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六節 研究 1-3:分類架構之生態與預測效度
研究 1-3 主要檢證以義務觀點建構的親子衝突事件分類架構之適切性,看看 此分類架構是否實質存在於日常生活中,是否具生態效度。另外,也同時檢驗不 同的義務衝突事件類型對衝突後的親子關係變化有不同之影響,此衝突事件分類 架構對衝突後的親子關係是否具預測效度。根據文獻探討,本研究預測,父母執 行角色義務是親子衝突的主要來源,但衝突後的關係可能不變,而父母違反角色 義務事件的衝突後關係較可能變差。
一、研究 1-3 方法
研究 1-3 先以開放式問題詢問大學生的親子衝突經驗,並盡可能蒐集到生活 中大大小小的衝突事例,然後將每筆描述衝突經驗的文字資料以內容分析法編碼 成數字,進一步進行統計分析,以檢驗以義務為觀點的衝突分類架構的預測性。
(一)研究工具
研究 1-3 以開放式問卷為研究工具(見附錄三),問卷中請大學生描述他們 曾發生過的親子衝突經驗,即分別與 1.父親、母親;2.最常發生與最嚴重的衝突;
3.外顯、內隱衝突兩種。每位大學生都要描述八種親子衝突經驗,每筆經驗包含 1. 親子衝突事件的前因後果;2.衝突發生後雙方關係的變化。以「最常與父親爆 發的外顯衝突」題目為例,指導語為:(1)請你具體描述,你平常與父親相處的 情形?
(2)請你具體描述,你最常
(3)結果如何?衝突結束後,你與父親關係變得如何?你與父親的關係變得比 以前更好還是變得較差?
因為什麼事與父親爆發外顯衝突?(你有表達出來,
而爸爸也知道這個衝突,包括口語上的爭辯、肢體表現,例如頂嘴、企圖說服對 方、辯解、肢體反抗、摔門等等外顯的行為。)這個衝突是怎麼發生的?你認為 為什麼會發生這起衝突,是什麼原因?請詳述這個衝突發生的情況與前因後果。
(二) 研究參與者
有 65 位大學生參與本研究,其中女性 23 位(35%)
,男性 42 位(65 %)。(三) 資料分析方法
資料分析採內容分析法,即先將質性的文字資料轉成數字資料,以大學生的
「親子衝突」經驗為分析單元。根據問卷設計,應該得到 520 筆(65 人*8 筆∕ 人)衝突經驗,但刪除漏答(如父母過世、聲稱無衝突經驗)與回答不完整者,
最後保留 308 筆衝突經驗,每筆資料都包含角色義務衝突事件與衝突後關係變化 兩個編碼,因此共有 616 個編碼。在進行編碼前,研究者先將欲分析的類目加以 定義,再依此定義將文字資料編碼為數字資料。每個類目之定義及操作方式見下 表 1-3-1。
表 1-3-1 內容分析之類目、定義及操作方式
(四) 編碼員分析準則與信度
在確定類目、定義及操作方式之後,兩位編碼員同時對 65 位大學生的所提供 的 308 筆親子衝突經驗進行 616 個編碼,然後再計算登錄者間信度(intercoder reliability)。兩位編碼員完成全部 616 個編碼後,便進行信度檢驗,根據楊孝濚
(1989)說明的算法:相互同意 度 = 2M / Nl+N2 = 0.83。信度 = N *(平均相 互同意度)/ l+[(N ﹣l)*(平均相互同意度)] = 0.91。M = 完全同意之數 目 = 540,N1 = 第一位編碼員應有的同意數目 = 616, N2 = 第二位編碼員應有 的同意數目 = 616,N = 編碼員人數 = 2。亦即 616 個編碼中有 510 個完全同意,
相互同意度為 0.83,信度為 0.91,達到良好的信度標準。
二、 研究 1-3 結果
(一)分類架構具生態效度
研究 1-3 根據研究 1-2 的結果(見表 1-2-1)的概念架構與操作方式,將蒐 集到的 308 筆親子衝突質性資料進行 616 個編碼。結果顯示,每筆衝突事件皆可 藉編碼納入此架構中,且其中有六類事件會引起親子衝突,由此可見,依據理論 所建構的角色義務分類架構實存於現實生活中,此分類架構具生態效度,也具適 切性。此六類角色義務衝突事件(表 1-3-2)中之多寡,依序為:以父母「執行 強制積極義務」占最多(107 筆,34.7%),其中又以「子女自認做錯事情父母給 予糾正」、「父母擔憂子女安全責罵子女,如責罵子女晚歸」分別有 52 與 37 筆,
是本類別中最多數;此研究結果顯示,父母管教子女是引發親子衝突的最大原因。
但過去較為忽視的「因父母違反義務」之角色義務衝突事件,也高達 146 筆,占 了角色義務衝突事件的 47.45 %,將近一半,這是不容忽視之處。且這六類衝突 事件可以預測衝突後親子關係變化(χ2(10, N =308)= 107.8, p < .001)。
表 1-3-2 六類衝突事件對衝突後關係變化之影響的百分比與卡方檢定
衝突後關係
衝突事件 變 好 不 變 變 差 總 計
(1)執行強制積極義務 21 (19.6%) 78 (72.9%) 8 (7.5%) 107(34.7%)
(2)執行非強制積極義務 12(21.8%) 34(61.8%) 9(16.4%) 55(17.9%)
(3)違反非強制積極義務 6(15.8%) 25(65.8%) 7(18.4%) 38(12.3%)
(4)違反非強制消極義務 1(2.9%) 26(76.5%) 7(20.6%) 34(11.0%)
(5)違反強制積極義務 0(0.0%) 2(40.0%) 3(60.0%) 5(1.6%)
(6)違反強制消極義務 2(2.9%) 17(24.6%) 50(72.5%) 69(22.4%) 總 計 42(13.6%) 182(59.1%) 84(27.3%) 308(100.0%)
χ2(10, N = 308)= 107.8, p < .001.
(二)三類角色義務衝突事件較具簡約性與預測性
雖然,六類角色義務衝突事件已經可以有效預測衝突後關係(表 1-3-2),但 進一步分析發現,若將衝突後關係變好、不變、變差之可能性相同的角色義務衝 突事件加以合併,六類角色義務衝突事件(表 1-3-2)可以簡化為三種(見表 1-3-3), 即(1)「執行強制積極義務」與「執行非強制積極義務」合併,統稱為「執行積 極義務」,衝突前後的關係變化依次為不變、變好、變差;(2)「違反非強制積極 義務」與「違反非強制消極義務」合併後統稱為「違反非強制義務」,衝突後關 係依次為不變、變差、變好;(3)「違反強制積極義務」與「違反強制消極義務」
合併後統稱為「違反強制義務」,衝突後關係依次為變差、不變、變好。簡化為 三類角色義務衝突事件後,其與衝突後的關係變化也具顯著相關(χ(4, N =308)2
= 102.8, p < .001),兩者間的相關與分為六類時差不多,約.50(列聯相關係數 C
= .50),預測係數也差不多(
λ = .24)。由此可見,若要有效預測親子衝突後的關
係變化,只要將角色義務衝突事件分三類即可,將角色義務衝突事件從六類簡化 為三類除了較具簡約性外,也不失對衝突後關係變化的預測力。因此,以下都將 以三類合併後的義務角色義務衝突事件檢驗衝突後關係的變化。表 1-3-3 顯示,六類衝突事件都同樣可以預測衝突後的關係變化,但分成三類的角色義務衝突事 件更具簡約性。
表 1-3-3 三類角色義務衝突事件對衝突後關係變化之影響的事後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