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華人親子角色義務的分類架構
為了建構華人親子角色義務的分類架構,首先,從義務類型的普世性與文化特殊性 來談。在全球化時代,為了理解倫理的普世性與文化特殊性,1990 年代初期,聯合國 科教文組織(UNESCO)曾推動「普世倫理計畫」(Universal Ethic Project),邀 請世界 各種不同文化的哲學家和宗教代表,發表「人類責任的普世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esponsibilities),並研擬出普世倫理(global ethics)的清單,提出四種「斷 言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包括不可殺戮、不可偷竊、不可說謊、不可違背性 道德四項不可作為的「斷言律令」,也就是「消極義務」。這表示絕對不可作為的消極義 務是普世性道德,適用於任何人類社會。但應該要作為的「積極義務」,則可能因文化 不同而有所差異(黃光國,2006)。本研究從華人倫理的角度切入,來看親子互動。華 人親子角色義務具有哪些文化特色呢?為了建構華人親子角色義務之分類架構,本文從 華人對於生命起源之觀點推論華人親子角色義務的特色,接著,從古代典籍中探討傳統 華人對父母與子女角色義務之期待,對應現代社會親子角色義務內涵之實徵研究。藉由 文獻探討,推演出華人親子角色義務可能的分類向度,並與西方倫理學家的義務分類對 話,提出本論文對親子角色義務的分類架構,含分類向度、類型命名、操作型定義等。
一、華人生命起源:子女對父母應盡強制積極義務
每種文化中人們其生命起源的預設不同,進而形成不同的文化設計。西方基督教文 化認為:個人的生命源自上帝的創造,人人生而平等;華人則認為:生命的起源來自父 母,人為父母所生養,因此,子女必須回報父母賦予生命的恩情,對父母要善盡為人子 女的義務,才合乎做為「人」的基本道理。《詩經‧小雅‧蓼莪》就指出 「父兮生我,
母兮鞠我,拊我蓄我,長我育我,顧我複我,出入腹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父親 生我,母親養育我,這種的恩比天都高,因此,孝順是人的根本;人要是不孝順父母,
就是把根本忘了。 孔子也說:「孝悌也者,其為人之本與」,子女對父母盡義務為人際 倫常為起點,若不盡義務,便與禽獸無異,因此華人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具有強制性。先 秦儒家詮釋《易經》便明白指出華人生命的起源來自父母,《易經.序卦傳》上說:「有 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 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 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 禮義有所錯。」用白話文來說:天地,陰 陽二氣交感,創生萬物;有了萬物,然後才有男女兩性;有了男女,然後才能配成夫婦;
有了夫婦傳衍後代,然後才有父子;有了父子,則代代相傳,人口繁衍,必須立國理政,
然後才有君臣之義;有了君臣之義,然後產生上下尊卑之名分,有了上下尊卑之名分,
然後禮義之教,才能有所安頓,人際禮儀得以施行。先秦儒家諸子用「本天道以立人道」
的方式,啟示出其倫理體系(黃光國,2009),在《序卦傳》中除了說明:人際間互動 規則的「人道」必須與天地運作法則之「天道」互相符合外,最重要的是「其中有夫婦 然後有父子」一詞直接闡明個人生命來自父母。子女既然是父母所生,「身體髮膚受之 父母」,為人子女回報父母賦予生命之恩,便是做為「人」最基本且一定要盡到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具有絕對強制性。
二、角色義務規範的對象與內涵
從理論上判斷,從生命起源來看子女對父母有強制性、一定要做到的「強制積極義 務」,就是孝,是華人親子倫理的基本文化結構。但相對地,父母對子女有什麼樣的角 色義務呢?或者只有子女要對父母盡義務,父母並不需要對子女盡義務呢?以下研究者 從歷代對此議題的不同觀點來看:儒家文化是否只是單方面規範子女方要對父母方盡義 務,或者同時要求雙方要對對方盡義務?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觀點,大致上,以秦漢時 代作為分野,秦漢前從規範父母與子女的相對倫理轉變成為只規範下位者的絕對倫理。
以下說明倫理觀的轉化與親子角色義務在不同歷史時期之具體內涵,從古籍中可看到古 聖先賢心目中理想的親子互動方式與對親子角色義務的期待:
(一)倫理觀之轉變:從父慈子孝到父為子綱
《禮記.禮運》上記載『子曰:「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義、婦 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講信修睦,謂之人利。」,《左傳》也 有類似的說法:「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與天地並。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愛、
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禮也。君令而不違,臣共而不貳;父慈而孝,子孝而 箴;兄愛而友,弟敬而順;夫和而義,妻柔而正;姑慈而從,婦聽而婉;禮之善物也。」
從《禮記.禮運》來看,秦漢之前,儒家提出的「五倫」(君惠臣忠,父慈子孝,
兄友弟恭,夫義婦順,朋友有信)是一種相對倫理觀,即同時規範關係中兩造的行為,
例如,父子的倫理是父慈子孝,意指父子雙方都有其應盡的義務,為人父母要慈愛,為 人子女要孝順。秦漢大一統政權後,董仲舒倡議「獨尊儒學」,儒學變成國家意識型態
(張德勝,1989);董氏更進一步注入「天人感應」的宇宙觀,以陰陽五行類比人事倫 常而將倫理建立在「陰陽」之上,亦即將尊卑、貴賤、善惡等與陰陽相配,尊、貴、善 為陽、為統治者,卑、賤、惡為陰、為被統治者,且規範下位者要絕對服從上位者。先 秦儒家的相對倫理觀因而轉化為絕對倫理觀(黃囇莉,1999),並以「三綱」(君為臣 綱、父為子綱、夫為婦綱)的教條取代五倫十義的相對倫理(陶希聖,1981; 閻鴻中,
1996)。 「五倫」關係是一種雙向的相對關係,而「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
夫為妻綱)關係則是單向的以人身依附和服從為原則的絕對關係,「五倫」雖然強調宗 法等級秩序,但它以君臣、父子等的互惠互動和在上者的率先垂範為前提;而「三綱」
則使倫理關係更加簡單化、直觀化,可以看到「三綱」是建立在父親角色的絕對權威之 下。簡言之,秦漢之後,片面性的絕對義務取代雙向的相對倫理,著重單向地規範下位 者對上位者的態度與行為。
1. 秦漢前:規範兩造 ――父慈子孝的相對倫理
(1)重視父慈
先秦早期父慈子孝的思想屢見於典籍之中,重視父慈是先秦父子關係的一個重要特 點。《尚書》、《左傳》、《論語》、《周禮》等文獻中都有這種觀念。最早反映父慈 思想的是 《尚書·康誥》,當時周王訓誡康叔曰:「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字」
在這裡通「慈」,也就是說做父親的如果不慈愛自己的兒子,上天就會懲罰自己的兒子。
這裡從反面說明父親慈愛自己的兒子重要性。《左傳·隱公三年》提出:「君義,臣行;
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反映出春秋時期人們已經把父慈和具備其他 五種行為品德,看成是社會生活中的六順。春秋末年,孔子提出,理想的政治秩序應該 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做父親的要把自己的兒子當作兒子,實質上也就 是要求父親要有憐惜兒子之心(張親霞,2003)。
(2)父親角色義務之內涵
除了原則性地指出父親對子女要慈愛以外,對於為人父親要盡到什麼義務,在古籍 中,也可略窺一二。先秦時期父慈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來自出自內心的「仁」
和父子之間的血緣親情,另一是來自社會性要求的「周禮」及「禮儀」,為外在群體性 的社會規範。父親的義務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1)首先,父要對子進行良好的教育。
《左傳·隱公三年》,衛大夫石蠟勸諫衛君:「臣聞愛子教子以義方,弗納於邪,驕、
奢、淫、逸四者之來,寵祿過也。」希望衛君以「正道(義方)」要求子女,不可過分 寵溺,而使其走上「驕、奢、淫、逸」的「邪途」。除此之外,父教的內容還有忠君等 政治道德,如《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質,
貳乃避也。」希望兒子踏入仕途,做父親的必須要教導兒子「盡忠」不可尸位素餐,心 懷二志。春秋戰國時期,荀子還提出了「中父」的概念。「中父」是荀子心目中理想父 親的楷模,「中父」自己的行為要符合禮儀的要求,道義高於一切,荀子因此提出:「從 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人之大行」(2)其次,父親本身要「賢」。孟子提出:人樂 有賢父兄。而「賢」的基本內涵為「仁」。孟子認為「仁之於父子也,…有性焉,君子 不謂命。」孟子這個思想要求父親必須保持「仁」的本性,成為賢父。(3)最後,要 求父親要「達子之志」。《儀禮·喪服》上說「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為父 者要充分考量子女的感受,必須等妻子死後三年再娶(張親霞,2003)。以上典籍顯示,
先秦時期,對為人父該盡哪些義務是有所要求的,當時社會也會據此判斷他是不是一位 好父親。
2. 秦漢後:規範子方 ――父為子綱的絕對倫理
(1)父慈觀念隱而不見
春秋至戰國的中前期父慈觀念和父權思想並行不悖,共同起著維護宗法社會秩序和 等級的作用。到了戰國末年,父權思想開始突現,經秦至漢,父為子綱的思想逐步掩蓋 了父慈,父慈的觀念隱而不見。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孝經》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孝 經》,把孝看成天地之常法,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準則。認為「夫孝,天之經也,地之義
也,民之行也」。在《孝經》中孝的內容也被系統化了,比如孝經提出:「孝子之事親 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病則致其憂,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移孝於忠,
是 《孝經》強調重點,它把血緣關係和政治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主張「君子之事親 孝,故忠可移與君」。孝也被普遍化為上天天子,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循的規範。總而言 之,《孝經》從不同的方面強調孝,把為人子的孝不斷強化,為父為子綱奠定了基礎。
(2)子女角色義務之內涵――絕對服從父母
(2)子女角色義務之內涵――絕對服從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