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一、 台灣社會的婚姻研究
易傳:「有夫婦,然後有父子。」夫婦可以說是人倫之端,也是社會組織的基 本。夫妻透過婚姻,建立家庭,因而婚姻可視為種族延續與生存的必要條件。因 此,人類學家衛士達提出:「婚姻通常意味著某種社會制度的名詞,成為一個社會 制度的婚姻,依照習俗法律被認為是一個男人或數個男人,以及一個女人或數個 女人之間的關係,並可將其定義為婚姻關係當事人與他們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
這個權利義務因為各個民族而有所不同。」(轉引自許美瑞、阮昌瑞 2001:215)
英國人類學家李區(Edmond Leach 1995)則更進一步說明婚姻的權利。他認為婚 姻經常可以達到下列六項權利:一、為一個女人的子女建立合法父親,及合法母 親,二、給配偶一方或雙方,和對方發生性關係的獨占權,三、給配偶一方或雙 方,取得另一方勞動力的權力,四、給配偶一方或雙方,對於另一方財產的所有 權,五、為子女的利益,建立一個共同財產基金、一種伴侶關係,六、在配偶雙 方及親戚之間,建立具社會意義的姻親關係。(轉引自 Kottak 2009:361-362)由 此可知,婚姻除了確立夫妻及其子女的關係與權利義務之外,同時也將關係從個 人擴展群體,建立了所謂的「姻親關係」。人們經由婚姻,選擇了一個伴侶,也同 時必須承擔對於一群姻親的責任。Kottak(2009)表示,在非工業化社會,婚姻做 為群體關係的成份,往往還比個人關係大。以採取從夫居法則的社會為例,女性 在結婚後必須離開自己所出生的社群,在丈夫的村莊裡度過餘生,與丈夫及其親 人共同生活,並且效忠丈夫的群體。此外,非工業化社會也容許著多偶婚的存在,
常見的類型為一夫多妻制。當妻子不孕時,必須從她所屬的繼嗣群體中提供一位 代替妻子者,而不孕的妻子仍與丈夫維持夫妻關係。而在工業化社會中與搜食社 會中,則主要是採單偶制的婚姻。中國也是以單偶制為常態,多偶制僅見於貴族
權勢社會。
關於台灣漢人婚姻的模式,主要有三種類型:嫁娶婚、童養媳婚、招贅婚。
人類學家 Arthur Wolf、Margery Wolf、莊英章根據日治時期的戶籍資料與民間社會 的田野訪查,比較了台灣社會的婚姻型態。人類學家 Arthur Wolf 稱新娘在成年後,
透過嫁娶婚進入夫家,為大婚;而稱新娘在嬰幼兒時期,被夫家收養而成為夫家 一份子的婚姻,為小婚。莊英章(1994:207)表示,相較於嫁娶婚的高額花費,
台灣及中國南方普遍流行童養媳婚,以做為節省婚禮儀式的方式。然而,童養媳 婚的流行,除了經濟利益考量之外,還包含了姻親關係的建立。莊英章以苗栗頭 份仕紳陳家之例,說明在清朝原為佃農階級的陳家,在來台第三代事業發達之後,
才開始收養童養媳,是基於及早建立姻親關係,有助於事業的開拓。Margery Wolf 則表示,日治時期童養媳婚姻的形成,除了經濟因素以外還有另一項重要因素,
也就是母親想提早控制未來的媳婦(轉引自連瑞枝、莊英章 2010:248)。 另外,從莊英章(1994:8)也從閩客文化比較的角度來看台灣的婚姻,Wolf 和 Huang 發現 1930 年以前,在海山的閩南村落童養媳婚相當普遍;但同一時期,
Burton Pasternak 卻發現高雄美濃客家村落的童養媳婚比例相當少。再比對 1984 年,莊英章發現從日治時期至今,新竹縣兩個閩客村落──崁頂與六家的研究,
都是採取嫁娶婚為主。由此可知,採取嫁娶婚或童養媳婚的模式未必與閩南或客 家族群有直接的關聯性。莊英章使用崁頂與六家的田野資料與日治時期的戶籍資 料,對於漢人的家庭與婚姻進行歷史人類學的研究,從家庭、婚姻到婦女地位,
都是他所關注的焦點。就婚姻而言,在聘金14和嫁妝15的部分,崁頂與六家有所差 別。崁頂女性年齡愈大,有聘金的比例越高,但有嫁妝的比例越低;但六家的女 性則幾乎都有聘金和嫁妝。因此,從地域、族群及其所蘊含的社會歷史背景,對 於婚姻的儀式與內涵的確存在著影響性。聘金和嫁妝,以及婚禮的種種儀式,代
14 聘金,是聘禮的另一種稱呼。有聘金風俗的人們,並非將婚姻是為買賣,而是對於新娘所屬的 群體,失去勞動力和陪伴的補償。(Kottak 2009:364)
表著中國社會對於婚姻的重視。許美瑞、阮昌瑞(2001:244-247)表示,透過婚 為核心家庭16(nucler family)、擴展家庭(extended family)、主幹家庭(stem family)
17三種型式,這是漢人家庭研究中很受到注意的一種分類方式。不過,莊英章
(1994:77-78)則認為 Lang 新創的「主幹家庭」並不適用於台灣社會的民情。
李亦園(1967)表示台灣漢人的家庭有一個普遍的現象,也就是輪流供養父
母的制度。根據他在彰化縣伸港鄉泉州厝的發現,父母或父母之一會在兒子成年
在台灣漢人家庭方面,哥倫比亞大學的 Myron Cohen(李亦園 1984:135-137)、 洪馨蘭(2010)、莊英章(1994)則分別以台灣南、北部不同村落作為了解客家家 庭的家庭與親屬關係。Myron Cohen 根據在屏東美濃燕寮客家村提出「家的分與
不同場合,而具有彈性調整的力量。在工業化時代,功利思想抬頭的影響下,中 國的家庭是可以做很大的調適與變遷,但也不會背離基本原則。同樣在美濃,洪 馨蘭探討客家女性在「敬外祖」、「送雞酒」婚俗儀式下的位置。當地方言群內婚 的現象很明顯,而透過敬外祖的儀式,也使得姻親結盟,成為更強大的宗族。客 家女性因為勞動力與傳宗接代,使得娘家祖先能得到外姓姻親的祭拜,而有榮耀 祖先的機會。然而,社會變遷的影響下,跨區、跨族婚姻比例增高,跨族群的姻 親家庭缺乏對於儀式進行的動力。加上職業婦女生育意願不高,甚至對於「勞動」
美德有所反彈,也讓當地特有敬外祖文化瓦解中。
至於在台灣北部,則有莊英章(1994:75-107)透過戶籍資料與田野訪問,凸 顯出客家與閩南在家庭組成、分家,及繼承三方面的異同。他以新竹縣的崁頂敏 南村和六家客家村做比較,發現崁頂以輪伙頭,或由一個兒子奉養父母居多;但 六家大多固定由一個兒子奉養父母。兩村村民大多在父母俱存時分家,但六家有 一成的比例是父母俱亡後才分家。崁頂村的分家儀式多由父母主持,但六家村則 主要由母舅主持。六家村民會在年節返鄉,祭拜奉祀於祠堂或公廳的祖先牌位;
但崁頂村民則是會將祖先牌位填回家中,省去回公廳祭拜的麻煩,可見客家人對 於宗族有較強的向心力。在台灣的移墾時期,由於閩南移民具有人數上的優勢,
所以較為強調個人拓荒精神,後來才形成鬮分字宗族團體;但客家移民由於人數 較少,所以較早形成會份嘗的宗族團體,以加強拓荒的聯盟基礎。而在社會變遷 下,閩南與客家族群同樣面對了現代化的衝擊,家庭及親屬網絡也受到影響。
現代化帶來了都市化與工業化,使得人口大量集中於都市。都市提供了大量 的就業機會、良好的公共設施、便利的居住環境,也吸引了更多來自鄉村的人。
Talcott Parsons 認為傳統家庭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已經被工業化所取代,原來的親 屬本位,或是地域本位的親屬關係也被現代化的親屬關係所取代,正如同洪馨蘭 筆下的美濃,方言群內婚以增強宗族力量的慣習已日趨衰微。工業化塑造了一批 又一批的城市移民,當一批人移居在外,又會有同村的其他人相繼前往該都市;
過程中,親屬網絡也將給與社會支持及資金支援;新城市移民勞工之間也將建立 新的工作與親屬關係,以相互扶持(轉引自許美瑞、阮昌瑞 2001:206)。
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婚姻與親屬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原則,正如李亦園教授 所言,在人類學者的研究發現中,可以得知中國的家庭組織是具有若干不變的基 本原則,但是,不變的原則卻具有相當大的彈性,可以因應不同環境而有所適應 和變化。客家與閩南兩族群從渡海而來,共同在台灣這片土地上求生存,各自遭 遇著不同的故事與處境,但是也曾共同面臨了大環境的影響與衝擊。從人類學家 Wolf、Burton Pasternak、Myron Cohen,及莊英章的研究可以得知,婚姻的模式,
與家族的經濟、權利有所相關,但因應不同情境,則有不同的調整方式。
三、日常生活的探索
日常生活,是個耳熟能詳的名詞,它涵蓋了我們每天的生活。在看似微不足 道的語彙之下,它卻隱含了人與環境、社會、文化的各種巧妙關係。Ben Highmore 提出普羅大眾存在著對於日常生活等同無聊、日復一日的概念,並藉由《日常生 活與文化理論》一書,將日常生活的範疇,有更清楚的指涉。日常生活實則是一 個動態的過程,記錄了創新、震撼、神秘與奇特。只是,在日常生活規律的腳步 下,嶄新的事物也成為熟悉的場景之一了。
Highmore(2009:8-10)表示,在 14 世紀,機械鐘錶的發明帶來了時間的標 準化,讓教會、醫院、學校等的運作進入有常規化的作息,也改變了人的日常生 活。18 世紀,工廠連續生產線的設計,使得工人必須分分秒秒跟上機械的節奏。
受薪階級在工業化與理性化的環境下工作,甚至工業管理技術的概念也進入家 庭,讓家庭生活走向規律化與理性化。而無聊,正是規律日常生活存在的特徵。
列斐伏爾(Highmore 2005:189)則提出日常生活的關鍵為「重覆」。他認為:「日 常生活是一連串的循環所構成:勞動與休閒的姿態、身體與實際機器的機械性運 轉,時、日、週、月、年,直線式以及循環式的重覆,自然與理性的時間。」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