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總結與討論
第二節 綜合討論
本論文主要在了解倫理本位文化中的親子角色義務對親子互動之影響,從親子互動中,
看角色義務如何滲透在華人社會,如何起作用,亦即了解執行與違反義務對親子互動的影響。
本研究以子女(大學生)角度探討父母與子女執行或違反不同類型的義務在親子衝突、子女
/父母擁有權利、避免責罰的親子互動情境中,義務扮演的作用,以及親子間相對倫理或絕 對倫理之互動方式對親子關係之影響。以下將討論幾個延伸的議題,並指出本文之研究限制 與未來的研究方向。
一、討論與研究貢獻
(一) 角色義務分類架構之建構與測量
華人社會為倫理本位社會,以義務為人際互動一先考量。倫理作為人際(人群)行為應 當遵循的要求,同時要有社會結構或文化的想像,也就具更鮮明的文化殊異色彩(黃囇莉、
許詩淇、簡晉龍,2013),因此,在現今台灣社會中進行人際關係相關研究若從倫理、義務角 度切入便可彰顯華人特色,並具本土契合性。本論文以角色義務的觀點探討角色義務在 親子 互動情境之作用。過去對角色義務之分類架構只停留在倫理學的層次,本文首先嘗試探究在 子女的認知層次上,是否可以將父母的義務行為歸類,因而借用倫理學中對義務的分類標準,
先以規範的正負向(積極義務/消極義務)、規範的強制性(強制義務/非強制義務)兩向度將義 務分為四類,接著編製量表測量父母與子女親應不應有的行為及其強制程度,實徵結果顯示,
在一般大學生的心目中此四類義務皆有其具體的內涵,因此,就子女的心理事實來看,他們 的確能夠把父母與自己為人子女的行為分成「強制積極」、「強制消極」、「非強制積極」及「非 強制消極」四種義務類型。接著,再加上「義務執行與否」之新向度將義務類型應用到親子 衝突的分類,顯示,本研究編製了可操作的量表來測量倫理學上對義務的分類,並驗證了其 生態效度與預測效度,研究二進一步同樣以大學生角度來看子女本身的義務行為,進一步檢 證子女義務行為的類型與此分類架構是否也具有預測效度。研究四也以此分類架構為依據,
檢驗子女與父母在執行或違反不同義務類型後,對權利擁有的正當程度是否有不同影響,研 究五則檢驗子女與父母執行或違反不同義務後,對不想要的免於權的避免之影響。總之,本 論文在研究工具上的貢獻為將倫理學家對義務的分類,化為心理學可操作的定義、測量與實 驗方法,並藉由多個研究檢證此分類架構的效度,將之應用在親子互動情境中可預測衝突後
的親子關係、權利擁有正當性、懲罰避免正當性。成功地將倫理學層次的論述,化為可操作 的心理學研究。
(二)角色義務在親子互動的效用 1. 不管如何都要盡義務
(1)父母要付管教的義務
教養子女是華人父母最重要的角色義務,管束教訓子女是為人父母應該做的行為,但許 多父母擔心管束子女會引起衝突,使親子關係惡化(趙蕙鈴,2011)因此管教約束子女雖然 是華人父母最重要的角色義務,但許多父母也因擔心執行管教義務會帶來負向的結果,因此,
不敢輕易負起管教約束的責任,這使得現代父母產生了困境。那麼到底,為人父母是否要盡 其義務呢?若盡其義務而引起親子衝突,對衝突後的關係會有什麼影響呢?的確,過去研究 顯示,親子衝突的主要來源是父母執行管教事件,但本研究卻指出,父母執行管教是在行使 父母的積極義務,雖會引起親子衝突,但只要原來親子關係是實性關係,衝突後關係會比虛 性關係要好,且衝突後關係還是維持在普通到關係非常好之間。反之,虛性關係的親子間,
當父母執行積極義務引起親子衝突,衝突後關係比實性關係要差,且衝突後的關係也在普通 以下。因此,未來的研究可以找出親子關係形成實性關係的機制,當親子間為實性關係時,
就算發生父母管教的衝突事件,對雙方的關係也不會有太大的負面影響,且在一週後就會恢 復為原來的關係,只要親子原先為實性關係關係,不用擔心因執行管教義務引起的親子衝突 會使關係變差。
(2)衝突後恢復關係的時間點快
研究一與研究二發現在不同時間點父母與子女的角色義務對衝突後關係變化之主觀判斷,
結果顯示,整體而言,衝突當下關係雖然變差,但親子間的關係隨著時間漸漸好轉。不同的 先前關係發生不同的角色義務衝突事件,會在不同的時間點恢復到原來的關係,實性關係的 親子在父母執行積極義務與違反非強制義務引起衝突一個月後,關係甚至可能比衝突前更好。
這些資料可證實此研究結果與衝突的基本定義:「衝突是一動態過程」(黃 囇莉,2005)有所 呼應。若不將衝突視為動態歷程,就會誤以為衝突對關係只有負面影響,事實上,不同角色 義務衝突事件會隨時間不同長短後對關係有不同之影響。因此,未來進行衝突相關研究時,
需要以動態歷程的觀點,加入時間點的考量,方能看到較全面的衝突歷程對關係變化的影響。
2. 違反角色義務瓦解親子關係的基礎
楊國樞(2005)認為對偶關係的雙方都有應盡的名分或角色責任,人人按角色規範行事,
滿足對方根據角色規範所形成的期望,才可維持關係的和諧。但研究 1-3 發現,當父母盡其 角色義務也會引起衝突,只是在衝突後關係較不可能變差,但是當父母違反強制義務,衝突
後的關係就會變得較差。研究 1-4 結果顯示,先前實性關係的親子,當父母執行積極義務與 違反非強制義務引起衝突後,其關係還是保持在普通到非常好之間;但是若違反強制義務,
親子關係會降到普通以下。另外,因父母執行積極義務引起之親子衝突,實虛性關係的親子 在一個月內都可能恢復為原來的關係,但若違反強制義務引起衝突後,實性關係的親子在一 年後才有可能恢復至原來的關係,虛性關係的親子一年後還是無法恢復到原來的關係,甚至 比衝突前的關係更差。這顯示違反角色義務事件對親子關係的殺傷力影響久遠。也就是,就 算原來關係很好的實性關係之親子間,在父母因違反強制義務引發衝突後,長達一年才可能 恢復到原來的關係。
過去研究(黃囇莉、許詩淇,2006;楊中芳,1999)都曾提及,人際交往係受先天的名 分關係與交往互動後的實質關係所影響。親子關係內含兩個部份,一個是先天的名分關係,
不管子女對父母的主觀知覺為何,親子關係幾乎永不改變;而實虛性關係則代表親子長期互 動後的結果,實性關係指涉親子間良好的關係品質,彼此有正向情緒,虛性關係指涉不好的 關係品質,有負向情緒。當父母因違反強制義務引起衝突後,就算親子關係的名分依舊,衝 突後的關係會大幅下降,且降到負面的關係。換言之,若父母違反了相對應的強制義務,就 算原來關係再好,在短時間內也無法恢復回原來的關係,尤其是虛性關係的親子在衝突後一 年仍無法恢復原來的關係。若以汽車來比喻,執行角色義務不會阻止衝突發生,因此,執行 角色義務不具有「煞車」功能;但執行義務就像主駕駛,當車子發生巨大碰撞時,主駕駛座 之安全氣囊會彈出緩衝車子的撞擊力保護主駕駛,此時親子「先前的實性和諧關係」就像安 全氣囊,緩衝親子衝突對親子關係的負面影響,當父母或子女執行義務後,雖然可能引發衝 突,但衝突後的後座力不會維持太久,很快就會恢復成原來的親子關係。但是,假若父母與 子女做了非常不應該或沒做非常應該的事引起衝突,此時,就像老舊車款中沒有安裝安全氣 囊的副駕駛座,當車子發生巨大撞擊時,完全沒有緩衝物,副駕駛座的乘客直接面對衝擊,
就像父母或子女「違反強制義務」,引發了親子衝突後,先前的實性關係無法緩衝此類衝突事 件對衝突後關係的負面影響,以致親子衝突後,親子關係很難甚至無法恢復到先前的親子關 係。總之,父母或子女因「違反強制義務」引起的衝突對親子關係的殺傷力甚劇,為人父母 與為人子女不可不慎。由此推知,為人父母要盡量避免違反強制義務,才能維繫良好的親子 關係。由研究 1-2 得知,父母的「強制積極義務」有保護子女的安全、教導子女做人處事的 道理等,這些是子女認為父母一定要做到,不可不做的行為,而「強制消極義務」有外遇、
酗酒、賭博、暴力、偏心、無法控制情緒,大吼大叫等,這些都是子女心目中認為父母一定 不可做的行為。
(三)法律與倫理觀之對話:父不父,子可不子?
現今台灣社會之親子互動式遵循相對倫理還是絕對倫理?若為相對倫理,則是父母慈愛,
子女孝順;若為絕對倫理,則只規範在下位的子女要孝順父母。研究一結果指出,不同的角 色義務類型包含父母應為與不應為的具體行為,這顯示子女對於父母的哪些行為是在盡義務,
哪些是違反義務有一定的共識,也會以父母「該不該為之」的概念來評斷父母行為之對錯,
且當父母「違反強制義務」而引發親子衝突時,衝突後的關係顯著比父母「執行積極義務」
要來得差。這表示影響親子衝突後的關係,並不是發生衝突本身,而是衝突事件隱含的義務 概念,當父母做了一定不能做的事,或是沒有做到一定要做的事而引起衝突,對親子關係會
要來得差。這表示影響親子衝突後的關係,並不是發生衝突本身,而是衝突事件隱含的義務 概念,當父母做了一定不能做的事,或是沒有做到一定要做的事而引起衝突,對親子關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