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文獻回顧
有關寺廟附設納骨設施管理或法令探討研究的相關專著少,電子期刊也不多,
故本節文獻探討先研究宗教自由現今發展狀況,分為三大類討論;次之,針對寺 廟附設納骨設施部分,分別從宗教界、殯葬業者及專家學者看法予以分析研究。
第一項 期刊論文
第一款 宗教自由相關研究
關於宗教自由案例的介紹與評釋,我國學者在相關論述中,亦經常會提及,
並常以德美日等國的經驗比較研究,而我國現行研究可分為三大部分:宗教立法 與管制、宗教團體財產管理及宗教團體公益角色。
第一目 宗教立法與管制
西方政教關係衝突與對峙的歷史,在中古歐洲的社會,曾長期處在「以教領 政」狀態,是神權凌駕君權之上的時期。直至 15 世紀到 18 世紀時,由於文藝復 興運動的興起,封建制度的崩潰,以及民族國家的建立,導致宗教改革運動,終 而奠定了西方現代政教關係的基礎,故西方宗教立法側重一方面維持教會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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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離,另一方面則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相較西方緊張的政教關係,我國 政教長期以來處於分離狀態,故僅在憲法 7 條及第 13 條簡單規範,而宗教相關 法規雖於 2013 年 8 月及 9 月分別修訂了《寺廟登記規則》及《辦理寺廟登記須 知》,但主要係針對登記制度變革,但對於其他事項卻仍未規定,我國宗教立法 仍有許多改善空間。
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宣告合憲以降,為宗教自由設立了一道里程碑,
人民在信仰與國家義務間取得一個平衡,雖然許多專家學者本號解釋褒貶不一,
對至少這是司法院對於我國宗教自由保障開始有不同的見解,其相關期刊作品謹 臚列於后:
1.史慶璞(1999)〈宗教與法律相關問題之研究〉
2.李惠宗(1999)〈論宗教信仰自由及國家保護義務—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
3.林本炫(2001)〈我國當前宗教立法的分析〉
4.林蓉芝(2011)〈台灣宗教團體倫理與法制面的現況探討〉
5.許育典、周敬凡(2002)〈論憲法上的宗教自由〉
6.許育典、周敬凡(2006)〈從宗教自由檢討「宗教團體法(上)」〉 7.許育典、周敬凡(2006)〈從宗教自由檢討「宗教團體法(下)」〉 8.張永明(2001)〈德國與台灣宗教自由基本權與宗教立法之比較〉
9.陳新民(2002)〈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則〉
10.陳新民(2006)〈憲法宗教自由的立法界限─評「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方 式〉
11.陳銘祥(1997)〈宗教立法與宗教自由〉
12.黃昭元(2000)〈信上帝者下監獄?─從司法院釋字第 490 解釋論宗教自由與 兵役義務的衝突〉
13.葉永文(2001)〈論國家與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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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鄭志明(1999)〈台灣「新興宗教」的文化特色(上)〉
15.瞿海源(1996)〈訂定有關宗教法律基本分析簡論〉
16.顏厥安(1997)〈凱撒管得了上帝嗎?-由法管制理論檢討宗教立法〉
其中陳新民(2006)〈憲法宗教自由的立法界限─評「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 法方式〉,在文中作者基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理念,以德國宗教立法探討立法者 對於宗教團體加以規範,應以何種方式為之?並針對草案的規範對象特別提出探 討,並期望草案可針對不肖宗教團體負責人訂立罰則。另外 林本炫(2001)〈我 國當前宗教立法分析〉以探討「以國家-社會-宗教三方面的角度,說明當前宗 教立法實為過去歷來要求宗教立法的延續,國家方面為對宗教團體的政治控制動 機,社會方面是對宗教的社會控制要求,而宗教方面則是要求解決宗教界所長期 遭遇的困難。因為解嚴以及政治情勢的改變,當前宗教立法的政治控制動機已經 不復存在,但是國家對宗教團體的行政監督仍然構成衝突的來源」。這篇文章主 要分析內政部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說明其主要內容和重要條文的版本 演變,並且也探討立法委員謝啟大所提出的《宗教法草案》,從宗教法人的創設,
租稅公平所涉及的商業化防止和宗教服務之間的衝突,以及行政監督和宗教自由 之間的爭議,說明當前的宗教立法雖然比往年的草案已經有大幅進步,但仍面對 若干困難有待解決和協商。
第二目 宗教團體財產管理
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及第 8 條規定違憲以來,為宗教團體的財產權保障與結社權維護豎立一個里程碑,大法 官會議認為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 與自我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 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再者,
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及財產權自應受憲法之保障。基此,宗教團體管理或處分其財 產,國家雖可以法律加以限制,但應於立法時注意有無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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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也就是說,《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就同條例第 3 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處分或變更其不動產及法物,規定必須經其所屬教會之決 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此條文未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 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即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 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已經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必要之程度;特別是有關「呈 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已違反法律 明確性原則,遑論所屬教會事前許可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 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觸。
在討論宗教團體財產權上,其相關期刊作品謹臚列於后:
1.許育典(2004)〈宗教自由保障下的宗教團體自治-評釋字第 573 號解釋〉
2.張永明(2004)〈政府對宗教組織之財產管理-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解 釋〉
3.廣聞(1985)〈佛教寶塔起源〉
4.鍾秉正(2005)〈憲法宗教自由權之保障-兼評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解釋〉
其中張永明(2004)〈政府對宗教組織之財產管理-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解釋〉從宗教自由乃我國憲法第 13 條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在憲法條文的精 簡用語體例下,探討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為何?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 解釋中,涉及行憲前制頒的《監督寺廟條例》關於政府對宗教團體財產管理之規 定是否違憲之問題?由於宗教團體的財產主要來自社會大眾的捐獻,不僅對擁有 龐大財產的宗教團體有重大之影響,亦負有保護國民權利、維護社會公益義務的 國家,為今後如何面對宗教團體日益龐大的財產問題提出建議。鍾秉正(2005)〈憲 法宗教自由權之保障-兼評大法官釋字第 573 號解釋〉亦於文中討論為探求我國 於宗教自由權的保障,其首先對宗教自由權之保障內涵加以闡明,而且由於我國 憲法學說繼受自德國者頗多,故文中參考諸多德國憲法教義學之見解。再則論及 公權力與宗教自由之衝突,尤其是對於台灣地區的政教衝突經驗有不同面向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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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另外,我國現行宗教規範主要為《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二者 立法之年代甚早,政府遷台後亦未加修正,僅藉助大量行政函釋補充,實有檢討 之必要。而近年來有關《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立法趨勢也於文中一併介紹。最後 則就大法官會議新近關於宗教立法之解釋-釋字第 573 號解釋加以評析,其中 尤以「團體宗教自由權」之見解為重心並賦予宗教自由權保障之現代意義。
第三目 宗教團體公益角色與資源運用
現代國家政府職能日益龐大,但財政亦日益嚴厲,為使政府推動政策順遂,
紛紛將部分行政權限委由非營利組織團體辦理,如:老人長期照護、新移民教育 訓練等;宗教團體除了宣揚教義外,自古就有救濟貧民、賑濟災民等服務事業,
至現代國家,他們服務的範圍更加廣泛並且取代政府原有角色,甚至比政府做得 更好。如何引進宗教團體力量與資源降低政府負擔是現今最受重視的議題,其相 關期刊作品謹臚列於后:
1.吳錦明(1994)〈嘉義縣宗教團體辦理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教化事業績效及展 望〉
2.陳惠馨(2008)〈非營利組織與法律制度-以宗教組織為例〉
3.楊君琦、郭佳佳、周宗穎、吳宗昇 (2010)〈探索以公益為基礎之新組織經營型 態〉
其中陳惠馨(2008)〈非營利組織與法律制度-以宗教組織為例〉,從法律的 觀點分析在現行法律體制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可能性為何?由於非營利組織的 型態多樣,因此文章以宗教組織為例,觀察法律制度對於非營利組織的影響;並 且作者認為台灣近年來有關宗教的相關研究可謂不少,但是細看內容,可以發現 大部份的研究著重於社會學,人類學或心理學方面,對於宗教組織法律地位顯有 著墨之相關研究現研究甚少,但從政府所編之相關法規及宗教團體籌組變更須知 可以看到政府有關宗教團體的法規範不在少數。從這些規範的運作中可以了解到 宗教組織作為一種非營利組織在法律上發展的可能性為何。另外,楊君琦、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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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周宗穎、吳宗昇 (2010)〈探索以公益為基礎之新組織經營型態〉探討以政 府單位的補助、企業或個人捐贈為主的非營利組織資金,因為經濟環境的變化,
政府補助與捐贈日漸減少,這些組織面臨資金缺乏的問題,迫使其朝向商業化模 式經營,發展出不同於傳統非營利組織之經營模式。新型態的公益組織藉由商業 化經營方式,使得利益關係人增加,並藉由與利益關係人網絡關係的經營,發展 出其特有的經營模式,本篇研究以 CORPS 模型及 PCDO 架構做為分析工具,
政府補助與捐贈日漸減少,這些組織面臨資金缺乏的問題,迫使其朝向商業化模 式經營,發展出不同於傳統非營利組織之經營模式。新型態的公益組織藉由商業 化經營方式,使得利益關係人增加,並藉由與利益關係人網絡關係的經營,發展 出其特有的經營模式,本篇研究以 CORPS 模型及 PCDO 架構做為分析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