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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第一節、 營建相關法規範之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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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第一節、營建相關法規範之歷史沿革

一、建築、營造法規範之意義

1、與工程法規範的起源-《周禮‧考工記》

目前公認最早的有關工程營造管理的法規範紀錄則是《周禮》中的《考工 記》,之後才逐漸發展脫離了原有「禮制」中,而形成了自成一脈的“工律”的體 系。在張傑的《中國古代空間文化溯源》55中提到:為了有效率的規劃、營造及 管理,《周禮》建立了一個完整的建設體系。《五禮通考‧冬官考工記》(卷二百 一十四)中:「王畿、侯國之封疆、都鄙之室數,大司徒制之,大司馬正之,量 人量之,職方氏辨之,土方氏相之,形方氏正其華;離邍師辨其名物。而鄉、遂、

郊、關以封域而別其遠近;農、士、工、商以作業而異其游居。城、郭、渠、落 以向山,經水而審其面勢,測土深以求泉,順地阞以求行水。春築堤防,冬繕城 郭,……倉府廩既成,而後大府、玉府、內府、外府、倉人、廩人、校人、廋人 儆其守。車旗、兵甲既成,而後,巾、車、典、路、司常、司甲、司兵、司戈盾、

司弓矢辨其用。其他禮樂、賓祭之器、守藏服禦之物莫不皆然……」。這裡將各 種不同的職位,在營造及管理的程式中的工作內容作了細緻的分工交代。

55 見張杰著,《中國古代空間文化溯源》,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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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歷代對於營造與建築之行政管理制度中,一開始未特別做專章規定,

而其相關的規定則是在所謂的「工律」之中,而精準的來說所謂的「工律」特別 專章的用語是到了「明代大明律」,才特別分出來的專章。歷代的廣泛營造與建 築相關的法規,則是規範關於工程興建、修繕、軍事工程、錢幣鑄造、兵器製造、

營建材料(磚瓦)及其他手工業。其中在《大明律工律‧營造》的卷首的敘述:

「歷代工作之事附於擅興,自蕭何56創為興律,魏以擅事付之名約興擅,晉復去 擅為興,蕭梁高齊皆曰擅興,後周更曰興擅,隨唐復為擅興,據唐律擅發兵與調 發供給軍事不給發病符諸條,凡屬兵事者乃與興造言。上即擅造作,非法興造,

工作不如法諸條屬工事者合為一篇。…」57。再者如《唐律疏議》載:「《擅興律》

者,漢相蕭何創為《興律》。魏以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晉復去擅為《興》,

又至高齊,改為《興擅律》。隋開皇改為《擅興律》。雖題目增損,隨時沿革,原 其旨趣,意義不疏。大事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廄庫足訖,需備不虞,故此 論兵次於廄庫之下。58」由此可以看出由《唐律》的擅興中將非軍事用途的工事 獨立出來而唐宋在原有的律文外,亦在原有之律文外發展出以營建或工程為主的 法規範專門法規《營繕令》59,以致於亦影響到明代的《大明律》的發展,將之 則以獨立歸類至《大明律‧工律》裡面。

2、「興」、「興擅」與「擅興」之差異

在歷代與工程相關的法規範中名稱,有使用「興律」如:秦之後的漢與三國,

爾後在晉、南北朝則之後則使用「興擅律」或「擅興律」。依據《大明律工律‧

營造》的卷首與《唐律疏議》中敘述的簡單整理如下表:

56 蕭何(前 257 年-前 193 年),秦朝沛縣豐邑(今中國江蘇省豐縣)人。是漢朝初年丞相、西 漢初年政治家。諡號「文終侯」,漢初三傑之一。輔助漢高祖劉邦建立漢政權。

57 《大明律附例》第二十九卷工律˙營造開篇:「歷代工作之事附於擅興,自蕭何創為興律,魏以 擅事附之,名曰興擅。晉復去擅為興。蕭梁高齊皆曰擅興。後周更曰興擅。晉、隋唐復為擅 興。據唐律善發兵與調發供給軍事、不給發兵符諸條,凡屬兵事者,乃與興造言上,即擅造 作,非法興造,工作不如法諸條屬工事者,合為一篇,國朝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類分統諸條,

各各歸其類於工律,立營造之目,合非法興造於擅造之條,私有禁兵器,今日私藏應禁軍器 入兵律,丁夫雜匠稽留,謂不赴役合於丁夫差遣不平條下,與私使丁夫雜匠皆入戶律,餘仍 其舊,而冒破以下則皆新立之律云。

58 《唐律疏議》卷 14《擅興》,中華書局點校本 1983 年版,第 224 頁。

59 天一閣藏明抄本《天聖令》卷二十八《營繕令》共 32 條,包括根據唐令修改後形成的宋令 28 條和因制度變化不再行用的唐令 4 條,是研究唐代都城、地方土木工程及軍仗器物等營造 修繕的珍貴資料。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先生曾經在《唐令拾遺》中復原《營繕令》8 條,池田溫 先生《唐令拾遺補》又補充了 8 條。以考察歷史上第一部以《營繕令》為篇名的有關國家公 共工程建設的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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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考蕭何在秦律六篇之外所增興、廐、戶三篇,其中廐、戶兩篇已有確鑿史料 證明沿自前代,非蕭何所創置(參考本書卷十二戶篇解析及卷十五廐庫篇解析)。 而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亦曾明言:“相國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 章。”可以推斷,興律之設篇當在漢前,很可能即是秦法而為蕭何所攈摭者。」

由此可知「興」最開始在秦朝時所指稱的意涵是與軍事相關,而從漢代開始 將工程的相關規範及觀念納入「興律」,爾後各朝代使用「興律」、「興擅律」或

「擅興律」皆是用來規範與軍事及工程相關的制度規章,一直到了唐代才將「擅 興」用於專門規範於非軍事用途之相關工程營造規範,而明代則又改以「工律」

規範之。早期秦末漢初,社會動盪,工程(營造)亦是以軍事工程為主,軍事是 做為首要目的,為的是國家政權的取得。而對於居家住所、行政機關等建築營造 的行政管理尚未列入當朝的執政重點,尤其是晉以後的五胡十六國、南北朝及隨 唐之後的五代十國,朝代輪替快速,有關整個建築及營建工程的管理制度,理所 當然的亦不容易發展出一個嚴謹、專門的法規範及制度。爾後經過了明代、清代,

整體經歷社會進入到富裕、生活安逸的狀態,因為生活富裕所以對於建築工程或 房舍的品質及大小也大大提高了需求,因此當朝對於人民的食衣住行的規範管制 也增加了力道,加上建築專業技術上的分工也經過宋代與明代的發展,也亦趨於 細緻與專業。因此至清代承襲了明代所發展出的「工律」架構,對於整個建築管 理制度的上的發展,因應了統治者在制度上的需求,及匠師工藝程度的日益精 湛,使得整體的規範架構與細節也亦趨完整,因此在原有《大清律例‧工律》的 建築工程管理的法規範之外,又訂定了需多「則例」,其中工部所訂定的則是本 論文欲探討的《欽定工部則例》的關於公部門在執行關於公共工程時候的準則及 規定。

二、歷代營建工程法規範之源流

歷代廣義的“工律”規定中,從《秦律》、《漢律》、《唐律》、《宋刑統》、《至元 新格》、《大明律》到《大清律例》,每個朝代或多或少皆有部分變革,但整體上 仍舊依循著前朝的架構體去作調整,並可以從每個朝代的律文增減改變看出其中 的延續軌跡。基本上在隨唐以後的文獻資料較為齊全,所以在其有關建築及營造 相關工程法律的名稱及沿革較為一致,依據在劉志松的「歷代《工律》源流考釋」

64中的工律歷史沿革整理如下表:

64 劉志松,《歷代《工律》源流考釋》,江蘇警官學院學報,第 27 卷第 2 期,2012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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