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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 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 15 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 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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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可以透過建立建築物維護資料的數位化建立資料庫系統480,使得建築物的維 護管理更加簡便有效率

2、公有建築之永續經營

使用管理及用後評估是公有建築物是否能持續永續經營的關鍵階段,但目前 的維護管理工作常常是被輕忽的,導致原有的使用壽命減短。對此王价巨教授481 也提出了四點落實使用維護管理階段應注意的重點事項,(1)建置維護及營運管 理機制,(2)減少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升利用率,(3)建立公共設施延壽評估與推 動機制,(4)強化維護與經營管理模式及組織,合理編列經費。

三、公有建築工程承攬的保固責任

「保固」,在建築的生命週期中仍屬於使用維護階段,關於工程方面「保固」

的解釋在中文大辭典482的為:「承辦工程,立限以保之,謂保證其堅固也。」在

《清會典事例‧工部‧河工‧考成保固》中提到:「順治初年,定、黃運兩河隄 岸修築不堅,一年內衝決者,管河同知通判州縣等官,降三級調用。」完工後一 定期限內,對於工程品質的「擔保責任」,在期限內所發生的損壞負有賠償修理 之責任。

1、公有建築的保固責任

根據黃火城在《營造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工程承攬》483中對保固責任的解釋 為:「承攬人完成定做人驗收並受領後,承攬人並不解除其契約責任,而仍須履 行『保固責任』。保固責任的期限,就是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存續期間。」

所以關於保固責任,是有時效性的,首重釐清「瑕疵發現期間」,而業主(定作 人)須於工作交付後一定期間內發現瑕疵,才可主張其權利。而保固責任的產生 除了工程承攬契約484的明訂外,民法第 498 條及第 499 條中也規定了關於建築 工程的瑕疵擔保責任。

(1)保固責任的範圍:

通常僅限於保固期內因可歸責於建築工程之施工承攬廠商之事由而造成的

480 楊天鐸,《建築物維護管理系統之建立》,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年。

481 王价巨,《公共工程綠色環境營造的落實:從規劃設計到維護管理》,銘傳大學建築系助理教 授。

482 中文大辭典:網址:http://ap6.pccu.edu.tw/Dictionary/index.asp

483 黃火城,《營造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頁 235,翰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1 年。

484 營造業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契約應載明保固期及保固期內之瑕疵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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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若是因可歸責於業主、第三人或不可抗力(天災)所造成之損害,則不在 保固範圍內,應由業主自行負擔修復費用。

(2)保固責任依據的不同485

A、契約條款:承包商於保固期內負責修復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 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瑕疵,承包商僅就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始負保固 之責。

B、民法:法定瑕疵擔保責任,屬無過失責任,須由承包商舉證免責。

2、關於保固責任的期限

公有建築物的保固責任起算時間點為:自工程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 起,所以驗收合格日做為建築物由施工廠商點交至使用單位的分界點。而保固責 任的期限則在民法與工程契約範本的條款中分別有規定。

(1)民法債編中關於「瑕疵擔保期間」的規定:

一般瑕疵發見期間:

§498: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力,如其瑕疵 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土地上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

§499: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 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所以這裡通常將建築物的分為兩類:(1)一般的瑕疵通常解釋為「非結構 物」,在一般承攬之保固期限為「一年」,(2)營造工程之承攬通常指的是「結構 物」的部分,其保固期限為「五年」,且可以透過契約約定延長。486

485 參考網路資料: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461(查詢日期 2014 年 11 月)。

486 民法§501 :§498 及§499 所定之期限,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

§501-1: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瑕疵之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之瑕 疵,其特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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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十六:民法上關於工程的保固期*

(*本論文依據民法規定繪製)

(2)工程契約的保固條款:

A、民法的延長:

在公共工程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的第 16 條的敘述如下:「…2.期間:

(1)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 年); (2)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視個案特性載明;未載明者,

為 5 年)…」,所以工程契約同樣的是以民法中的一般瑕疵擔保及營造工程 承攬的瑕疵擔保做為做為基本的起算值,同時在招標時會載明:惟不得牴觸 民法第 498 條第 499 條:、第 500 條第 501 條之規定。487

B、保固期的不計入:

通常在契約的保固條款中,會加註上在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 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3、關於工程之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即所謂的「保固金」,用來做為保固責任的擔保金,公有建 築的承攬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才能結案付款。李念祖在「橋 樑整修工程保固責任所生爭議之判斷」488提到:“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 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 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

487 基本上此為契約多餘之載明。

488 李念祖,《橋樑整修工程保固責任所生爭議之判斷》仲裁案例選輯(1),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出版,頁 205~206,1999 年 5 月。

保固責任起算:驗收合格日起

施工階段 使用維護階段

報竣 合格

維護 修繕 保固期

施工 驗收 保固期 過保固

建築物:5 年 契約延長 一般:1 年 契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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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其次,應注意「保固金」

的問題。一般工程合約有時會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承攬人仍應交付一 定金額之「保固金」予定作人以作為擔保。亦即保固金係作為當日後發現有瑕疵,

且係承攬人施工不良、提供之材料不佳所造成,而定作人對承攬人行使工程瑕疵 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請求權、或減少報酬請求權的擔保”。

(1)保固保證金的額度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5 條489的規定:「以不逾預算 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 三為原則」。

(2)保固保證金之繳納形式

保固保證金除了現金繳納之外,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6 條490中尚有「銀行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 證保險單」可以做為保固責任的擔保。

(3)保固金之返還

一旦工程之保固期滿,經使用單位確認無保固待解決事項後,退還保固保證 金。

489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25: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 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修正前為 5%)

490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六條: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 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