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廨》、《倉廒》、《營房》等卷上,並同時探討在《物料》、《通例》等卷上對於官方 建築從無到有的整個生命週期的通用性規定;而其中的官方建築主管機關包括了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並希望藉由目前學者對於《則例》、《工部則例》以及相關 的《匠作則例》的研究討論,並希望藉由與現代公有建築的制度面及實際實行面,

從法律的體系以及法律語言的變遷角度作為研究及觀察傳統法制的可能50。 對於比較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上,陳惠馨教授認為:在對於如何將傳統法律性 質定性是十分重要的,而且需要小心避免的以現代法學的法律用語、分類及體系 觀點去分析傳統中國或外過法律,或者說是避免挪用現代法學上的法律用語、分 類及體系觀點去理解傳統中國或外國法律51。由於對清代法制史的研究是屬於過 去的法律,對於如何詮釋已經是過去式,所以歷史學者杜維運52提到需要以「設 身易地以求其實」的角度,進入歷史時間、空間,然後想像其當時可能會發生的 一切。

因此需要瞭解分析清代在建築管理及營建制度上的實際運作面,而非完全以 當代的觀點、詞彙語法及制度來直接套用在清代的建築制度上。由於在傳統建築 上,除了材料工法與當代不同外,其是整個建築營造過程的流程,與現代的營建 工程管理制度,有著部分類似的作法,因此在建築的專業上,現代與傳統清代有 著部分的共通語言,甚至在對於永續建築等想法與觀念與當代建築也有高度的契 合。而本論文將探討兩者的差異在於:因當代與清代在不同行政體系及社會背景 下,而公有建築與官方建築亦有不同的專責機構、專業分工及管理制度,其所反 映出來的許多制度面也會有相當性的差異,此部分也是本論文所欲研究討論之 處。

第五節、研究架構

本論文是對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整個管理制度作一探討,從官方建築物之 計畫興建或修繕、預算編列、設計施工圖說之繪製、審核完成、施工、完工到後 續的使用維護作一解析,並將各朝代相關的建築、營建工程相關的法規範發展做 了梗概的介紹。對於原本《欽定工部則例》中比較偏向案例式的規定整理出一個 的流程框架,並回應到目前臺灣現代公有建築的整個營建過程的一些細微步驟,

如變更設計、追加減預算等,並做一個對照與比較。

50 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 限公司,2007 年,頁 42。

51 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 限公司,2007 年,頁 54~55。

52 杜維運,《史學方法論》,臺北:三民書局,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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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序論」,從研究動機目的、相關研究成果討論開始,對《則例》

做了整體性的介紹。並框定研究的範圍,在此範圍內以《欽定則例》為中心做探 討,設定研究及討論的方法,用以展開對清代官方建築的營建及管理制度的研究。

第二章—「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主要針對營造、建築管理 制度或與工程相關的法規範在中國歷代的發展,做一簡單的歷史上的回顧作為起 頭,如:唐代的《營繕令》、宋代的《營造法式》、明代的《大明律》中的《工律》

等與工程相關的典章制度,擬對清代的法律中如:《大清例律》、《大清會典》、《大 清會典圖例》、《大清會典則例》等法規範中對於建築及營建工程的相關規定。至 於薛允升53的《讀例存疑則》可以從中找出清律之條例的立法理由,並可以藉由 比較《大清律‧工律》與《大明律‧工律》相關條例的增減。而《欽定工部則例》、

《欽定工部續增則例》、《欽定工部保固則例》、《欽定工程作法則例》則為特別為 了官方建築物與營建工程上所制訂的專法,其中包括了管理制度面以及工程營造 的技術面以及設計面,當然這些規定仍受制於“禮”的規範,符合《大清例律‧禮 律》的“服舍違式”條例。至於這整個行政制度的運作順行則需要許多建築、營建 工程專業的文職人員,因此在第五節也介紹了“工官制度”,並同時以現代專業分 工的情形對於在公有建築上的運作,藉由反應兩種時空背景下不同的體系的同異 處。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開始《欽定工部則例》中的規範,詳細開始介紹 清代官方建物整個之程式/流程,並且以整個建築工程中最重要的流程—規劃、

設計—施工—使用維護,將之切分為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並在這三個章節 中,分別以現代公有建築的程式流程的觀點,試圖做一古今的對話。

第三章—「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將就《欽定工部 則例》中清代官方建物在施工前的之程式,將其中通則性的規定或案例性的規定 對照現代建築工程的流程,如:申請、預算編列、預算圖說的製作、工期等施工 前的準備動作,做一較系統性的分析。

第四章—「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物施工中之架構」,是探討《工部則 例》中清代官方建物在施工中的行政管理措施,以及相關的營建管理規定,由於 在官方建築的施工方亦為官方來主導,因此本章就工料的採購、以及材料、物料

53《讀例存疑》,清代律學家薛允升(1820—1901)著,是研究清代律例的重要文獻。著者依據

《唐律疏議》、《大明律例輯注》、《大明律例箋釋》、《讀律瑣言》、《大清律例通考》、《大清律集 解附例》和《六部則例》諸書,對清代 200 多年間的條例進行了系統的編纂整理,考證了每 一條例產生的年代、背景和原意,探討了它與正律之間的聯繫、判別和改變過程,論證了各個 條例的合理性及不足,以期供立法修律時參考。書中內容依大清律目次編定,分為名例、吏、

戶、禮、兵、刑、工諸律,前有總論一文,後附總類及督捕則例等目,共四十冊,計五十四卷。

書前有光緒二十六年(1900 年)著者序、三十年(1904 年)沈家本序及三十二年(1906 年)

袁世凱序,另有二十九年(1903 年)刑部進呈此書所獻之奏。光緒三十一年(1905 年)北京 琉璃廠翰茂齋始刊。http://www.chengwen.com.tw/tindex.asp,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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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儲藏管理的規範做一討論。並就“監修”54的過程做討論並對照到目前臺灣公有 建築興建中的三級品管制度中的“監工”、“監造”的角色。對於在目前專業分工的 行況下,在法規範面上與清代以官方為主體主導的建築管理制度有何差異做論 述。在官方建築的施工中過程所可能會發生不在原本規劃內的狀況,如:變更設 計、工程追加減帳、或隱蔽部分的處理等等的處理方式或者說是規定,其與現在 公有建築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有可能會遇到的狀況也可能類似,差別只是在行政制 度及專業分工上的差異,所以規定也會有所不同。

第五章—「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竣工後之架構」,則為探討清代官 方建築在施工後繼續進行的行政流程,如:竣工結算、查核等在《工部則例》中 的規定。結算完成後,後續的責任問題則轉換成為日後之使用維護,在保固期限 內則為之前施工及監修等相關主管衙門的責任,過了保固期限後則有使用單位再 另行提出修繕修復計畫,編列預算,又是另一個循環的開始。對於此保固責任部 分的規定甚至時後來的《欽定工部續增則例》在嘉慶二十二年時奏請增編了《欽 定工部保固則例》,由此可知清代後來對於官方建築的保固的重視。而這些在清 代自建物完成後所需面對的問題,在現代一樣是政府所需面對的,只是制度跟實 施者的身分不同所產稱的法律責任也不同,這些在本章也都會多所墨探討。

最後在第六章—「結論與建議」中,藉由瞭解《欽定工部則例》中清代在面 對官方建築物的管理制度的法規範以實際的運作情形,來與現代公有建築制度面 及執行面上做出古今的對話,藉此討論清代在制度面上也許仍隱性的影響著現代 在面對公有建築時的管理制度,或者說即使在目前西化的臺灣文化中背後仍有著 清代文化的影子。並在本章討論目前清代建築法制相關研究的發現、限制與對策 以及清代建築法制史的研究展望。

54這裡清代“監修”用語,其職責並不完全等同於現在的“監工”或“監造”。由於專業分工的情況不 同,責任單位不同,所需負責的工作內容也相對的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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