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辦理現況
本節旨在探討國內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現況,分別從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之發展歷程、計畫內容及實施困境進行探討。
一、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發展歷程
教育部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的主要目的在建立教師評鑑機制,提升教 師教學品質和學生學習成效,提高教師的專業表現。但是這個專案可以說是「叫 好不叫座」,雖參與過的校數及教師人數有增加的趨勢,但以全國而論,參與的 比率仍偏低。(張景富、張育銓,2011)。教育部推動「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 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期間,雖有助於教師專業發展,然因缺乏法源依據很難消 除教師心中對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疑慮。教育部僅能以試辦計畫發揮實務引導作 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至今已邁入第九年,研究者就教育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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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相關單位 歷程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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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相關單位 歷程 內容
2. 於2005年10月25日 決議開始試辦 第0940161069號)
2005 教育部教育研究
年度 相關單位 歷程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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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辦理方式:
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學校教師自願參加的方式辦理。評鑑 方式採形成性評鑑,已過程為導向,不已結果為評鑑依據。此外,評鑑結果不得 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辦理 形式則分為逐年期、多年期二種。
(三) 推動方式:
教育部(教育部,2013)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 籌辦理相關業務,並成立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辦公室,協助辦理評鑑專業規劃、
各類評鑑、輔導人才培訓課程規劃及講師培訓等事項。在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負責審議學校研訂之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並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 與規劃相關工作。此外,可視各縣市辦理狀況成立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協 助推動地方輔導群及人才培訓認證等工作。最後,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
應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之成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 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 以上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
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表等;其人 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列入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 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四) 評鑑內容與方式: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 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四個層面。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及其評鑑規準,可由
各校選用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訂 定,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即可。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評鑑實施方式則以教學觀察為 主,並依學校實際執行及發展需求,兼採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 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進行評鑑。
此外,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評鑑方式則分為:自我評鑑(自評)及接受校內 評鑑(他評)等兩種方式:
1. 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評鑑表格,
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 校內評鑑(他評):由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
必要時得依受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
(五) 實施內容與方式:
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得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施 方式進行適當的宣導與訓練。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
送交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審議;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 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
未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且得依據評鑑結果推薦教師進行專業分 享,並協助精進其專業知能。對於未達規準之教師,也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
由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或其他適當教師,以參加教師專 業發展評鑑教師為優先,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 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六) 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 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職進修資訊。
2. 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校內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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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進修資訊。
3. 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助之教師及 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並依本部所定 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4. 教育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校執行時 之依據。
綜上所述,教育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採各校自願申請參與,絕不要脅、
強迫,並強調以形成性評鑑之過程導向為評鑑方式;評鑑內容則包含:課程教學 與設計、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規準由學校參 照 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評鑑方式則 有自評與他評兩種。除相關人力培訓研習外,亦提供輔導委員及夥伴協助諮詢輔 導與實務經驗分享。
三、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涵 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規準:
(一)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主要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 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四個層面。就各試辦主管機關及學校於實 際推動評鑑時採因地制宜,每年可選一個或數個層面進行,然於2014年已統 一改為必須同時選定兩個層面同時進行。於評鑑規準方面,學校可參照選用 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 定之。
(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方式,主要分為教師自我評鑑(自評)與教師校內評 鑑(他評)兩部份,自願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原則每年接受 自評及他評一次。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我評鑑檢核表,填寫相 關資料,逐項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完成自我評鑑。並由評鑑推 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鑑;評鑑實施兼重過程及結果,得
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 理;採教學觀察實施者,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員召集,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 師為觀察者,必要時得加入評鑑推動小組所推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教育部,
2008)。
四、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困境
經相關文獻統整後遂發現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困難之處,研究者將困難之 處分四大方向分述如下:
(一) 以政府機關而言
由於評鑑兩字本身即容易帶給人緊張感及無形壓力,且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一 直沒有法源依據,在沒有法源的支持下,很難消除教師心中對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的疑慮。歸納相關研究,教師評鑑方案常見困難包括「教師對評鑑有疑慮」、「評 鑑知能不足」、「缺乏法源」、以及「時間工作壓力」等四項(張德銳、李俊達、
周麗華,2010)。其中影響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的主要困難之一就是缺乏法源 依據。又吳清山、張素偵(2002)指出,法治社會講求「依法行政」,尤其教師 評鑑涉及教師權益,更需法源依據。截至目前為止,臺灣仍尚未有合理且正當的 教師評鑑法,在這樣不夠明確的情況下,讓教師沒有約束力,導致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上的阻力。目前能只能採鼓勵自願的方式,期盼更多學校參與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
此外,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發展至今已邁入第九年,政府與教師間仍未建立良 好的信任,教師甚至仍採觀望態度在看待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也因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一開始是以「試辦」來實施,意謂要從試辦中去發現問題,雖然2009時教育 部已將「試辦」二字刪除,但依舊難免使教育現場教師質疑此評鑑是否完善(陳 家純,2012)
(二) 以評鑑機制而言
教育部把訂定評鑑規準的權力交給學校,讓學校自行參考教育部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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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之規準來訂定一致的標準,參與教師再依據此規準來修正個人教學方式或 教學技巧,以達所預期的教學目標,但是因為要達成全體教師共識,不僅費時又 費力。各校蒐集和訂定的評鑑規準不同,擬定過程的嚴謹性也不同,並不是學校 內部的教師皆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因此容易造成沒有參與教師之質疑(張景 富、張育銓,2012)。
此外,所訂定之評鑑指標無法完全適用於各領域,也更因為沒有適切的評鑑 工具以及規準,造成實施上的阻礙,更使評鑑的公平性與公信力受到質疑。
(三) 以教師心態而言
教師們認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評鑑內容項目太多、申請與評鑑表格的繁複、
評鑑過程中應填寫的資料與問卷過多,讓教師產生心理壓力,覺得在推動教師專 業發展評鑑時,可能遭受阻礙(李張鑫,2011;黃琇屏,2011;謝函芸2013)。
評鑑過程中應填寫的資料與問卷過多,讓教師產生心理壓力,覺得在推動教師專 業發展評鑑時,可能遭受阻礙(李張鑫,2011;黃琇屏,2011;謝函芸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