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對於新修菸害防制法合憲性問題討論之文章,隨著該法施行亦不斷增加,
本文先對直接討論吸菸者權利之文章進行回顧。另因非吸菸者之健康權保障與 本文討論密不可分,亦對有關健康權之文章進行回顧:
一、劉建宏,<吸菸者與非吸菸者之人權保障:「吸菸自由」?-兼論「健 康權」之內涵>2,關於吸菸者之人權保障,作者認為吸菸自由顯非憲法第二章 列舉之基本人權,亦無法由憲法第22條之「一般行為自由」導出之吸菸自由,
因吸菸具有二手菸害、危害自身健康增加國家健保支出之「危害社會性」,並 非憲法「寬容理念」所涵蓋之行為,故吸菸自由不受憲法保障。雖吸菸自由不 受憲法保障,並不等於國家得以恣意對吸菸行為加以制裁,仍然需要符合法律 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之拘束。非吸菸者「拒吸二手菸自由」、「免於菸害之自 由」應為「健康權」概念所涵蓋,可由憲法第22條「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中導出。吸菸者亦得藉由健康權請求國家提供各種戒菸服務、設置吸菸區時,
須注意空氣流通,避免危害吸菸者健康。
二、林明昕,<基本權各論基礎講座(17)--健康權:以「國家之保護義務」
為中心>3,我國憲法本文第157條,以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分別提及「國 家為增進民族『健康』……」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等,作
2劉建宏,吸菸者與非吸菸者之人權保障:「吸菸自由」?--兼論「健康權」之內涵,台灣本土 法學雜誌,民國九十六年五月,頁59-77。
3 林明昕,<基本權各論基礎講座(17)--健康權:以「國家之保護義務」為中心>,《法學講 座》,第32期,民國94年3月,頁26-36。
者先討論「健康」與「健康權」之異同,而採取德國通說之見解,將健康定義 為「以『生理/肉體』與『心理/精神』之完整性,而遠離病痛、殘缺」為概 念核心。至於我國憲法對於「健康權」之保障,作者認為其具有個人利益之性 質,應列入憲法第22條的保護範圍。至於健康權的內涵,作者認為應予其餘列 舉基本權保持同一性,有主觀面向功能及客觀面向功能,前者主要課予國家消 極不侵犯個人健康的義務,後者則是課予國家積極的以行為、金錢、組織、程 序及制度等方式,排除國家以外之第三人,甚至自然災害等對個人健康之侵 害,並進而照顧、保護個人健康的完整性,作者並指出現代國家中,個人健康 受國家以外因素侵害隨時可見,是以健康權的客觀面向功能應被凸顯,大法官 釋字第404(醫師分類)、547(醫師資格取得)、414、476、512、577(煙毒 管制)以及472、473、524、533、550(全民健保)號解釋皆是國家保護人民健 康權之落實。最後作者指出國家在形塑保護義務同時,應注意國家限制人民基 本權的界限,意即需遵守憲法第23條揭櫫「限制之限制」原則。
三、鄧衍森,<從國際人權法論健康權之法理基礎與實踐方式>4,由國際 人權的角度切入論證:受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美洲宣言第11條、歐洲社會憲 章第一部分第11項、第二部分第11項及非洲憲章第16條等國際公約保障之健康 權,於其他國際人權一樣,是一先驗的概念,非由國家意志所共同創立的,須 在各國之政策與立法中落實其保障,並且得以在國際法上受評估。健康權的內 容,以世界宣言第25條為例,係「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健康與幸福所 需之生活程度,凡舉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均包括在內……。經 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 享有身體和心理健康所能達到的最高標準」。
四、施慧玲,<我國菸害防制法規範對於胎兒及嬰幼兒應有之特別保護--專家意見分析>5,作者由法律社會觀點切入,參酌社會研究分析結果,以保障 兒童健康權益的主觀價值理念,探求國家限制成人(包括父母)吸菸自由的最
4鄧衍森,<從國際人權法論健康權之法理基礎與實踐方式>,《東吳法學學報》,民國87年1 月,頁55-72。
5施慧玲,我國菸害防制法規範對於胎兒及嬰幼兒應有之特別保護--專家意見分析,第294期,
民國93年3月,頁15-27。
大權限,並基以維護「兒童/子女最佳利益」之名,要求政府負起執行「禁菸
/限菸」政策之責任,並建議我國菸害防制法規對於胎兒及嬰幼兒有特別之保 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