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新事業的外部合作
一、開放式創新
在產業技術一日千里的演進及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下,不少領域不同的技術 開始因互補而結合,促成許多新事業與新市場的誕生,使得產業與產業間的疆界 在同業或異業合作的模式下逐漸模糊,科技與科技間的藩籬亦不復存在,企業亦 愈來愈難憑一己之力進行事業創新。
同時,Chesbrough (2003)認為:隨著新興國家在近年興起,知識產出與成長 速度加快,而高知識員工散布於世界各處,具有高度流動性,使得企業不但不易 網羅所有優秀人才,更愈發難以掌控知識員工的專業。同時,知識經濟時代的降 臨亦帶動科技進步加速,使企業更需講求創新速度、積極推出新一代的進階產品,
令產品生命週期顯著縮短。然而,僅憑企業一己之力進行創新,將難以趕上產品 或服務的汰換速度。另一方面,技術升級亦讓研發成本急遽上升,企業已封閉方 式創新,不僅對財務造成龐大負擔,研發成果之利用率亦不見得高。
因此,Chesbrough (2003)遂提出「開放式創新(Open Innovation)」之概念:
企業利用資源及知識流之流入加速企業內部創新、與企業核心能力結合,同時也 應利用知識流之流出成為外部創新成果,進而拓展市場。換言之,企業應同時重 視外部與內部構想,將兩者共同納入創新平台,並透過內部及外部管道與市場連 結。而這樣由內而外、亦由外而內的創新成果,則可以是企業專屬,亦可以是創 新平台夥伴所共同擁有、造就多贏局面。
相對於開放式創新,Chesbrough (2003)將先前的創新範例稱作「封閉式創新 (Closed Innovation)」,其意涵為:企業內部可擁有最優異之人才,其創新流程從 一開始的創意發想、技術研發、生產製造、上市行銷、到服務支援,企業都可獨 自完成。透過嚴格的管控,企業致力於募集研發經費、延攬專才、布局專利、及 簽訂保密協定等,企圖完全自行掌握創新產物。「垂直整合」即是封閉式創新的 明顯力證 (Chesbrough, 2006)。
而開放式創新則是創新流程的根本性改變,強調企業進行知識與技術創新 的來源不僅限於企業內部,故不該再獨立進行創新,而應往企業外部探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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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網絡、增加資源交換之途徑,以期由更低成本、更快速度來達到創新,甚至 將眼界拓展到其他產業,尋求異業結合的可能。
圖 2-3 封閉式創新
資料來源: Chesbrough (2003)
封閉式創新的概念模型中,以實線畫出企業的疆界 (Firm boundary),強調 企業創新並不與外界相通。在此封閉式創新下,企業的新產品開放流程是經過各 階段的過濾,篩選出最具潛力的產品加以開發及上市,而未通過揀選的概念則被 公司保留或淘汰。
圖 2-4 開放式創新
資料來源: Chesbrough (2003)
相較之下,開放式創新以虛線描繪企業疆界,顯示企業與外界得以交流。在 企業的創新流程中,不論是在起草、研究、或發展階段,創新構想皆可被傳遞到 公司外。由於企業外亦存在許多可能的創新來源,若這些來源能自由穿梭企業間 的界線,將能豐富彼此的創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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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合作模式
開放式創新雖強調外部合作,但仍包含「由外而內」及「由內而外」的雙向 成長途徑。「由外而內」的成長模式,在於當企業缺乏具潛力的創新概念時,則 由外部截取相關的技術知識或資源,如委外研究 (External research project)、創投 投資 (Venture investing)、或產學合作等,皆能改善營運模式或跨大目標市場。而 當企業急需使用外部擁有的新技術時, 則能透過 技術授權 (Technology in-licensing)、技術取得 (Technology acquisition)、技術移轉等方式,以確保企業能 運用技術而免於被訴、甚至能在不揭露的情況下習得相關營業秘密(knowhow),
高度有助於企業精進技術能力。
圖 2-5 開放式創新的由外而內成長
資料來源: Chesbrough (2003)
而開放式創新的「由內而外」的成長方式,則是企業透過將內部的資源或知 識或傳遞到公司外部,以協助自身或策略平台中其他廠商發展新市場或營運模式。
企業可選擇帶著原公司的新想法、新事業到市場上成立獨立公司,即所謂衍生分 割(Spin-Off),或使新事業成為獨立單位,如內部創業 (Start-In)。同時,企業的創 新產出亦不一定需由企業本身來運用,而可採用對外專利出售、技術轉移、技術 授權、產學合作、甚至合資等方式,建立技術與策略聯盟、甚至專利池(patent pool),
使夥伴間能技術互惠而加速創新。此外,若能成為策略聯盟的主導者,不只能以 權利金等方式為企業創造更多回收與報酬,更能透過優勢技術擴大自身之議價力,
同時提高聯盟中其他夥伴的轉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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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6 開放式創新的由內而外成長
資料來源: Chesbrough (2003)
同時,對於企業開放合作的層面、與結盟的夥伴篩選,Chesbrough (2006)亦 提出一些建議:雖然開放性確實有利於企業接觸更多創新來源、掌握更多元的獲 利方式,但一定程度的封閉性仍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企業雖因開放性開創更多 價值,但仍需某些階段的封閉性來從價值中提取利潤、進而支持更多創新活動。
至於企業應在哪些時期或層面保持開放或封閉,Chesbrough and Schwartz (2007) 則指出關鍵在於釐清企業的三大類研發能力:
首先是核心能力 (Core Capability),也就是企業的競爭優勢與價值創造來源,
更是企業內部經營或外部合作時的重要籌碼。因此,企業對核心能力應維持封閉 式態度,以自主研發為主;若要與其他企業共同開發或合作,則需嚴選策略夥伴,
且與對方維持緊密的合作關係,才有雙贏可能。
接著是關鍵能力 (Critical Capability),指的是對產品或服務重要、但未達核 心程度的能力。企業可以較開放方式經營此類研發能力,因此時可適度增加合作 夥伴的數量,形成策略聯盟,且將彼此間的商業模式加以連結、創造多贏局面。
最後是系絡能力 (Contextual Capability),此乃產品或服務所需之附屬或互補 能力、重要性較低。企業可因而對系絡能力採取最開放的心態,廣邀合作對象、
保持既廣而淺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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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策略聯盟
在新事業發展過程中,不論是由內而外或由外而內成長,亦不論是授權、轉 讓、共同研發、或投資,皆是與企業外部廠商互動,形成策略聯盟(Coalitions)。
策略聯盟相關理論,最早見於 Porter and Fuller (1986)所提出:聯盟是企業之間因 事業上有某些層面連結,但仍不足以構成合併,而形成的正式而長期關係。James (1985)則補充道:聯盟是藉由互利關係而互依賴並維持承諾,故任何一方利益的 改變皆可能使聯盟共同利益減弱。
Devlin and Bleackley (1988)從內部成長角度出發,認為策略聯盟乃基於企業 的長遠目標,目的是為了確保與維持公司的競爭優勢。Ohmae (1989)則從外部市 場角度切入,指出策略聯盟為一種共同建立的合作性契約關係,更是把策略跟全 球市場連結起來的最好型式之一。Parkhe (1993)則提出:策略聯盟是相較之下企 業間較長遠的合作關係,包含資源使用或是共同治理等等。在達到各自的目標基 礎下,追求焦點公司與夥伴公司之共同成就。
而關於策略聯盟之形成,Dyer and Singh (1998)表示:合作夥伴間的協調性 程度,與系統、流程、及文化價值創造過程相關。因此,確定潛在的合作夥伴 的資源之間的互補性,對聯盟的形成階段至關重要。在聯盟的發展階段,
Chathoth and Heiman (2004)則指出:聯盟能否順利往目標前進,受到其成立和 治理機制之影響。聯盟初期可能會選擇正規的治理結構,以密切監察當中合作 夥伴之行動;趨向成熟後,聯盟轉為信任基礎,則非正式結構可能發展。
策略聯盟具有諸多優勢:首先,就資源交換而言,雖然併購能取得完整資 源,但協商成本較高;策略聯盟雖僅能取得部分資源,但交易成本顯著降低 (Conner and Prahalad,1996)。以資產共享來說,企業可透過策略聯盟獲取互補 性資產及非核心技術,從而專注投入核心能力的養成 (Eisenhardt and
Schoonhoven,1996)。最後,以組織彈性而言,由併購所形成的整合性企業雖 在經營良好時可快速成長,但經營不佳時欲進行縮編卻難度極高;相形之下,
策略聯盟為一種網路型組織,除了在決策上較不僵化,更能經由隨時與策略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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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建立新連結或解散關係,快速回應市場的需求變化 (Chan et al.,1997)。
然而,策略聯盟亦有若干缺陷:首先,合作夥伴有機會藉由聯盟學習到企業 的核心資源,進而成為強勁對手;據 Hamel, Doz, and Prahalad (1989)之分析,由 於西方企業的核心技術優勢易於學習,但日籍企業在生產效率與品質管理的長處 卻不易被模仿,使得日籍企業較西方企業更易在策略聯盟中出類拔萃。另外,策 略聯盟在本質上屬於不完全型式之契約,雖可為盟友間提供彈性,但面對聯盟的 利益歸屬議題,往往約束力不足;一旦彼此間資訊不對稱,即可能出現機會主義 者的套利行為 (Williamson and Ouchi, 1981),並迫使聯盟面對利益重分配及重新 談判的套牢問題 (Hart and Moore, 1990)。最後,聯盟可能導致先進者劣勢 (First mover disadvantage):先進者雖然多半為從聯盟中獲利較高的企業,但往往需投 入較多成本,故同時承擔較高的沉沒與轉換成本,而不能輕言退出聯盟,易被夥 伴關係套牢。
四、聯盟分類與夥伴關係
鑒於策略聯盟的目的與彈性不同,學界對策略聯盟亦有許多分類方式:Porter and Fuller (1986)認為策略聯盟可由價值活動、地理區域、聯盟方式進行劃分:
1. 依價值活動:可區分出技術發展聯盟(簡稱技術聯盟)、作業聯盟與後勤聯 盟、行銷配銷與服務聯盟(簡稱行銷聯盟)、及多重活動聯盟:
(1) 技術發展聯盟:隨著技術發展成本遽增,廠商亦傾向藉由密切的技術 交換達到學習與規模經濟,也相較其他價值聯盟衍生出更多利益。
(2) 作業與後勤聯盟:常見於合夥人間分攤設備成本,或國外企業利用當
(2) 作業與後勤聯盟:常見於合夥人間分攤設備成本,或國外企業利用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