。當各機關首長都能全力配合推動組織 改造時,比較容易轉而爭取各單位主管與成員的支持,從而逐步推廣組織改造的 理念與方向。同時,各機關配合推動組織改造的承辦單位及人員,也較能在首長 支持及充分授權下,順利推動組織改造的任務。

參、建議組織改造不必然要堅持一步到位,透過階段性的合理期程規

劃,漸進式地推動組織改造,反而更有助於組織改造品質之提升

由於本研究訪談結果發現,絕大多數受訪者普遍認為組織改造是「過去政策 不斷延續的過程」,亦即組織改造實務上都是透過漸進改革的方式來加以推動。

若組織改造過程,具有「短時間內應限期完成」與「須一次到位」的壓力,在倉 促推動組織改造的情況下,往往容易衍生省略溝通與對話過程、或形式主義(例 如導致組織改造座談會淪為過場的形式)等問題,使得最後只獲得組織名稱修正 的形式組改結果,卻可能導致原本組織問題非但沒解決,反而還進一步製造其他 更麻煩的新問題。例如,先前提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等機關於最近一次組織改造後,造成分兩地(臺北市、臺中市)辦 公之新問題,反而造成單位間協調聯繫之困難與組織成員工作之困擾,並導致組

織效能之降低。由於組織改造本來就是一件龎大的工程,且影響深遠,如果沒改 好,其實比不改更糟糕;因此,為求提高組織改造品質,推動組織改造過程應避 免執行期程過短(不合理)或盲目追求一次到位之問題,並且應漸進式地推動組織 改造,澈底落實組織改造各項應有流程(包括溝通與對話),才能讓組織改造的結 果更為周妥。

肆、對於行政院院本部組織改造方向之建議

此外,經文獻探討及訪談意見分析結果,本研究也針對行政院院本部之各單 位業務調整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一、宜改正「行政院處務規程」之部分單位職掌名實不符問題:

依「行政院處務規程」第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內政衛福勞動處」之職掌 尚包括戶政、役政、警政、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地政、國土管理、

建築研究、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惟目前實務運作上,戶政、役政、

警政、入出國及移民為「外交國防法務處」之業務,消防及空中勤務則屬「災害 防救辦公室」職掌,地政、國土管理、建築研究為「交通環境資源處」之業務,

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則屬「綜合業務處」之業務。由於前開處務規程 所列「內政衛福勞動處」之業務職掌,已與實際狀況不符,雖然前開處務規程所 列該處業務職掌係依未來相關部會組織改造方向所訂定,但若原訂相關部會之組 織改造作業短期內仍難以完成,則「行政院處務規程」第9條規定宜先依現行實 務業務分工進行修正,以符合實際狀況,並俟未來相關部會組改任務完成後再作 調整,以免造成外界誤解。

二、行政院院本部宜因應環境、需求等多重因素,持續以漸進方式推動組織改造:

二、行政院院本部宜因應環境、需求等多重因素,持續以漸進方式推動組織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