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問題意識
親子衝突是心理、諮商輔導、臨床、教育、社會工作等領域的學人關切的議 題,如果檢 索 goole scholar(goole 學術搜尋),以「親子衝突」(parent-child conflict, parent adolescent conflict)為關鍵字搜尋到的學術論文或書籍數量之多非常驚人。
親子衝突議題除了在學術上備受關注外,一般人也會為親子衝突所苦,如果在台 灣民眾有煩惱時常上網諮詢的雅虎知識網(Yahoo Knowledge)上查詢,便會發 現許多和父母失和的子女會上網抒發情緒並詢問解決之道,而有不少回應者會以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規勸之,且要求子女不要質疑父母的是非對錯,由此可知,
此俗語仍通行於現代人中,也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是,我們質疑「天下無不是的 父母」這句話是否真實反應為人子女的心理事實?子女心中真的不會評斷父母的 是非對錯?當父母違反了子女心目中的是非判準時,親子關係的變化為何?這一 系列的疑問,正是本研究欲探究的問題。
過去華人社會的親子衝突研究較少從義務的角度來看親子衝突,使得親子衝 突研究缺乏文化契合性。因此,研究一將以角色義務觀點與子女看父母行為的角 度作為研究視角來看親子角色義務衝突事件,看看當父母盡義務或違反義務後,
對衝突後親子關係的影響。
第二節 文獻探討
一、義務取向的親子研究
從文化比較的角度來看,個人主義社會係以權利取向為人際互動的首要準則,而集體 主義文化則是以「義務取向」(duty- based)為首要的人際道德(Miller,1994),華人社 會基本上歸屬於集體主義文化,因而也是以義務取向為人際互動的主要考量(余英時,
1987;危芷芬,2000;黃光國,1998;Chiu, et al., 1997)。義務取向強調個體在人際網 絡中的「角色」、「關係」及其對應的「義務」(黃光國,1998)。目前的台灣社會雖然受 到現代化個人主義的影響,人際間互動開始重視個人的權利;但具集體主義文化特色的 傳統價值觀,如和諧、孝順等,在社會變遷之下,至今仍為台灣社會的核心價值(黃 囇 莉、朱瑞玲,2007),因此進而可推,「義務取向」的人際互動考量在現代的台灣社會應 仍具相當的強韌性。
最近,台灣關於親子關係的實徵研究也多沿襲西化的權利觀點(李介至,2002;莊 玲珠,2000),但朱瑞玲(1993)早已指出,親子關係比其他人際關係更重視相互的義 務,其角色義務的清晰度與行為規範之清楚度也相對較強。張淑君(2003)研究也發現,
相較於荷蘭的親子關係強調個人獨立與權利,台灣華人卻較重視親子間的角色義務。因 此,以義務觀點來探究台灣華人的親子關係與親子衝突應是較具文化社會契合性。
二、 華人的親子關係與親子衝突
華人的文化傳統中,義務的意涵為何?「義者,宜也」
《中庸》,泛指合宜的道德、道理或行為,也是儒家的五德(仁、義、禮、智、信)之一。儒家重視與他人建立和諧 的關係,「義」也是「有關人與人的關係的德性」,因而又具「應當」、「規範」及「職責」
的內涵。黃囇莉(1999,頁 51-55)指出,「義」同時具有理智性、差序性、公義性、
時中性等多重面貌,提供人際間客觀理性的行為標準,但又指出,所謂「合宜行為」也 有通權達變、與時變化的特性。《禮記,禮運篇》指出最重要的人際「十義」,即「父 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德;長惠、幼順;君仁、臣忠」,此十義的基礎為「五 倫」――即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五種最重要的人際倫理,倫理則是人際關係 中共守的規範與原則。華人社會是倫理本位的社會,倫理本位強調人際互動時,應先清 楚與對方之「關係」即相對應之「理」,方能決定自己該採取的態度與行為方式。而「關 係」指的是彼此相對應之名分地位,「理」是因應關係而有的情誼與義務(黃 囇莉,1999)。 換言之,義務是人倫關係中的個人依其名分、角色、地位而決定的職責,也是一種外化 的行為表現(葉蓬,1999)。
(一)父母角色義務與親子關係
事實上,父母是否盡其角色義務對親子關係會有影響。角色義務是將名分關係轉為 實質關係的基礎,也就是,雙方互動時,若有一方不盡其隨角色而來的義務,則雙方可
能變成有名無實的關係,即空有社會角色帶來的名份,沒有實質性。楊中芳(1999)曾 指出,人際關係有其既定成分,雙方須依照既定的名分關係盡其義務,如親子關係以自 我犧牲、緊急援助、互惠為應盡之情感義務。而盡角色義務也是雙方後續的交往關係是 否延續的基礎,楊宜音(1998)指出,在人際交往時若有人不按其應盡的義務行事,則 雙方在往後就不再取用先天的名分作聯繫。黃 囇莉與許詩淇(2006)也指出,婆媳之間 若有一方未盡其角色義務,就可能引發內隱或外顯衝突,婆媳間也會變成外和內不和的 虛性關係。由此可知,善盡角色義務是使關係名符其實之要務,也是發展良好關係的基 礎;在人際互動中,若有一方不執行相對應的角色義務,將可能引起衝突,並影響日後 的關係好壞。
(二)父母角色義務與親子衝突
角色義務既然是華人人際互動時的基本要務,親子間也重視相互的角色義務,但 文化傳統中的絕對倫理觀又賦予父母絕對的權威性,子女只有唯命是從一途。那麼,父 母若不盡其角色義務是否也會引起親子衝突,衝突後的關係又有何變化?Yeh 與 Bedford(2003)發現,沒有盡角色義務是親子衝突來源之一;葉光輝、黃宗堅及邱雅 沂(2006)更指出,親子衝突最常起因於父母的教養事件,「父母對子女的課業成績與 品行道德的要求與自己的標準有所落差」是親子衝突最主要的來源。換言之,親子關係 中最常引起衝突的原因不是父母違反角色義務,反而是父母執行教養的義務。但華人父 母執行教養行為時,是在盡為人父母的義務,因而較少展現負面的敵意,甚至有正向的 情感表達(魏世台,2002;Chao, 1994)。因此,親子間雖最常因「父母執行教養」事件 引起衝突,但由於管教子女具有執行角色義務的正面意義,推而可知,其對衝突後關係 的影響應該有別於父母違反角色義務時的角色義務衝突事件。
簡言之,父母執行或違反角色義務都會引起親子衝突,其對衝突後的親子關係之影 響也不盡相同。因此,若將引起親子衝突的事件以父母是否執行或違反角色義務為分類 之基礎,相信可以對親子衝突與關係有新穎且貼近文化脈絡的理解。子女對他們的父母 是否盡其父母的角色義務之判斷特別會在親子衝突的情境中顯現,如林昭溶(1998)與 邱珍婉(2004)指出,在親子衝突時,會對父母親的角色責任提出看法。因此,從子女 的角度看待父母角色義務之執行與否與親子衝突之關係,也將別有一番新識見。
(三) 調解因子:實性關係與虛性關係
華人社會的人際互動為關係取向,人際交往除了受先天的名分關係影響外,也受互 動後的實質關係所影響(黃囇莉、許詩淇,2006;楊中芳,1999)。同一名分的親子關 係,也會因長久的親子互動之不同而形成不同的關係品質。黃 囇莉(1999)的人際和諧 與衝突理論指出,實性和諧與虛性和諧是交往後不同的關係品質;其中,實性和諧
(genuine harmony)關係下的子女對父母具較正向的人際知覺,傾向真誠、信任、主動、
支持、接納及順任自然的人際反應方式,本研究稱「實性關係」;而虛性和諧(superficial harmony)關係下的子女對父母具負向的人際知覺,表現較多的小心謹慎、防衛、客套 形式、甚而虛偽的溝通,還有被動、推託、排斥、忽略、劃清界限以及虛與委蛇等反應,
本研究稱「虛性關係」。黃囇莉與許詩淇(2006)研究指出,婆媳間的實虛性和諧關係 不但會調節婆媳間的結構性衝突,也會影響婆媳對外顯衝突的解讀與衝突後的關係變化;
婆媳間原先若是實性和諧,則不懼外顯衝突,甚至在衝突後因更瞭解彼此而使得關係變 得更好,而原是虛性和諧的婆媳間,會事先避開可能的外顯衝突,一旦衝突爆發,關係 則變得更差。另外,Huang、 Jone 及 Peng(2007)研究也指出,組織中上司與下屬的 實虛性關係會影響衝突因應方式與衝突後的關係;當雙方原先關係為實性和諧時,衝突 後的關係較可能恢復為實性和諧;但當雙方原先為虛性和諧時,衝突後會再度落入虛性 和諧中。由此推論,親子間先前的實虛性關係也可能會調節親子角色義務衝突事件與衝 突後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