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千年後的台灣社會變遷越來越快速,所面臨的挑戰越來越多,首先,在兩 千年後,台灣經濟發展出現負成長,台灣經濟成長率在 2000 年第一季為 7.9%,
到了 2001 年第三季為負 4.2%。不到二年的時間,台灣經濟成長衰退了 12.1%(中 國時報,2001.12.10)。在此同時,台灣經歷第一次政黨輪替,內政因新政府的上 任朝野對抗、核四停建與否的問題呈現動盪的情形,在急需恢復經濟成長安撫國 民的情況下,除了加入 WTO 尋求解套外,各項國家建設政策方案相繼出爐,如 兩兆雙星產業發展計畫、挑戰 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畫。而文化創意產業政策 便詳列在挑戰 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畫。在計畫概要中,將源於藝術美學創作 的設計稱之為知識經濟附加價值最高的生產領域,從經濟角度來思考首度出現在 正式政策中。
從國際角度來看,進入西元兩千年後,全球化成為熱門的詞彙,因為傳播通 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距離不再是國與國之間的自然藩籬,全球化使得強勢文化 的影響越來越大,尤其是體現在大眾流行文化上,好萊塢電影、包裝後的偶像……
各式各樣的文化商品透過廣告宣傳不知不覺地滲透到民眾的日常生活中,影響了 民眾的文化品味,短淺、傳播快速、求新、易親近的文化特性改變民眾的文化習 慣,而台灣對外來文化的開放態度,加劇這些強勢文化的影響。
再回到台灣的社會環境來看,兩千年後資本化的現象也更加嚴重,台灣的中 小企業一間間地倒閉,各項產業開始走向財團化、集中化的道路。而在 2001 年 台灣經濟首度出現負成長後,國民所得沒有顯著提升,而國際油價上漲,使得物 價水準節節攀升,經濟蕭條、裁員的情況使得台灣社會 M 型化的情形越趨嚴重。
經濟的 M 型化與的流行文化的影響讓台灣的文化生態也開始呈現 M 型化的現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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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當下的文化生態,已逐漸像社會財富分配所呈現的M型,不僅衣食住 行生活文化反映貧富差距,屬於精神層面的藝文展演,亦呈現M型化趨勢:一端 從創作、表演者到觀眾皆走高貴、精緻路線,即使傳統藝術、地方民俗也以此為 目標。喜歡看展演的人,再遠的路程也不辭辛勞,樂此不疲。著名表演團體演出 的入場券動輒一、兩萬,仍 然一票難求;另一端則為沒有聲音、隨時有斷炊之 虞的小型藝文團體與展演活動,以及失業無業、三餐不繼、沒有閒情接觸藝術,
或成天慣性守在電視機前,極少主動參與文化與藝術活動的人。……現代台灣的 文化走上M型化,民眾觀賞藝文的態度只分「要」與「不要」兩類,有興趣者一 擲千金而不吝,沒有興趣或沒有能力者,則在M型的另一端,過著無「藝」生活,
或無力發揮藝術熱誠,實為文化之不幸。(邱坤良,中國時報,2010.04.09)
除了這些外在的環境因素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外,在文化界內,對於文 化創意產業的看法南轅北轍,各有不同的看法與見解。孟祥瀚(2009)指出「文化 創意產業的願景為開拓創意領域,結合人文及經濟,發展具國際水準之文化創意 產業。為達此願景,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所設定的目標為:文化創意產業提升 營業額為 1.5 倍;文化創意產業提升直接就業機會為 1.5 倍;文化創意產(作) 品參加國際競賽得獎提升為 2 倍;文化創意產業區域性國際品牌提升 5 倍。」。 但由市場邏輯推動的文化政策在選票優先的台灣社會淪為政治宣傳或財團圖利 的工具,在政治力的介入下,各式各樣多元的文化創作由原先公平開放的良性競 爭,演變為文創資源爭取資本後強力傾銷的惡性循環:
市場邏輯指的是政府大力推動「文化創意產業」,讓市場產值成為衡量藝術 價值與公共資源分配的主要標準;美術館以參展人數作為主要標準;文化活動成 為文化工程發包比賽(如南方朔在本版評論指出)等。尤其「文創」似乎成為當 前台灣的魔術字眼,以至於只要掛上文創兩字就可以吸引眼球,可獲取政府補助。
這確實是我們的新時代精神:台灣的各種空間和物件越來越美,但思想卻越來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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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白;創意和產業越來越發達,文化卻越來越稀薄……文化政策的政治邏輯和市 場邏輯又是緊密相扣:市場邏輯最能換成政治選票。於是,藝術活動的自主性、
多元性、實驗性、草根性都在這兩種邏輯下成為弱勢。(張鐵志,中國時報,
2012.11.23)
2008 年後,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沒有因二度的政黨輪替而偃旗息鼓,反而在 2010 年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將「文創有價」的觀念納入法條中。文化創 意產業發展法與文化創意產業研究院的思考邏輯來自於要以法令配套措施,讓文 化創意產業可以在更健全產業環境下發展,但這些法規與政令配套的運作邏輯仍 以生產為導向,對核心的文化創造的助益卻很小,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 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建立自有品牌,並積極開拓國際 市場,得協調各駐外機構,協助文化創意事業塑造國際品牌形象,參加知名國際 展演、競賽、博覽會、文化藝術節慶等活動,並提供相關國際市場拓展及推廣銷 售之協助。」重視的即是文化創意產出後的推廣、行銷、銷售。
除了文化創意發展法中的經濟發展本質外,文化創意產業的構成內容本就複 雜,性質差異大,各項產業無論在生產端或消費市場上都有其差異性,但文創法 中卻概括視之,故文創法與文創院的推行對台灣文化產業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值 得後續的觀察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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