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 4-2:父母角色義務對擁有管教權的影響

第五章 研究四:新舊倫理之碰撞(一):角色義務對「擁有權」的影響

第三節 研究 4-2:父母角色義務對擁有管教權的影響

研究 4-1 與研究 4-2 主要是要看父母與子女的角色義務在權利擁有情境之作用為何?

亦即父母與子女盡義務是否要比違反義務擁有較高的權利的正當性?另外,父母與子女 執行義務是否會提高權利擁有的正當性?違反義務是否會降低權利擁有的正當性?從 以下文獻可推論父母或子女執行或違反角色義務後,對權利擁有之正當性的影響。根據 葉蓬、江雪蓮(1993)指出西方以公正為原則,義務與權利的關係,在西方是公平相對 應的,但在華人較重視義務的執行而不求權利的回報,加上儒家推崇仁愛,仁愛原則重 在體現社會關係雙方對己克制對權利的要求、對人克盡義務,重付出輕回報。因此,可 以推論對華人而言,或許盡角色義務後,未必會提高權利擁有的正當性。再者,根據黃 光國(1988)指出親子關係間的資源交換法則為需求法則,非公平法則,因此本研究假 設不管是子女或父母在盡其角色義務後,擁有權利的正當性沒有增加;但若違反強制義 務,擁有權利的正當性就下降。研究 4-2 架構如下圖 4-1-2:

圖 4-1-2:研究 4-2 研究架構圖

一、研究 4-2 方法

(一) 研究參與者與研究程序

共有 104 位大學生參與研究 4-2。女性 52 位(50.0%),男性 52 位(50.0%),平均 20.80 歲(SD = 1.38)

(二)研究工具與研究設計

本研究將權利放在道德層次上談,權利概念包含應當之正當性。因此,本研究權利 測量「擁有權」時將使用子女或父母是否應該「擁有 …」的權利、「有資格…」、「 父 母或子女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代表子女或父母應該擁有此權利正當性的程度。研 究 4-1 發現,在大學生心目中,父母有其應該擁有的權利,其中,父母的管教權是大學

父母角色義務 父母要求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

生最多次被提及的。因此,研究 4-2 將以父母「可以規定子女…」的管教權來代表父母 應該擁有的權利,探討對大學生而言,當父母執行或違反不同義務,對要求擁有管教權 之正當性的影響?

研究 4-2 以問卷為研究工具(見附錄十二),採實驗故事法,即利用故事建構親子 互動情境,讓研究參與者閱讀後,再據以回答一些研究問題。研究設計中,操弄的自變 項是「父母的義務行為」,包括父母「執行積極義務」、「違反非強制義務」、「違反強制 義務」三類角色義務事件。依變項為父母「要求擁有管教權的正當性程度」,控制變項 為 故 事 的 可 想 像 程 度 與 研 究 參 與 者 本 身 與 父 母 親 的 關 係 。 本 研 究 採 混 合 設 計

(mixed-design),每位大學生參與者只填寫一個問卷版本,但每份問卷同時包含義務事 件發生前的前測與發生後的後測測量。在分派問卷前,將三種問卷依序混合,填答者將 會隨機分配到問卷。實驗故事內容為:

1. 自變項:父母義務行為

(1)父母義務行為故事:根據S1-2 的研究結果取得三種大學生的三類父母的義務行 為,故事設定主角為大學生明華的父母,描述大學生與父母互動的故事。以故事一:明 華的父母「用心照顧、關心重視明華」代表父母「執行積極義務」;以故事二:明華的 父母「會拿明華與其他人比較,並誇大他的表現」代表父母「違反非強制義務」;以故 事三:明華的父母「會無故對明華

(2)操弄檢核:同樣地,為檢驗填答者是否專心閱讀故事,在閱讀完衝突事件後,

填答者被要求回答「根據以上短文,

破口大罵、拳打腳踢」代表父母「違反強制義務」。

明華是大學生或高中生」與「根據以上短文,明華 的父母會用心照顧、關心重視明華?會拿明華與其他人比較,並誇大他的表現?會無故 對明華

2. 依變項:父母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的程度

破口大罵、拳打腳踢?」,填答錯誤者表示沒有專心閱讀故事,其資料將予以剔 除,不列入分析。

根據研究 4-1,當提及父母的權利時,最多大學生認為「管教權」是父母擁有的權 利。因此,研究 4-2 的實驗故事根據研究 4-1 的結果,編製父母要求擁有管教權的實驗 故事,故事內容如下所述:「明華晚上回到家的時間不是很固定,有時候也會過了半夜 才回家。明華的父母想要規定明華晚上幾點回家。」緊接著,填答者閱讀完故事後,會 填答三題題項,代表父母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的程度:您認為,明華的父母是否「擁有 規定明華晚上幾點回家的權利?」、「有資格規定明華晚上幾點回家」、「規定明華晚上幾 點回家」是否具有正當性?3 代表「一定要有、非常有資格、非常具有正當性」,0 表示

「可有可無、普通、普通」,-3 代表「一定不能有、非常沒有資格、非常沒有正當性」。

二、研究 4-2 結果

(一)父母先盡義務,方享管教權?

「為人父母是否先盡了義務,才能要求擁有有管教權呢?」當在未受父母是否盡其 角色義務所影響的前提下,大學生認為:「父母是否享有管教子女的權利」的題項,來 回答「父母是否先盡義務,方能享有管教權」,在操弄父母義務行為之前,請填答者先 回答「主角大學生明華想要自己決定晚上回家時間的管教權程度」。分析後發現:大學 生認為父母可以擁有管教權平均程度為 .84(SD =1.1),且顯著大於 0(t = 7.79, p

< .000),表示大學生認為父母可以擁有管教權。

(二)父母執行義務比違反強制義務,擁有較高的管教權之正當性

當「父母執行或違反義務後,對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有何差異?」由於每位研究參 與者心目中認為的父母擁有管教權程度(baseline)不同,因此,研究者先操弄父母義 務故事前,先請填答者回答「主角大學生明華

1. 「執行積極義務( M a= .99, SD =.16)」vs.「違反非強制義務( M a= .77, SD =.17)」,沒 差異, p = .35。

想要自己決定晚上回家時間的管教權程度」,

再檢視父母執行或違反的義務行為發生後對「保有管教權之正當性」程度之影響,前後 比較便可知父母不同義務行為對要求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的影響為何。ANCOVA分析 結果顯示:父母不同「義務行為」類型有顯著效果(F (2 , 102) = 7.65, p < .005,

η

2 = .13), 表示父母執行或違反不同的義務行為對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的程度有不同影響。由 Scheffe 事後檢定發現,父母盡或違反同義務後對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的影響?

2. 「執行積極義務(M a= .99, SD =.16)」vs.「違反強制義務( M a= .08, SD =.18)」,有差異,

p < .001。

3. 「違反非強制義務(M a= .77, SD =.17)」vs.「違反強制義務(M a= .23, SD =.20)」,有差 異,p < .05。

當父母執行積極義務後與違反非強制義務後,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沒有差異,但皆 高於違反強制義務。

(三)盡義務後,不會增加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

「父母執行或違反不同義務行為前後,其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的變化?增加/不變

/減少?」(圖 4-2-2)

1. 「執行積極義務」後:管教權沒有增加

父母「執行積極義務」後(M = .88, SD =.98) 其管教權正當性大於「執行積極義 務」 前(M = .70, SD =.91)。t = -1.26,p = .22。表示盡義務不一定多擁有權利。

2. 「違反非強制義務」後:管教權沒有減少

父母「違反非強制義務」後(M = .74, SD =1.01) ,其管教權正當性小於「違反非 強制義務」前(M = .69, SD =1.19)。t = .53,p = .60。表示不盡非強制義務則擁有權利 正當性沒有減少。

3. 「違反強制義務」後:管教權有減少

父母「違反強制義務」後(M = .30, SD =1.76) ,其管教權正當性小於「違反強 制義務」前(M = 1.12, SD =1.4)。 t = 3.26,p < .05。表示不盡義務擁有權正當性減少。

圖 4-2-2:父母/執行或違反義務前後,擁有管教權的正當性之變化

三、研究 4-2 小結

研究 4-2 主要在檢驗當父母執行或違反角色義務後,可以「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 程度是否會有差異。研究顯示當父母執行積極義務後的「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最高,

而違反強制義務的「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最低,表示大學生對於為人父母「擁有管教

權」程度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會受父母平日是否有盡其義務所影響,當父母執行了義 務,比違反強制義務的父母,擁有較高的管教權正當性。另外,「為人父母是否先盡了 義務,才能享有管教權呢?」研究發現:大學生認為父母「擁有管教權」不一定要先盡 義務才能享有管教權,父母執行義務後,並不會提高「擁有管教權」的正當性,但是,

若「違反強制義務」,「擁有管教權」的正當性就明顯下降。父母「執行積極義務」,

不會增加「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但不盡義務,就會降低擁有管教權之正當性,父母 盡義務在擁有權的情境的效果只有減分沒有加分,義務與權利兩者關係在「擁有權」情 境中的關係不對稱。研究結果表示盡義務的付出與權利的回報在親子間並非對等的公平 回報原則 ,亦即在華人親子互動情境中,盡義務沒有增加擁有權利正當性的功能,但 不盡義務卻會降低擁有權利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