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義務取向在現代社會面臨的挑戰
一直以來,華人社會重視角色義務與倫常,但最重視角色義務的親子關係,碰上現
代化、崇尚個人自主的社會氣氛,會碰上什麼樣的火花呢?從親屬法的重大變革中即可 看出此變化,親屬法是規定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及由此等關係所生各種權利義務的法 規,自1990年代以來,我國親屬法發生重大變革,從以傳統倫常秩序與家庭價值為本的 傳統法典範,轉變為以尊重個人自主、促進性別平等與維護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的新親 屬法典範(李立如,2012)。從以上親屬法的重大變革,可看出現今台灣民眾強調子女 方、重視個人權利、自主的價值,這樣的變化對重視倫常、強調義務優先的親子關係在 哪些方面可能產生哪些影響呢?一、子女主體性受重視:父母執行管教義務引發親子衝突
教養子女是華人父母最重要的角色義務,管束糾正子女是為人父母應該做的行為,
但台灣社會受人本主義影響,加上少子化影響,每個孩子都是寶,因此有些父母不但不 責罰、不約束子女,甚至溺愛子女。除此之外,許多父母擔心管束子女會引起衝突,使 親子關係惡化(趙蕙鈴,2011)。因此管教約束子女雖然是華人父母最重要的角色義務,
但許多父母也因擔心執行管教義務會帶來負向的結果,因此,不敢輕易負起管教約束的 責任,這使得現代父母產生了困境,若不管教子女,便是違反父母義務,成了不負責任 的父母,但若約束子女,又擔心親子關係變差,無法挽回。因此,對於現代的父母親來 說,是否要執行管教的義務,便成了令人頭痛的問題(林文瑛、王震武,1995)。到底,
為人父母是否要盡其義務呢?若盡其義務而引起親子衝突,對衝突後的關係會有什麼影 響呢?
華人社會下的父母與子女是否盡其角色義務何以對親子關係會有影響?楊中芳
(1999)將人際交往的關係基礎稱為「既定成分」,兩人必須依照既定的名分關係,盡 其角色義務。楊宜音(1998)發現:在人際交往過程中,若有人不按其所應盡的人情義 務行事,則雙方在往後的交往中,就不再取用這先天的聯繫。黃囇莉與許詩淇(2006)
研究也發現:婆媳在互動初期,若有一方未盡其應盡之義務,則婆媳關係可能會引發外 顯或內隱衝突,而後將形成外和內不和的虛性關係。由此可知,善盡角色義務是發展良 好關係的基礎,在人際互動過程中,若其中一方或雙方不執行相對應的角色義務,將可
能引起衝突,甚至影響雙方日後的關係好壞。的確,父母要盡其角色義務,否則親子關 係的基礎可能瓦解,Yeh 與Bedford(2003)的實徵研究就發現:沒有盡其角色義務的 不適任父母,是親子衝突來源之一。但相反地,父母執行其角色義務,也可能引起親子 衝突,而且是親子衝突最的主要來源。諸多研究顯示:華人的親子衝突常起因於父母的 教養事件,是親子衝突的主要來源(葉光輝、黃宗堅、邱雅沂,2006)。那麼,既然父 母盡義務與不盡義務都會引起親子衝突,那麼為人父母該怎麼做呢?到底要不要盡義務 呢?或者執行與違反義務對衝突後的親子關係有何不同影響呢? 角色義務與親子衝突、
親子關係之間的關聯為何是現代父母亟欲想了解的問題。
二、絕對倫理觀的挑戰:父不慈子可不孝?
親子間要如何對待對方才算符合倫理呢?不同時代有不同的規範:先秦前強調相對 倫理,同時規範父母與子女都要盡其義務,父該慈子該孝。到了秦漢之後,強調絕對倫 理觀,只單方面規範在下位的子女要孝順父母,至於父母對子女要不要慈愛,則沒有強 調,甚至,許多古籍諺語還替不盡義務的父母辯解,合理化其不慈的行為。那麼,現代 社會,親子間要如何對待對方才算合理呢?在近代社會,「以子女為中心」之價值日漸 被接受,現代社會中不少父母重視子女的主體性,以對方為主,甚至原先被用來規範子 女對父母應盡的孝道,也被戲稱用來稱呼對子女溺愛、完全回應子女需求的父母為「孝 子」、「孝女」,但此時「孝」一字,作為動詞使用,用來形容「孝順子女的父母」。也顯 現華人父母的絕對權威性受到西方民主思潮的影響起了明顯的變化,父母要盡其角色義 務又漸漸被強調,親子間的對待似乎又逐漸趨向相互倫理。因此,現代台灣社會,親子 間的互動方式怎樣才算符合倫理呢?不同的相互對待方式對親子關係有何影響?當一 方符合角色義務時,另一方卻違反義務,其合理性與對親子關係的影響為何?例如:即 使父母不慈,子女仍然盡孝;或者當一方違反角色義務時,另一方也跟著違反義務,其 合理性與對親子關係的影響又為何?例如:父母先不慈,子女才不孝;當父不父,子就 可以子不子嗎?親子間採取相對義務或絕對義務的互動方式具正當性?及其對親子關 係有何影響可看出倫理觀在現代社會中如何展現,是值得探究之議題。
三、新舊倫理之碰撞:義務倫理vs.權利倫理
以文化比較的角度來說,華人文化以義務為本位,西方文化則以權利為本位。梁漱 溟(1949/1989)曾強調中西之不同:「在中國瀰天漫地是義務觀念者,在西洋世界上
卻活躍著權利觀念了」。Miller(1994)與Chiu, Dweck, Tong及 Fu(1997)也曾指出:
個人主義社會,如美國,係以權利取向作為人際互動的首要準則。權利取向是一種個人 中心(individually oriented)的道德信念系統,也是個人主義文化下的人際道德,它以 爭取或維護個人的權利為人際互動的首要考量。而集體主義文化,例如印度、華人文化 則是以「義務取向」(duty- based)作為首要的人際道德。義務取向強調個體在人際網 絡中的「角色」、「關係」及其對應的「義務」。這些文化比較學者大多採用二分法,
將代表個人主義的西方與代表集體主義的東方區分為二。但這種二分法至少有兩點值得 質疑之處:(1)世界各國在全球化浪潮席捲之下,東西文化概念互相融合,任何社會 中的個人,不會單方面只受權利或義務之影響;(2)西方學者Finkel & Moghaddam(2005)
指出:西方人太重視個人的權利,而不重視對關係或團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已經引起 了許多社會問題,因此,目前西方也開始重視「義務」、「責任」的研究。相對地,華 人文化重義務輕權利,忽略個人的自主性與基本人權,也可能造成人際關係或社會問題。
因此,將某個文化視為只有單一的義務或權利取向對文化的理解都可能失之偏頗。
華人文化當然是倫理本位、義務優先之社會,尤其是親子關係比其他人際關係又更 重視相對應的角色義務,傳統的華人社會可能是以義務為重的單一價值社會。但現代台 灣社會受到現代化與西化的影響,除了傳統的角色義務觀可能影響現代的人際互動外,
個人主義文化所重視的權利,也可能影響著現代華人的人際互動。換言之,現代華人在 人際互動時,除了會執行相應的角色義務外,也會試圖保護或爭取屬於個人的權利,因 此,「義務」與「權利」都可能是現代華人社會的倫理內涵。黃 囇莉(2012)指出:義 務優先的價值在現今社會是否仍然備受推崇?此一問題很值得探究,現代社會除了名分 與角色關係外,更重視與義務相對應之權利,並強調自主性之正當價值。以下將分兩方 面來論述近代中國與現代台灣社會中的權利意識,而親子關係也存在權利意識,由近代 之實徵研究多以權利(如自主權)角度來探討親子關係與親子衝突,便可發現義務與權 利的關係如何在親子互動中運作,兩者關係為何,實為一值得探究之議題。以下將針對 權利在中國的演進作一說明,指出義務本位下的華人社會其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並推論 在華人文化下的親子關係中,當義務碰上權利會如何作用。
(一)權利概念在中國的演進
大致上,學者們對於義務取向是傳統與現代華人的主要倫理較無爭議。在中國傳統 文化中,「權利」概念付之闕如,此詞彙是中國人在近代與西方接觸後,透過翻譯引進
的(李明輝,2002)。在西方,權利原本是個法律上的概念,在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中 已經可以見到權利的概念,其字源意為「正直、公正、正義、真理、糾正、改正」,或 者與「錯」相對應的用語。直到十六世紀後,西方世界開始浮現現代人較為熟知的「個 人自主性是正當的」概念。談到中國, 古代漢語中的「權利」一詞,與西方「權利」
(rights)概念並不相同,「權利」在中國原意為「權力」與「利益」,直到晚清中國 知識階層從維護國家權力和利益角色意識到「國家和群體的自主性為正當」,也是中國 將「權利」翻譯為「rights」的原因。但直到了1900至1915年間,自主性的理念適用範 圍從國家(群體)拓展到個人,這一時期「權利」的意義才比較接近西方文化中的原有 含義,意即「自主性是正當合理的」。但在當時中國社會的實際生活中,「權利」一詞 只出現在代表國家的自主性上,意即中國人是從國家獨立自主出發,認識到「權利」的 意義。到了張之洞的〈勸學篇〉,才顯示獨立自主正當的觀念開始從國家層面進入個人 領域。簡言之,西方社會使用「權利」一詞代表個人自主具有正當性,中國的「權利」
概念,則是從國家自主轉變到個人自主的正當性。權利有三個層次,但西方的權利概念,
主要為兩個層面,一為「法律」用語,另一將權利視為「普遍價值」(吳禮忠,2006),
而本論文則將權利視為第三個層面,也就是以道德角度來看權利,便可將義務與權利的 關係連結在一起。以下就權利三個層面分述如下:
而本論文則將權利視為第三個層面,也就是以道德角度來看權利,便可將義務與權利的 關係連結在一起。以下就權利三個層面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