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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國立法例對「吸菸場所限制」之合憲性討論-以美國、德國為例

第一節 美國菸草管制之沿革

50年代中期美國相關醫學報導已證實吸菸將導致癌症、肺部病變,雖經菸 商強烈對抗,1964年公共衛生局局長發表第一份「菸害白皮書」,仍明確指出 吸菸導致肺癌,並開始推動菸害防制工作,要求菸商於菸品及菸品廣告上標示 香菸有害健康等字眼。國家對於菸草使用之管制仍侷限於菸品包裝上資訊之揭 露、菸品廣告之禁止等增加菸商負擔之方式,未直接限制吸菸者吸菸行為。直 到70年代非吸菸者健康保障意識抬頭,各州紛紛對吸菸場所為規範,如1973年 亞利桑納州通過法律,禁止人民於電梯、圖書館、電影院、博物館、音樂廳以 及巴士裡吸菸;1975年明尼蘇達州亦通過法律,禁止人民於特定公共場所及工 作場所吸菸;加州伯克利市的反菸團體GASP說服該市於1977年通過禁令,禁止 於特定公共場所吸菸,並要求餐廳區別吸菸區與非吸菸區等等。

1986年公共衛生局局長針對二手菸也會造成非吸菸者肺癌等疾病提出報 告,並指出吸菸自由應受限制,吸菸者應對非吸菸者不受其二手菸潛在危害負 責任。同一時期,僱傭人發現吸菸的受僱人會增加其經營成本,至1992年,約 有6000間美國公司禁止聘僱吸菸者。除了二手菸對非吸菸者健康有威脅外,環 境菸害亦被證實會導致非吸菸者生命、健康受損,於1993年被美國環境保護署

(EPA)歸類為A類人類致癌物質,與石綿、苯屬同一類,並有誘發嬰兒猝死 症、增加心臟病發的風險,同年聯邦食品與藥物管理局開始進行菸害管制方 案。

在美國,採取禁菸措施係由各州及地方政府先行發動,起初僅是禁止在公 共場所吸菸,再逐漸擴張至准許雇主指定特定吸菸區域,或甚至採取全面禁菸 措施。

(一)各州禁菸措施

1953 年,猶他州首先發難,透過立法禁止在公共場所吸菸。其後是 1975 年的明尼蘇達州,通過第一個室內空氣清靜法(Indoor Clean Air Act),緊接著 蒙大拿、內布拉斯加州也跟進。根據上開州法,原則上公共場所禁止吸菸,例 外在工作場所的特定區域、私人社交場所及一般大眾較少出入之倉庫及工廠等 准許吸菸。然上開例外准許吸菸之場所,有通風設備不良或過份接近工作場所 之情形,主管公共衛生之官員仍得限制或甚至全面禁止吸菸。

統計資料顯示,1980 至 1985 年間,共有十六州制定二十三項管制吸菸的 法律,至 1994 年止,美國境內已有四十三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制定此類法律。其 餘未有禁菸法律的七州,皆是南方保守或極度仰賴菸草工業的州(阿拉巴馬、

喬治亞、肯塔基、密西西、俄亥俄、德州及西維吉尼亞州)。在立法管制吸菸 之四十三州中,有十七州及哥倫比亞特區除限制在公共場所吸菸外,更要求私 人企業採取相同之禁止或限制吸菸措施。其中,最受關注的是 1994 年加州通過 的工作場所禁菸法(Smokefree Workplace Act),該法明確規定所有一般公眾 使用接近之州政府建築應全面禁菸,更進一步將所有密閉式(enclosed)大型工 作場所納入禁菸場所,包括辦公室、餐廳、工廠及醫院在內。

(二)州政府層級以下各地方

最嚴苛者非紐約市在 1995 年公佈生效之禁菸空氣法(Smoke-Free Air Act):所有顧客超過三十五人之餐廳均應禁菸;所有工作場所,除非是在通風 良好或少於三人之區域,且獲得這些區域內所有人同意使得吸菸;戶外公共體 育場之吸菸行為亦禁止之。

(三)聯邦政府

聯邦政府對於菸品的管制,在最初受到菸草公司大力遊說的影響下,遠不 及各州或地方政府積極。惟隨著一篇篇吸菸危害吸菸者、非吸菸者健康之醫學 報導出現,國會亦朝向不鼓勵或禁絕吸菸行為方向立法。1965 年國會通過聯邦 香 菸 標 示 及 廣 告 法 (Federal Cigarette Labeling and Advertising Act )

,規定在所有菸盒上均應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字句。1967 年(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issues equal-time ruling)。1970 年通過之公共衛生 吸菸法( Federal Public Health Cigarette Smoking Act of 1969),除禁止在廣播 電台及電視上刊登香菸之廣告,並要求在香菸盒上標示字眼更為強烈之警示字 句。1982 年,國會轉以增加稅金的方式管制吸菸,暫時對香菸加倍課徵聯邦稅 至 每 包 十 六 分 美 金 。1984 年 , 國 會 通 過 綜 合 吸 菸 教 育 法 ( Comprehensive Smoking Education Act),要求香菸盒、廣告上刊登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字句 種類增加為四種。1986 年,受二手菸有害非吸菸者健康之官方報告影響,聯邦 政府對於禁菸措施逐漸轉趨嚴厲,於同年即正式將聯邦香菸稅正式訂為美金十 六分。隔年,美國健康及人力服務部(Depa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

DHHS)成為第一個禁菸的聯邦政府機構。1990 年國會通過交通部及相關機構 撥款法(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nd Related Agencies Appropriation Act),

禁止在航程六小時內之國際航線上吸菸。

自美國環境保護署(EPA)於 1993 年 1 月公佈,二手菸害對於呼吸系統是 第一級(Group A)致癌因素之報告出爐,倡導公共衛生之公益團體對於勞動部 之職業安全暨衛生署(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OHSA)不 斷施壓,終於在 1944 年,由該署公布有關工作場所空氣污染標準之行政規則草 案,規定全國雇主,包括酒吧、餐廳及旅館等,皆應禁止吸菸行為,或提供特 別通風良好區域為吸菸區。同年,眾議員威克斯曼亦提出禁菸環境法草案

(Smoke-Free Environment Act),規定公共設施負責實體必須正式採納有關環 境菸氣之措施,或嚴禁在室內吸菸,或限制在個別通風良好之房間內吸菸。目 前(1997 年),上開二草案未正式成為法律,但國會透過立法規範工作場所禁 菸措施,已為必然趨勢。

美國菸害訴訟依時間進程可分三段:1954~1965 年間之「過失責任」與產 品保證責任;1965~1994 年間「嚴格責任」與「比較過失」;1994 年迄今之

「醫療支出補償」、「不當得利」、「回覆原狀」與「集體訴訟」。以原告身 分區分美國菸害訴訟則可分為四種:個人訴訟、集體訴訟、政府醫療支出補償 訴訟、環境菸害訴訟。

(一)個人訴訟部分:

原告曾先後主張之訴因複雜多樣,較具法理依據者有 1.主張菸草產品具有 不合理之危險性,菸草製造商欲有警告該等危險存在之義務者。此項主張於 1965 年聯邦香菸標示及廣告法通過後,聯邦最高法院於相關判決中表明,由於 聯邦法位階高於州法律,各州香菸包裝及廣告均需依規定標示警語,故各州菸 害訴訟案件有關「欠缺警告標示」之訴因失所附麗,而不再為原告律師所主 張。2.主張菸品本身所具備之致癌及成癮特質構成該產品設計上之瑕疵,雖產 品之使用方法確實與其原始設計一致,但該設計本身即敗表不合理的傷害風 險。美國聯邦法院於1999 年 Insolia v. Philip Morris, Inc.一案表示一般美國人多 年來已對「香菸具成癮性」有相當之認知,故基於「消費者期待檢驗」標準,

吸菸對於健康之危害並不構成該產品瑕疵。3.主張菸草公司早已得知菸草使用 將帶來對健康不利之影響,但卻故意對消費者進行隱瞞。多數法院仍以菸害事 實屬常識,菸草公司並無責任提供該等資訊等語駁回原告之請求。面對層出不 窮的個人菸害訴訟,菸草公司的抗辯策略不外「自願承擔風險」、「與有過 失」、「欠缺法律上因果關係」, 而美國 1990 年代以前也持續的以「欠缺法 律上因果關係」為由判決原告敗訴。

此種個人菸害訴訟一面倒的情形,在 1994 年「香菸文件」公諸於世,以及 Liggett&Myers 菸草公司於該時期與 22 州檢察長達成訴訟和解,從而揭露出菸 草公司共同欺詐消費者行為之證據、 提供了因果關係的連結基礎後,有了重大 改變。首宗由原告勝訴的案例是 Brown&Williamson Tobacco Corp.v.Carter 一 案。原告律師在不爭執原告本身責任及不要求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前提下,成功 說服陪審團認定菸草公司之責任超過原告,並進而裁決菸草公司應賠償原告 75

萬美元補償性損害賠償,菸草公司在上訴失利後,於 2001.2.8 支付原告 109 萬 美元。此一判決作成後,美國各州便陸續出現許多原告勝訴之案例。

(二)集體訴訟部分:

美國近年菸害訴訟的顯著進展,主要可歸功於「集體訴訟」機制的加入。

在Castano v. American Tobacco Co.一案中,原告律師首度常是以集體訴訟的方 式,企圖徹底解決此一難題,至於訴訟所需相關費用,則遊參與訴訟之各律師 事務所進行分擔。於本案中,原告並未採用過去類似案件之健康損害為訴求,

而是以菸品之成癮性為核心論據。然而美國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對於利用集體訴 訟機制的菸害訴訟,卻是極度保守猶豫的態度,多數集體菸害訴訟多因無法符 合集體訴訟的法律要件而遭駁回。成功的案子則以 2000.7.14 佛羅里達州邁阿密 法院在 Engle v. R.J.Reynolds Tobacco 一案最著名。 判決 R.J.Reynolds、Liggett Group,Inc 及 Philip Morris, Inc 等五家菸草公司必須給付原告 1448 億美元的天價 懲罰性賠償金,是菸草公司在菸害訴訟史上最嚴重的挫敗。雖上訴法院廢棄一 審判決,然該州最高法院亦於 2006 年 12 月 21 日有條件的維持了二審判決,一 審法院就補償性損害賠償的部份判決被維持,並且在結論中認定有關吸食香菸 確實會導致主動脈瘤、膀胱癌、腦血管病變、食道癌、腎臟癌、喉癌、肺癌、

口腔癌等多種疾病,而香菸中尼古丁成份具成癮性,菸草公司銷售於市場之香 菸具有瑕疵及不合理之危險性,被告共同隱匿菸害事實及被告均有過失等一審 法院所認定之事實。

(三)州政府訴訟部分:

菸草公司面臨的最大挑戰無非係來自於美國各級政府。1994 年 5 月密西西

菸草公司面臨的最大挑戰無非係來自於美國各級政府。1994 年 5 月密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