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社論與投書的使用詞彙
從 2002 年之後,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報導很多,也有多篇社論及投書,下 表是「形容」或描述文化創意產業的時候曾出現在報紙上的詞彙(詳見表十三),
大約可以分為四類:一是將文化創意產業視為經濟發展的新希望,二是從創作出 發認為文創發展使得文化的意義變得更加狹隘了,三是從政策角度批判,認為政 策制訂的草率使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多年來看不到成績,四是文創產業核心價值 的空洞化;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社論與投書對文化創意產業是批判的,所以 這裡所分類的詞彙,僅是對文化創意產業有的描述與形容,與文章中的價值判斷 不一定有正相關。
表十三、文化創意產業所用之詞彙與形容詞
詞彙 報導日期 詞彙 報導日期
新經濟概念 2010.11.26,自由時報 文化部門提倡的高 調,缺乏經濟發展的
2010.11.26,自由時報
80
2011.11.28,自由時報 策略性經濟模式 2009.01.28,聯合報 未來台灣經濟的新
金雞母
2009.01.28,聯合報 一種形式上、品質上
乃至於數量上的文 化貧血症
2006.8.31,中國時報 文創是大眾的 2012.08.02,中國時報
以「產值」為考量 2012.09.07,蘋果日報 銷售文化本身 2002.08.01,中國時報
2008.02.23,蘋果日報
化約的經濟語言 2008.02.23,蘋果日報 巨大的營利事業 2010.05.05,蘋果日報 是反映國家文化的
商品
2010.05.05,蘋果日報 並非所有的創意產業 都可稱為藝術品
2010.09.18,蘋果日報 讓文化和經濟牽手 2002.07.18,聯合報 塑造多元開放的人文
環境以及促成創意與 產業結合
2002.07.19,聯合報
擠壓到藝術創作生 態
2003.05.27,聯合報 「緣木求魚」、不思
「培基固本」
2003.05.27,聯合報 文化內涵少,產業成
2004.11.05,聯合報
國王的新衣 2004.11.05,聯合報 消費者依然在意商品 的專業品質與文化涵 養
2005.08.16,聯合報
文創產業要包山包
2009.05.23,聯合報
「文化創意產業」是
「南柯一夢」
2009.10.24,聯合報 台灣「文化創意產業」
的政策邏輯是晦澀的
2009.11.19,聯合報 意義的生產,才是文 2009.11.19,聯合報 文創產業的源頭來自 2009.12.11,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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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的靈魂 該國的文化底蘊
文化與文化創意產 業混為一談
2010.04.15,聯合報 下一波台灣經濟發展 的新動力
2011.02.10,聯合報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一)將文化創意產業視為經濟發展的新希望—
在這類的形容詞裡面,包括商業化、商品化、消費、經濟模式、銷售、產業、
產值、營利事業等等,這些都是在經濟學的範疇內出現的字眼,認為文化創意產 業是攫取經濟價值的新興手段,也是自文化創意產業提出後,才開始大量地在文 化政策中使用的詞彙。
(二)從文化創作的角度出發—
在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時期談及文化創作的時候,常常是比較負面的,認為以 銷售、販賣為前提的文化創作範圍變的狹隘,因為其中要考慮消費者的喜愛與偏 好,而近年來大力提倡文創也使得文化創意與藝術之間的界線模糊,有人認為文 化創意不等於藝術,而也非所有的文創產品都可稱為藝術品。
(三)從政策角度批判—
因為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包含的項目太多,讓人有許多產業都能稱為文創的 感覺進而覺得整個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模糊,而這些政策制訂的方向、實施辦法等 又與藝文創作者的期待有所不同,認為政府常以要能短期就看見成效的思維來分 配文化經費與補助,所以在說到文化政策時,會出現錯誤的、荒謬的、晦澀的、
模糊的等形容詞。
(四)文創產業核心價值的空洞化—
從報紙上的投書與社論上可以看到,許多批評文化創意產業的重點在於其政 策內容太重視硬體建設與經濟產值,卻忽略了在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時文化扮演角 色的重要性。所以在許多社論與投書中,認為文化創意產業「緣木求魚」、不思
「培基固本」(聯合報,2003.05.27),所以文化內涵少,看不見台灣的文化底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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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與文化創創意研究院相關社論與投書之詞彙
2010 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計分四章(總則、協助 及獎補助機制、租稅優惠、附則)與 13 項子法訂定及相關配套的作業,包含(一)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二)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三) 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審核、提撥機制與績效指標等辦法、(四)文化 創意產業協助、獎勵及補助辦法、(五)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或藝文體驗券發放 實施辦法、(六)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辦法、(七) 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予文化創意事業使用、(八)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 站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辦法、(九)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
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十)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 質權登記辦法、(十一)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利用辦法、(十二)營利 事業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抵稅及(十三)文創法施行細則等等。
有關文創法的投書與社論不多,只有九篇,,而依文創法子法而設立的文創 院相關社論及投書就更少了,僅有《文創研究院之議要三思》(聯合報,2009.12.27)、
《文創育成 才能與市場接軌》(聯合報,2009.12.28)、《文創法加持 銜接產業斷 鏈》(聯合報,2010.01.11)三篇。
從有關文創法的刊登詞彙(詳見表十四)可以看到,文創法的立法目的是要建 立文化產業的價值標準,藉由文化產業的貨幣價值,讓文化產業的價值以有形產 值的具體形式表現出來,但是文創法實施的具體形式是以補助的方式進行,如補 助學生與弱勢團體看表演的抵稅優惠方案,便是希望以富人抵稅的方式,增加學 生與弱勢團體接受文化薰陶的機會,藉此培養藝文人口 ,但相對的批評是文創 法的各項條文其實已經分散在文建會其它文化相關法條中,所以在文創法草案提 出時,中國時報的社論《一部不具創意的「文創法」草案》(中國時報,2009.03.22) 便批評它是疊床架屋的重複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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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2,中國時報 誤解了文化創意的
多元、自主本質
2009.3.22,中國時報 《文創法》的基本精 神是「國家補助」
2010.01.12,蘋果日報 圖利富人的減稅措
施
2008.08.30,中國時報 不公平的藝文退稅 2008.08.30,中國時報 內容創新真是少得
可憐
2009.3.22,中國時報 文創事業內容與條文 沒相對關係
2009.03.31,中國時報 沒有論及文化創意的
2010.01.12,蘋果日報
經濟思維 2010.01.13,中國時報 國家主導的文化經濟 工程
2010.01.13,中國時報
84 對文化範疇進行的建
設與治理
2010.01.13,中國時報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而文創院一開始提出的概念是文創產業的創新研發與產業輔導,並且可以作 為整合平台,結合相關協會的專業與資源,進行文創產業的推動,故文創院設立 的功能包括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新研究及發展、拓展及行銷市場、專業諮詢及輔導、
培育專業人才、建立媒合機制、保護智慧財產權及建立流通機制、其他與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研究有關事項,扮演類似工研院的角色,提供研發、技術轉移,協助 文創產業的發展。
但是在聯合報的社論《文創研究院之議要三思》(聯合報,2009.12.27)中認為 文創院是一個「疊床架屋的單位」,因為文化不同於工業產品可以在研究室的環 境中創造:
文化原本就來自於土地、社會、家庭、群體互動;文化從來就不是什麼實驗 室裡的抽象歸納,而是人文社會的具象演繹。換言之,絕大多數的文化產業根本 無所謂「育成」階段。既然如此,為什麼要東施效顰地去搞個文創產業研究院呢?
表十五、文化創意研究院相關社論與投書中使用之詞彙
詞彙 報導日期 詞彙 報導日期
仿效工研院的設計 2009.12.27,聯合報 疊床架屋的單位 2009.12.27,聯合報 ICT工業推展模
式
2009.12.27,聯合報 銜接起產業的斷鏈 處
2010.01.11,聯合報 文創育成 2009.12.28,聯合報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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